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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斤。
今一斤二百斤。
黑砂糖一百二十斤 南京各衛倉。
小麥一萬石。
每石、折銀四錢 南京庫農桑絲折絹、三十疋二尺 南京庫折銀草、五十七萬包。
每包折銀三分 南京定場馬草、二十萬包 池州府 南京禦馬監。
豆五百石。
今無徵 長安四門倉。
米四千二百七十六石。
今無徵 南京各衛倉。
原額米一萬五千石。
今一萬一千一百四十二石。
黑豆一萬四千五百二十四石。
今九千七百七石 南京飛熊衛倉。
黑豆九百八十三石 南京神樂觀。
原額小麥六百石。
今二百七十八石 南京各衛倉。
小麥四百九十二石 南京供用庫。
原額芽茶一千斤。
今二千斤。
黃蠟五百七十五斤。
今五百斤 南京光祿寺。
原額蜂蜜三百斤。
今四百斤。
黑砂糖一百一十斤 南京定場馬草、三萬包 太平府 南京禦馬監。
黑豆五百石。
菉豆二百石。
細稻草一萬包。
今俱停徵 南京各衛倉。
原額米二千六百石。
今本折米共三千七百六十九石。
黃豆二千石。
無徵。
黑豆一千六百三十八石四鬥七升。
今一千一百八十石 南京神樂觀。
原額黃豆一百六十石。
今一百二十二石五鬥 南京光祿寺。
原額菉豆四百四十石。
今二十石 南京犧牲所。
黃豆二百豆。
今停徵 南京各衛倉。
原額小麥二千五百石。
今一千九百石 南京酒醋麵局。
原額小麥一百石。
今一百五十石 南京庫、農桑絹、一百一十六疋二丈六尺三寸九分四釐 南京定場馬草、一十一萬包 南京供用庫。
原額芝麻一百石。
今三百石 南京國子監。
菉豆一百石 安慶府 南京各衛倉。
秋糧米一萬四千石。
內派剩米二百一十石。
折銀解太倉銀庫 南京光祿寺司牲司馬草、原額三萬包。
今四千包 南京禦馬監。
細稻草五千包。
今無徵 南京定場馬草、原額三萬包。
今五萬五千包 廣德州 南京各衛倉。
原額米五千石。
今一千八百八十四石。
黑豆一千六十石。
原額小麥二千五百石。
每石、折銀四錢 南京神樂觀。
原額芝麻三十石。
今二十二石六鬥 南京供用庫。
黃豆三百石。
今無徵。
菉豆三百石。
原額黃蠟八百三十斤。
今五百斤。
葉茶八百斤。
今三百斤 南京承運庫。
夏稅絲一百一十六斤二錢九分六釐二毫。
農桑絹一十九疋一丈六尺七寸 南京光祿寺。
細稻草、原額二萬五千包。
今一千三百八十五包 南京各場草、原額二萬包。
今四萬二千三百二十包 徐州 南京庫折銀草、五萬包。
今停徵 南京供用庫。
黃蠟二百斤。
葉茶二百斤 滁州 南京犧牲所。
原額糙粳米七百三十石。
今五百八十石。
稻穀五十石、準米二十五石 南京供用庫。
芝麻七百名。
今停徵。
黃蠟三百斤 南京各衛倉。
原額米二十石。
今黑豆四百五十二石 南京庫折銀草、一萬一千包。
每包、折銀三分。
今停徵 南京定場馬草、一萬包 南京酒醋麵局。
原額黃豆六百石。
今四百八石 南京犧牲所。
細稻草一萬五千包 南京禦馬監。
黑豆五十石。
菉豆五十石。
葉茶二百斤。
今俱無徵 和州 南京犧牲所。
糙粳米七百二十石 南京供用庫。
原額黃蠟一百七十斤。
今二百斤。
葉茶二百斤。
今三百斤 南京定場草。
