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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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戍五
各鎮分例二
宣府
國初、逐虜漠北。
即元上都、設開平衛守之。
置八驛。
東接大寧。
西接獨石。
邊境無事。
後以大寧畀虜。
興和亦廢。
開平孤立難守。
宣德中、乃移衛于獨石。
土木之變、獨石八城皆破。
旋亦收復。
雖地勢險狹、舊稱易守。
然去京師不四百裡、迫近 陵寢、寔肩背重地。
近年以虜款、邊境稍寧。
兵馬墩墻始漸次整飭雲 一城堡。
嘉靖二十八年、令宣府東路、起四海冶鎮南墩、西至永寧盡界。
北路、起滴水崖、而北、而東、而南、至龍門城盡界。
為邊凡七百裡。
創修石墻。
添設墩臺 ○四十二年題準、四海冶迤南、渤海所迤北、建墩防守 ○隆慶元年題準、宣大挑修邊濠。
蓋造營房。
砌獨石馬營二城 ○二年題準、宣府北路、龍門所自盤道墩起、迄靖胡堡大衙口止。
建設外邊一道。
益以墩臺。
東北二路有徑道。
互相應援。
且拓地百裡、以資屯牧★見存城堡七十一座☆ 一兵馬。
原額官軍一十五萬一千四百五十二員名。
見額七萬九千二百五十八員名。
原額馬、五萬五千二百七十四匹。
見額馬駝騾驢三萬三千一百四十七匹頭 一入衛兵。
本鎮官軍、每年二千五百員名入衛 防守。
嘉靖三十年題準、今後防秋之期。
總督領標兵、駐宣府東路、不拘保安、懷來、總攝諸軍。
巡撫領標兵、車兵、遊兵、督同兵備副使、駐岔道、或隆慶、以防南窺 陵京。
總兵官統領鎮兵、仍在鎮城。
防東西有警、以便策應。
奇兵駐順聖川東城、以防蔚州等處南下紫荊之路 ○三十四年題準、行宣大總督、如賊犯居庸紫荊、則宣大兵追躡於外。
薊遼兵拒於內。
賊犯古北口、則倚墻拒守 一車營。
嘉靖三十八年題準、令宣府置兵車。
選老成廢將管領○四十年題準、宣府製雙輪兵車。
各將官將步兵訓練。
各為一營。
給火器。
防守本路 一貢市。
嘉靖三十一年議準、龍門所、距滴水崖、僅七十裡。
俱虜衝捷徑。
不許開市 ○又題準、龍門所永寧城撫賞夷人。
每年六月十五日一次。
十月二十日一次。
仍宣諭大頭目。
每年止二次大賞。
此外不許零賊竊偷騷擾。
能約束如命者臨賞時、大頭目另加花(土商)一疋 ○隆慶五年題準、宣大、山西、俱於五月進貢馬匹。
其新平得勝張家口市期。
俱依原期、定于六月畢事 一撫夷。
隆慶二年題準、宣大兩鎮、各邊城外、蓋造撫夷房屋。
凡夷人傳報聲息、及求索。
賞齎者。
令在彼安歇。
惟許頭目進見。
出境之時。
官軍搜檢、不許挾帶鐵器硝黃違禁等物。
其館伴人等、不許誘引生事。
違者、督撫官拏究 大同 大同川原平衍。
尤當虜衝。
國初、于鎮城外、分東中西三路。
北設大邊、二邊。
遠近聯絡。
歲久多圯、不能捍虜騎。
遂棄不守。
二邊以內、殆為虜巢。
大同勢益急。
嘉靖中、雖再更兵變。
而五堡竟成。
備禦亦少固焉。
今大虜款塞。
貢市不絕。
內備漸修飭。
以直虜庭。
故禁令特詳雲一城堡。
六十四座。
敵臺、八十九座。
墩臺、七百八十八座 ○嘉靖二十七年、令創修大同(上□下糸)要邊墻。
其原有墻、該幫修者。
每年借用防秋兵力、於行糧外、量給鹽菜犒賞。
不必另議支費 ○三十二年議準。
大同邊墻通賊衝口、一百五十餘處。
添造空心磚臺三百座 ○隆慶三年題準、大同原設大邊、二邊、三邊。
近來大邊盡廢。
