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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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考試、起送赴部
○嘉靖元年議準、武舉官生、兩京武學於兵部月考優等選取。
在外、聽巡按禦史考試選取。
每遇開科之期、兵部堂上官、並提督京營總兵官、統領大綱。
兵部屬官、分理眾務。
初場、較騎射。
二場、較步射。
俱於京營將臺前。
三場、試策二道、論一道、於文場內。
先期、請 命翰林官二員、為考試官。
給事中、並部屬官四員、為同考試官。
監察禦史二員、為監試官。
其答策有能洞識韜略、作論有能精通義理、參以弓馬俱優者、中式。
其策論雖優、而弓馬不及、或弓馬偏長、而策論不通、俱發回、候開科再考。
中式官生、照文舉事例、梓名、賜宴。
仍俱陞署職二級。
月支米三石。
指揮以上、斟酌推用。
署千戶、百戶、鎮撫、總旗、俱送各邊總兵等官處贊畫、及守堡、聽調殺賊。
應得俸糧、並加添米石、俱於原衛所支給。
獲有軍功、照例加陞。
五年無功者發回 ○六年題準、各邊總兵將贊畫武舉人員、量材發定衛所、照依在邊各官、隨營供職。
撫按官不時查考。
如有掛名不到、及攘買功次等弊、指實參奏 ○八年題準、取中武舉官生、各照陞授職事、俱月支米三石。
內有應襲捨人、候襲替之日、照例加陞。
通送團營將臺下寄操。
指揮於本衛、都指揮、在京者、於本衛、在外者、於本都司、各帶俸、俱候推用。
千戶以下、照例分送各邊、聽撫按衙門委用。
應得俸糧、並加添米石、俱於原衛所、並今駐衛所支給。
指揮等官、一時推用未及、若有願回原籍者、咨送撫按官處、照依品秩委用、千戶以下、除能立軍功陞級外。
其間果有才能出眾、曾於所在地方贊謀效力者、不拘有無軍功、聽撫按官指實薦舉。
五年滿日、兵部酌量奏請。
千戶量加署指揮職銜。
百戶以下、量加署千戶職銜令把總、備邊、守口、掌印、僉書。
若能建立奇功、一體超用。
其贊畫官員五年滿日、兵部審驗才力有用、再發各邊贊畫五年。
通前十年之上、再無軍功。
又無薦舉。
兵部再驗其才、委無可取、及年老殘疾、即將所加米石停止。
其武舉所加署職、非有軍功、雖遇恩例、不得實授。
加添月米、日後陞職、所得俸米過於所加三石之數、即將所加米石住支、止支本等俸給。
前項官員、若有犯該革任帶俸閒住者、不論官職崇卑、但係武舉、加陞俸米、俱行停革、永不推用。
應襲捨人。
照例施行 ○十四年議準、武舉千戶以下、不願贊畫者、查原
在外、聽巡按禦史考試選取。
每遇開科之期、兵部堂上官、並提督京營總兵官、統領大綱。
兵部屬官、分理眾務。
初場、較騎射。
二場、較步射。
俱於京營將臺前。
三場、試策二道、論一道、於文場內。
先期、請 命翰林官二員、為考試官。
給事中、並部屬官四員、為同考試官。
監察禦史二員、為監試官。
其答策有能洞識韜略、作論有能精通義理、參以弓馬俱優者、中式。
其策論雖優、而弓馬不及、或弓馬偏長、而策論不通、俱發回、候開科再考。
中式官生、照文舉事例、梓名、賜宴。
仍俱陞署職二級。
月支米三石。
指揮以上、斟酌推用。
署千戶、百戶、鎮撫、總旗、俱送各邊總兵等官處贊畫、及守堡、聽調殺賊。
應得俸糧、並加添米石、俱於原衛所支給。
獲有軍功、照例加陞。
五年無功者發回 ○六年題準、各邊總兵將贊畫武舉人員、量材發定衛所、照依在邊各官、隨營供職。
撫按官不時查考。
如有掛名不到、及攘買功次等弊、指實參奏 ○八年題準、取中武舉官生、各照陞授職事、俱月支米三石。
內有應襲捨人、候襲替之日、照例加陞。
通送團營將臺下寄操。
指揮於本衛、都指揮、在京者、於本衛、在外者、於本都司、各帶俸、俱候推用。
千戶以下、照例分送各邊、聽撫按衙門委用。
應得俸糧、並加添米石、俱於原衛所、並今駐衛所支給。
指揮等官、一時推用未及、若有願回原籍者、咨送撫按官處、照依品秩委用、千戶以下、除能立軍功陞級外。
其間果有才能出眾、曾於所在地方贊謀效力者、不拘有無軍功、聽撫按官指實薦舉。
五年滿日、兵部酌量奏請。
千戶量加署指揮職銜。
百戶以下、量加署千戶職銜令把總、備邊、守口、掌印、僉書。
若能建立奇功、一體超用。
其贊畫官員五年滿日、兵部審驗才力有用、再發各邊贊畫五年。
通前十年之上、再無軍功。
又無薦舉。
兵部再驗其才、委無可取、及年老殘疾、即將所加米石停止。
其武舉所加署職、非有軍功、雖遇恩例、不得實授。
加添月米、日後陞職、所得俸米過於所加三石之數、即將所加米石住支、止支本等俸給。
前項官員、若有犯該革任帶俸閒住者、不論官職崇卑、但係武舉、加陞俸米、俱行停革、永不推用。
應襲捨人。
照例施行 ○十四年議準、武舉千戶以下、不願贊畫者、查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