一千四百四十包 南京錦衣衛馴象千戶所 南京光祿寺。
夏稅番麥、六十石四鬥八升四合六勺 糧長勘合 永樂十九年、令各處糧長勘合、暫於本部宣諭、給與勘合。
每歲先於上年十二月終、咨戶部奏請敕諭、齎赴本部宣諭訖、具本差官齎繳。
其勘合待各糧長糧完之日、具本銷繳 ○正統二年、令各處所差吏、於本部關領糧長勘合。
關畢、即以原齎本投南京通政司、轉送通政司類奏 ○嘉靖十一年題準、宣諭敕書、本部預期、責差的當官員、或付順差人員、齎赴各布政司、分投差官、轉齎宣諭。
糧長勘合、隨敕發領。
取具各該官司依擬結狀繳照。
不必再令糧長吏典赴京聽候、有誤徵解。
仍行浙江、江西二布政司、查照施行 草場 中軍都督府中和橋馬草場【正德八年革】 金川門馬草場【正德八年革】 清涼門馬草場【正德八年添設】 錦衣衛通濟門馬草場 錦衣衛通濟門象草場【成化六年革】 宣德八年議準、南京錦衣等衛所草場、令各衛所、每處撥軍餘五名、辦事官吏各一員名、專一守門、關防出入。
都督府及本部、各委官一員提督。
禦史主事各一員巡視 ○十年、令都察院副都禦史一員、總理南京各倉、並各象馬房草場。
其江北應天等五衛、及鳳陽府、各差郎中、或員外郎、或主事一員、禦史一員、專一提督收放。
其郎中等官三年一代。
禦史、一年一代 ○正德八年奏準、中和橋金川門草場、每草一萬包、該竹一百根、止收竹價銀三兩八錢。
每一坊基、用銀三十六兩、買杉篙六百根鋪墊。
所堆支盡、仍留以後鋪墊。
朽則依數易換。
餘剩銀兩、發應天府收貯、以備修倉支用 ○十三年題準、南京錦衣衛、原撥牧象太平寧國高淳等府縣湖地。
除太平府地、辦納河泊所、並北京 內府丁字庫課料外。
其餘委官踏勘。
已成田者、每畝徵銀一分五釐。
係草灘者、砍草賣銀、通解本部、預備該衛賑濟、並修理 鑾駕等庫 草料 凡南京各衛所馬草、每年二月、本部查勘會計該用數目、五月咨戶部定奪 ○凡南京錦衣衛馴象所、養象蘆根茭草。
應天等府於歲糧額內、改撥大小麥、隨糧運赴本衛象房、與稻草相兼支用 ○嘉靖六年、令浙江應天蘇州等司府州縣、徵解戶部定場馬草、每包隨草席、並腳價、徵銀一分八釐解部 ○十年議準、南京 禦馬監料豆稻草、自本年為始。
將收到空地租銀一千一十兩二錢五分內、除九百三十三兩一錢二分、與買辦草料養馬。
餘聽該監修理馬監支用。
其太平蘇州等府、原派納該監料豆、六百石、稻草六萬包、改派定場草項下輸納 ○又題準、浦子口馬疋草料、將武德衛倉基、改作草場。
其原派南京草料、改撥彼處上納。
仍將橫海應天二倉官攢、推委一員帶管、依期收放 ○又題準、蘇常等府起解草價、照依安慶等府定場草、每包、徵銀一分八釐。
細稻草、每包徵銀二分 ○十二年題準、南京 禦馬監錢糧有餘、其原派黃菉二豆、照例徵銀貯庫、以備缺乏收買 ○十六年題準、池河營馬疋草料豆料、比照浦子口事例、每年於額派南京各衛倉數內、改撥飛熊衛屯倉上納。
草束照例、行監督鳳陽倉糧委官、召商收買。
就令該衛屯倉攢典帶管 ○十七年議準、南京 禦馬監地畝租銀一千七百八十一兩五錢一分零。
管理草場官、督令各衛所、徵解本部、轉發銀庫收貯。
每年本部委官、會同科道官、覈實該監馬疋、合用草料若幹、行令鋪戶、於該監倉場四季上納價銀、先儘租銀支放。
不足、就將本部原收該監改派草價銀輳給。
