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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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二
月糧【月鹽。
附】 洪武初、令在京在外各衛所馬軍、曾經出塞三次、馬匹不曾倒死者、月支米二石。
步軍總旗一石五鬥。
小旗一石二鬥。
軍一石 ○二十一年、令民匠充軍者、月支糧八鬥 ○又令牧馬千戶所軍士、月支糧一石 ○二十二年、令民丁編軍操練者、月支糧一石 ○二十三年、令普定貴州平越三衛、烏撒畢節永寧黃平四千戶所、興隆普安層臺赤水四衛、軍士有家小者、月支糧一石。
無家小者、五鬥 ○又令廣洋衛安插達軍、成戶者、月支糧一石。
不成戶、隻身婦女幼男、五鬥 ○二十五年、令各處極邊軍士、不拘口數多少、月支糧一石 ○又令陜西寧夏左屯衛、未堪入伍、紀錄旗軍、有家小者、月支糧五鬥隻身月支三鬥。
俟出幼補役屯種之日住支 ○二十六年定、凡內外衛所正伍旗軍歲用糧米、已行各該有司編置勘合對撥、著令人戶自行依期送納外。
其在京有未對軍人、及未入正伍等項、帶支人數、如遇按月支糧、百戶所將所管軍人造冊、申繳千戶所。
本所類總、繳申本衛。
該衛類總具解、申繳合幹上司。
轉達戶部、磨算相同、明立文案、編給半印勘合字號。
仍定奪、合於本衛倉某年分某字廒某糧米內給。
將文冊繳回原行衙門。
轉下該倉。
眼同該衛委官、及本倉官攢、照數支放。
如有事故、扣除還官。
支畢、將實支扣除數目、申達本部知數。
仍於原編字號底簿內、注寫實支扣除數目、以憑稽考。
其支過糧數、另於內府糧冊內、明白注銷。
其在外衛所軍人支糧、亦合一體造冊、編給勘合支放 ○又令指揮千百戶管軍官吏、酷害軍人、剋減月糧、將無作有、以有為無者、許旗首軍人奏聞。
即將害人的官吏、抄沒家財、就與告人。
再加重賞。
若旗首通同官吏害軍者、許軍人自告 ○二十七年、令江陰橫海水軍右等衛稍班碇手、月支糧一石五鬥 ○又令紹興衛三江千戶所駕海船民兵、月支糧一石 ○二十八年、令陣亡病故軍、月支糧一石。
在營病故者、五鬥 ○永樂元年、令松潘等處旗軍、十口之上、月支糧一石。
九口八口八鬥。
七口六口七鬥。
五口四口六鬥。
三口以下五鬥 ○五年、令陜西臨邊衛分守城征哨旗軍、俱全支米 ○八年、令山東都司各衛所守城餘丁、月支口糧三鬥 ○又令糧多地方旗軍月糧、八分支米、二分支鈔。
少者照舊 ○九年、令中都留守司、河南、浙江、湖廣都司各衛所、守城旗軍、照舊全支米。
山西都司各衛所、陜西都司腹裏各衛所、八分米、二分鈔。
福建、廣東、廣西、四川都司各衛所、七分米、三分鈔。
江西都司各衛所、米鈔中半兼支 ○又令小河疊溪茂州、威州四衛馬軍、月支糧一石四鬥。
步軍七鬥。
餘折鈔 ○十三年、令在京各衙門官軍該支俸糧鈔錠、按月總關、至衛給散。
