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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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奏定收軍事例。

    除順天府所屬人民、並騰驤左等四衛、牧馬所軍餘、及各處逃移不知下落之人、並正軍正匠外。

    其餘在京、不分官員、軍民、匠役、校尉之家、舍人、餘丁、願投軍役者、造送兵部勘明、收充軍役、編入府軍前衛各所食糧、俱送團營操練、止充一輩。

    願當者聽○正德四年、令各該衛所空閒餘丁、情願投軍者、準收充補伍。

    不許抑勒、並將有司民籍、別衛軍丁、外方流寓之人收補、緻生奸弊 ○十年議準、凡祖父原充遠軍、子孫投附近衛所、冒頂異姓名伍作弊者、許自首。

    官旗免罪。

    軍發原衛著役。

    若不首、事發調極邊衛。

    其官旗參問贓罪、奏請調衛差操 ○嘉靖元年奏準、在京七十二衛、俱照騰驤四衛事例、每五年一次、攢造編軍文冊。

    每衛一樣三本。

    一本送兵部。

    一本送戶部。

    一本留該衛存照 ○三年奏準、各衛所官軍捨人餘丁、三丁以上、及京城在外原無身役壯丁、準抽選招收二萬四千名、以實營伍。

    止終本身 ○十六年議準、各該軍衛有司衙門、凡官下舍餘、軍下餘丁、如果戶族眾多、不係應襲聽繼之人。

    或民間空丁、寄籍空戶、不係逃犯聽解軍戶人數內。

    有情願投充軍伍者、給撥空閒屯田佃種。

    責令辦納子粒。

    務使軍屯領種適均、不緻冒濫。

    事完之日、造冊奏繳 ○三十年題準、每年終、布政司類造本省問發軍犯文冊。

    都司類造解到軍犯文冊。

    其永遠者、備開戶丁事產。

    直隸府州、照各布政司。

    直隸衛所、照各都司。

    一體類奏。

    申呈撫按、類造二項奏冊各一本、奏繳。

    青冊各一本、送部查考。

    兵部專委主事一員、逐一查對。

    如司府冊內有問發、而司衛冊上無解到者、就行武庫司、會單發冊查勾、各作弊軍犯、及官吏人等、撫按依律究治。

    候造黃冊之年、各司府州縣、備查所屬充發永遠軍犯、開行該管州縣、將本犯本房、人丁事產、分出另立軍戶。

    係匠竈軍籍者、於本戶冊內、備細開註。

    日後事故、俱於本戶本房丁內勾取。

    敢有止將正軍人丁、捏作旁枝、開作民戶者、事發、官吏俱問枉法 重役 凡重役。

    洪武二十三年、令天下衛所、有一戶充軍二名者、免一名為民 ○二十六年定、有陳告一戶或為垛集、首報收集、或為事問發在京在外衛所、重役充軍二名三名者、須行各衛、著落當該官吏、保勘明白、及揭照黃冊、果係同戶、別無人丁、具奏定奪。

    其有為事免罪充軍正身、並丁多者、不準。

    如有隱瞞丁口、朦朧陳告者、問罪如律 ○洪熙元年、令軍戶重役者、不問二處三處、止併一處。

    其餘悉與開豁 ○宣德四年、令軍戶重役。

    止有幼丁二人者、出幼之日、以一丁補正役。

    一丁補軍餘。

    餘衛皆免。

    若調發別衛、而本衛又勾戶丁補役者、勘實發回。

    聽補見役衛分軍伍。

    其召募等項、見丁充軍事故、照名勾補者、先解一名、次具實有人丁申報、擬奏定奪 ○隆慶六年詔、軍戶有重役、不問三處五處、遇有事故、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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