該鎮總督鎮巡、嚴督各參將守操等官幫築沿邊墩臺、上蓋墩房。
多備火器鐵鍋甕薪水。
每墩、撥精壯軍十名防守。
每十墩、設提督官一員點查。
如有夾帶私
即元上都、設開平衛守之。
置八驛。
東接大寧。
西接獨石。
邊境無事。
後以大寧畀虜。
興和亦廢。
開平孤立難守。
宣德中、乃移衛于獨石。
土木之變、獨石八城皆破。
旋亦收復。
雖地勢險狹、舊稱易守。
然去京師不四百裡、迫近 陵寢、寔肩背重地。
近年以虜款、邊境稍寧。
兵馬墩墻始漸次整飭雲 一城堡。
嘉靖二十八年、令宣府東路、起四海冶鎮南墩、西至永寧盡界。
北路、起滴水崖、而北、而東、而南、至龍門城盡界。
為邊凡七百裡。
創修石墻。
添設墩臺 ○四十二年題準、四海冶迤南、渤海所迤北、建墩防守 ○隆慶元年題準、宣大挑修邊濠。
蓋造營房。
砌獨石馬營二城 ○二年題準、宣府北路、龍門所自盤道墩起、迄靖胡堡大衙口止。
建設外邊一道。
益以墩臺。
東北二路有徑道。
互相應援。
且拓地百裡、以資屯牧★見存城堡七十一座☆ 一兵馬。
原額官軍一十五萬一千四百五十二員名。
見額七萬九千二百五十八員名。
原額馬、五萬五千二百七十四匹。
見額馬駝騾驢三萬三千一百四十七匹頭 一入衛兵。
本鎮官軍、每年二千五百員名入衛 防守。
嘉靖三十年題準、今後防秋之期。
總督領標兵、駐宣府東路、不拘保安、懷來、總攝諸軍。
巡撫領標兵、車兵、遊兵、督同兵備副使、駐岔道、或隆慶、以防南窺 陵京。
總兵官統領鎮兵、仍在鎮城。
防東西有警、以便策應。
奇兵駐順聖川東城、以防蔚州等處南下紫荊之路 ○三十四年題準、行宣大總督、如賊犯居庸紫荊、則宣大兵追躡於外。
薊遼兵拒於內。
賊犯古北口、則倚墻拒守 一車營。
嘉靖三十八年題準、令宣府置兵車。
選老成廢將管領○四十年題準、宣府製雙輪兵車。
各將官將步兵訓練。
各為一營。
給火器。
防守本路 一貢市。
嘉靖三十一年議準、龍門所、距滴水崖、僅七十裡。
俱虜衝捷徑。
不許開市 ○又題準、龍門所永寧城撫賞夷人。
每年六月十五日一次。
十月二十日一次。
仍宣諭大頭目。
每年止二次大賞。
此外不許零賊竊偷騷擾。
能約束如命者臨賞時、大頭目另加花(土商)一疋 ○隆慶五年題準、宣大、山西、俱於五月進貢馬匹。
其新平得勝張家口市期。
俱依原期、定于六月畢事 一撫夷。
隆慶二年題準、宣大兩鎮、各邊城外、蓋造撫夷房屋。
凡夷人傳報聲息、及求索。
賞齎者。
令在彼安歇。
惟許頭目進見。
出境之時。
官軍搜檢、不許挾帶鐵器硝黃違禁等物。
其館伴人等、不許誘引生事。
違者、督撫官拏究 大同 大同川原平衍。
尤當虜衝。
國初、于鎮城外、分東中西三路。
北設大邊、二邊。
遠近聯絡。
歲久多圯、不能捍虜騎。
遂棄不守。
二邊以內、殆為虜巢。
大同勢益急。
嘉靖中、雖再更兵變。
而五堡竟成。
備禦亦少固焉。
今大虜款塞。
貢市不絕。
內備漸修飭。
以直虜庭。
故禁令特詳雲一城堡。
六十四座。
敵臺、八十九座。
墩臺、七百八十八座 ○嘉靖二十七年、令創修大同(上□下糸)要邊墻。
其原有墻、該幫修者。
每年借用防秋兵力、於行糧外、量給鹽菜犒賞。
不必另議支費 ○三十二年議準。
大同邊墻通賊衝口、一百五十餘處。
添造空心磚臺三百座 ○隆慶三年題準、大同原設大邊、二邊、三邊。
近來大邊盡廢。
該鎮總督鎮巡、嚴督各參將守操等官幫築沿邊墩臺、上蓋墩房。
多備火器鐵鍋甕薪水。
每墩、撥精壯軍十名防守。
每十墩、設提督官一員點查。
如有夾帶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