若有事故不到者、將鈔封收、候到給與。
若在鄉裡隨屯住者、運鈔至屯支給 ○十六年、令差往撒馬兒罕捨人餘丁、原無月糧者、支米一石。
以起程日為始、回日住支 ○十九年、令錦衣衛將軍、月支本色米一石。
餘折鈔。
各衛旗軍力士校尉廚役人等、有家小者、月支本色米六鬥。
無家小者、四鬥五升。
餘折鈔 ○二十二年、令錦衣衛將軍總小旗、每月添支米五鬥。
各衛總小旗軍力士校尉人等、有家小者、四鬥。
無家小者一鬥五升 ○洪熙元年、令大同宣府操備官軍、月支糧四鬥 ○又令天壽山營造人匠、有家小者、月添米三鬥 ○宣德元年、令銅鼓衛邊軍、有家小者、月支糧八鬥。
無家小者、五鬥 ○四年、令在京旗軍該支月糧、如過期三月不關者、扣除在官正收作數。
各衙門經該遲誤造冊官吏、參奏拏問 ○又令在京各衛軍士月糧、每衛選委指揮一員、提督關給。
委官通同作弊者、許監察禦史糾舉 ○又令在京在外各衛所總小旗軍有馬者、止給本等月糧 ○八年、令旗軍月糧文書、到倉一月半月不關者、住支扣除 ○九年、令各都司衛所旗軍月糧文書到日、過三月不支者、折支鈔錠 ○十年、令四川松潘旗軍、驗口給糧。
小河疊溪茂州威州四衛所馬軍、支糧一石。
步軍有家小者七鬥。
無家小五鬥 ○又令山西行都司衛所旗軍、有家小者、月支糧八鬥。
無家小六鬥。
調來操備者五鬥。
有家小者八鬥 ○又令陜西行都司衛所旗軍月糧、每石月支本色五鬥。
餘五鬥折支銀布。
備禦官軍、月支米五鬥 ○又令居庸等驛甲軍、照軍士例支月糧 ○正統元年、令湖廣五開衛守城旗軍月糧、先減五鬥者、仍全支一石 ○二年、令在京並外衛修蓋城樓旗軍人匠、旗軍每名、月添支米一鬥。
軍匠每名、月支米三鬥。
民匠原無月糧、月支米五鬥。
餘丁匠三鬥 ○又令陜西肅州衛境外墩軍、月支糧八鬥 ○三年奏準、寧夏等四衛征操官軍月糧、照見行事例各月支一石。
有家小者、本色米麥五鬥、折色絹布五鬥。
無家小者、本色三鬥、折色支鈔錠。
守墩軍有家小、本色八鬥、折色二鬥。
無家小、本色四鬥八升、折色一鬥二升 ○又令湖廣浙江都司衛所旗軍月糧、照金山等衛所旗軍例、有家小、原支本色米六鬥者、添二鬥。
無家小、原支四鬥五升者、添一鬥 ○又令浙江觀海等衛安插回回、月支糧四鬥 ○又令各邊夜不收軍士、每月添支口糧二鬥 ○又令廣東所屬衛所旗軍、月糧全支 ○又令四川鹽井寧番會川建昌二衛、茂州越嶲衛、並小河威疊三千戶所、貴州赤水等衛所、湖廣瞿塘衛、忠州千戶所、四川成都左護衛、成都右等一十衛、並雅州等千戶所旗軍、每月各添支米二鬥 ○又令陜西西安等衛邊軍、有家小者、月支糧六鬥。
無家小、四鬥五升。
餘折鈔 ○又令各營報效甲軍、月支糧一石 ○又令征進麓川旗軍、自起程日為始、月給本色米一石。
事完照舊 ○又令陜西邊衛倉所收青稞、支旗軍月糧、每六鬥、準作五鬥。
大絹一疋、折糧一石二鬥。
大布一疋、折六鬥。
小布一疋、折四鬥 ○四年、令滁州衛旗軍、原支糧六鬥者、今添為八鬥。
北直隸並大寧都司旗軍、有家小、原支五鬥者、添一鬥。
