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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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推舉 流官推舉、與文職保舉同 凡五軍都督府缺掌印官。

    兵部具奏、會官、於見任公侯伯內、推舉二員。

    缺僉書官。

    於各府帶俸公侯伯都督、及在京各營都指揮等官、在外正副總兵內、推舉二員。

    奏請簡用。

    其府軍前衛缺掌印官。

    亦於侯伯內推舉★舊例、中都留守司正副留守、於皇親勳舊、及在京武臣內推舉、今不行☆ ○嘉靖八年、令五府掌印并兩廣湖廣等處總兵官缺。

    除提督團營將軍不推外。

    其餘提督坐營、及都督、有才望者、照舊與公侯伯一體推用 凡五府都督等官。

    正德十六年、令必由都指揮積累軍功、勳庸顯著、及才望超卓者。

    并錦衣衛亦必由軍功、及異能者。

    方許陞授凡錦衣衛堂上缺掌印僉書官。

    本衛具奏、下兵部、照五府堂上官例、於本衛指揮使同知僉事等官內、每缺推舉二員、奏請簡用 凡錦衣衛鎮撫司員缺。

    弘治六年、令從兵部推舉相應衛鎮撫銓補。

    如無、於各衛所見任千戶內推選、具奏改授○嘉靖二十一年議準、本司係詔獄理刑之官。

    有缺、行該衛掌印官、先於本衛各千戶內、從公推選考試、送兵部、再加詢訪考試、於內簡拔二員、疏名上請定奪 凡錦衣衛五所當駕千百戶所鎮撫。

    洪武以來舊額、本衛堂上官、就於各所原係錦衣衛官子孫承襲、平日行止端方、人物爽利、備知事體、帶俸官內、推選具奏。

    行部銓補 ○嘉靖十二年題準、錦衣衛空閒帶俸官。

    除犯徒罪者、開送營操。

    其無過犯者、各照舊帶俸。

    每月朔朢、點閘一次、習練 駕儀、以備推用 凡各都司掌印僉書等官缺。

    本處有相應官、聽各鎮巡官保舉、兵部議擬奏請簡用。

    本處無官、具奏、兵部查訪中外相應官兼用。

    或遇事故犯罪被劾急缺者、兵部即行推用。

    其都司掌印僉書官、并留守司正副留守缺。

    兵部於各守備內、留守僉書於指揮內、查其賢能有守、曾經撫按薦舉、及訪係才望出眾者、奏請簡用。

    後有貪濫不職、聽巡按指實參奏。

    仍候兵部查訪相同、具題革任 凡各處管操領班等項納粟官。

    正德三年、令果有奇才異能、累立軍功者、各該鎮巡等官奏舉簡用。

    不許夤緣濫舉 凡武職 禦覽揭帖。

    弘治十八年、令兵部按季將兩京五府各營、及親軍衛分、堂上管事、并在外鎮守分守守備方面官、開具姓名履歷揭帖進覽 ○嘉靖八年題準、將前項武職官、履歷貫址年歲、及曾經舉劾考語、開造揭帖二本。