若各衛所委官佃戶、及該監管事人等、有隱漏侵欺等項情弊、聽巡視科道、及本部委官參治 ○三十五年題準、南京各營衛騎操馬匹、將中和清涼二場、見在草、一百八十餘萬、每月給放本色十五包。
折色十五包。
每包折銀一分。
其各營衛、每年會計、共該草九十餘萬。
分派應天等府、浙江布政司、徵銀解部。
召商買納。
以後年分召買量減一半 ○三十九年題準、馬匹草料、下場收放、以上操日為始。
上操以本部明文到日為始。
內分三班、頭班者四七月。
二班者五八月。
三班者六九月。
仍候中府照會糧單到部、將分定班次下場。
又買補騎操馬匹。
每年遇年操倒死、兵部車駕司行文馬戶買補。
會同科道驗訖、印發各軍領養。
其草料亦聽兵部明文、以驗準之日為始、收幫 ○四十三年、令寧國、池州、太平三府、將額派黑豆二萬二千石、自嘉靖四十三年為始、照舊徵收本色解納、聽候支放 銀庫 弘治八年題準、本部將折俸、並紙價等銀、修蓋庫藏一所、收貯銀兩。
每年委主事一員、監督收放。
上元等縣僉點門子一十二名看守 ○嘉靖四十一年題準、南京戶部銀庫收銀、止照正數。
不得以備解等項加添。
管庫官差滿、與接管官交盤、行禦史給事中各一員、公同查盤 ○隆慶二年題準、南京戶部庫貯贓罰成色金、減存辦料銀、聽漕運衙門取用。
石灰山關餘鈔銀、茶引銀、並飛熊等衛屯倉折席、總督衙門贓罰、及羨餘銀兩。
俱聽該部存留、以備修理衙門、並各項公用。
卷送京畿道查刷。
管庫主事、比照太倉事例、每十日輪流郎中一員、協同收放。
收貯各項銀兩、照依年分、挨次放支 ○萬曆四年題準、添鑄南京戶部監督銀庫關防一顆。
該部將在庫銀兩、行委陪庫郎中、接管主事、會同巡視科道官、公同秤盤。
先儘大錠、另一百萬兩。
每二千兩裝盛一匣、收入庫中、作為老庫封貯。
差滿秤盤交代。
其餘並新收銀兩、聽備支放。
積有羨餘、盡數報部、作正支銷 派納絹布 嘉靖八年題準、各司派納南京布疋、除 內府庫照舊徵解本色外。
其餘綿布一疋、折徵銀三錢。
苧布一疋、折收銀二錢。
類解本部、貯庫放支 ○二十八年議準、南京戶部、自嘉靖二十九年為始。
查照原議承運庫絹。
除湖廣浙江原坐本色、及福建窵遠、照舊折價外。
其應天、並直隸徽州、松江、蘇州、寧國、太平府、廣德州、折色絹、於內量改一半本色。
五千五百六十九疋。
甲字庫湖廣江西折色綿布、各於內量改本色一萬疋。
丙字庫湖廣綿花絨、於內量改本色二萬五千斤。
其餘照舊折價解部。
以備文武官四八月折俸。
並賞賜軍士等項支用 ○四十年議準、江西布政司、並徽州府、各本色苧布。
應天、蘇州、徽州、松江四府、各本色絹。
自四十為始年、暫徵本色。
送南京戶部、以備年例供應○又議準、南京官軍絹布折銀自四十一年為始。
仍舊例、每絹一疋、折銀七錢。
苧布一疋、折銀二錢 ○四十五年、令南京戶部、每年會計綿苧二布歲額、共該若幹。
內府應用若幹。
照舊解納本色。
給賞軍士若幹。
悉令改解折色。
收貯戶部聽用 ○隆慶元年、令南京甲字庫綿苧二布。
承運庫絹疋。
亦暫照前派徵折色三年。
議定銀數上納 ○三年、令浙江紹興府、隆慶三年、額解承運庫白絹六百三十餘疋、每歲仍徵本色解納。
仍行該省、並江西、湖廣、福建、應天、蘇、松、各司府、將嘉靖四十五年以前拖欠、並隆慶三年以後、見徵承運庫黃絹、甲字庫苧布、俱徵完解部。