無家小、原支四鬥者、添五升。
老幼原支二鬥者、添一鬥 ○又令陜西寧夏等四衛守墩軍士月糧、有家小者、添支本色八鬥、折色二鬥。
無家小、本色四鬥八升。
折色一鬥二升 ○五年、令中都留守司鳳陽右等衛所旗軍、有家小、支米六鬥者、添支二鬥。
無家小、支四鬥五升者、添支一鬥五升。
殘疾並幼軍、月支米三鬥如舊。
所添糧、俱於折色內扣除 ○又令貴州各衛選操旗軍、總旗月支糧七鬥五升。
小旗六鬥。
軍人有家小者五鬥。
無家小三鬥。
餘俱於四川布政司官庫折支鈔 ○又令大河淮安二衛、及鳳陽各衛所旗軍月糧、有家小者、每月添支米二鬥。
無家小者、添支一鬥五升。
於折色內扣除 ○又令遼東廣寧等衛及定遼左等衛軍士、有家小者、每月添支米三鬥。
隻身二鬥。
紀錄幼軍一鬥 ○又令直隸梁城守禦千戶所旗軍、月支糧三鬥 ○七年、令密雲中後二衛守關操備旗軍、有家小者、並興州後屯等衛調去官軍。
每月俱支米八鬥。
行糧住支 ○又令陜西寧夏等衛旗軍、每月添支米一鬥。
餘折布絹 ○又題準、太原左等衛旗軍、遞年調偏頭關禦冬守夏。
分為兩班、輪流回衛、取討衣鞋。
沿途日用口糧、照大同操備官軍事例。
每名日支一升。
回衛住支 ○八年、令陜西西安左等衛調撥甘肅延綏等處操備旗軍、有家小、原支本色六鬥者、添支一鬥。
無家小、原關四鬥五升者、添支五升 ○又令天壽山上工官軍、每月行糧四鬥外、添支口糧二鬥 ○又令陜西衛所腹裏旗軍、三箇月全支米一石。
餘月米鈔兼支。
甘肅操備旗軍、四箇月全支米一石。
餘月照舊 ○又令陜西肅州衛、為事問發立功守瞭犯人、月支口糧三鬥 ○又令直隸蘇州松江浙江沿海等衛所旗軍月糧。
有家小者、添為一石 ○又題準、宣府旗軍、在衛月糧一石。
內有家小者、月支本色六鬥、折鈔四鬥。
夜不收、並守墩軍、再關行糧本色三鬥、共米一石三鬥 ○九年、令大同宣府軍糧、有家小者、月支本色八鬥。
折鈔二鬥。
無家小、月支本色六鬥。
折鈔四鬥 ○又令陜西延綏守邊旗軍、有家小者、月支米五鬥。
豆二鬥、餘三鬥折布 ○又令陜西行都司衛所夜不收、月糧全支 ○十年、令各處起取軍匠、定撥在京武功中衛、帶管支糧 ○又令福建沿海衛所備倭旗軍、月支米一石 ○又令遼東屬衛守城軍月糧六鬥、內本色三鬥。
折鈔三鬥。
守邊者、月支本色米五鬥。
其沿邊操哨軍、月支本色米五鬥。
一鬥折鈔 ○十一年、令陜西甘肅旗軍月糧、折河南起運闊白綿布、每疋八鬥。
陜西綿布、每疋仍折六鬥 ○又題準、陜西行都司肅州等衛旗軍月糧一石。
前月關支本色四鬥、河南大布一疋。
後月關支本色六鬥、陜西小布一疋。
相兼放支 ○又令陜西獵戶土民、選出壯丁、本衛所帶操者、月支口糧四鬥 ○十二年、令萬全都司所屬衛分、不分旗軍、月支米一石。
米與折色銀布、間月關支。
如遇閏月、全支米 ○十三年、令山西行都司衛所屯軍馬隊操練者、月支口糧三鬥 ○又令陜西甘肅選操屯軍有供丁者、月支米三鬥 ○又題準、宣府右等衛所旗軍、選充馬步隊、沿邊營堡操備餘丁、每名月給口糧三鬥 ○十四年、令通州等衛充鬥級餘丁、月支口糧三鬥 ○又令神機營牌刀餘丁、月支米六鬥 ○又題準、大同旗軍
