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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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考試、起送赴部 ○嘉靖元年議準、武舉官生、兩京武學於兵部月考優等選取。

    在外、聽巡按禦史考試選取。

    每遇開科之期、兵部堂上官、並提督京營總兵官、統領大綱。

    兵部屬官、分理眾務。

    初場、較騎射。

    二場、較步射。

    俱於京營將臺前。

    三場、試策二道、論一道、於文場內。

    先期、請 命翰林官二員、為考試官。

    給事中、並部屬官四員、為同考試官。

    監察禦史二員、為監試官。

    其答策有能洞識韜略、作論有能精通義理、參以弓馬俱優者、中式。

    其策論雖優、而弓馬不及、或弓馬偏長、而策論不通、俱發回、候開科再考。

    中式官生、照文舉事例、梓名、賜宴。

    仍俱陞署職二級。

    月支米三石。

    指揮以上、斟酌推用。

    署千戶、百戶、鎮撫、總旗、俱送各邊總兵等官處贊畫、及守堡、聽調殺賊。

    應得俸糧、並加添米石、俱於原衛所支給。

    獲有軍功、照例加陞。

    五年無功者發回 ○六年題準、各邊總兵將贊畫武舉人員、量材發定衛所、照依在邊各官、隨營供職。

    撫按官不時查考。

    如有掛名不到、及攘買功次等弊、指實參奏 ○八年題準、取中武舉官生、各照陞授職事、俱月支米三石。

    內有應襲捨人、候襲替之日、照例加陞。

    通送團營將臺下寄操。

    指揮於本衛、都指揮、在京者、於本衛、在外者、於本都司、各帶俸、俱候推用。

    千戶以下、照例分送各邊、聽撫按衙門委用。

    應得俸糧、並加添米石、俱於原衛所、並今駐衛所支給。

    指揮等官、一時推用未及、若有願回原籍者、咨送撫按官處、照依品秩委用、千戶以下、除能立軍功陞級外。

    其間果有才能出眾、曾於所在地方贊謀效力者、不拘有無軍功、聽撫按官指實薦舉。

    五年滿日、兵部酌量奏請。

    千戶量加署指揮職銜。

    百戶以下、量加署千戶職銜令把總、備邊、守口、掌印、僉書。

    若能建立奇功、一體超用。

    其贊畫官員五年滿日、兵部審驗才力有用、再發各邊贊畫五年。

    通前十年之上、再無軍功。

    又無薦舉。

    兵部再驗其才、委無可取、及年老殘疾、即將所加米石停止。

    其武舉所加署職、非有軍功、雖遇恩例、不得實授。

    加添月米、日後陞職、所得俸米過於所加三石之數、即將所加米石住支、止支本等俸給。

    前項官員、若有犯該革任帶俸閒住者、不論官職崇卑、但係武舉、加陞俸米、俱行停革、永不推用。

    應襲捨人。

    照例施行 ○十四年議準、武舉千戶以下、不願贊畫者、查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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