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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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順二年、令淨身者拏問邊遠充軍 ○成化九年、令私自淨身希求進用者、本身處死、全家發煙瘴地面充軍 ○十五年、令淨身人、巡城禦史、錦衣衛官、督同五城兵馬、逐回原籍。

    若該城內外容留潛住者、并火甲鄰佑人等、一體究治。

    本身枷號一箇月、滿日決打一百押回。

    如再來京、并家下父兄人等俱治罪 ○二十二年、令各王府非奉朝廷明文、擅收淨身人、俱發回原籍收管、不許投託容隱 ○弘治元年、令錦衣衛拘審淨身人、送順天府遞回原籍。

    官司五日一點閘、不在者即杖併戶頭追回見官、不許容縱 ○五年、令私自淨身者、本身并下手之人處斬。

    全家發邊遠充軍。

    兩鄰及歇家不舉者同罪。

    有司裡老容隱者、一體治罪 ○十三年奏準、先年淨身人、曾經發遣、若不候 朝廷收取、官司明文起送、私自來京圖謀進用者、問發邊衛充軍 ○正德元年、令直隸順天等府山東河南等布政司地方、再有私自淨身者、照例、本身并下手之人處死。

    全家發邊遠充軍。

    其先已淨身者、立籍點閘、不使私自逃至京師、擾害官府 ○二年、令違例私自淨身人、著錦衣衛、五城兵馬、著落各該地方、盡數逐去。

    如有潛躲在京者、拏住殺了 ○九年、令今後再有私自淨身者、除小幼無知者、本身免死充軍。

    其餘俱照見行事例、本身并主使下手之人處斬。

    全家發邊遠充軍。

    裡老鄰佑、及本管官、不行舉察者、各從重治罪 ○十六年、詔私自淨身人、在京潛住希圖收用、著緝事衙門、巡城禦史、訪拏究問。

    今後敢有私自淨身者、本身并下手之人處斬。

    全家發煙瘴地面充軍。

    兩鄰及歇家不舉首者、治罪 ○嘉靖八年奏準、凡海子食糧淨身男子、分別老壯造冊。

    禮部備查各處 王府、并將軍中尉數目、將年壯者、斟酌多寡、派去各府供役。

    不堪選用者、給與印信文票、發回原籍官司收恤。

    免其本身差役 ○萬曆十一年奏準、小民犯禁私割、緻傷和氣、著都察院行五城禦史、及通行各省直撫按衙門、嚴加禁約。

    自今五年以後、民間有四五子以上、願以一子報官閹割者、聽。

    有司造冊送部、候收補之日選用。

    如有私割者、照例重治。

    鄰佑不舉者、一併治罪不宥 祠祭清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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