附】 洪武初、令在京在外各衛所馬軍、曾經出塞三次、馬匹不曾倒死者、月支米二石。
步軍總旗一石五鬥。
小旗一石二鬥。
軍一石 ○二十一年、令民匠充軍者、月支糧八鬥 ○又令牧馬千戶所軍士、月支糧一石 ○二十二年、令民丁編軍操練者、月支糧一石 ○二十三年、令普定貴州平越三衛、烏撒畢節永寧黃平四千戶所、興隆普安層臺赤水四衛、軍士有家小者、月支糧一石。
無家小者、五鬥 ○又令廣洋衛安插達軍、成戶者、月支糧一石。
不成戶、隻身婦女幼男、五鬥 ○二十五年、令各處極邊軍士、不拘口數多少、月支糧一石 ○又令陜西寧夏左屯衛、未堪入伍、紀錄旗軍、有家小者、月支糧五鬥隻身月支三鬥。
俟出幼補役屯種之日住支 ○二十六年定、凡內外衛所正伍旗軍歲用糧米、已行各該有司編置勘合對撥、著令人戶自行依期送納外。
其在京有未對軍人、及未入正伍等項、帶支人數、如遇按月支糧、百戶所將所管軍人造冊、申繳千戶所。
本所類總、繳申本衛。
該衛類總具解、申繳合幹上司。
轉達戶部、磨算相同、明立文案、編給半印勘合字號。
仍定奪、合於本衛倉某年分某字廒某糧米內給。
將文冊繳回原行衙門。
轉下該倉。
眼同該衛委官、及本倉官攢、照數支放。
如有事故、扣除還官。
支畢、將實支扣除數目、申達本部知數。
仍於原編字號底簿內、注寫實支扣除數目、以憑稽考。
其支過糧數、另於內府糧冊內、明白注銷。
其在外衛所軍人支糧、亦合一體造冊、編給勘合支放 ○又令指揮千百戶管軍官吏、酷害軍人、剋減月糧、將無作有、以有為無者、許旗首軍人奏聞。
即將害人的官吏、抄沒家財、就與告人。
再加重賞。
若旗首通同官吏害軍者、許軍人自告 ○二十七年、令江陰橫海水軍右等衛稍班碇手、月支糧一石五鬥 ○又令紹興衛三江千戶所駕海船民兵、月支糧一石 ○二十八年、令陣亡病故軍、月支糧一石。
在營病故者、五鬥 ○永樂元年、令松潘等處旗軍、十口之上、月支糧一石。
九口八口八鬥。
七口六口七鬥。
五口四口六鬥。
三口以下五鬥 ○五年、令陜西臨邊衛分守城征哨旗軍、俱全支米 ○八年、令山東都司各衛所守城餘丁、月支口糧三鬥 ○又令糧多地方旗軍月糧、八分支米、二分支鈔。
少者照舊 ○九年、令中都留守司、河南、浙江、湖廣都司各衛所、守城旗軍、照舊全支米。
山西都司各衛所、陜西都司腹裏各衛所、八分米、二分鈔。
福建、廣東、廣西、四川都司各衛所、七分米、三分鈔。
江西都司各衛所、米鈔中半兼支 ○又令小河疊溪茂州、威州四衛馬軍、月支糧一石四鬥。
步軍七鬥。
餘折鈔 ○十三年、令在京各衙門官軍該支俸糧鈔錠、按月總關、至衛給散。
若有事故不到者、將鈔封收、候到給與。
若在鄉裡隨屯住者、運鈔至屯支給 ○十六年、令差往撒馬兒罕捨人餘丁、原無月糧者、支米一石。
以起程日為始、回日住支 ○十九年、令錦衣衛將軍、月支本色米一石。
餘折鈔。
