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六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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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白澤
(見圖)
文官花樣
仙鶴
(見圖)
錦雞
(見圖)
孔雀
(見圖)
雲鴈
(見圖)
白鷴
(見圖)
鷺鷥
(見圖)
鸂鶒
(見圖)
黃鸝
(見圖)
鵪鶉
(見圖)
練鵲
(見圖)
風憲官花樣
獬豸
(見圖)
武官花樣
獅子
(見圖)
虎豹
(見圖)
熊羆
(見圖)
彪
(見圖)
犀牛
(見圖)
海馬
(見圖)
忠靜冠服
嘉靖七年定
忠靜冠、即古玄冠。
冠匡如制。
以烏紗冒之。
兩山俱列於後。
冠頂仍方。
中微起三梁、各壓以金線。
邊以金緣之。
四品以下去金。
邊以淺色絲線緣之 忠靜服、即古玄端服。
色改用深青。
以紵絲紗羅為之。
三品以上用雲。
四品以下用素。
邊緣以藍青。
前後飾以本等花羕補子 深衣、用玉色 素帶、如古大夫之帶制。
青表、綠緣邊並裏 素履、色用青、綠絛結。
白襪 凡王府將軍中尉、及左右長史審理正副紀善教授等官、俱以品官之制服之。
儀賓不得概服。
在京七品以上官、及八品以下翰林院、國子監、行人司官、在外方面官、各府堂官州縣正官、儒學教官、及武官都督以上、許服。
其餘不許 忠靜冠圖 (見圖) 忠靜服圖 聖諭如麒麟服有加則賜補子花樣隨品 (見圖) 深衣圖 素帶圖 (見圖) 素履圖 (見圖) 儀賓冠服 儀賓朝服公服常服、俱照品級、與文武官同。
惟笏皆用象牙。
常服花樣、視武官 弘治十三年定 郡主儀賓、鈒花金帶。
胸背獅子。
縣主儀賓、鈒花金帶。
郡君儀賓、光素金帶。
胸背俱虎豹。
縣君儀賓、鈒花銀帶。
鄉君儀賓、光素銀帶。
胸背俱彪。
故違僭用者、革去冠帶、戴平頭巾、於本處儒學讀書習禮三年、方許復職 命婦冠服 禮服 凡命婦入內朝見 君後、在家見舅姑並夫、及祭祀、則服禮服 洪武五年定 凡命婦圓衫、以紅羅為之。
繡重雉為等第。
一品九等。
一品八等。
二品七等。
四品六等。
五品五等。
六品四等。
七品三等。
其餘不用繡雉 二十四年定 命婦冠服、公侯伯與一品同。
大袖衫、用真紅色。
一品至五品、紵絲綾羅隨用。
六品至九品、綾羅紬絹隨用。
霞帔褙子、皆用深青匹。
公侯及一品二品、金繡雲霞翟文。
三品四品、金繡雲霞孔雀文。
五品、繡雲霞鴛鴦文。
六品七品、繡雲霞練鵲文 ○大袖衫、領闊三寸。
兩領直下一尺間綴紐子三。
前身長四尺一寸二分。
後身長五尺一寸、內九寸八分、行則摺起、末綴紐子二、紐在掩紐之下、拜則放之。
袖長三尺二寸二分、根闊一尺、口闊三尺五分。
落摺一尺一寸五分。
掩紐二、就用衫料、連尖長二寸七分、闊二寸五分、各於領下一尺六寸九分處綴之。
於掩下各綴紐門一、以紐住摺起後身之餘者。
兜子、亦用衫料兩塊斜裁、上尖下平、連尖長一尺六寸三分、每塊下平處、各闊一尺五分、縫合、於領下一尺七分處綴之。
