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六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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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不許蓋造九五間數。

    一品二品、廳堂各七間。

    六品至九品、廳堂棟梁、止用粉青刷飾。

    庶民所居房屋從屋、雖十所、二十所、隨所宜蓋、但不得過三間 ○正統十二年令、庶民房屋架多而間少者、不在禁限 凡車輿。

    洪武元年定、並不得雕飾龍鳳紋。

    職官一品至三品、許用間金妝飾。

    銀螭。

    繡帶青幔。

    四品五品、素獅頭。

    繡帶青幔。

    六品至九品、用素雲頭。

    素帶青幔。

    轎子、比同車製。

    庶民車用黑油、齊頭平頂。

    皂幔。

    轎子、比同車製。

    並不許用雲頭 ○六年、令凡舟車坐轎、除紅漆外。

    許雜色漆飾。

    五品以上、車用青幔。

    餘並不許。

    其坐轎止許婦人、及官民老疾者乘之 ○景泰四年、令在京三品以上、許乘轎。

    其餘不許違例。

    在外各衙門俱不許乘轎 ○弘治七年、申明兩京及在外文武官員。

    除奉有旨、及文武例應乘轎者、止許四人扛擡。

    其兩京五府管事、並內外鎮守守備等項、公侯伯都督等官、不分老少、皆不許乘轎。

    違例乘轎、及擅用八人者、指實奏聞 ○萬曆三年奏準、武職衙門、及勳戚等官、俱不許僭用四人帷轎、與肩輿、及擅用交床上馬。

    違者聽科道官、及巡視衙門、參奏重處。

    指揮以下、京衛調外衛。

    外衛調邊衛。

    俱帶俸差操 凡傘蓋。

    洪武元年、令庶民並不得用羅絹涼傘。

    許用油紙雨傘 ○三年、令京城內一品二品、許用傘蓋。

    其餘止許用雨傘。

    京城外、聽用之 ○十六年、令尚書、侍郎、左右都禦史、通政使、太常卿、應天府尹、國子祭酒、翰林等學士、許張傘蓋 ○二十六年定、一品二品、銀浮屠頂、茶褐羅表、紅絹裏、三簷。

    三品四品、用紅浮屠頂、茶褐羅表、紅絹裏、三簷。

    以上傘蓋、俱用黑色茶褐。

    雨傘、俱用紅油絹。

    五品、用紅浮屠頂、青羅表、紅絹裏、兩簷。

    雨傘同四品。

    六品至九品、用紅浮屠頂、青絹表、紅絹裏、兩簷。

    雨傘俱用油紙 ○三十五年、申明官員傘蓋、不許用金繡硃紅妝飾。

    公侯駙馬伯、與一品二品同 ○成化九年、令兩京官員、油傘遇雨任用。

    其涼傘、京城內不許張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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