各衛旗軍力士校尉廚役人等、有家小者、月支本色米六鬥。
無家小者、四鬥五升。
餘折鈔 ○二十二年、令錦衣衛將軍總小旗、每月添支米五鬥。
各衛總小旗軍力士校尉人等、有家小者、四鬥。
無家小者一鬥五升 ○洪熙元年、令大同宣府操備官軍、月支糧四鬥 ○又令天壽山營造人匠、有家小者、月添米三鬥 ○宣德元年、令銅鼓衛邊軍、有家小者、月支糧八鬥。
無家小者、五鬥 ○四年、令在京旗軍該支月糧、如過期三月不關者、扣除在官正收作數。
各衙門經該遲誤造冊官吏、參奏拏問 ○又令在京各衛軍士月糧、每衛選委指揮一員、提督關給。
委官通同作弊者、許監察禦史糾舉 ○又令在京在外各衛所總小旗軍有馬者、止給本等月糧 ○八年、令旗軍月糧文書、到倉一月半月不關者、住支扣除 ○九年、令各都司衛所旗軍月糧文書到日、過三月不支者、折支鈔錠 ○十年、令四川松潘旗軍、驗口給糧。
小河疊溪茂州威州四衛所馬軍、支糧一石。
步軍有家小者七鬥。
無家小五鬥 ○又令山西行都司衛所旗軍、有家小者、月支糧八鬥。
無家小六鬥。
調來操備者五鬥。
有家小者八鬥 ○又令陜西行都司衛所旗軍月糧、每石月支本色五鬥。
餘五鬥折支銀布。
備禦官軍、月支米五鬥 ○又令居庸等驛甲軍、照軍士例支月糧 ○正統元年、令湖廣五開衛守城旗軍月糧、先減五鬥者、仍全支一石 ○二年、令在京並外衛修蓋城樓旗軍人匠、旗軍每名、月添支米一鬥。
軍匠每名、月支米三鬥。
民匠原無月糧、月支米五鬥。
餘丁匠三鬥 ○又令陜西肅州衛境外墩軍、月支糧八鬥 ○三年奏準、寧夏等四衛征操官軍月糧、照見行事例各月支一石。
有家小者、本色米麥五鬥、折色絹布五鬥。
無家小者、本色三鬥、折色支鈔錠。
守墩軍有家小、本色八鬥、折色二鬥。
無家小、本色四鬥八升、折色一鬥二升 ○又令湖廣浙江都司衛所旗軍月糧、照金山等衛所旗軍例、有家小、原支本色米六鬥者、添二鬥。
無家小、原支四鬥五升者、添一鬥 ○又令浙江觀海等衛安插回回、月支糧四鬥 ○又令各邊夜不收軍士、每月添支口糧二鬥 ○又令廣東所屬衛所旗軍、月糧全支 ○又令四川鹽井寧番會川建昌二衛、茂州越嶲衛、並小河威疊三千戶所、貴州赤水等衛所、湖廣瞿塘衛、忠州千戶所、四川成都左護衛、成都右等一十衛、並雅州等千戶所旗軍、每月各添支米二鬥 ○又令陜西西安等衛邊軍、有家小者、月支糧六鬥。
無家小、四鬥五升。
餘折鈔 ○又令各營報效甲軍、月支糧一石 ○又令征進麓川旗軍、自起程日為始、月給本色米一石。
事完照舊 ○又令陜西邊衛倉所收青稞、支旗軍月糧、每六鬥、準作五鬥。
大絹一疋、折糧一石二鬥。
大布一疋、折六鬥。
小布一疋、折四鬥 ○四年、令滁州衛旗軍、原支糧六鬥者、今添為八鬥。
北直隸並大寧都司旗軍、有家小、原支五鬥者、添一鬥。
無家小、原支四鬥者、添五升。
老幼原支二鬥者、添一鬥 ○又令陜西寧夏等四衛守墩軍士月糧、有家小者、添支本色八鬥、折色二鬥。
無家小、本色四鬥八升。
折色一鬥二升 ○五年、令中都留守司鳳陽右等衛所旗軍、有家小、支米六鬥者、添支二鬥。
