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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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恤 凡存恤。

    宣德元年、令新勾到衛軍士、限半月收幫月糧。

    兩月葺理房屋。

    俟其安定、方許差操 ○四年、令天下衛所、每軍一名、免原籍戶下一丁差役。

    在營軍餘、亦免一丁、令專一供給 ○又令新勾軍士、照例收糧一箇月、經理居住、方許差操。

    若軍吏總小旗人等、違例虐害。

    在內監察禦史、在外巡按禦史、按察司官、及鎮守官員、巡察拏問。

    軍官具奏定奪。

    其原降榜文、都司衛所置立闆榜、各於公廳懸掛、永為遵守 ○正統二年、令科道兵部主事各一員、督同五城兵馬、巡點存恤。

    有限內差撥、及私役科擾者、參奏問罪。

    其各衛、仍委官一員專管 ○又令各省解到新軍、送存之日、給票月支米一石。

    三箇月滿日、該衛送驗軍主事處、驗發營操守衛各項差使。

    如有存恤後在逃者、復解不準存恤、徑驗差使 ○三年、令新軍逃亡過二百人者、該衛存恤官、罰俸五箇月。

    過百人者、三箇月。

    不及百人者、兩箇月。

    在外衛所、依在京例。

    仍從巡按按察司官點視 ○成化十二年題準、凡在京存恤等官、及在外清軍禦史、督同委官。

    每年十月終、查有官旗、不行鈐束撫恤軍士、緻令在逃者、量其多寡扣算、參究拏問。

    若軍人畏懼差操、自行逃躲者、並以軍政條例問究 ○弘治五年、令清軍管屯官、將原係衛所營房屯地、見在住種空閒等項、逐一查明造冊在官。

    候解到新軍、及見軍無棲止、即將空餘屋地、量撥住種。

    官豪侵占者、行令改正免罪。

    若軍人自置民間地土、不在此例 ○七年題準、各守巡兵備官、凡遇出巡、將所在衛所解到軍士、逐一查審。

    要見某軍、何年月日解到、曾否存恤、見在某處差操。

    某軍在逃、有無剝削賣放情弊。

    查過、按季開報合幹撫按查考 ○十一年題準、凡官旗將存恤新軍、收糧未滿三月、輒便撥與重差者、問擬違制罪名。

    其巧立名色勒財、贓未滿貫、及逼令逃竄五名以上者、京衛調外衛、外衛調邊衛分、各帶俸差操。

    遇革不宥。

    其各衛所掌印官、斟酌輕重、參奏治罪 ○十三年奏準、內外都司衛所、求索新軍財物、因而逼勒在逃者、指揮十名以上、千戶鎮撫六名以上、百戶四名以上、各問罪降一級。

    每十名、六名、四名、各照數遞降。

    若不及數、及不曾得財者、照常發落。

    其存恤滿日、若受財齎放、贓至滿貫者、立功滿日、京衛調外衛、外衛調邊衛、邊衛調極邊衛差操。

    不許管軍管事 ○正德六年題準、軍丁各照例優免一丁。

    在營有餘丁、亦免一丁差使。

    其在三千裡外衛所當軍者、原籍本營、亦準各免二丁、專一供給軍裝。

    軍衛有司、敢有仍前科擾者、被害軍丁、徑赴清軍禦史、並巡按禦史處告理查究、問以贓罪 ○八年題準、凡各清軍禦史將解到新軍、不拘遠近、務照例幫支月糧、不許差撥科擾。

    必待三箇月食糧滿日、方許揀選。

    不許官旗人等、科擾逼迫在逃。

    違者、參奏拏問照例降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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