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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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給。

    十二布政司、則欽天監預以曆本及印分授之、使刊印以授府縣、頒之民間 ○嘉靖七年、令各布政司查照遞年解京曆數、量將四分之二、解赴禮部。

    內將一分送各衙門分散官吏、一分發順天府及各衛分散軍民。

    其所減二分、盡發各府州縣、頒給小民 祥異 祖宗克謹天戒、後祥瑞而先災異。

    洪武元年、敕天下有司、但遇災異、具實奏聞。

    二年、令災異即奏、無論大小。

    四年、又令天下勿奏祥瑞。

    二十六年、遂著為令、凡各處獻來祥瑞、禮部準其事收下。

    如有非時災異、即時奏聞。

    若遇日月交蝕、預行諸司救護 洪武二十六年定日食救護儀 前期、結綵于禮部儀門及正堂。

    設香案于露臺上向日。

    設金鼓於儀門內兩傍。

    設樂人于露臺下。

    設各官拜位于露臺上下。

    俱向日立。

    至期、欽天監官報日初食。

    百官具朝服。

    典儀唱班齊。

    贊禮唱鞠躬。

    樂作。

    四拜。

    興。

    平身。

    樂止。

    跪。

    執事捧鼓詣班首前、班首擊鼓三聲、眾鼓齊鳴。

    候欽天監官報復圓。

    贊禮唱鞠躬。

    樂作。

    四拜。

    平身。

    樂止。

    禮畢 月食儀同前。

    但百官青衣角帶。

    于中軍都督府救護 凡日月食。

    洪武六年奏定、若遇雨雪雲翳、則免行禮 ○永樂十一年正旦日食、罷朝賀燕會禮 ○隆慶六年、大喪方成服、遇日食。

    百官先行哭臨、後赴禮部、青素衣黑角帶、向日行四拜禮。

    不用鼓樂 ○萬曆四年題準、月食救護、遇日出之刻即止、不待復圓 凡祈禱雨雪及晴。

    禮部題請、行順天府率所屬人員於都城隍等廟行香。

    禁屠宰三日。

    百官就各衙門緻齋、青衣角帶辦事 凡各處雨澤有無乾溢霑足、俱要依期備細造冊、申報禮部查考 凡一切祥瑞應稱賀者、正統四年敕諭、止行在京衙門。

    不必行移各王府、在外文武官及土官衙門 凡各處地震山川異常雨暘愆期等項奏到、禮部案候年終類奏、通行在京大小衙門、及南京禮部、并各被災地方、一體修省。

    或有異常災變、不在類奏之例者、即行具題。

    一應祭告寬恤修省事宜、照災輕重、議擬上請、候 旨施行 凡民間一產三男。

    令有司給米養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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