無家小、支四鬥五升者、添支一鬥五升。
殘疾並幼軍、月支米三鬥如舊。
所添糧、俱於折色內扣除 ○又令貴州各衛選操旗軍、總旗月支糧七鬥五升。
小旗六鬥。
軍人有家小者五鬥。
無家小三鬥。
餘俱於四川布政司官庫折支鈔 ○又令大河淮安二衛、及鳳陽各衛所旗軍月糧、有家小者、每月添支米二鬥。
無家小者、添支一鬥五升。
於折色內扣除 ○又令遼東廣寧等衛及定遼左等衛軍士、有家小者、每月添支米三鬥。
隻身二鬥。
紀錄幼軍一鬥 ○又令直隸梁城守禦千戶所旗軍、月支糧三鬥 ○七年、令密雲中後二衛守關操備旗軍、有家小者、並興州後屯等衛調去官軍。
每月俱支米八鬥。
行糧住支 ○又令陜西寧夏等衛旗軍、每月添支米一鬥。
餘折布絹 ○又題準、太原左等衛旗軍、遞年調偏頭關禦冬守夏。
分為兩班、輪流回衛、取討衣鞋。
沿途日用口糧、照大同操備官軍事例。
每名日支一升。
回衛住支 ○八年、令陜西西安左等衛調撥甘肅延綏等處操備旗軍、有家小、原支本色六鬥者、添支一鬥。
無家小、原關四鬥五升者、添支五升 ○又令天壽山上工官軍、每月行糧四鬥外、添支口糧二鬥 ○又令陜西衛所腹裏旗軍、三箇月全支米一石。
餘月米鈔兼支。
甘肅操備旗軍、四箇月全支米一石。
餘月照舊 ○又令陜西肅州衛、為事問發立功守瞭犯人、月支口糧三鬥 ○又令直隸蘇州松江浙江沿海等衛所旗軍月糧。
有家小者、添為一石 ○又題準、宣府旗軍、在衛月糧一石。
內有家小者、月支本色六鬥、折鈔四鬥。
夜不收、並守墩軍、再關行糧本色三鬥、共米一石三鬥 ○九年、令大同宣府軍糧、有家小者、月支本色八鬥。
折鈔二鬥。
無家小、月支本色六鬥。
折鈔四鬥 ○又令陜西延綏守邊旗軍、有家小者、月支米五鬥。
豆二鬥、餘三鬥折布 ○又令陜西行都司衛所夜不收、月糧全支 ○十年、令各處起取軍匠、定撥在京武功中衛、帶管支糧 ○又令福建沿海衛所備倭旗軍、月支米一石 ○又令遼東屬衛守城軍月糧六鬥、內本色三鬥。
折鈔三鬥。
守邊者、月支本色米五鬥。
其沿邊操哨軍、月支本色米五鬥。
一鬥折鈔 ○十一年、令陜西甘肅旗軍月糧、折河南起運闊白綿布、每疋八鬥。
陜西綿布、每疋仍折六鬥 ○又題準、陜西行都司肅州等衛旗軍月糧一石。
前月關支本色四鬥、河南大布一疋。
後月關支本色六鬥、陜西小布一疋。
相兼放支 ○又令陜西獵戶土民、選出壯丁、本衛所帶操者、月支口糧四鬥 ○十二年、令萬全都司所屬衛分、不分旗軍、月支米一石。
米與折色銀布、間月關支。
如遇閏月、全支米 ○十三年、令山西行都司衛所屯軍馬隊操練者、月支口糧三鬥 ○又令陜西甘肅選操屯軍有供丁者、月支米三鬥 ○又題準、宣府右等衛所旗軍、選充馬步隊、沿邊營堡操備餘丁、每名月給口糧三鬥 ○十四年、令通州等衛充鬥級餘丁、月支口糧三鬥 ○又令神機營牌刀餘丁、月支米六鬥 ○又題準、大同旗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