●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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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廣十丈九尺五寸、高二丈九尺、深四丈三尺五寸。
中門三間、廣四丈五尺八寸、高二丈一尺、深二丈五尺五寸。
外門三間、廣四丈一尺九寸、高深與中門同。
神廚五間、廣六丈七尺五寸、高一丈六尺二寸五分、深二丈一尺五寸。
神庫同。
東西廂、及宰牲房、各三間、廣四丈一尺二寸、高深與神廚同。
焚帛亭一、方七尺、高一丈一尺。
祭器亭一、方八尺、高與焚帛亭同。
碑亭一、方二丈一尺、高三丈四尺五寸。
周圍墻二百九十丈。
墻外、為奉祠等房十二間 ○正統十三年定、親王墳塋、地五十畝、房十五間。
郡王地三十畝、房九間。
郡王之子地二十畝、房三間。
郡主縣主地十畝、房三間 ○天順二年奏準、親王以下、依文武大臣例、或王、或妃、有先故者、并造其壙。
後葬者、止令所在官司、起倩夫匠、開壙安葬。
繼妃、則附葬其傍。
同一享堂、不許另造 ○成化十三年、令親王、并妃、照舊差官開壙。
郡王以下、止令所在官司、量備工料開壙 ○十八年令、王府擅奏重修墳塋者、先將輔導官、參奏 ○弘治五年、令親王、郡王、鎮國將軍、各於始封父祖塋、序昭穆葬。
郡縣等主、於儀寡父祖塋安葬 凡王府造墳工價。
成化十八年定 郡王并妃三百五十兩。
鎮國將軍并夫人二百四十五兩。
輔國將軍并夫人郡主、各二百二十五兩。
縣主二百一十五兩。
郡君一百九十六兩。
縣君一百八十五兩。
分派有司、辦納自造 ○十九年定、將軍以下、造墳價銀。
奉國將軍一百四十七兩一錢二釐二毫。
中尉一百二十三兩七錢二分五釐八毫。
郡王并妃冥器八十兩。
郡主六十兩 ○二十一年定、郡王并妃開壙、價銀一百兩。
鎮國將軍并夫人八十兩。
輔國將軍并夫人七十兩自開安葬 ○弘治六年、令郡王以下、造墳、并開壙、悉照修府事例、價銀減半送用 ○十四年奏準、郡王開壙、價銀五十兩、止送四十兩。
餘皆遞減。
其鎮國將軍以下墳塋、仍照房價事例、行勘明白、方許請給。
親王、及世子、郡王、鎮國將軍、至郡王長子、齋糧麻布俱革免 ○正德十一年奏準、各王府鄉君病故、準照奉國中尉事例、減半造葬 ○嘉靖四年奏準、鎮國將軍以下病故、行該布政司、查勘年月日期、夫妻有無見在先故緣由、與 王奏相同、照見行遞減則例、徑自派辦價銀、給付該府、令自造墳開壙安葬。
勘有違礙、具奏定奪 ○二十八年題準、親王並妃、造墳開壙、行該省都布二司、派辦夫匠、木石磚灰等料、合用冥器喪儀、一併造完送用。
其銘旌紵絲、金箔龍鳳鉤、工部行文思院等衙門成造、候便領送○四十四年定、郡王、將軍、中尉、郡縣主君墳價、
中門三間、廣四丈五尺八寸、高二丈一尺、深二丈五尺五寸。
外門三間、廣四丈一尺九寸、高深與中門同。
神廚五間、廣六丈七尺五寸、高一丈六尺二寸五分、深二丈一尺五寸。
神庫同。
東西廂、及宰牲房、各三間、廣四丈一尺二寸、高深與神廚同。
焚帛亭一、方七尺、高一丈一尺。
祭器亭一、方八尺、高與焚帛亭同。
碑亭一、方二丈一尺、高三丈四尺五寸。
周圍墻二百九十丈。
墻外、為奉祠等房十二間 ○正統十三年定、親王墳塋、地五十畝、房十五間。
郡王地三十畝、房九間。
郡王之子地二十畝、房三間。
郡主縣主地十畝、房三間 ○天順二年奏準、親王以下、依文武大臣例、或王、或妃、有先故者、并造其壙。
後葬者、止令所在官司、起倩夫匠、開壙安葬。
繼妃、則附葬其傍。
同一享堂、不許另造 ○成化十三年、令親王、并妃、照舊差官開壙。
郡王以下、止令所在官司、量備工料開壙 ○十八年令、王府擅奏重修墳塋者、先將輔導官、參奏 ○弘治五年、令親王、郡王、鎮國將軍、各於始封父祖塋、序昭穆葬。
郡縣等主、於儀寡父祖塋安葬 凡王府造墳工價。
成化十八年定 郡王并妃三百五十兩。
鎮國將軍并夫人二百四十五兩。
輔國將軍并夫人郡主、各二百二十五兩。
縣主二百一十五兩。
郡君一百九十六兩。
縣君一百八十五兩。
分派有司、辦納自造 ○十九年定、將軍以下、造墳價銀。
奉國將軍一百四十七兩一錢二釐二毫。
中尉一百二十三兩七錢二分五釐八毫。
郡王并妃冥器八十兩。
郡主六十兩 ○二十一年定、郡王并妃開壙、價銀一百兩。
鎮國將軍并夫人八十兩。
輔國將軍并夫人七十兩自開安葬 ○弘治六年、令郡王以下、造墳、并開壙、悉照修府事例、價銀減半送用 ○十四年奏準、郡王開壙、價銀五十兩、止送四十兩。
餘皆遞減。
其鎮國將軍以下墳塋、仍照房價事例、行勘明白、方許請給。
親王、及世子、郡王、鎮國將軍、至郡王長子、齋糧麻布俱革免 ○正德十一年奏準、各王府鄉君病故、準照奉國中尉事例、減半造葬 ○嘉靖四年奏準、鎮國將軍以下病故、行該布政司、查勘年月日期、夫妻有無見在先故緣由、與 王奏相同、照見行遞減則例、徑自派辦價銀、給付該府、令自造墳開壙安葬。
勘有違礙、具奏定奪 ○二十八年題準、親王並妃、造墳開壙、行該省都布二司、派辦夫匠、木石磚灰等料、合用冥器喪儀、一併造完送用。
其銘旌紵絲、金箔龍鳳鉤、工部行文思院等衙門成造、候便領送○四十四年定、郡王、將軍、中尉、郡縣主君墳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