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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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種 國初以軍食為重。

    自內廷及邊境荒閒田土、各衛所撥軍開墾。

    歲收子粒、為官軍俸糧、以省餽餉。

    其耕種器具牛隻、皆給於官。

    今依職掌開載。

    其事例、詳見戶部田土中 開墾 洪武四年、令四川建昌衛附近田土、先儘軍人、次與小旗、總旗、百戶、千戶、指揮、屯種自給。

    其新立蘇州、柏興、會州、梧州等衛、一體俵發 ○二十六年定、凡邊防郡縣守禦去處、新立衛分、撥軍開墾荒田屯種。

    須要計算頃畝數目、及田地肥瘦、人力勤惰、務在不曠征徭、不失軍餉 ○嘉靖七年、令陝西、山西、山東、北直隸、沿邊提督巡撫都禦史、查革軍伴、退回原衛所、並招輯遊民、遊僧、編堡定戶、以耕邊地 ○八年題準、甘肅等邊、凡開墾水地者、不分額內額外、俱照例、三年方行起科。

    南北山地、聽其儘力開墾、永不起科。

    各該將領衛所、不必別僉屯丁。

    將所管步兵、比照涼州定規、查給牛種、委官統領團種。

    其將領墾田百頃以上者、撫按獎勵。

    三百頃以上者、奏請擢用。

    備禦官軍、每年正月初一日上班、願墾田者、分撥永昌、古浪、甘肅、山丹等衛所荒田尤多去處、查給牛種犁鏵、給與本色行糧、即委領班官員、統率團種。

    領班官能墾田者、照前例獎勵擢用 ○十三年題準、陝西河西地方、多有可耕之田、限於境外、無人敢種。

    通行巡撫等官、查照 國初壕牆邊界、築濬高深。

    可耕之田、儘令開墾。

    給與牛種、撥人佃種。

    歲熟、但收牛種原值。

    應納稅糧、緩以年歲、然後量地起科 ○二十二年題準、各邊拋荒地土、不拘將帥軍民、開墾成業、即為已產、永不起科。

    其舊曾起科、積荒年久者、仍要用力開墾成業。

    應納子粒、一體蠲免。

    成熟地土、遞年納糧管業者、照舊耕種徵收、以足邊餉。

    其有相應修築城堡、撥軍防獲雲處、悉聽從宜處置 農具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屯種去處、合用犁鏵耙齒等器、著令有司撥官鐵炭、鑄造發用。

    若木植、令衛軍於出產山場、自行採辦造用。

    係幹動撥官物、具奏施行 ○永樂元年、令寶源局鑄農器、給山東被兵之民 ○嘉靖七年、令陝西、山西、山東、北直隸、沿邊有司、給堡戶農器 牛隻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屯種合用牛隻、設或不敷、即便移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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