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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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人等勒掯需索、逼令逃回。

    以後二寺、三年一次通查食糧並餘丁名數、十年一次造冊、各送部稽查。

    格眼簿內見在逃故名役、通行原籍知會。

    見在及有餘丁、不許重勾原籍戶丁。

    原籍亦不許以查理為由、重復起解、緻擾裡甲 ○六年題準、廚役有缺、選各餘丁、及同鄉人補役。

    免行原籍清勾 ○九年議準、凡詭名冒頂遠年逃故廚役者、通行革退。

    仍停止同鄉頂補之例。

    以後廚役消乏、太常寺不足一千名、光祿寺不足四千名、許選在冊餘丁有力業者、送部查驗收役、不許輒行原籍勾擾。

    仍三年一次、攢造餘丁文冊、送部查考。

    不許仍前一概濫收。

    若果餘丁不足、本部另行議處奏請○又議準、二寺每年各委堂上官一員、督同博士四署掌印官、清理廚役。

    督察一應奸弊。

    週歲更代之際、仍會同巡視科道、並本部委官、查考一次。

    如有占役詐冒情弊、就行參治。

    其神宮監。

    大亨門、並該寺各署寫字人役、亦於年終會查更換 ○又議準、各處禁密之地、該內臣執役、非廚子所敢擅入、及各處事簡人多者、俱量行裁革、備造文冊查考、永為定例 ○又議準、神宮監 奉先殿內臣、太常寺每月輪撥廚役二百名、與供薪水。

    如遇緻祭打掃、仍取回供役。

    其驚趕寒鴉等項人役、每日辰入巳出、不許掯留私作。

    尚膳監內臣、原跟用廚役六百三十六名、光祿寺亦量撥與二百名分用、餘俱取回該寺、查照原署著役。

    凡先前占用廚役、已經清查退出者、該寺及原委科道官照名查點、分撥當差、不許虛稱退出、仍舊占用。

    其太常寺直廳門庫等項、既有兵部僉撥人數、不許又用廚役。

    止撥與卿五名、少卿四名、寺丞三名、典簿博士二名、看守牙牌祭服、不許巧立名目冒占。

    違者、聽監收錢糧科道官糾舉 ○十七年題準、今後廚役、各司府非奉禮部明文清勾、不許擅自起解擾民 ○十九年題準、神宮監差使廚役、係太常寺額內之數、不許增添 ○三十六年題準、二寺各役食糧、每名除月支六鬥外、妻糧減去一鬥、止支三鬥 ○隆慶元年題準、太常寺廚役、存留一千五十名、內 神宮監直廬薪水三百名、看庫二十二名、看壇一百二十五名。

    又大眾每月四日拔草、四孟及歲暮先期十日、各準四十名暫赴執役、事畢回寺。

    其每日驚趕寒鴉二十名、即於直廬薪水三百內差用。

    仍遵先年事例、一應祭祀公務、照舊供役。

    光祿寺存留三千四百名、除 大庖廚留七百名、大亨門一百名、涼樓伴當三十名東西捨飯店五十名、禦酒房四十名、苦酒房二十名、餘者悉掣回寺當差。

    其各衙門廳署跟隨寫字等項、該寺堂官務要劑量撥用、不得仍舊多占 王府典膳廚役 凡王府典膳、遇有員缺、禮部移咨吏部、查取光祿寺廚役年深無過者選用 ○萬曆元年題準、廚役冒籍者多止納官錢、未曾實歷。

    今後王府典膳有缺、本寺務加詳覈、果係年深親歷、方與呈送吏部。

    選用 凡王府廚役。

    弘治十六年奏準、王府老疾廚役名缺、原戶丁不願替役者、務要奉有本管上司明文、方許於相應人戶內僉補。

    其有扶同 王府人員朦朧僉補者、治以枉法贓罪。

    各該布政司、仍行長史司啟王知會。

    凡有廚役名缺、除該護衛並儀衛司僉撥者、仍舊僉補外。

    其應該民間僉補者、長史司勘實、行布政司轉行原僉州縣照名僉補。

    教授等官不許聽憑下人哄誘、私出批帖、開寫令旨、逼勒殷實大戶、圖利侵害。

    違者許本人具告合幹上司、查究治罪 ○又定、郡王廚役、每位四名。

    行令有司與護衛人戶內中半僉撥 ○正德四年奏準、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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