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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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選三
武職襲替
武官世職歿者承襲。
老疾者替。
載在職掌。
累朝以來、事例益繁。
武官多故絕、以旁枝繼。
其族屬疏遠者、名曰犯堂、例不得襲。
洪武中、五十以上者、許子替職。
後皆以六十為限。
未及者、名曰未六、例不得替。
他如犯罪冒功之類、皆有減革。
今備列焉 凡襲職、替職。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軍官亡故年老征傷、須以嫡長兒男承襲替職。
或嫡長男早喪、及篤疾殘疾、則嫡孫襲替。
如無嫡子嫡孫、則庶長子襲替。
若嫡庶子孫俱無、方許弟姪襲替。
其應合承繼弟男子姪。
務要曾經操練、弓馬熟閒、並當該衛所正官保結呈送。
其審供查黃引選等項緣由、並與除授官員相同 ○永樂元年、令官捨旗軍餘丁、曾歷戰功、陞授職役、其子準承襲。
無子、其父兄弟姪見授職役小者、俱準襲。
職事相等、無應襲者、義子女婿不準襲。
若先不曾立功、就與職役、後亦無戰功者、不準襲指揮千百戶子弟隨征有功、陞指揮千百戶、後征進有功陞職者、準承襲。
不曾征進者、不準。
若已緻仕、後有功陞職、亡故並告代者、原替職或見支優給子孫職任小者、就與父兄所陞職事。
若職事相等、不許以次子孫別襲 ○二年題準、軍職正妻無子、其妾婢所生子、均為庶子、不論母之次序、止以年長者承襲 ○成化八年、令武職原係帶俸者、子孫襲替仍帶俸。
係管事者、仍管事 ○十七年奏準、武職絕嗣、旁枝不許襲。
如已襲者、不許再襲。
義男女婿、詐冒承襲、不改正者、照例治罪 ○二十二年題準、降級官見在、伊子暫替見降職事。
父故之日、仍襲祖職。
若子替職後病故、孫該承襲、降級之祖見在、亦準襲復祖職。
若子替降職後獲功陣亡、孫又承襲、雖降級祖見在、亦準襲原祖職。
仍加伊父陣亡一級。
若子未替故、孫承祖、仍暫替所降職事 ○弘治三年奏準、旁枝承襲例。
如高曾祖原係功陞總小旗以後從曾伯叔祖、或從伯叔祖、堂伯叔、又立功陞官者、指揮革襲試百戶、千戶革襲署百戶、子孫準承襲。
百戶革充冠帶總旗一輩、子孫止替旗役。
其試職署職、如無軍功、雖遇例不許實授。
若高曾祖止是軍役、不係功陞總小旗、旁枝子孫、不準承襲 ○十二年、令一祖從軍代役立功之人絕嗣者、其親弟姪、並許相沿承襲。
弟姪長房絕嗣、次房子孫為堂兄弟者、亦準襲。
若隔一二輩不曾承襲。
今來告者、其原立功之人係指揮、減襲試百戶。
千戶、減襲署百戶。
百戶、替冠帶總旗一輩、以後止替總旗。
若堂伯叔兄弟旁枝子孫、不分已未襲替、俱不許襲 ○十三年奏準、年未及六十。
有告殘疾願替職者、在內從兵部驗實、在外從原衛勘明、兵部查照引奏附選 ○十八年議準、立功之人故絕、親弟或親姪已經襲職者、許相沿承襲。
或親弟姪原未經襲、其姪孫已下、及堂兄弟姪等旁枝、俱不許襲。
保勘違例者、問罪調衛 ○正德元年奏準、旁枝子孫承襲、如高曾以上、原無職役、親祖父襲替堂伯叔兄職者、後自得功、不分署職實授、凡一級者、併收總旗、子孫世與冠帶。
二級者、世襲署百戶。
其無功旁枝子孫、一體準收總旗 ○嘉靖十年、申明弘治十八年例。
立功人故絕、同時親弟親姪、應合承繼、及曾經襲過者、方許遵照律例保送。
其姪孫以下、及堂兄弟姪、除親祖例前相沿、又立有軍功者、一體扣算保送。
其餘無功、姪孫以下、至堂兄弟姪等項、及各祖沿襲職事之後、別無自立軍功、不許一概保送。
違者、軍職問罪調衛。
文職照例發落。
遇例不宥。
其旁枝子孫、革去職役者、在內從兵部、在外從巡撫衙門、照總小旗同宗之人皆得替補例、俱收充總旗。
照例併鎗、有功、一體陞授○十三年題準、軍職患病、子替職後故絕、本官病痊、年未及六十、戶無應襲之人準復原職 ○三十年議準、新官優養、不拘年限生子、準襲。
舊官十年內生子、準襲。