    每孟月一日、送兵科。

    次日早朝、掌科官、將一本禦前奏進、一本留科查考 凡武官賢否文冊。

    萬曆九年題準、本部將材簿、登註將領職名腳色歷履薦章、以備推用。

    通行邊腹撫按、著落司道、備將所屬見任將領等官、通查職名腳色履歷、到任年月、造冊送部。

    仍每季終、將各官內有陞調閒住罰俸住俸提問追贓立功降級調衛充軍等項、有礙推陞、節略總具一冊、即將各官賢否填註。

    副參遊擊都司守備提調備禦把總各四句。

    中軍千總指揮鎮撫千百戶各二句。

    有堪邊腹、及貪暴實跡、皆註考語之末。

    總具一冊、一併送部。

    其各鎮總督、亦於每季、將各官賢否揭部參考 考選 軍政考選、與文職考察同。

    成化二年、令軍政官五年一次、通以見任掌印帶俸差操、及新襲職官、一體考選。

    十三年、令兩京通考。

    自是以為常。

    考選之法。

    兵部預先通行南北直隸浙江等處巡撫都禦史、轉行都布按三司掌印官。

    各將所屬衛所、副參遊以下、千戶以上、賢否履歷、訪察明白、各註考語。

    徑送撫按官處、另註考語。

    造冊三本、限四月終旬、差人齎部。

    至期、各參遊都司守備操守等官。

    兵部會同兵科、參詳去留、上請定奪。

    仍聽科道拾遺。

    其都司衛所官。

    撫按照例會官、從公考選進退。

    仍將考選官員職名、造冊奏繳到部、覆奏定奪。

    若 孝陵衛官考選、自弘治十二年始。

    錦衣衛官考選、自正德十年始。

    騰驤四衛官考選、自嘉靖八年始。

    洪武永樂年間、額設管軍百戶、父祖相承、未經改調、舊例不考選者、一體考選。

    自嘉靖九年始。

    內外衛所、五年考選、衰老庸劣、不堪操備者、即行住俸、勒令應襲兒男承替。

    自隆慶六年始凡考選軍政額數。

    嘉靖三十八年、申明成化年間舊例。

    每衛、不拘指揮使、同知、僉事共三員。

    掌印一員。

    佐貳二員。

    衛鎮撫一員。

    如無鎮撫、選相應千戶署管。

    每所、正副千戶一員。

    所鎮撫一員。

    百戶十員。

    專管軍政。

    錦衣衛、各所千百戶、不時上直、不限員數。

    騰驤等四衛、養馬、設軍政指揮共五員。

    掌印一員。

    僉書四員。

    府軍前衛、所屬二十五所。

    每五所、指揮二員。

    衛鎮撫二員。

    通州衛、路衝、又兼上直、亦設軍政指揮共五員。

    掌印一員。

    佐貳四員。

    衛鎮撫二員。

    每所、千戶三員。

    所鎮撫、并百戶、隨其有印者、照數定選。

    俱不許增損凡五府大臣、并管理府軍前衛侯伯、與錦衣衛堂上掌印僉書官。

    嘉靖二十九年題準、每遇考選軍政之年、俱聽自陳。

    去留取自上裁。

    其有不協公論者、許言官糾拾 ○萬曆七年、令各省直總兵官、照例自陳 凡五府屬衛。

    成化十三年議準、兵部會同五府官通行考選。

    軍政官如舊額、俱限年二十五歲以上、五十以下。

    有六十以上、精力未衰者、驗實存留。

    見任不敷、許選別衛、先儘見任、次帶俸。

    凡遇在外五年考選之期。

    在京亦復舉行。

    南京衛所照例。

    其終身帶俸官、降犯貪淫、五年之外、能改過自新者、從撫按官保用 凡京衛軍政官。

    成化十四年議準、每衛各選指揮一員、專管屯田馬政等事。

    一體僉書 凡騰驤等四衛官。

    成化十六年、令有不職者、聽兵部及科道察訪舉劾 ○嘉靖八年議準、遇考選之年、照各衛考選。

    如有堪任將領等官、一體推用 凡兩京五府所屬、并上直衛所官。

    嘉靖二十九年題準、悉從巡視京營科道、及兵部驗軍委官。

    一體采訪、填註考語、送部考選 ○三十三年題準、前項各官、凡遇考選、不得輕相更調。

    每季造報文冊、將營操各衙門雜職武學肄業等項、盡數開造於見任之後。

    如遇下次考選、先儘本衛雜差營操各項官、并原調衛所、不拘幾輩、盡數掣回選補。

    其官少事簡衛分、千百戶印信、各令帶管。

    指揮以上、掌印僉書、方許於官多衛分、量調一二員管事。

    子孫仍於原衛襲替 凡錦衣衛官。

    成化十三年、令見任管事、有係中官并文武大臣弟男子姪、及各衛 欽陞者、兵部會同該衛堂上官、嚴加考選。

    果廉能可用、仍舊。

    不堪者、俱令帶俸 ○嘉靖二十九年題準、錦衣衛、除皇親帶俸、原不管事、達官營操、不係管理軍政等官、難以考選外。

    其餘若指揮在所管事、並千戶以下等官、不拘見任、閒住、俱聽本衛堂上掌印正官、從公開註賢否履歷、先期送部。

    臨期會同議擬。

    與騰驤四衛、一併嚴加考選。

    果有廉能可用、仍舊管事。

    如行止不堪、一體帶俸革任 ○又題準、南北鎮撫司與象房管事指揮。

    兵部臨期會同錦衣衛堂上掌印正官、逐一考選論奏。

    去留取自上裁 凡在外都司衛所缺軍政官。

    正德八年、令行巡按禦史及按察司等官、公同考選。

    每都司、及衛、俱掌印官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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