與庫貯本色絹疋間支 ○五年、令浙江、江西、湖廣、南直隸各司府、將隆慶五年應解絹疋、俱改徵本色。
解送南京戶部。
轉送承運庫、染造袍服等項應用。
以後絹疋、候隆慶六年會派另徵。
若該庫本色有餘、折色不敷、臨期該部再行題請 ○萬曆三年、令以後應徵絹疋、仍舊徵解本色。
聽候支用。
南京戶部、將揀下不堪絲絹、並各銅錢、斟酌搭放各官未支折俸。
自隆慶四年正月起、至萬曆元年十二月終止、挨年補給。
其萬曆三年應支折俸。
將見在折色銀兩先給。
不足者、照舊例、給與本色 內庫課鈔 凡各處額辦南京一應錢帛物料、俱送甲乙丙丁等庫。
差禦史主事各一員、公同內官庫官人等驗收 ○凡各處額辦商稅魚茶課鈔解部。
運送南京寶鈔廣惠庫交納 ○凡上新河鈔關船料鈔、按月解部。
轉送南京 內府天財庫交納 ○凡甲字等九庫、季報文冊。
每季本部咨繳戶部查照 ○洪武二十四年、令三山門外塌房、許停積各處客商貨物。
分定各坊廂長看守。
其貨物以三十分為率、內除一分、官收稅錢。
再出免牙錢一分、房錢一分、與看守者收用。
貨物聽客商自賣。
其小民鬻販者、不入塌房投稅 ○永樂六年、令六畜場塌房課鈔、江東宣課司帶收進納 ○十年、令應天府都稅司、分官提調三山門外塌房、收辦課鈔 ○正德十四年議準、上新河等鈔關、並五城兵馬司、每年收到船料房價銀、及各省府州縣歲解額鈔折價解部、會同科道官、給與鋪戶應得鈔價、買鈔進納該庫。
餘銀扣除買米支用 ○十六年題準、都稅司等處鈔貫、自十四年以後、止收本等折腰鈔錠、按季解納 ○嘉靖八年題準、內府看守庫藏鋪戶、止僉八十名、解部轉發。
每年分作三班應役。
不許額外私自借撥。
並擅行勾取。
有司亦不許朦朧徑解。
違者、本部及巡視科道等官、參奏治罪 ○又題準、南京各門庫、及三山龍江等處內官、每處存留二三員管事。
以後增添數多、俱令挨次候缺、奏請填補。
其家人不許在內宿歇、因而偷盜夾帶財物。
其把門官軍、並巡視官校容縱者、一體究問 ○令浙江湖州府額辦丙字庫串五絲一千二百五十斤。
自本年為始、徑解織染所。
聽科道官、本部委官、監同秤收。
神帛堂自行揀驗應用。
其不敷絲一千二百六斤四兩。
動支北新關稅課餘銀、委官收買送納 ○凡應天府所屬龍江關、石灰關、江東巡檢司、□埠巡檢司、大勝關、三山門水關、上方門水關、馴象門水關、每歲共收船料鈔七十四萬一千三百一十八貫、解部。
轉送南京 內府天財庫交納 ○九年題準、南京 內府各衙門所用物料、先儘甲字等庫見貯數內會支。
不敷、或移文齎價、於產有地方收買。
或量派上元江寧二縣買辦 ○十年題準、本部委官、公同巡視等官、看驗各庫先年積貯物料、有應變染、應造用、應準折者、悉聽從宜酌用。
如果不敷、始具數、聽各衙門奏請定奪 ○題準、房鈔園鈔查果坍塌無存者、準與分豁 ○十二年議準、南京五城房課鈔、照舊及時徵解。
其上新河廊房二百五號、查果入江是實、房鈔二千六百七十貫、準為裁革。
火燒倒塌遺址、除原主耕種辦納原鈔外。
其餘量減一半、召人佃居辦鈔。
毋得強令無幹包陪。
見在房屋、督令人戶及時修理。
不許任其傾倒、圖免課鈔 ○十七年題準、房鈔每貫、折徵銀六毫。
其公用過房地額鈔、俱與除免 ○十九年議準、龍江大勝石灰山三關、江東□埠二巡檢司、龍江裏外各處河泊所、歲辦船料魚課、並酒醋等鈔貫。
各照兵馬司房鈔事例。
每鈔一貫、折徵銀六毫。
