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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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衛【食錢牌面附】 國初置都鎮撫司、總領禁衛。

    後又以親軍諸衛、分番守衛、而改都鎮撫司為留守五衛。

    每衛設指揮五員。

    關領內府銅符、日輪二員、點閘守衛官軍。

    夜亦如之。

    法例漸密。

    具載於後洪武二十七年 聖旨榜例。

    自古到如今、各朝皇帝、差軍守衛皇城。

    務要本隊伍正身當直。

    上至頭目、下至軍人、不敢頂替。

    這等守衛、是緊要的勾當。

    若是頂替、幹係利害。

    撥散隊伍守衛、尤其利害。

    且如論隊伍守衛、撥那所軍。

    若用軍多、盡本所守衛。

    若用少、或五百、三百、二百、一百、務要整百戶守衛。

    若軍別無事故、各各見在衛所、其當該管軍人員、不行仔細檢點、照依原伍上直。

    緻令小人賣放、或閒居在衛所、或私自縱放、不在衛所、點視不到。

    定將本管指揮、千百戶、衛所鎮撫、總小旗、各杖一百。

    指揮降千戶、調邊遠。

    千戶降百戶、調邊遠。

    百戶降總旗、調邊遠。

    衛鎮撫降所鎮撫、調邊遠。

    總旗降小旗、調邊遠。

    小旗降做軍、調邊遠。

    如是受財賣放、以緻隊伍不全。

    係是圍宿重事、不問贓多少、處以重罪 ○一當直之時、不問全所、或一百戶上直。

    必定無全伍。

    何故無全伍、且如父母妻子、或死喪、或因病、或本身有病、或嫁娶、或公差、或囚事被監、或種植蔬菜五穀、看守果木、或婦人產難。

    此數等、皆是軍人有妨上直之時。

    理合明白開寫、是數事內、何等妨占。

    自此等別無虛冒、難以問罪、理合逐件準說 ○一若本無前條數事、倚法為姦、妄稱數事內一事、不行上直非官吏該管容縱、罪坐本軍、杖一百、流煙瘴。

    若所管官旗人等、受財冒為此事、不拘贓多少、處以重罪 ○一軍人在京衛分近處、不出百裡之外、死喪慶弔、許告假行。

    本衛親管官旗首領官吏、即時準告放行、以快人情。

    敢有留難、笞五十。

    上官罰俸一月 ○一凡當直之日、務要各千戶、差調本管百戶、各帥本隊伍旗軍、一名一名、務要著實、不許頂替。

    若有事故、儘有事故開除。

    見在不問多少、從實當直。

    若將本隊伍一百戶軍、調故三四次當直。

    或一旗一直、兩旗一直、或五名一直、三名一直、多少不等、拆散隊伍。

    處以重刑、家遷化外 ○一若死喪、親姻疾病、產難、隨即告知本管官旗、即時放行。

    毋得刁蹬留難。

    若有刁蹬留難、即時親身赴禦前陳告。

    若當直之時、本身若有暴疾、本管官旗即放歸營所、請醫調治□看視遲慢、放回猶豫、緻令病甚。

    親管小旗校一百、總旗杖九十、百戶住俸一月。

    其病軍食錢帶去、不必瑣碎來奏 ○一若軍人別無餘丁、家有父母、或父、或母、一時染病、不能痊可。

    似這等軍、許不當直、告知明白、在家侍奉父母病疾。

    管甚麼十日、五日、半月、一月、不拘幾時、直待父母痊可、纔方上直。

    若父母病痊、及父母無病、詐稱有病。

    閘驗是實、治以重罪、輕則流入煙瘴 ○一軍人單夫隻妻者、若妻有病、本軍許不上直。

    看覷妻室病痊之後、纔方上直。

    設或無病稱病、病痊不直。

    閘驗是實、調入煙瘴 ○一若官旗首領官吏、不畏法度、擅將上直軍人、撥散隊伍。

    許本隊伍內、不問軍旗人等、赴禦前陳奏。

    閘驗是實、賞鈔五十錠。

    作弊官吏、處以重刑 ○一凡點大軍、病疾不許扛擡赴點。

    幼軍自十三赴點。

    十二以下、皆不赴點。

    止點視於營內 ○一凡一應關請、有孕婦女不許入內。

    違者本管官旗杖一百。

    若不令官旗知會、若孕私入者罪坐本婦 ○一凡當直之時、守衛何門、本日外人於內辦事、事畢、仍於本門回還。

    若自本門入、不自本門出、不問是何等人、卻被別門擒拏、雖係國戚、亦當即時奏聞區處。

    將所入之門、守直官旗軍人、俱各處以重刑。

    擒拏之門、直守軍旗受賞 ○一凡整點大軍、本管官旗、私自縱令正軍不入隊伍。

    臨點之際、卻乃雇覓他人代替點視者官旗與雇覓之人、俱各處以重刑。

    有能首告者、賞鈔一百錠。

    官首告陞一階。

    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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