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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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不次超遷。

    或曰量陞。

    曰署。

    曰以某官行事。

    曰奉依皆屬職方司。

    故有舉用將材之例 ○宣德五年、令天下都司衛所、於所屬官、及行伍內、每歲選智勇廉能者一人、送京試用 ○成化八年、令文武官員軍民人等、有諳曉兵法、謀勇過人、弓馬熟閒者、並許保舉。

    試中者、無官授以冠帶、有官仍舊職、撥團營操練聽調。

    邊方舉者、就各邊操備。

    其有才兼文武、堪為大將、恥於自進者、府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科、道、並在外衙門、各舉所知 ○嘉靖六年、令於各邊空閒都督、都指揮、及副參遊擊等官內、舉保曾經戰陣、謀勇可觀者、行取聽用 ○七年奏準、兩京堂上官、並科道、及在外方面官員、如有指揮以上等官、曾經領兵效勞者、不拘見任閒住、從公舉保 ○二十一年議準、將官犯罪、除犯有贓私、永不敘用外。

    若是地方失事、重者擬死。

    其次充軍。

    其次為民。

    其次革職閒住。

    其次於實職上降級。

    其次於流官上降級。

    如總兵降副總兵、副總兵降參將守備、果有後效、仍以次陞用。

    此外如有謀勇異等、沈淪行伍者、許各該總督撫按官、一體薦舉。

    試驗果實、破格收用 ○二十二年議準腹裏官軍、曾經薦舉、有願赴邊方立功者、本處巡撫官、咨送軍門試用 ○二十八年題準、行六科、十三道、及巡視京營科道、總督巡撫巡關等官博訪不拘軍民職官、山林草野、武舉會舉、見任革任、及有過廢棄人員、但有諳曉韜略、熟閒弓馬、膂力過人、謀猷出眾者、不拘名數、各舉所知、開列上陳、以次酌用 ○隆慶二年詔、各邊將領等官、有素著謀勇、累立戰功、偶因失事、革職閒住、及充軍等項、年力未衰、猶堪任使者、撫按科道官查訪、疏名奏請定奪 ○萬曆元年議準、在京四品以上、及科道官、在外總督鎮巡等官、各延訪、不拘見任、隱逸、及被論、聽勘、革棄等項人員、上自總兵、下至卒伍民庶、某可為大將、某可為偏裨、某可備先鋒、及遠使外夷、據實開註。

    每人或舉一二員名、或三五員名具奏。

    兵部再加品騭。

    並將舉主職名、題覆附簿。

    聽備緩急推用。

    如樹有功績、賞及舉主。

    或徇私濫舉、以緻僨事、舉主一體議罰 ○十三年、令各處武職、有勇略出眾、廉潔愛士者。

    各督撫官加意詢訪、不時咨部。

    備查奏保、酌量推用。

    先儘指揮、次及千百戶、鎮撫以及近科武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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