就令經手人役、煎銷成錠、按季解南京銀庫收貯。
相兼銅錢、支給鋪戶收領應用 ○四
今一斤二百斤。
黑砂糖一百二十斤 南京各衛倉。
小麥一萬石。
每石、折銀四錢 南京庫農桑絲折絹、三十疋二尺 南京庫折銀草、五十七萬包。
每包折銀三分 南京定場馬草、二十萬包 池州府 南京禦馬監。
豆五百石。
今無徵 長安四門倉。
米四千二百七十六石。
今無徵 南京各衛倉。
原額米一萬五千石。
今一萬一千一百四十二石。
黑豆一萬四千五百二十四石。
今九千七百七石 南京飛熊衛倉。
黑豆九百八十三石 南京神樂觀。
原額小麥六百石。
今二百七十八石 南京各衛倉。
小麥四百九十二石 南京供用庫。
原額芽茶一千斤。
今二千斤。
黃蠟五百七十五斤。
今五百斤 南京光祿寺。
原額蜂蜜三百斤。
今四百斤。
黑砂糖一百一十斤 南京定場馬草、三萬包 太平府 南京禦馬監。
黑豆五百石。
菉豆二百石。
細稻草一萬包。
今俱停徵 南京各衛倉。
原額米二千六百石。
今本折米共三千七百六十九石。
黃豆二千石。
無徵。
黑豆一千六百三十八石四鬥七升。
今一千一百八十石 南京神樂觀。
原額黃豆一百六十石。
今一百二十二石五鬥 南京光祿寺。
原額菉豆四百四十石。
今二十石 南京犧牲所。
黃豆二百豆。
今停徵 南京各衛倉。
原額小麥二千五百石。
今一千九百石 南京酒醋麵局。
原額小麥一百石。
今一百五十石 南京庫、農桑絹、一百一十六疋二丈六尺三寸九分四釐 南京定場馬草、一十一萬包 南京供用庫。
原額芝麻一百石。
今三百石 南京國子監。
菉豆一百石 安慶府 南京各衛倉。
秋糧米一萬四千石。
內派剩米二百一十石。
折銀解太倉銀庫 南京光祿寺司牲司馬草、原額三萬包。
今四千包 南京禦馬監。
細稻草五千包。
今無徵 南京定場馬草、原額三萬包。
今五萬五千包 廣德州 南京各衛倉。
原額米五千石。
今一千八百八十四石。
黑豆一千六十石。
原額小麥二千五百石。
每石、折銀四錢 南京神樂觀。
原額芝麻三十石。
今二十二石六鬥 南京供用庫。
黃豆三百石。
今無徵。
菉豆三百石。
原額黃蠟八百三十斤。
今五百斤。
葉茶八百斤。
今三百斤 南京承運庫。
夏稅絲一百一十六斤二錢九分六釐二毫。
農桑絹一十九疋一丈六尺七寸 南京光祿寺。
細稻草、原額二萬五千包。
今一千三百八十五包 南京各場草、原額二萬包。
今四萬二千三百二十包 徐州 南京庫折銀草、五萬包。
今停徵 南京供用庫。
黃蠟二百斤。
葉茶二百斤 滁州 南京犧牲所。
原額糙粳米七百三十石。
今五百八十石。
稻穀五十石、準米二十五石 南京供用庫。
芝麻七百名。
今停徵。
黃蠟三百斤 南京各衛倉。
原額米二十石。
今黑豆四百五十二石 南京庫折銀草、一萬一千包。
每包、折銀三分。
今停徵 南京定場馬草、一萬包 南京酒醋麵局。
原額黃豆六百石。
今四百八石 南京犧牲所。
細稻草一萬五千包 南京禦馬監。
黑豆五十石。
菉豆五十石。
葉茶二百斤。
今俱無徵 和州 南京犧牲所。
糙粳米七百二十石 南京供用庫。
原額黃蠟一百七十斤。
今二百斤。
葉茶二百斤。
今三百斤 南京定場草。
一千四百四十包 南京錦衣衛馴象千戶所 南京光祿寺。
夏稅番麥、六十石四鬥八升四合六勺 糧長勘合 永樂十九年、令各處糧長勘合、暫於本部宣諭、給與勘合。
