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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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查盤出廒底附餘粟米、並上年寄囤附餘粳米、給放一月 ○又奏準、遼東苑馬寺養馬軍人、以後月糧、照舊全支 ○八年奏準、德府官校、月支本色糧八鬥、折色二鬥 ○議準、保定五衛旗軍缺糧。

    將保定府預備倉粟穀、每穀一石、準糧一箇月。

    仍將各軍月糧銀兩折發該府、糴買還倉 ○十一年、令京通二倉軍鬥、準給月糧 ○又令將撞門軍士餘丁糧米、準間月關支 ○又令燕河營一片石等營關、今後軍士月糧、上半年關支本色。

    下半年關支折色。

    該支本色者、俱於鄰近倉分坐支。

    如遇米賤、一時缺少不敷亦通融間月銀米兼支 ○奏準、涇府官吏軍校人等、該支本色俸糧、每石照初到年例、折銀四錢 ○十二年、令吉府軍校月糧、照 德徽等府事例、每月各支與本色八鬥 ○又令各該坐營把總、並漕運把總等官。

    如有官軍在逃者、即時從實開除。

    仍咨戶部、各該有司倉分、照在逃日期、住支糧米。

    其山西、陜西、遼東、四川等各邊衛、亦俱照例。

    開報撫按官、查究勾取 ○又令在京各營衛關支月糧、先將查糧文冊、分別舊管、新收、開除、實在、造送本衛。

    該衛查算無差、方許造報。

    俱限前月二十五日以前送部。

    以憑查考坐撥。

    若違限至二十日以後、及冊內姓名數目、仍前不同者。

    經該官吏、聽戶部參送法司究問。

    其在外京操官軍口糧文冊、亦要預先開送各府經歷司、照前造送。

    不許違錯 ○又令衡府官軍旗校人等月糧、如遇放支折色、每米一石、折銀四錢。

    每銀一錢、折錢七十文。

    該支鈔貫、如放折色、亦定適中價值、不許虧欠 ○十六年、令長陵等衛正軍月糧、照京城九門撞門軍事例、關支本色 ○嘉靖元年、令各該衙門將官軍人等、每年九月分俸糧。

    除錦衣等七十二衛軍匠人役原舊關支折色外。

    其在京各衛所、並各監局等衙門、官吏旗軍人等。

    正月至七月、俱照舊放支本色。

    八月至十二月、係收成積聚之時。

    每季終、支與一箇月折色價銀。

    候兌軍折銀將盡、每年照舊全放本色 ○議準、古北口倉糧缺乏。

    該邊官軍、除折色照舊四錢五分外。

    如遇放本色月分、即於四錢五分加銀二錢。

    聽其自買。

    候夏秋收成、價值稍平、仍召商糴買米麥、務足半年支用 ○又議準、成都利州等二十七衛所上班餘丁屯田、每月糧米、量減二鬥五升。

    並行糧、共支月米一石。

    其餘下班屯軍、濫支月糧、盡行裁革 ○又議準、將易州鎮該管十倉口衛所官吏旗軍、應支月糧、本折間月關支。

