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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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買餘鹽。
該勸借賑濟米麥、亦照例上納 ○十六年、令兩淮運司派鹽、將天賜、廟灣、二場、改作正場。
搭配闆浦支給。
豐利、梁垛、餘中、三場。
搭配莞瀆、臨洪、徐瀆、支給 ○十七年、令兩淮巡鹽禦史、清理各場竈丁鹽課。
有丁少辦納不敷者、許多餘鹽課、灑派丁多去處帶辦。
待後貧難場分、竈丁復舊、各照原額辦納 ○又議準、淮鹽累年開中過額、緻累商人。
以後止開實在之數、免緻額外透派。
目下續到應透派者、聽巡鹽禦史、徑行運司挨取。
未開常股。
空額、免其添價 ○正德七年題準、兩淮水鄉竈丁、每歲該辦鹽九千一百四十九引。
每引納工本銀三錢五分。
解送運司、給散煎辦竈丁。
今辦納不前、每引減舊額徵銀二錢。
年終運司徵完解部 ○又令改富安、安豐、梁垛、東臺、何垛、草偃、角斜、拼茶、豐利、石港、金沙、餘西、呂四、為上場。
馬塘、天賜、西亭、新興、餘中、餘東、廟灣、掘港、伍祐、劉莊、白駒、小海、丁谿、為中場。
莞瀆、臨洪、闆浦、徐瀆、為下場 ○又令寧夏開中兩淮運司本年分鹽課。
每引定價一錢五分。
不拘糧草、取勘時估貴賤、道路遠近、定立鬥頭斤重、撥納本色。
不願納本色者、兩淮鹽課、每引納銀四錢五分。
河東每引三錢。
聽從各官、召商糴買抵數 ○嘉靖六年議準、兩淮運司餘鹽、每二百斤、淮南定價八錢。
淮北六錢 ○七年奏準、南京戶部遇運司齎領鹽引、額辦之外、增刷引目兩倍。
共一百四十四萬道。
每五十道、為一封。
移咨都察院、轉行巡鹽禦史、用印鈐蓋、發運司收領。
自嘉靖七年為始、照商人各邊報中引目、以額鹽總數為則。
如原在邊中正鹽一千引、許報中餘鹽二千引。
照年分場分配搭。
淮南每引、定銀一兩二錢。
淮北一兩。
內各除資本銀二錢五分、淮南納九錢五分。
淮北納七錢五分。
俱赴運司上納。
照數給與引目。
令其自行買補、免其納賑 ○八年議準、自嘉靖七年為始、各邊中正鹽一引、到於運司。
令添中餘鹽二引。
先納引紙價銀六釐。
行南京戶部添刷引目二道。
給與商人。
正鹽照舊派場納賑關支。
添中二引、聽各商自行買補。
過所、如法秤掣。
每引除包索二十斤。
其餘每二百斤。
淮南納銀八錢。
淮北納銀六錢。
支掣之後、赴司納價。
解送太倉庫。
候各邊支用。
添刷過引目、年終通查搭配過邊商報中若幹。
支賣繳到者、照正額引目截角、解部未支者、運司貯庫造冊送部查考。
候次年照數補刷。
每年輳足一百四十四萬道、以備開中 ○九年議準、停止添刷引目。
每鹽一引、五百五十斤。
過所、內除正鹽二百八十五斤。
其餘鹽二百六十五斤。
每二百斤。
淮南納銀八錢。
淮北六錢。
就令本商納完。
給小票執照發賣。
該納價銀、量其發賣月日、限以程期。
赴運司上納 ○十五年議準、兩淮正餘引鹽、照舊五百五十斤為一包。
內餘鹽二百六十五斤。
每二百斤、淮南原定價銀六錢五分。
又六十五斤、該銀二錢一分零。
共銀八錢六分零。
今減作銀八錢。
淮北原定價銀五錢、又六十五斤、該銀一錢六分零、共銀六錢六分零。
今減作銀六錢。
此外若有夾帶。
淮南以一百六十斤、淮北以二百斤、各納銀一兩。
以懲築打大包姦弊 ○二十八年題準、餘鹽二百六十五斤、在淮南徵銀七錢。
淮北五錢一釐二毫 ○三十年議準、兩淮運司。
除將原額正鹽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及餘鹽、並行開邊報中外。
自嘉靖三十年為始。
每包內加二百斤。
令商人照數、自行買補。