每歲先於上年十二月終、咨戶部奏請敕諭、齎赴本部宣諭訖、具本差官齎繳。
其勘合待各糧長糧完之日、具本銷繳 ○正統二年、令各處所差吏、於本部關領糧長勘合。
關畢、即以原齎本投南京通政司、轉送通政司類奏 ○嘉靖十一年題準、宣諭敕書、本部預期、責差的當官員、或付順差人員、齎赴各布政司、分投差官、轉齎宣諭。
糧長勘合、隨敕發領。
取具各該官司依擬結狀繳照。
不必再令糧長吏典赴京聽候、有誤徵解。
仍行浙江、江西二布政司、查照施行 草場 中軍都督府中和橋馬草場【正德八年革】 金川門馬草場【正德八年革】 清涼門馬草場【正德八年添設】 錦衣衛通濟門馬草場 錦衣衛通濟門象草場【成化六年革】 宣德八年議準、南京錦衣等衛所草場、令各衛所、每處撥軍餘五名、辦事官吏各一員名、專一守門、關防出入。
都督府及本部、各委官一員提督。
禦史主事各一員巡視 ○十年、令都察院副都禦史一員、總理南京各倉、並各象馬房草場。
其江北應天等五衛、及鳳陽府、各差郎中、或員外郎、或主事一員、禦史一員、專一提督收放。
其郎中等官三年一代。
禦史、一年一代 ○正德八年奏準、中和橋金川門草場、每草一萬包、該竹一百根、止收竹價銀三兩八錢。
每一坊基、用銀三十六兩、買杉篙六百根鋪墊。
所堆支盡、仍留以後鋪墊。
朽則依數易換。
餘剩銀兩、發應天府收貯、以備修倉支用 ○十三年題準、南京錦衣衛、原撥牧象太平寧國高淳等府縣湖地。
除太平府地、辦納河泊所、並北京 內府丁字庫課料外。
其餘委官踏勘。
已成田者、每畝徵銀一分五釐。
係草灘者、砍草賣銀、通解本部、預備該衛賑濟、並修理 鑾駕等庫 草料 凡南京各衛所馬草、每年二月、本部查勘會計該用數目、五月咨戶部定奪 ○凡南京錦衣衛馴象所、養象蘆根茭草。
應天等府於歲糧額內、改撥大小麥、隨糧運赴本衛象房、與稻草相兼支用 ○嘉靖六年、令浙江應天蘇州等司府州縣、徵解戶部定場馬草、每包隨草席、並腳價、徵銀一分八釐解部 ○十年議準、南京 禦馬監料豆稻草、自本年為始。
將收到空地租銀一千一十兩二錢五分內、除九百三十三兩一錢二分、與買辦草料養馬。
餘聽該監修理馬監支用。
其太平蘇州等府、原派納該監料豆、六百石、稻草六萬包、改派定場草項下輸納 ○又題準、浦子口馬疋草料、將武德衛倉基、改作草場。
其原派南京草料、改撥彼處上納。
仍將橫海應天二倉官攢、推委一員帶管、依期收放 ○又題準、蘇常等府起解草價、照依安慶等府定場草、每包、徵銀一分八釐。
細稻草、每包徵銀二分 ○十二年題準、南京 禦馬監錢糧有餘、其原派黃菉二豆、照例徵銀貯庫、以備缺乏收買 ○十六年題準、池河營馬疋草料豆料、比照浦子口事例、每年於額派南京各衛倉數內、改撥飛熊衛屯倉上納。
草束照例、行監督鳳陽倉糧委官、召商收買。
就令該衛屯倉攢典帶管 ○十七年議準、南京 禦馬監地畝租銀一千七百八十一兩五錢一分零。
管理草場官、督令各衛所、徵解本部、轉發銀庫收貯。
每年本部委官、會同科道官、覈實該監馬疋、合用草料若幹、行令鋪戶、於該監倉場四季上納價銀、先儘租銀支放。
不足、就將本部原收該監改派草價銀輳給。
若各衛所委官佃戶、及該監管事人等、有隱漏侵欺等項情弊、聽巡視科道、及本部委官參治 ○三十五年題準、南京各營衛騎操馬匹、將中和清涼二場、見在草、一百八十餘萬、每月給放本色十五包。
折色十五包。