    折色仍照前例、每石折銀四錢五分。

    本色聽委官召買支用 ○二年議準、淮安等衛所官軍月糧、將兩淮運司見貯餘鹽銀內、量支三萬兩。

    淮揚二處鈔關船料、再準折銀一年、約勾銀三萬餘兩、通融酌補。

    仍行巡撫南直隸河南都禦史、將所屬府州縣、原坐派鳳陽、揚州、徐、淮等倉、各年未。

    解米麥、州縣催徵、每石量準折銀七錢。

    解赴各倉接濟。

    其淮揚二處鈔關船料、至四年以後、仍舊兼支錢鈔解京 ○令湖廣巡撫、將各衛餘丁、凡遇上班運糧戍邊、俱同正軍月支米八鬥。

    下班回衛、支米五鬥。

    其在衛城操聽差等項餘丁、支米三鬥 ○又令偏頭所遊兵按伏、不出百裡外者、照各邊例、免給口糧。

    其本所官軍月糧、每石量增價銀五分。

    寧代遊兵、每鬥量增價銀一分 ○三年議準、貴州站軍、自興隆至貴州在城十站、路兼兩省者、每月各加糧二鬥。

    其迤西至雲南、路通一省者、每月各加糧一鬥 ○奏準、各邊有警、按伏兵馬、支過糧料、照舊免扣月糧 ○七年題準、薊倉海運糧、料折放西路官軍月糧。

    各省解到民糧、貯各關營、以備緊急。

    其海運民納折色銀兩、通融放支東中二路官軍月糧。

    照在邊者、本色月分、每石給銀五錢五分。

    折色月分、每石給銀四錢五分。

    在衛者、不拘時月、每石給銀四錢 ○八年議準、天下 王府總小旗、校尉、軍匠、廚役、樂舞生、醫獸、樂戶、樂工、並紀錄幼疾軍校等項月米、除三鬥原支本色、並折色各一半者、俱照舊外。

    其全支本色、並三七四六二八本折兼支者、俱要本折色對半支給、永為定例 ○又題準、江北直隸衛所局匠、俱準在京各監局例、月支米五鬥。

    如造作違限不完、扣月住支 ○十年題準、各邊軍士月糧、除常歲各照舊例折放外。

    若年荒米貴、將各倉庫收貯、並各該民屯應徵糧料。

    分別本折色、及軍士月支數目、通查奏請議處 ○十三年議準、遼東沿邊諸堡守臺餘丁月糧年例、與正軍一體關支 ○又題準、廣東廣州左等六十一衛所屯軍、上班征調、月支糧一石。

    仍支行糧四鬥五升。

    下班若令操守、支糧八鬥。

    若回屯種、截日住支 ○十四年議準、浙江溫處二衛見操餘丁、上操月分、每名量給口糧二鬥。

    歇操住支 ○十五年題準、福興漳泉四府、福州左等衛、萬安等所、旗軍月糧折色鈔銀。

    將各府州縣官吏支剩鹽鈔商稅魚課等銀、通融放支 ○十六年議準、太常寺廚役、並犧牲所官軍、原支通倉月糧、改於京倉關支 ○十七年題準、各邊官軍該關折色月分、不必拘定六錢之例、務隨時損益、以濟貧軍。

    其該關本色月分、如在倉糧米數少、照依時估、放銀兩三箇月。

    存留倉糧、以備客兵支用 ○二十一年、令保定官軍移守關隘者、照見在常守軍士、均給月糧一石、本折兼支 ○又令奠靖千戶所收過旗手等衛、遇例投充當差捨餘、該支月糧、於京倉關支 ○二十三年議準、陜西蘭靖所新兵、尚在腹裏、與極邊不同。

