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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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官。
名數不及、折算賞銀。
應捕人不在此限 ○宣德元年令、擒獲強盜、賞鈔二千貫。
為首官旗軍校、陞一級。
民匠人等、免差役一年 ○二年令、凡軍官於所轄地方擒獲強盜、即係應捕人員、不準陞賞。
若不係該管地方、及公差在外擒獲者、指揮、四名以上、千戶、衛鎮撫、三名以上、百戶、所鎮撫、二名以上、照例陞賞。
旗校軍民匠役等。
不限地方 ○弘治元年令、巡捕官軍能擒白晝騎馬劫財強盜、照依沿邊、殺賊事例、一名陞署一級 ○又令、有能緝知強賊、報官拏獲、不分官員軍民捨餘人等、照例陞賞。
同夥賊伴出首、免罪、還將賊犯家財量賞 ○二年令、捕獲出境妖人、搆結夷人、謀為不軌者、為首陞二級、為從陞一級。
應捕人役、若賊眾勢兇、登時擒獲三名者、為首陞一級、為從給賞。
或被傷害、子孫陞實授一級、世襲。
若非應捕、能登時並三月以裏緝獲者、量陞一級、月久者給賞。
凡因捕盜已陞者、後再有功、止照例給賞。
違例乞陞保陞者、許科道劾治 凡在京巡捕。
成化二年令、緝獲妖言、提督官陞一級、官校給賞 ○十四年令、緝捕妖言者、量行給賞、不陞 ○十九年令、官校捕盜官兵百名以上、提督官陞一級 ○弘治十年令、捕盜至四百名以上者、提督官陞一級 ○嘉靖十一年議準、人從不分應捕不應捕人員、果係兇惡強盜聚至百人以上。
有能臨陣擒斬、登時捉獲三名以上、為首者、準陞一級。
其非應捕人員、果能三月以裏、緝獲真犯三名者、為首量陞一級、不賞。
為從、併不及數、與緝獲妖言賊人者、每名賞銀五兩、至十名而止、同獲均分。
拏賊已陞、後有功次、止照前給賞。
每陞不過十名。
給賞不拘名數。
巡捕把總等官、仍照舊例給賞。
若係平時緝捕強盜、數雖不多、曾經殺傷人、及拒捕、並劫財、每賊名下、分有贓物、估值銀三兩者、每名賞銀五兩。
贓多、照前分數、遞加至五十兩而止。
其所得贓物不及者、照前分數、遞減至二兩而止。
若係拏獲積年劇賊者、不分贓物多寡、仍賞銀十兩。
買奪占為已功、希求陞賞者、不拘應捕與不應捕人員、俱不準給賞。
其地方失事、各該應捕官員、即要從實呈報兵部、及提督官、該城禦史、附記、責限緝捕。
限外不獲、該管地方委官把總、該城兵馬、錦衣衛西司房委官、一次二次記過。
三次聽提督官、並巡視禦史參奏。
本部按簿查明、奏請提問 ○又議準、巡捕官軍人等、但有拏獲強盜、先送提督官處、審係贓仗明白、方許送部、轉送法司收問。
若所獲本係竊盜、妄作強盜、意圖報功。
查發得出、從重究治 ○三十七年題準、每年動支太僕寺馬價銀三百兩、寄武庫司收貯、遇有巡捕官軍捉獲盜賊、量給充賞 ○隆慶元年題準、京城內外失事、巡捕把總等官、聽京營科道、會同兵部委官、各坊兵馬指揮、聽巡城禦史、各量失事輕重、參究治罪、嚴限挨拏。
左右參將照舊例。
若賊明火持仗、一月內連劫三次以上者、徑自參提。
其提督、並正兵馬、俱候年終聽京營科道、並巡城禦史、分別功罪、各令獎舉參治 ○萬曆元年題準、巡捕官軍陣前對敵、擒獲強盜一名者、為首賞銀三兩、為從賞銀二兩。
緝獲一名、量賞其半。
脅從者、每人賞紅布一疋、花一枝。
陣亡、視對敵為首加倍、被獲、視緝獲為首者、各給恤。
參將把總等官、比照廠衛緝獲強賊事例、類議陞賞 ○二年題準、京城內外地方、但有盜賊生發、城內三五名以上、城外十名以上、劫財傷人者、該管把總兵馬官員、即時擒獲者、準免究、仍與論功。
比照廠衛事例、一體敘錄。
若有疏虞、先行住俸。
拏獲一半以上、方準開支。
二十名以上、全數脫逃者、住俸、限三箇月以裏、拏獲一半以上、姑免參治。
過限不獲、罰俸三箇月、仍令戴罪拏賊。
若三十名以上、不分擒拏在逃、參治革任 ○十一年議準、京城內外、但有強盜得財傷人者、巡捕把總兵馬等官、即時擒獲、免罪、仍論功敘錄。
若有脫逃、俱即住俸。
限三箇月以裏、拏獲一半以上者、姑準開俸。
過限不獲、各罰俸三箇月。
仍總計一年之內、除盡數拏獲、及拏獲一半免罪者、不計外。
城內積至五起、城外十起以上、俱問罪、降一級、文官仍調外用 凡在外巡捕、成化二十一年奏準、各處撫按等官、遇有報到賊情、即行都布按三司、分巡、分守、及掌印官、嚴督捕盜官兵人等緝捕。