無子為民 ○三十一年題準、各衛所官員、年六十以上、自知功次宗枝欠明、畏懼減革、或例無承襲、難以告替、俱行該衛所住俸。
該襲替者、保送子孫襲替。
不該襲替者、查革隨住 ○三十七年題準、軍職官年滿六十、不行告替、減革半俸 ○又例、軍職娶樂人之女為妾、生子、雖係長男、亦不準襲。
令無礙庶次男承襲。
如無庶次男、取大次房應襲之人承襲。
戶無應襲之人、即行停革。
其故官正妻、照例優養。
家產仍歸所生親男 ○凡立功未滿、患疾殘痼、不能應役者、許立功衛。
分驗的、保送應繼兒男替職、仍隨營殺賊。
扣算限滿、方回原衛支俸。
其限未滿而逃者、不許替 凡襲替借職。
正統七年、令武職故、而嫡長子孫年十歲以下者、許庶男弟姪借職。
候嫡長出幼還職。
違者充軍。
十歲以上不許 ○續定、惟老疾無子、方許弟姪借職。
如後疾愈生子、借職之人不行退還者、問發邊衛充軍。
其有子年幼、照例優給、雖稱有疾、亦不準借 ○嘉靖十一年議準、應襲捨人果患殘疾、原無優給兒男者、許令相應之人借職。
生子退還 ○又例、借職後自立軍功陞級、後續生有子、將原借祖職退還。
其自立之功、令本身子孫、扣算級數襲替 凡推用武官襲替。
成化十三年、令在京帶俸選出兩廣等處衛所管事亡故、而所遺幼子單丁不願復任者、許留原處帶俸差操 ○弘治十六年議準、京衛推選各都司都指揮官、遇有事故、子孫襲替、回原衛。
願留在彼者聽。
錦衣衛、仍照例改註京衛。
其因事降調、不在此例 ○嘉靖三十三年題準、在京各衛所調任官、管事年久、子孫襲替。
該衛將調任生子來歷、移關原衛保送。
如有不肯回衛、巧為影射、及扶同冒保者、照妄保例、一概罷職揭黃、永不許襲 凡陞職官舍襲替。
景泰元年、令軍職獲功陞級、未任先故者、伊男準襲陞。
若指揮使陞都指揮故者、雖未任、不準襲陞 ○弘治十三年、令官捨人有功陞職、過於父祖者、子孫襲所陞職、開原職。
如不及父祖者、襲原職、開所陞職。
嫡長男已襲職、嫡次男有功陞職而絕嗣者、別枝不許襲。
襲職官為事革罷者、子孫襲祖職 ○正德二年、令武舉中式應襲捨人襲替、準加陞武舉署職。
後子孫仍襲祖職 ○嘉靖五年議準、凡父祖降級、後再立軍功、與祖職相等、或不及祖職者、止許襲祖職。
若過於祖職者、方準襲陞 ○十年令、凡軍職高曾祖原有官職
老疾者替。
載在職掌。
累朝以來、事例益繁。
武官多故絕、以旁枝繼。
其族屬疏遠者、名曰犯堂、例不得襲。
洪武中、五十以上者、許子替職。
後皆以六十為限。
未及者、名曰未六、例不得替。
他如犯罪冒功之類、皆有減革。
今備列焉 凡襲職、替職。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軍官亡故年老征傷、須以嫡長兒男承襲替職。
或嫡長男早喪、及篤疾殘疾、則嫡孫襲替。
如無嫡子嫡孫、則庶長子襲替。
若嫡庶子孫俱無、方許弟姪襲替。
其應合承繼弟男子姪。
務要曾經操練、弓馬熟閒、並當該衛所正官保結呈送。
其審供查黃引選等項緣由、並與除授官員相同 ○永樂元年、令官捨旗軍餘丁、曾歷戰功、陞授職役、其子準承襲。
無子、其父兄弟姪見授職役小者、俱準襲。
職事相等、無應襲者、義子女婿不準襲。
若先不曾立功、就與職役、後亦無戰功者、不準襲指揮千百戶子弟隨征有功、陞指揮千百戶、後征進有功陞職者、準承襲。
不曾征進者、不準。
若已緻仕、後有功陞職、亡故並告代者、原替職或見支優給子孫職任小者、就與父兄所陞職事。
若職事相等、不許以次子孫別襲 ○二年題準、軍職正妻無子、其妾婢所生子、均為庶子、不論母之次序、止以年長者承襲 ○成化八年、令武職原係帶俸者、子孫襲替仍帶俸。
係管事者、仍管事 ○十七年奏準、武職絕嗣、旁枝不許襲。
如已襲者、不許再襲。
義男女婿、詐冒承襲、不改正者、照例治罪 ○二十二年題準、降級官見在、伊子暫替見降職事。
父故之日、仍襲祖職。
若子替職後病故、孫該承襲、降級之祖見在、亦準襲復祖職。
若子替降職後獲功陣亡、孫又承襲、雖降級祖見在、亦準襲原祖職。
仍加伊父陣亡一級。
若子未替故、孫承祖、仍暫替所降職事 ○弘治三年奏準、旁枝承襲例。
如高曾祖原係功陞總小旗以後從曾伯叔祖、或從伯叔祖、堂伯叔、又立功陞官者、指揮革襲試百戶、千戶革襲署百戶、子孫準承襲。