    月糧每石、定銀六錢。

    俱於正月內具數奏發 ○二十九年題準、馬蘭谷、太平塞、燕河營、密雲、四路墩軍、於正糧外、各添二鬥。

    馬蘭谷等三路夜不收、照密雲例、再添一鬥 ○三十年議準、貴州畢節赤水等四衛地方站軍、鋪軍月糧。

    除已加至七鬥四鬥者、俱免加外。

    其餘站軍月糧、原係五鬥者、加至七鬥。

    鋪軍月糧、原係三鬥者、加至四鬥。

    即行處給 ○三十一年題準、永安鞏華營、並守護陵寢官軍月糧、防秋時月、一體於昌平關支。

    其餘月分、並灑掃守陵官軍、照舊 ○又題準、將宣鎮官軍月糧、俱照先年事例、旗軍放支本色月分、有家小者、給與本色八鬥。

    隻身六鬥。

    餘糧及該支折色月分、照舊折支。

    至於征操馬匹、俱給本色全料 ○又題準、官軍月糧、春夏給以本色。

    秋冬給以折色。

    馬匹料草、春季本色。

    冬季折色。

    著為定例 ○三十二年題準、一應官下捨餘軍丁、有願應軍者、就開除本身尖丁銀、仍發本戶夫丁二名、永為供丁。

    各衛屯軍、有願應軍者、就將原納屯糧六石、準作本身月糧。

    餘六箇月、關支月糧六石、遇閏加一石 ○三十四年議準、大同鎮所選夜不收二千二百餘名、選留二千名。

    準令每月除食糧一石外、增小糧二鬥。

    照折色事例支給 ○議準、將真保二府折色糧、改徵本色。

    運赴陸礬、新城、浮圖峪等倉、專備馬水口防守軍士。

    上半年、每月支本色糧六鬥、折色四鬥、照例折銀二錢六分。

    下半年、每石仍折銀四錢五分 ○又議準、大同鎮官軍月糧、除雜差本折照舊征哨官軍、自正月至六月、各月加本色米二鬥。

    並舊有本色三鬥。

    共五鬥 ○三十六年議準、宣府鎮南山隘口東路、召募礦兵二千名、每日給米一升五合。

    就於原備防秋客兵糧內支用。

    仍每日量加鹽菜銀一分。

    亦就折支銀內動支。

    至防秋畢日住支 ○三十七年題準、保定軍士月糧每年大月、該本色六鬥、舊例每鬥折給銀七分。

    折色四鬥、舊例共銀二錢六分。

    今本鎮米貴、大月本色每鬥、量加折銀一錢。

    連折色米、共給銀八錢六分。

    夏冬為小月、照舊折支銀四錢五分 ○又題準、鎮邊等三城軍糧、照古北口例、上半年本折間支。

    下半年折色。

    如遇米貴、量題加給 ○三十八年議準、薊州、密雲、昌平主兵月糧、不拘常例、本折隨宜支放。

    穀貴、則給本色。

    穀賤、則給折色。

    防秋之日、將冬季馬料、借支一月。

    石門寨等區、赴薊倉關糧、路遠不便。

    全改折色 ○三十九年題準、遼東寧前二衛主兵、增添本色三箇月。

    發銀管糧官、過關買運、收貯支給。

    其二衛新設遊兵一千五員名行糧、照主兵支給。

    每石二錢五分。

    如遇米貴、加銀二錢 ○又題準、四川松潘小河二衛所見在軍士月糧、除總旗月支一石、小旗九鬥、並紀錄幼軍各支三鬥、照舊外。

    其餘軍士、有妻者、俱支本色米八鬥。

    折色二鬥。

    無妻者、支米五鬥。

    不許擅行增減。

    中間如有老弱、不堪操備者、悉行查革。

    犯罪徒以上者、方許扣糧 ○四十年議準、薊州鎮新舊家丁千名、每名月糧一石。

    一歲通給本色。

    延綏大同五營挑揀軍一千五百名遼保軍二千名、挑選標軍一千五百名、各月糧、俱照舊本折兼支。

    其合營標兵六千名行糧、查照地裡遠近、應給全支半支、各準給本色 ○四十二年議準、燕石二區軍士月糧。

    薊州郎中隔遠、不便管理。

    改令永平原設管糧通判、專管兵備督理。

    仍聽薊州郎中稽查。

    將永平府州縣、及赤洋冷口等衛分、額徵錢糧、儘數給散二區、并山海等衛官軍。

    其不敷銀米、聽薊州郎中、將山東河南北直隸民運折色扣給。

    原該發二區漕糧、全留薊倉、就近給軍 ○又題準、薊遼各鎮官軍月糧、不必拘上半年本色、下半年折色之例、先儘見在糧米給散。

    不足、盡改折色。

    其折色、亦不必更拘上半年折價六錢六分之例、止照各處時估、定價支散 ○又題準、通州參將營兵、原係抵補山東民兵之數。

    月糧除每月原支八鬥外。

    每年仍將山東解到民兵工食、動支三千兩。

    每軍各給一兩。

    作每月增糧二鬥之數。

    永為定額 ○四十三年議準、三大營官軍、每年春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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