如有隱蔽賊情、不行開報、事發之日、應提問者、就便拏問應參奏者、奏請拏問。
內係一次二次不報者、住俸挨捕。
三次不報者、戴罪挨捕。
至四次以上不報
名數不及、折算賞銀。
應捕人不在此限 ○宣德元年令、擒獲強盜、賞鈔二千貫。
為首官旗軍校、陞一級。
民匠人等、免差役一年 ○二年令、凡軍官於所轄地方擒獲強盜、即係應捕人員、不準陞賞。
若不係該管地方、及公差在外擒獲者、指揮、四名以上、千戶、衛鎮撫、三名以上、百戶、所鎮撫、二名以上、照例陞賞。
旗校軍民匠役等。
不限地方 ○弘治元年令、巡捕官軍能擒白晝騎馬劫財強盜、照依沿邊、殺賊事例、一名陞署一級 ○又令、有能緝知強賊、報官拏獲、不分官員軍民捨餘人等、照例陞賞。
同夥賊伴出首、免罪、還將賊犯家財量賞 ○二年令、捕獲出境妖人、搆結夷人、謀為不軌者、為首陞二級、為從陞一級。
應捕人役、若賊眾勢兇、登時擒獲三名者、為首陞一級、為從給賞。
或被傷害、子孫陞實授一級、世襲。
若非應捕、能登時並三月以裏緝獲者、量陞一級、月久者給賞。
凡因捕盜已陞者、後再有功、止照例給賞。
違例乞陞保陞者、許科道劾治 凡在京巡捕。
成化二年令、緝獲妖言、提督官陞一級、官校給賞 ○十四年令、緝捕妖言者、量行給賞、不陞 ○十九年令、官校捕盜官兵百名以上、提督官陞一級 ○弘治十年令、捕盜至四百名以上者、提督官陞一級 ○嘉靖十一年議準、人從不分應捕不應捕人員、果係兇惡強盜聚至百人以上。
有能臨陣擒斬、登時捉獲三名以上、為首者、準陞一級。
其非應捕人員、果能三月以裏、緝獲真犯三名者、為首量陞一級、不賞。
為從、併不及數、與緝獲妖言賊人者、每名賞銀五兩、至十名而止、同獲均分。
拏賊已陞、後有功次、止照前給賞。
每陞不過十名。
給賞不拘名數。
巡捕把總等官、仍照舊例給賞。
若係平時緝捕強盜、數雖不多、曾經殺傷人、及拒捕、並劫財、每賊名下、分有贓物、估值銀三兩者、每名賞銀五兩。
贓多、照前分數、遞加至五十兩而止。
其所得贓物不及者、照前分數、遞減至二兩而止。
若係拏獲積年劇賊者、不分贓物多寡、仍賞銀十兩。
買奪占為已功、希求陞賞者、不拘應捕與不應捕人員、俱不準給賞。
其地方失事、各該應捕官員、即要從實呈報兵部、及提督官、該城禦史、附記、責限緝捕。
限外不獲、該管地方委官把總、該城兵馬、錦衣衛西司房委官、一次二次記過。
三次聽提督官、並巡視禦史參奏。
本部按簿查明、奏請提問 ○又議準、巡捕官軍人等、但有拏獲強盜、先送提督官處、審係贓仗明白、方許送部、轉送法司收問。
若所獲本係竊盜、妄作強盜、意圖報功。
查發得出、從重究治 ○三十七年題準、每年動支太僕寺馬價銀三百兩、寄武庫司收貯、遇有巡捕官軍捉獲盜賊、量給充賞 ○隆慶元年題準、京城內外失事、巡捕把總等官、聽京營科道、會同兵部委官、各坊兵馬指揮、聽巡城禦史、各量失事輕重、參究治罪、嚴限挨拏。
左右參將照舊例。
若賊明火持仗、一月內連劫三次以上者、徑自參提。
其提督、並正兵馬、俱候年終聽京營科道、並巡城禦史、分別功罪、各令獎舉參治 ○萬曆元年題準、巡捕官軍陣前對敵、擒獲強盜一名者、為首賞銀三兩、為從賞銀二兩。
緝獲一名、量賞其半。
脅從者、每人賞紅布一疋、花一枝。
陣亡、視對敵為首加倍、被獲、視緝獲為首者、各給恤。
參將把總等官、比照廠衛緝獲強賊事例、類議陞賞 ○二年題準、京城內外地方、但有盜賊生發、城內三五名以上、城外十名以上、劫財傷人者、該管把總兵馬官員、即時擒獲者、準免究、仍與論功。
比照廠衛事例、一體敘錄。
若有疏虞、先行住俸。
拏獲一半以上、方準開支。
二十名以上、全數脫逃者、住俸、限三箇月以裏、拏獲一半以上、姑免參治。
過限不獲、罰俸三箇月、仍令戴罪拏賊。
若三十名以上、不分擒拏在逃、參治革任 ○十一年議準、京城內外、但有強盜得財傷人者、巡捕把總兵馬等官、即時擒獲、免罪、仍論功敘錄。
若有脫逃、俱即住俸。
限三箇月以裏、拏獲一半以上者、姑準開俸。
過限不獲、各罰俸三箇月。
仍總計一年之內、除盡數拏獲、及拏獲一半免罪者、不計外。
城內積至五起、城外十起以上、俱問罪、降一級、文官仍調外用 凡在外巡捕、成化二十一年奏準、各處撫按等官、遇有報到賊情、即行都布按三司、分巡、分守、及掌印官、嚴督捕盜官兵人等緝捕。
如有隱蔽賊情、不行開報、事發之日、應提問者、就便拏問應參奏者、奏請拏問。
內係一次二次不報者、住俸挨捕。
三次不報者、戴罪挨捕。
至四次以上不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