與同新舊開邊正餘鹽數、俱作一包。
赴儀淮二所過掣。
淮南淮北、悉納銀解部 ○三十一年議準、行兩淮巡鹽禦史、轉行運司。
每年查照原定裡分、掣過引目、出給水程、填註期限、並商人貫址姓名、開申巡鹽。
移文各該行鹽地方巡按、轉行所屬。
如遇各商運到引鹽、即拘令報官。
賣畢、就拘退引截角、封送布政司。
直隸府州、按季差人類繳運司交割。
仍申巡按勾銷。
但有過限繳不足數、即查追提問。
每年終、巡鹽仍通查該繳退引、奏行戶部。
查果不及原派數目、至三五千引之上者、將各司府州縣掌印官、參奏問罪 ○三十二年題準、解京割沒銀兩、量扣留、作為工本。
將各場竈戶、分為上中下三則、收買餘鹽三十五萬引。
分派辦納商人。
每中額鹽二引、帶中工本。
鹽一引。
照依正鹽定價、上納本色糧草 ○三十七年議準、工本鹽每引、淮南七錢、減銀二錢。
淮北五錢一釐三毫五絲、減銀一錢五分。
免其官買鹽斤、令商自向各場小竈、買鹽赴掣。
其扣買收買工本割沒銀、照舊解部。
仍要每單淮南六萬六千引外、加三萬四千引為一單。
淮北三萬四千引外、加一萬六千引為一單。
每年淮南四單。
淮北二單。
務期一年掣盡 ○四十年題準、儀淮二批驗所。
各商未掣鹽一百五十一萬三千二百二十一引。
計淮南十八單、淮北六單、所載、共該餘鹽銀一百一萬一千一百三十六兩一錢。
委官盡行改綑秤掣。
每引五百五十斤。
若多五斤以下、照常割沒。
五斤之上、照夾帶問擬。
大約每單實解出餘鹽一萬一千九百一十引一百七十斤。
折算改作正鹽、配引附掣。
照例徵納餘鹽銀兩、頂補逃亡定額無徵之數 ○又題準、湖廣衡寶二府、仍食淮鹽。
鄖陽一府、造入兩淮行鹽地方引目、撥鹽發賣 ○四十四年題準、工本鹽雖有報納、而正鹽未免停積。
且商竈俱困。
將工本鹽三十五萬引、盡行革去。
止解餘鹽銀六十萬兩 ○隆慶二年議準、河鹽引價、著為三等。
分撥見引、淮南定銀九錢。
淮北定銀八錢。
分撥起紙關引、淮南八錢。
淮北七錢。
分撥到司勘合、淮南七錢。
淮北六錢。
若邊商齎執倉鈔勘合到運司、責令內商照依原定價則收買、以便
該勸借賑濟米麥、亦照例上納 ○十六年、令兩淮運司派鹽、將天賜、廟灣、二場、改作正場。
搭配闆浦支給。
豐利、梁垛、餘中、三場。
搭配莞瀆、臨洪、徐瀆、支給 ○十七年、令兩淮巡鹽禦史、清理各場竈丁鹽課。
有丁少辦納不敷者、許多餘鹽課、灑派丁多去處帶辦。
待後貧難場分、竈丁復舊、各照原額辦納 ○又議準、淮鹽累年開中過額、緻累商人。
以後止開實在之數、免緻額外透派。
目下續到應透派者、聽巡鹽禦史、徑行運司挨取。
未開常股。
空額、免其添價 ○正德七年題準、兩淮水鄉竈丁、每歲該辦鹽九千一百四十九引。
每引納工本銀三錢五分。
解送運司、給散煎辦竈丁。
今辦納不前、每引減舊額徵銀二錢。
年終運司徵完解部 ○又令改富安、安豐、梁垛、東臺、何垛、草偃、角斜、拼茶、豐利、石港、金沙、餘西、呂四、為上場。
馬塘、天賜、西亭、新興、餘中、餘東、廟灣、掘港、伍祐、劉莊、白駒、小海、丁谿、為中場。
莞瀆、臨洪、闆浦、徐瀆、為下場 ○又令寧夏開中兩淮運司本年分鹽課。
每引定價一錢五分。
不拘糧草、取勘時估貴賤、道路遠近、定立鬥頭斤重、撥納本色。
不願納本色者、兩淮鹽課、每引納銀四錢五分。
河東每引三錢。
聽從各官、召商糴買抵數 ○嘉靖六年議準、兩淮運司餘鹽、每二百斤、淮南定價八錢。
淮北六錢 ○七年奏準、南京戶部遇運司齎領鹽引、額辦之外、增刷引目兩倍。
共一百四十四萬道。
每五十道、為一封。
移咨都察院、轉行巡鹽禦史、用印鈐蓋、發運司收領。
自嘉靖七年為始、照商人各邊報中引目、以額鹽總數為則。
如原在邊中正鹽一千引、許報中餘鹽二千引。
照年分場分配搭。
淮南每引、定銀一兩二錢。
淮北一兩。
內各除資本銀二錢五分、淮南納九錢五分。
淮北納七錢五分。
俱赴運司上納。
照數給與引目。