每包折銀一分。
其各營衛、每年會計、共該草九十餘萬。
分派應天等府、浙江布政司、徵銀解部。
召商買納。
以後年分召買量減一半 ○三十九年題準、馬匹草料、下場收放、以上操日為始。
上操以本部明文到日為始。
內分三班、頭班者四七月。
二班者五八月。
三班者六九月。
仍候中府照會糧單到部、將分定班次下場。
又買補騎操馬匹。
每年遇年操倒死、兵部車駕司行文馬戶買補。
會同科道驗訖、印發各軍領養。
其草料亦聽兵部明文、以驗準之日為始、收幫 ○四十三年、令寧國、池州、太平三府、將額派黑豆二萬二千石、自嘉靖四十三年為始、照舊徵收本色解納、聽候支放 銀庫 弘治八年題準、本部將折俸、並紙價等銀、修蓋庫藏一所、收貯銀兩。
每年委主事一員、監督收放。
上元等縣僉點門子一十二名看守 ○嘉靖四十一年題準、南京戶部銀庫收銀、止照正數。
不得以備解等項加添。
管庫官差滿、與接管官交盤、行禦史給事中各一員、公同查盤 ○隆慶二年題準、南京戶部庫貯贓罰成色金、減存辦料銀、聽漕運衙門取用。
石灰山關餘鈔銀、茶引銀、並飛熊等衛屯倉折席、總督衙門贓罰、及羨餘銀兩。
俱聽該部存留、以備修理衙門、並各項公用。
卷送京畿道查刷。
管庫主事、比照太倉事例、每十日輪流郎中一員、協同收放。
收貯各項銀兩、照依年分、挨次放支 ○萬曆四年題準、添鑄南京戶部監督銀庫關防一顆。
該部將在庫銀兩、行委陪庫郎中、接管主事、會同巡視科道官、公同秤盤。
先儘大錠、另一百萬兩。
每二千兩裝盛一匣、收入庫中、作為老庫封貯。
差滿秤盤交代。
其餘並新收銀兩、聽備支放。
積有羨餘、盡數報部、作正支銷 派納絹布 嘉靖八年題準、各司派納南京布疋、除 內府庫照舊徵解本色外。
其餘綿布一疋、折徵銀三錢。
苧布一疋、折收銀二錢。
類解本部、貯庫放支 ○二十八年議準、南京戶部、自嘉靖二十九年為始。
查照原議承運庫絹。
除湖廣浙江原坐本色、及福建窵遠、照舊折價外。
其應天、並直隸徽州、松江、蘇州、寧國、太平府、廣德州、折色絹、於內量改一半本色。
五千五百六十九疋。
甲字庫湖廣江西折色綿布、各於內量改本色一萬疋。
丙字庫湖廣綿花絨、於內量改本色二萬五千斤。
其餘照舊折價解部。
以備文武官四八月折俸。
並賞賜軍士等項支用 ○四十年議準、江西布政司、並徽州府、各本色苧布。
應天、蘇州、徽州、松江四府、各本色絹。
自四十為始年、暫徵本色。
送南京戶部、以備年例供應○又議準、南京官軍絹布折銀自四十一年為始。
仍舊例、每絹一疋、折銀七錢。
苧布一疋、折銀二錢 ○四十五年、令南京戶部、每年會計綿苧二布歲額、共該若幹。
內府應用若幹。
照舊解納本色。
給賞軍士若幹。
悉令改解折色。
收貯戶部聽用 ○隆慶元年、令南京甲字庫綿苧二布。
承運庫絹疋。
亦暫照前派徵折色三年。
議定銀數上納 ○三年、令浙江紹興府、隆慶三年、額解承運庫白絹六百三十餘疋、每歲仍徵本色解納。
仍行該省、並江西、湖廣、福建、應天、蘇、松、各司府、將嘉靖四十五年以前拖欠、並隆慶三年以後、見徵承運庫黃絹、甲字庫苧布、俱徵完解部。
與庫貯本色絹疋間支 ○五年、令浙江、江西、湖廣、南直隸各司府、將隆慶五年應解絹疋、俱改徵本色。
解送南京戶部。
轉送承運庫、染造袍服等項應用。
以後絹疋、候隆慶六年會派另徵。
