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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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賜二 朝廷給賜番夷、及官員人等、或出 特恩。

    或夷人求討。

    或禮部酌請。

    其例不一、今具列其可考者于後洪武二十六年定、凡諸番四夷朝貢人員、及公候官員人等、一切給賜、如往年有例者、止照其例。

    無例者、斟酌高下等第、題請定奪。

    然後禮部官具本奉聞、關領給賜 ○凡賞賜金銀鈔錠疋帛之類、金銀請長隨內官關領。

    疋帛係內承運庫收貯。

    冠帶衣靴係工科工部官收掌。

    鈔錠係戶部官。

    分投關領。

    其物或於奉天門、或奉天殿丹陛、或華蓋殿、用卓頓放、引受賜人朝北立、置物於前、受賜人叩頭畢、以物授之。

    如多至十人百人、則先以所賜之物、唱名分授。

    各人行列叩頭畢、於該科出帖赴午門倒換勘合、照出所賜之物。

    復令次日謝恩【近年賞賜公侯官員人等、於 會極門頒給】 外夷上【東南□北□□□】 朝鮮國。

    洪武間、賜國王大統曆、及錦繡絨綺。

    王母妃、金綺紗羅。

    相國等官、綵(土商)紗羅。

    又賜廟社樂器。

    永樂間、給國王冕服九章、圭玉、佩玉、五經、四書、春秋會通、大學衍義等書。

    王父紵絲紗羅。

    妃珠翠七翟冠、紅紵絲大衫、素紵絲圓領霞帔金墜。

    又給綾絹茄藍香帽珠、鍍金銀匣象牙犀角、通鑑綱目列女傳等書、腦麝沉檀白花蛇等藥。

    又賜編鐘編磬各十六、瑟笙各二、琴簫倍之。

    正統間、給遠遊冠、絳紗袍、翼善冠、龍袞、玉帶。

    本國奏請弓材牛角、準歲買五十枝。

    又準歲買弓面二百、不得過數。

    嘉靖中、奏請收買樂律、及行太常寺校定、令禦用監製十二管給之 ○差來進貢陪臣、賞織金紵絲衣一套、綵(土商)四表裏、絹五疋。

    書狀通事押物等官、每人素紵絲衣一套、綵(土商)一表裏、絹二疋、布一疋。

    從人絹衣一套、布一疋。

    陪臣以下、各靴襪一雙。

    差來謝恩者、賞同 ○差來奏事陪臣、賞織金羅衣一套、綵(土商)二表裏、絹二疋。

    通事、每人素羅衣一套、綵(土商)一表裏、布二疋。

    從人、絹衣一套、布一疋。

    靴襪同前○送回人口、給賜國王銀一百兩、錦四(土商)、紵絲十二表裏、寫敕獎勵 ○漂流夷人到京、給薪米外、仍各給胖襖一件、(革翁)鞋一雙。

    如夏月改給木綿布衣二件 日本國、永樂間、賜國王冠服紵絲紗羅金銀古器書畫等物。

    宣德十年。

    回賜國王紵絲二十表裏、紗羅各八疋、錦二(土商)、銀二百兩妃、銀一百兩。

    成化二十年、回賜國王、紵絲二十表裏、紗羅各二十疋、錦四(土商)、銀二百兩。

    王妃、紵絲十表裏、紗羅各八疋、錦二(土商)、銀一百兩 ○差來正副使、每員金襴袈裟一領、鍍金銀鉤環全。

    羅直裰一件、羅褊衫一件、紵絲二疋、紗羅各一疋、絹六疋、銅錢一萬文、靴襪各一雙。

    居座以下土官從僧通事。

    從人、有差 ○正貢外、使臣、自進并官收買附來貨物、俱給價、不堪者、令自貿易 琉球國。

    洪武十六年、賜國王文綺等物。

    山南王亦如之。

    後賜中山王、山南王、山北王、紵絲紗羅冠服。

    王妃、紵絲羅。

    王姪王相寨官、絹公服。

    後又回賜國王、錦四(土商)、紵絲羅各六疋、紗八疋。

    王妃、錦二(土商)、紵絲紗各四疋 ○差來王舅、綵(土商)四表裏、羅四疋、紗帽一頂、鈒花金帶一條、織金紵絲衣一套、靴襪各一雙。

    長史使者、每員綵(土商)二表裏、折紗綿布二疋。

    通事、每員綵(土商)一表裏、折鈔綿布二疋。

    從人、每名折鈔綿布二疋。

    留邊使者通事從人、賞同 ○正貢外、附來貨物、官抽五分、買五分 安南國。

    洪武元年、賜國王大統曆、及綵(土商)等物。

    景泰二年、照朝鮮國。

    宣德十年、例給賜綵(土商)十表裏、錦四(土商)。

    嘉靖二十年、改都統使、令廣西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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