上綴尖皆縫合、以藏霞帔後垂之末者。
霞帔二條、各長五尺七寸、闊三寸二分、各繡禽七、隨品級用、前四後三各繡、臨末左右取尖長二寸七分、前後分垂、橫綴青羅襻子、牽聯並之、前垂三尺三寸五分、尖綴墜子一、後垂二尺三寸五分、臨末插兜子內藏之。
墜子、中鈒花禽一。
四面雲霞文。
禽如霞帔隨品級用。
笏、以象牙為之、圓首方腳、長六寸四分、闊一寸五分、厚一分五釐 二十六年
冠匡如制。
以烏紗冒之。
兩山俱列於後。
冠頂仍方。
中微起三梁、各壓以金線。
邊以金緣之。
四品以下去金。
邊以淺色絲線緣之 忠靜服、即古玄端服。
色改用深青。
以紵絲紗羅為之。
三品以上用雲。
四品以下用素。
邊緣以藍青。
前後飾以本等花羕補子 深衣、用玉色 素帶、如古大夫之帶制。
青表、綠緣邊並裏 素履、色用青、綠絛結。
白襪 凡王府將軍中尉、及左右長史審理正副紀善教授等官、俱以品官之制服之。
儀賓不得概服。
在京七品以上官、及八品以下翰林院、國子監、行人司官、在外方面官、各府堂官州縣正官、儒學教官、及武官都督以上、許服。
其餘不許 忠靜冠圖 (見圖) 忠靜服圖 聖諭如麒麟服有加則賜補子花樣隨品 (見圖) 深衣圖 素帶圖 (見圖) 素履圖 (見圖) 儀賓冠服 儀賓朝服公服常服、俱照品級、與文武官同。
惟笏皆用象牙。
常服花樣、視武官 弘治十三年定 郡主儀賓、鈒花金帶。
胸背獅子。
縣主儀賓、鈒花金帶。
郡君儀賓、光素金帶。
胸背俱虎豹。
縣君儀賓、鈒花銀帶。
鄉君儀賓、光素銀帶。
胸背俱彪。
故違僭用者、革去冠帶、戴平頭巾、於本處儒學讀書習禮三年、方許復職 命婦冠服 禮服 凡命婦入內朝見 君後、在家見舅姑並夫、及祭祀、則服禮服 洪武五年定 凡命婦圓衫、以紅羅為之。
繡重雉為等第。
一品九等。
一品八等。
二品七等。
四品六等。
五品五等。
六品四等。
七品三等。
其餘不用繡雉 二十四年定 命婦冠服、公侯伯與一品同。
大袖衫、用真紅色。
一品至五品、紵絲綾羅隨用。
六品至九品、綾羅紬絹隨用。
霞帔褙子、皆用深青匹。
公侯及一品二品、金繡雲霞翟文。
三品四品、金繡雲霞孔雀文。
五品、繡雲霞鴛鴦文。
六品七品、繡雲霞練鵲文 ○大袖衫、領闊三寸。
兩領直下一尺間綴紐子三。
前身長四尺一寸二分。
後身長五尺一寸、內九寸八分、行則摺起、末綴紐子二、紐在掩紐之下、拜則放之。
袖長三尺二寸二分、根闊一尺、口闊三尺五分。
落摺一尺一寸五分。
掩紐二、就用衫料、連尖長二寸七分、闊二寸五分、各於領下一尺六寸九分處綴之。
於掩下各綴紐門一、以紐住摺起後身之餘者。
兜子、亦用衫料兩塊斜裁、上尖下平、連尖長一尺六寸三分、每塊下平處、各闊一尺五分、縫合、於領下一尺七分處綴之。
上綴尖皆縫合、以藏霞帔後垂之末者。
霞帔二條、各長五尺七寸、闊三寸二分、各繡禽七、隨品級用、前四後三各繡、臨末左右取尖長二寸七分、前後分垂、橫綴青羅襻子、牽聯並之、前垂三尺三寸五分、尖綴墜子一、後垂二尺三寸五分、臨末插兜子內藏之。
墜子、中鈒花禽一。
四面雲霞文。
禽如霞帔隨品級用。
笏、以象牙為之、圓首方腳、長六寸四分、闊一寸五分、厚一分五釐 二十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