若該庫本色有餘、折色不敷、臨期該部再行題請 ○萬曆三年、令以後應徵絹疋、仍舊徵解本色。
聽候支用。
南京戶部、將揀下不堪絲絹、並各銅錢、斟酌搭放各官未支折俸。
自隆慶四年正月起、至萬曆元年十二月終止、挨年補給。
其萬曆三年應支折俸。
將見在折色銀兩先給。
不足者、照舊例、給與本色 內庫課鈔 凡各處額辦南京一應錢帛物料、俱送甲乙丙丁等庫。
差禦史主事各一員、公同內官庫官人等驗收 ○凡各處額辦商稅魚茶課鈔解部。
運送南京寶鈔廣惠庫交納 ○凡上新河鈔關船料鈔、按月解部。
轉送南京 內府天財庫交納 ○凡甲字等九庫、季報文冊。
每季本部咨繳戶部查照 ○洪武二十四年、令三山門外塌房、許停積各處客商貨物。
分定各坊廂長看守。
其貨物以三十分為率、內除一分、官收稅錢。
再出免牙錢一分、房錢一分、與看守者收用。
貨物聽客商自賣。
其小民鬻販者、不入塌房投稅 ○永樂六年、令六畜場塌房課鈔、江東宣課司帶收進納 ○十年、令應天府都稅司、分官提調三山門外塌房、收辦課鈔 ○正德十四年議準、上新河等鈔關、並五城兵馬司、每年收到船料房價銀、及各省府州縣歲解額鈔折價解部、會同科道官、給與鋪戶應得鈔價、買鈔進納該庫。
餘銀扣除買米支用 ○十六年題準、都稅司等處鈔貫、自十四年以後、止收本等折腰鈔錠、按季解納 ○嘉靖八年題準、內府看守庫藏鋪戶、止僉八十名、解部轉發。
每年分作三班應役。
不許額外私自借撥。
並擅行勾取。
有司亦不許朦朧徑解。
違者、本部及巡視科道等官、參奏治罪 ○又題準、南京各門庫、及三山龍江等處內官、每處存留二三員管事。
以後增添數多、俱令挨次候缺、奏請填補。
其家人不許在內宿歇、因而偷盜夾帶財物。
其把門官軍、並巡視官校容縱者、一體究問 ○令浙江湖州府額辦丙字庫串五絲一千二百五十斤。
自本年為始、徑解織染所。
聽科道官、本部委官、監同秤收。
神帛堂自行揀驗應用。
其不敷絲一千二百六斤四兩。
動支北新關稅課餘銀、委官收買送納 ○凡應天府所屬龍江關、石灰關、江東巡檢司、□埠巡檢司、大勝關、三山門水關、上方門水關、馴象門水關、每歲共收船料鈔七十四萬一千三百一十八貫、解部。
轉送南京 內府天財庫交納 ○九年題準、南京 內府各衙門所用物料、先儘甲字等庫見貯數內會支。
不敷、或移文齎價、於產有地方收買。
或量派上元江寧二縣買辦 ○十年題準、本部委官、公同巡視等官、看驗各庫先年積貯物料、有應變染、應造用、應準折者、悉聽從宜酌用。
如果不敷、始具數、聽各衙門奏請定奪 ○題準、房鈔園鈔查果坍塌無存者、準與分豁 ○十二年議準、南京五城房課鈔、照舊及時徵解。
其上新河廊房二百五號、查果入江是實、房鈔二千六百七十貫、準為裁革。
火燒倒塌遺址、除原主耕種辦納原鈔外。
其餘量減一半、召人佃居辦鈔。
毋得強令無幹包陪。
見在房屋、督令人戶及時修理。
不許任其傾倒、圖免課鈔 ○十七年題準、房鈔每貫、折徵銀六毫。
其公用過房地額鈔、俱與除免 ○十九年議準、龍江大勝石灰山三關、江東□埠二巡檢司、龍江裏外各處河泊所、歲辦船料魚課、並酒醋等鈔貫。
各照兵馬司房鈔事例。
每鈔一貫、折徵銀六毫。
就令經手人役、煎銷成錠、按季解南京銀庫收貯。
相兼銅錢、支給鋪戶收領應用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