令其自行買補、免其納賑 ○八年議準、自嘉靖七年為始、各邊中正鹽一引、到於運司。
令添中餘鹽二引。
先納引紙價銀六釐。
行南京戶部添刷引目二道。
給與商人。
正鹽照舊派場納賑關支。
添中二引、聽各商自行買補。
過所、如法秤掣。
每引除包索二十斤。
其餘每二百斤。
淮南納銀八錢。
淮北納銀六錢。
支掣之後、赴司納價。
解送太倉庫。
候各邊支用。
添刷過引目、年終通查搭配過邊商報中若幹。
支賣繳到者、照正額引目截角、解部未支者、運司貯庫造冊送部查考。
候次年照數補刷。
每年輳足一百四十四萬道、以備開中 ○九年議準、停止添刷引目。
每鹽一引、五百五十斤。
過所、內除正鹽二百八十五斤。
其餘鹽二百六十五斤。
每二百斤。
淮南納銀八錢。
淮北六錢。
就令本商納完。
給小票執照發賣。
該納價銀、量其發賣月日、限以程期。
赴運司上納 ○十五年議準、兩淮正餘引鹽、照舊五百五十斤為一包。
內餘鹽二百六十五斤。
每二百斤、淮南原定價銀六錢五分。
又六十五斤、該銀二錢一分零。
共銀八錢六分零。
今減作銀八錢。
淮北原定價銀五錢、又六十五斤、該銀一錢六分零、共銀六錢六分零。
今減作銀六錢。
此外若有夾帶。
淮南以一百六十斤、淮北以二百斤、各納銀一兩。
以懲築打大包姦弊 ○二十八年題準、餘鹽二百六十五斤、在淮南徵銀七錢。
淮北五錢一釐二毫 ○三十年議準、兩淮運司。
除將原額正鹽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及餘鹽、並行開邊報中外。
自嘉靖三十年為始。
每包內加二百斤。
令商人照數、自行買補。
與同新舊開邊正餘鹽數、俱作一包。
赴儀淮二所過掣。
淮南淮北、悉納銀解部 ○三十一年議準、行兩淮巡鹽禦史、轉行運司。
每年查照原定裡分、掣過引目、出給水程、填註期限、並商人貫址姓名、開申巡鹽。
移文各該行鹽地方巡按、轉行所屬。
如遇各商運到引鹽、即拘令報官。
賣畢、就拘退引截角、封送布政司。
直隸府州、按季差人類繳運司交割。
仍申巡按勾銷。
但有過限繳不足數、即查追提問。
每年終、巡鹽仍通查該繳退引、奏行戶部。
查果不及原派數目、至三五千引之上者、將各司府州縣掌印官、參奏問罪 ○三十二年題準、解京割沒銀兩、量扣留、作為工本。
將各場竈戶、分為上中下三則、收買餘鹽三十五萬引。
分派辦納商人。
每中額鹽二引、帶中工本。
鹽一引。
照依正鹽定價、上納本色糧草 ○三十七年議準、工本鹽每引、淮南七錢、減銀二錢。
淮北五錢一釐三毫五絲、減銀一錢五分。
免其官買鹽斤、令商自向各場小竈、買鹽赴掣。
其扣買收買工本割沒銀、照舊解部。
仍要每單淮南六萬六千引外、加三萬四千引為一單。
淮北三萬四千引外、加一萬六千引為一單。
每年淮南四單。
淮北二單。
務期一年掣盡 ○四十年題準、儀淮二批驗所。
各商未掣鹽一百五十一萬三千二百二十一引。
計淮南十八單、淮北六單、所載、共該餘鹽銀一百一萬一千一百三十六兩一錢。
委官盡行改綑秤掣。
每引五百五十斤。
若多五斤以下、照常割沒。
五斤之上、照夾帶問擬。
大約每單實解出餘鹽一萬一千九百一十引一百七十斤。
折算改作正鹽、配引附掣。
照例徵納餘鹽銀兩、頂補逃亡定額無徵之數 ○又題準、湖廣衡寶二府、仍食淮鹽。
鄖陽一府、造入兩淮行鹽地方引目、撥鹽發賣 ○四十四年題準、工本鹽雖有報納、而正鹽未免停積。
且商竈俱困。
將工本鹽三十五萬引、盡行革去。
止解餘鹽銀六十萬兩 ○隆慶二年議準、河鹽引價、著為三等。
分撥見引、淮南定銀九錢。
淮北定銀八錢。
分撥起紙關引、淮南八錢。
淮北七錢。
分撥到司勘合、淮南七錢。
淮北六錢。
若邊商齎執倉鈔勘合到運司、責令內商照依原定價則收買、以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