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九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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壇、東宮一壇、在京文武衙門各一壇。

    七七、百日、下葬、周年、二周年、除服、禦祭各一三。

    【下葬以前諸祭、總遣行人一員行禮。

    周年以後、遣布政司官行禮】本布政司委官造墳安葬、【今減半給價】轉屬買辦祭物。

    【祭用羊豕】冥器喪儀等、本處各該衙門成造。

     郡王及妃、已經奏準襲封、未及冊封而故者、給祭葬與已冊封同。

    但免輟朝報訃、并差官行禮。

    其享爵後復原爵者。

    與妃夫奪封號者、亦如之。

    革管府事者、與祿米革三分之一者、比 郡王例減半。

    其革爵戴平頭巾閒住者、止與祭一壇、發地安葬 凡長子喪禮。

     聞喪、禦祭一壇。

    下葬、百日、周年、除服、禦祭各一壇。

    【自長子至中尉諸祭、俱遣本府長史等官行禮】翰林院撰祭文。

    本布政司造墳安葬、【今革】 轉屬買辦祭祀品物。

    長子夫人、已經奏準封妃、未及冊封而故者、例與妃同 凡郡王嫡長孫故、與祭三壇。

    嫡曾長孫故、與祭一壇 凡郡王喪禮、與 郡王妃同。

    惟無壙誌文 凡鎮國將軍喪禮、與世孫同 凡輔國將軍喪禮、無周年、除服二祭。

    餘與鎮國將軍同【鎮國將軍革爵復冠帶者、給祭如輔國將軍例】 凡奉國將軍喪禮、無下葬、百日、周年、除服四祭。

    餘與輔國將軍同 凡鎮國輔國奉國中尉、禦祭各一壇。

    鎮輔二中尉、有司造墳安葬。

    奉國中尉、有司量與造墳【造墳今並革】 凡鎮國將軍夫人、下至中尉安人、俱禦祭一壇、造壙合葬【葬革】 凡將軍生母追封夫人者與祭一壇【今革】 凡縣主、郡君、縣君喪禮、禦祭、中宮祭俱一壇、造墳安葬【葬革】 凡鄉君喪禮、止 禦祭一壇【自王妃至鄉君諸祭、俱遣本府內官行禮】 凡儀賓卹典。

    嘉靖四十四年議定、係 親郡王府者、照例 賜祭、不給葬價。

    係將軍以下者、祭葬俱革 ○萬曆七年更定、親郡王儀賓祭葬、一體併革 凡郡王將軍中尉郡縣主君墳價、嘉靖四十四年議定、俱免給 ○萬曆七年更定、郡王墳價量給一半。

    若係 帝孫者、照舊全給。

    其將軍以下並免 凡親郡王將軍等葬、俱世長子一人送至墳所、當日即回 凡王葬妃、及將軍等葬其妻、得親至墳所看視一次、當日即回 凡將軍病故無嗣者、其葬許弟一人送至墳所、當日即回 凡妃夫人病故無嗣者、其葬許姪一人送至墳所、當日即回 凡親郡主將軍受封之後、止許出城祭掃一次、當日即回 凡宗室庶人、并母妻喪、所在官司、會同該府教授等官、於本處空閑相應地內、造墳安葬【今革】 凡宗室為事送發高墻病故、安葬在彼、其女及婿願留供祀者、鳳陽府月給衣糧三石 凡王府奏討墳戶。

    嘉靖三年、準撥附近民人二名看守 ○萬曆九年議準、親王每墳撥給軍校五名。

     郡王不許一概濫給 凡親王緻祭、舊例遣侯伯給敕行。

    嘉靖四十四年議罷、止差卿寺五品以上官、或禮部司官前去、照行人差至郡王府、給精微批、不必請敕 ○萬曆三年議準、各王府奉差官、不許擅為題請寬限、違者罪其輔導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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