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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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舉
流官推舉、與文職保舉同
凡五軍都督府缺掌印官。
兵部具奏、會官、於見任公侯伯內、推舉二員。
缺僉書官。
於各府帶俸公侯伯都督、及在京各營都指揮等官、在外正副總兵內、推舉二員。
奏請簡用。
其府軍前衛缺掌印官。
亦於侯伯內推舉★舊例、中都留守司正副留守、於皇親勳舊、及在京武臣內推舉、今不行☆ ○嘉靖八年、令五府掌印并兩廣湖廣等處總兵官缺。
除提督團營將軍不推外。
其餘提督坐營、及都督、有才望者、照舊與公侯伯一體推用 凡五府都督等官。
正德十六年、令必由都指揮積累軍功、勳庸顯著、及才望超卓者。
并錦衣衛亦必由軍功、及異能者。
方許陞授凡錦衣衛堂上缺掌印僉書官。
本衛具奏、下兵部、照五府堂上官例、於本衛指揮使同知僉事等官內、每缺推舉二員、奏請簡用 凡錦衣衛鎮撫司員缺。
弘治六年、令從兵部推舉相應衛鎮撫銓補。
如無、於各衛所見任千戶內推選、具奏改授○嘉靖二十一年議準、本司係詔獄理刑之官。
有缺、行該衛掌印官、先於本衛各千戶內、從公推選考試、送兵部、再加詢訪考試、於內簡拔二員、疏名上請定奪 凡錦衣衛五所當駕千百戶所鎮撫。
洪武以來舊額、本衛堂上官、就於各所原係錦衣衛官子孫承襲、平日行止端方、人物爽利、備知事體、帶俸官內、推選具奏。
行部銓補 ○嘉靖十二年題準、錦衣衛空閒帶俸官。
除犯徒罪者、開送營操。
其無過犯者、各照舊帶俸。
每月朔朢、點閘一次、習練 駕儀、以備推用 凡各都司掌印僉書等官缺。
本處有相應官、聽各鎮巡官保舉、兵部議擬奏請簡用。
本處無官、具奏、兵部查訪中外相應官兼用。
或遇事故犯罪被劾急缺者、兵部即行推用。
其都司掌印僉書官、并留守司正副留守缺。
兵部於各守備內、留守僉書於指揮內、查其賢能有守、曾經撫按薦舉、及訪係才望出眾者、奏請簡用。
後有貪濫不職、聽巡按指實參奏。
仍候兵部查訪相同、具題革任 凡各處管操領班等項納粟官。
正德三年、令果有奇才異能、累立軍功者、各該鎮巡等官奏舉簡用。
不許夤緣濫舉 凡武職 禦覽揭帖。
弘治十八年、令兵部按季將兩京五府各營、及親軍衛分、堂上管事、并在外鎮守分守守備方面官、開具姓名履歷揭帖進覽 ○嘉靖八年題準、將前項武職官、履歷貫址年歲、及曾經舉劾考語、開造揭帖二本。
每孟月一日、送兵科。
次日早朝、掌科官、將一本禦前奏進、一本留科查考 凡武官賢否文冊。
萬曆九年題準、本部將材簿、登註將領職名腳色歷履薦章、以備推用。
通行邊腹撫按、著落司道、備將所屬見任將領等官、通查職名腳色履歷、到任年月、造冊送部。
仍每季終、將各官內有陞調閒住罰俸住俸提問追贓立功降級調衛充軍等項、有礙推陞、節略總具一冊、即將各官賢否填註。
副參遊擊都司守備提調備禦把總各四句。
中軍千總指揮鎮撫千百戶各二句。
有堪邊腹、及貪暴實跡、皆註考語之末。
總具一冊、一併送部。
其各鎮總督、亦於每季、將各官賢否揭部參考 考選 軍政考選、與文職考察同。
成化二年、令軍政官五年一次、通以見任掌印帶俸差操、及新襲職官、一體考選。
十三年、令兩京通考。
自是以為常。