百戶革充冠帶總旗一輩、子孫止替旗役。
其試職署職、如無軍功、雖遇例不許實授。
若高曾祖止是軍役、不係功陞總小旗、旁枝子孫、不準承襲 ○十二年、令一祖從軍代役立功之人絕嗣者、其親弟姪、並許相沿承襲。
弟姪長房絕嗣、次房子孫為堂兄弟者、亦準襲。
若隔一二輩不曾承襲。
今來告者、其原立功之人係指揮、減襲試百戶。
千戶、減襲署百戶。
百戶、替冠帶總旗一輩、以後止替總旗。
若堂伯叔兄弟旁枝子孫、不分已未襲替、俱不許襲 ○十三年奏準、年未及六十。
有告殘疾願替職者、在內從兵部驗實、在外從原衛勘明、兵部查照引奏附選 ○十八年議準、立功之人故絕、親弟或親姪已經襲職者、許相沿承襲。
或親弟姪原未經襲、其姪孫已下、及堂兄弟姪等旁枝、俱不許襲。
保勘違例者、問罪調衛 ○正德元年奏準、旁枝子孫承襲、如高曾以上、原無職役、親祖父襲替堂伯叔兄職者、後自得功、不分署職實授、凡一級者、併收總旗、子孫世與冠帶。
二級者、世襲署百戶。
其無功旁枝子孫、一體準收總旗 ○嘉靖十年、申明弘治十八年例。
立功人故絕、同時親弟親姪、應合承繼、及曾經襲過者、方許遵照律例保送。
其姪孫以下、及堂兄弟姪、除親祖例前相沿、又立有軍功者、一體扣算保送。
其餘無功、姪孫以下、至堂兄弟姪等項、及各祖沿襲職事之後、別無自立軍功、不許一概保送。
違者、軍職問罪調衛。
文職照例發落。
遇例不宥。
其旁枝子孫、革去職役者、在內從兵部、在外從巡撫衙門、照總小旗同宗之人皆得替補例、俱收充總旗。
照例併鎗、有功、一體陞授○十三年題準、軍職患病、子替職後故絕、本官病痊、年未及六十、戶無應襲之人準復原職 ○三十年議準、新官優養、不拘年限生子、準襲。
舊官十年內生子、準襲。
無子為民 ○三十一年題準、各衛所官員、年六十以上、自知功次宗枝欠明、畏懼減革、或例無承襲、難以告替、俱行該衛所住俸。
該襲替者、保送子孫襲替。
不該襲替者、查革隨住 ○三十七年題準、軍職官年滿六十、不行告替、減革半俸 ○又例、軍職娶樂人之女為妾、生子、雖係長男、亦不準襲。
令無礙庶次男承襲。
如無庶次男、取大次房應襲之人承襲。
戶無應襲之人、即行停革。
其故官正妻、照例優養。
家產仍歸所生親男 ○凡立功未滿、患疾殘痼、不能應役者、許立功衛。
分驗的、保送應繼兒男替職、仍隨營殺賊。
扣算限滿、方回原衛支俸。
其限未滿而逃者、不許替 凡襲替借職。
正統七年、令武職故、而嫡長子孫年十歲以下者、許庶男弟姪借職。
候嫡長出幼還職。
違者充軍。
十歲以上不許 ○續定、惟老疾無子、方許弟姪借職。
如後疾愈生子、借職之人不行退還者、問發邊衛充軍。
其有子年幼、照例優給、雖稱有疾、亦不準借 ○嘉靖十一年議準、應襲捨人果患殘疾、原無優給兒男者、許令相應之人借職。
生子退還 ○又例、借職後自立軍功陞級、後續生有子、將原借祖職退還。
其自立之功、令本身子孫、扣算級數襲替 凡推用武官襲替。
成化十三年、令在京帶俸選出兩廣等處衛所管事亡故、而所遺幼子單丁不願復任者、許留原處帶俸差操 ○弘治十六年議準、京衛推選各都司都指揮官、遇有事故、子孫襲替、回原衛。
願留在彼者聽。
錦衣衛、仍照例改註京衛。
其因事降調、不在此例 ○嘉靖三十三年題準、在京各衛所調任官、管事年久、子孫襲替。
該衛將調任生子來歷、移關原衛保送。
如有不肯回衛、巧為影射、及扶同冒保者、照妄保例、一概罷職揭黃、永不許襲 凡陞職官舍襲替。
景泰元年、令軍職獲功陞級、未任先故者、伊男準襲陞。
若指揮使陞都指揮故者、雖未任、不準襲陞 ○弘治十三年、令官捨人有功陞職、過於父祖者、子孫襲所陞職、開原職。
如不及父祖者、襲原職、開所陞職。
嫡長男已襲職、嫡次男有功陞職而絕嗣者、別枝不許襲。
襲職官為事革罷者、子孫襲祖職 ○正德二年、令武舉中式應襲捨人襲替、準加陞武舉署職。
後子孫仍襲祖職 ○嘉靖五年議準、凡父祖降級、後再立軍功、與祖職相等、或不及祖職者、止許襲祖職。
若過於祖職者、方準襲陞 ○十年令、凡軍職高曾祖原有官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