考選之法。
兵部預先通行南北直隸浙江等處巡撫都禦史、轉行都布按三司掌印官。
各將所屬衛所、副參遊以下、千戶以上、賢否履歷、訪察明白、各註考語。
徑送撫按官處、另註考語。
造冊三本、限四月終旬、差人齎部。
至期、各參遊都司守備操守等官。
兵部會同兵科、參詳去留、上請定奪。
仍聽科道拾遺。
其都司衛所官。
撫按照例會官、從公考選進退。
仍將考選官員職名、造冊奏繳到部、覆奏定奪。
若 孝陵衛官考選、自弘治十二年始。
錦衣衛官考選、自正德十年始。
騰驤四衛官考選、自嘉靖八年始。
洪武永樂年間、額設管軍百戶、父祖相承、未經改調、舊例不考選者、一體考選。
自嘉靖九年始。
內外衛所、五年考選、衰老庸劣、不堪操備者、即行住俸、勒令應襲兒男承替。
自隆慶六年始凡考選軍政額數。
嘉靖三十八年、申明成化年間舊例。
每衛、不拘指揮使、同知、僉事共三員。
掌印一員。
佐貳二員。
衛鎮撫一員。
如無鎮撫、選相應千戶署管。
每所、正副千戶一員。
所鎮撫一員。
百戶十員。
專管軍政。
錦衣衛、各所千百戶、不時上直、不限員數。
騰驤等四衛、養馬、設軍政指揮共五員。
掌印一員。
僉書四員。
府軍前衛、所屬二十五所。
每五所、指揮二員。
衛鎮撫二員。
通州衛、路衝、又兼上直、亦設軍政指揮共五員。
掌印一員。
佐貳四員。
衛鎮撫二員。
每所、千戶三員。
所鎮撫、并百戶、隨其有印者、照數定選。
俱不許增損凡五府大臣、并管理府軍前衛侯伯、與錦衣衛堂上掌印僉書官。
嘉靖二十九年題準、每遇考選軍政之年、俱聽自陳。
去留取自上裁。
其有不協公論者、許言官糾拾 ○萬曆七年、令各省直總兵官、照例自陳 凡五府屬衛。
成化十三年議準、兵部會同五府官通行考選。
軍政官如舊額、俱限年二十五歲以上、五十以下。
有六十以上、精力未衰者、驗實存留。
見任不敷、許選別衛、先儘見任、次帶俸。
凡遇在外五年考選之期。
在京亦復舉行。
南京衛所照例。
其終身帶俸官、降犯貪淫、五年之外、能改過自新者、從撫按官保用 凡京衛軍政官。
成化十四年議準、每衛各選指揮一員、專管屯田馬政等事。
一體僉書 凡騰驤等四衛官。
成化十六年、令有不職者、聽兵部及科道察訪舉劾 ○嘉靖八年議準、遇考選之年、照各衛考選。
如有堪任將領等官、一體推用 凡兩京五府所屬、并上直衛所官。
嘉靖二十九年題準、悉從巡視京營科道、及兵部驗軍委官。
一體采訪、填註考語、送部考選 ○三十三年題準、前項各官、凡遇考選、不得輕相更調。
每季造報文冊、將營操各衙門雜職武學肄業等項、盡數開造於見任之後。
如遇下次考選、先儘本衛雜差營操各項官、并原調衛所、不拘幾輩、盡數掣回選補。
其官少事簡衛分、千百戶印信、各令帶管。
指揮以上、掌印僉書、方許於官多衛分、量調一二員管事。
子孫仍於原衛襲替 凡錦衣衛官。
成化十三年、令見任管事、有係中官并文武大臣弟男子姪、及各衛 欽陞者、兵部會同該衛堂上官、嚴加考選。
果廉能可用、仍舊。
不堪者、俱令帶俸 ○嘉靖二十九年題準、錦衣衛、除皇親帶俸、原不管事、達官營操、不係管理軍政等官、難以考選外。
其餘若指揮在所管事、並千戶以下等官、不拘見任、閒住、俱聽本衛堂上掌印正官、從公開註賢否履歷、先期送部。
臨期會同議擬。
與騰驤四衛、一併嚴加考選。
果有廉能可用、仍舊管事。
如行止不堪、一體帶俸革任 ○又題準、南北鎮撫司與象房管事指揮。
兵部臨期會同錦衣衛堂上掌印正官、逐一考選論奏。
去留取自上裁 凡在外都司衛所缺軍政官。
正德八年、令行巡按禦史及按察司等官、公同考選。
每都司、及衛、俱掌印官一員。
兵部具奏、會官、於見任公侯伯內、推舉二員。
缺僉書官。
於各府帶俸公侯伯都督、及在京各營都指揮等官、在外正副總兵內、推舉二員。
奏請簡用。
其府軍前衛缺掌印官。
亦於侯伯內推舉★舊例、中都留守司正副留守、於皇親勳舊、及在京武臣內推舉、今不行☆ ○嘉靖八年、令五府掌印并兩廣湖廣等處總兵官缺。
除提督團營將軍不推外。
其餘提督坐營、及都督、有才望者、照舊與公侯伯一體推用 凡五府都督等官。
正德十六年、令必由都指揮積累軍功、勳庸顯著、及才望超卓者。
并錦衣衛亦必由軍功、及異能者。
方許陞授凡錦衣衛堂上缺掌印僉書官。
本衛具奏、下兵部、照五府堂上官例、於本衛指揮使同知僉事等官內、每缺推舉二員、奏請簡用 凡錦衣衛鎮撫司員缺。
弘治六年、令從兵部推舉相應衛鎮撫銓補。
如無、於各衛所見任千戶內推選、具奏改授○嘉靖二十一年議準、本司係詔獄理刑之官。
有缺、行該衛掌印官、先於本衛各千戶內、從公推選考試、送兵部、再加詢訪考試、於內簡拔二員、疏名上請定奪 凡錦衣衛五所當駕千百戶所鎮撫。
洪武以來舊額、本衛堂上官、就於各所原係錦衣衛官子孫承襲、平日行止端方、人物爽利、備知事體、帶俸官內、推選具奏。
行部銓補 ○嘉靖十二年題準、錦衣衛空閒帶俸官。
除犯徒罪者、開送營操。
其無過犯者、各照舊帶俸。
每月朔朢、點閘一次、習練 駕儀、以備推用 凡各都司掌印僉書等官缺。
本處有相應官、聽各鎮巡官保舉、兵部議擬奏請簡用。
本處無官、具奏、兵部查訪中外相應官兼用。
或遇事故犯罪被劾急缺者、兵部即行推用。
其都司掌印僉書官、并留守司正副留守缺。
兵部於各守備內、留守僉書於指揮內、查其賢能有守、曾經撫按薦舉、及訪係才望出眾者、奏請簡用。
後有貪濫不職、聽巡按指實參奏。
仍候兵部查訪相同、具題革任 凡各處管操領班等項納粟官。
正德三年、令果有奇才異能、累立軍功者、各該鎮巡等官奏舉簡用。
不許夤緣濫舉 凡武職 禦覽揭帖。
弘治十八年、令兵部按季將兩京五府各營、及親軍衛分、堂上管事、并在外鎮守分守守備方面官、開具姓名履歷揭帖進覽 ○嘉靖八年題準、將前項武職官、履歷貫址年歲、及曾經舉劾考語、開造揭帖二本。
每孟月一日、送兵科。
次日早朝、掌科官、將一本禦前奏進、一本留科查考 凡武官賢否文冊。
萬曆九年題準、本部將材簿、登註將領職名腳色歷履薦章、以備推用。
通行邊腹撫按、著落司道、備將所屬見任將領等官、通查職名腳色履歷、到任年月、造冊送部。
仍每季終、將各官內有陞調閒住罰俸住俸提問追贓立功降級調衛充軍等項、有礙推陞、節略總具一冊、即將各官賢否填註。
副參遊擊都司守備提調備禦把總各四句。
中軍千總指揮鎮撫千百戶各二句。
有堪邊腹、及貪暴實跡、皆註考語之末。
總具一冊、一併送部。
其各鎮總督、亦於每季、將各官賢否揭部參考 考選 軍政考選、與文職考察同。
成化二年、令軍政官五年一次、通以見任掌印帶俸差操、及新襲職官、一體考選。
十三年、令兩京通考。
自是以為常。
考選之法。
兵部預先通行南北直隸浙江等處巡撫都禦史、轉行都布按三司掌印官。
各將所屬衛所、副參遊以下、千戶以上、賢否履歷、訪察明白、各註考語。
徑送撫按官處、另註考語。
造冊三本、限四月終旬、差人齎部。
至期、各參遊都司守備操守等官。
兵部會同兵科、參詳去留、上請定奪。
仍聽科道拾遺。
其都司衛所官。
撫按照例會官、從公考選進退。
仍將考選官員職名、造冊奏繳到部、覆奏定奪。
若 孝陵衛官考選、自弘治十二年始。
錦衣衛官考選、自正德十年始。
騰驤四衛官考選、自嘉靖八年始。
洪武永樂年間、額設管軍百戶、父祖相承、未經改調、舊例不考選者、一體考選。
自嘉靖九年始。
內外衛所、五年考選、衰老庸劣、不堪操備者、即行住俸、勒令應襲兒男承替。
自隆慶六年始凡考選軍政額數。
嘉靖三十八年、申明成化年間舊例。
每衛、不拘指揮使、同知、僉事共三員。
掌印一員。
佐貳二員。
衛鎮撫一員。
如無鎮撫、選相應千戶署管。
每所、正副千戶一員。
所鎮撫一員。
百戶十員。
專管軍政。
錦衣衛、各所千百戶、不時上直、不限員數。
騰驤等四衛、養馬、設軍政指揮共五員。
掌印一員。
僉書四員。
府軍前衛、所屬二十五所。
每五所、指揮二員。
衛鎮撫二員。
通州衛、路衝、又兼上直、亦設軍政指揮共五員。
掌印一員。
佐貳四員。
衛鎮撫二員。
每所、千戶三員。
所鎮撫、并百戶、隨其有印者、照數定選。
俱不許增損凡五府大臣、并管理府軍前衛侯伯、與錦衣衛堂上掌印僉書官。
嘉靖二十九年題準、每遇考選軍政之年、俱聽自陳。
去留取自上裁。
其有不協公論者、許言官糾拾 ○萬曆七年、令各省直總兵官、照例自陳 凡五府屬衛。
成化十三年議準、兵部會同五府官通行考選。
軍政官如舊額、俱限年二十五歲以上、五十以下。
有六十以上、精力未衰者、驗實存留。
見任不敷、許選別衛、先儘見任、次帶俸。
凡遇在外五年考選之期。
在京亦復舉行。
南京衛所照例。
其終身帶俸官、降犯貪淫、五年之外、能改過自新者、從撫按官保用 凡京衛軍政官。
成化十四年議準、每衛各選指揮一員、專管屯田馬政等事。
一體僉書 凡騰驤等四衛官。
成化十六年、令有不職者、聽兵部及科道察訪舉劾 ○嘉靖八年議準、遇考選之年、照各衛考選。
如有堪任將領等官、一體推用 凡兩京五府所屬、并上直衛所官。
嘉靖二十九年題準、悉從巡視京營科道、及兵部驗軍委官。
一體采訪、填註考語、送部考選 ○三十三年題準、前項各官、凡遇考選、不得輕相更調。
每季造報文冊、將營操各衙門雜職武學肄業等項、盡數開造於見任之後。
如遇下次考選、先儘本衛雜差營操各項官、并原調衛所、不拘幾輩、盡數掣回選補。
其官少事簡衛分、千百戶印信、各令帶管。
指揮以上、掌印僉書、方許於官多衛分、量調一二員管事。
子孫仍於原衛襲替 凡錦衣衛官。
成化十三年、令見任管事、有係中官并文武大臣弟男子姪、及各衛 欽陞者、兵部會同該衛堂上官、嚴加考選。
果廉能可用、仍舊。
不堪者、俱令帶俸 ○嘉靖二十九年題準、錦衣衛、除皇親帶俸、原不管事、達官營操、不係管理軍政等官、難以考選外。
其餘若指揮在所管事、並千戶以下等官、不拘見任、閒住、俱聽本衛堂上掌印正官、從公開註賢否履歷、先期送部。
臨期會同議擬。
與騰驤四衛、一併嚴加考選。
果有廉能可用、仍舊管事。
如行止不堪、一體帶俸革任 ○又題準、南北鎮撫司與象房管事指揮。
兵部臨期會同錦衣衛堂上掌印正官、逐一考選論奏。
去留取自上裁 凡在外都司衛所缺軍政官。
正德八年、令行巡按禦史及按察司等官、公同考選。
每都司、及衛、俱掌印官一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