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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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封者、俱另收。
轉送本庫、係折腰者、用備給賞。
係原封者、用備買辦 ○嘉靖十年、以賞夷人絹疋不敷。
將生絹一疋、折銀五錢。
裏絹加染練銀七分。
行太倉銀庫支放。
候該庫有積、仍關本色凡庫夫。
永樂十九年奏準、內承運庫、一百一十八名。
內府天財庫、一百六十七名。
甲字庫、六十二名。
辨驗鋪戶四名。
丙字庫、三十七名。
每季辨驗鋪戶二名。
丁字庫、六十名。
每季辨驗鋪戶四名。
戊字庫、一百二十名。
試驗箭匠二名。
贓罰庫、五十名。
廣盈庫、六十六名。
廣惠庫、八十四名。
乙字庫、四十名。
每季辨驗鋪戶三名。
承運庫、四十名。
每季辨驗鋪戶三名。
廣積庫、四十名。
辦驗火藥匠一名 ○景泰元年奏準、庫夫在逃。
該庫止移文勾取。
不得擅差吏庫人等、逼勒擾人。
其有交盤曬晾。
許於各庫庫夫內、互相借撥暫用 ○成化五年奏準、各庫夫俱照原額著役、盤運錢糧。
遇夜輪宿看守。
如有隱占、及令解戶雇倩小腳頂替者、俱治罪 ○七年奏準、各庫查盤曬晾、原起取人夫、甲字庫、六十名。
乙字庫、曬晾、三十名。
盤庫、六十名。
丙字庫、四十名。
丁字庫、六十名。
戊字庫、七十名。
承運庫、六十名。
贓罰庫、擡鈔、四十名。
檢鈔鋪戶、一百名。
盤庫二十名。
廣積庫、四十名。
廣惠庫、三十名廣盈庫、十五名。
俱各減三分之一。
用畢放回。
如不足用、許以各庫夫互相借用。
不許於兩縣、擅自起派 ○十四年、令內府各庫鋪戶。
三月役滿、即令僉補。
不許容留在庫。
及妄罰銀兩 ○弘治五年、令兩京甲字等庫庫夫、交盤進納曬晾。
止照舊例、於各庫借用。
不許行順天等府、僉派擾民 ○嘉靖十一年題準、今後甲字等庫、解到庫夫、每年一次更換。
但有稱大管事名色、交通商人內臣、聚歛過付者、巡視科道、及戶部委官、拏送法司、照積年事例、問擬發遣。
以後逐年查審、永為定規。
內臣縱容占執者、一體參究。
其各庫收到商稅等項錢鈔。
行內外委官盤收。
合用人役、該戶科給事中 面奏、於順天府起撥 太倉庫 正統七年、置太倉庫。
添設戶部主事一員專管凡南直隸蘇常等府、解到草價銀。
赴部、轉送管庫官處交收 ○成化十六年、令巡撫巡按官、清查各處運司、及提舉司、積年收貯、並變賣過私鹽車船等項銀兩。
盡數解部。
轉發太倉庫、以備邊儲支用 ○嘉靖十一年奏準、添委員外郎一員、專管太倉銀庫。
收放漕運一應折銀折草鹽課等項。
並解到戶部各處象馬牛房、及供應等、並十庫折色銀兩。
其倉庫折色應召商者、另項收貯。
如遇完納商人、齎有戶部完單、照數給領。
其庫內一應巡風官吏、及軍鬥等項人役、悉聽提督。
仍照坐倉員外事例、一年更替。
通將收放銀兩等項數目、造冊備呈本部、及提督倉場官處、以備查考 ○十六年題準、今後戶部委官、解運各邊銀兩。
置立印信號簿、一樣四本。
一存大倉。
一收本部。
一付委官。
一發該鎮。
互相檢驗 ○二十二年題準、今後凡抄沒犯人家財、及變賣地土房屋、追收店錢等項銀兩、俱照舊送本庫收貯。
三宮子粒。
及各處京運錢糧。
不拘金花折糧等項應解 內府者、一併催解貯庫。
悉備各邊應用。
不許別項那借 ○又議準、今後各運司餘鹽銀兩。
解送太倉、另貯一庫。
專備各邊客兵糧草。
不許分毫別用 ○二十四年題準、太倉銀庫、每日輪差管倉主事一員、公同管庫員外收放。
若有姦弊、許其糾舉。
本部仍不時訪察、以驗勤惰。
凡銀兩、管倉員外郎、務要兩平收放。
逐日逐項、開注明白。
一年滿日、與同接管員外郎、會同巡倉禦史、將經手銀兩、逐一秤盤。
若有附餘、照依舊規、作正支銷 ○三十一年奏準、差科道各一員、會同太倉管庫員外郎等官、驗日收放。
同進同出。
以後不必更委陪庫主事。
尋以科道止巡視、不同監收。
仍復每日輪差主事一員陪庫 ○三十八年題準、太倉銀庫。
每兩月一次、將收放銀兩數目奏報○四十一年題準添差科道官、監同新舊管庫主事、交盤庫藏各項銀兩 ○隆慶二年議準、令各處所解、及援例上納銀。
自二十兩以上、傾錠足色入庫。
以後查明交代。
仍令該庫造冊五本。
一存庫。
一送巡視衙門。
一送總督衙門。
一送戶部。
一送戶科。
各存互察。
管庫官員、除錢糧重大者、公同科道秤收外。
陸續起解者、管庫官與同陪庫官秤收 ○萬曆二年題準、將戶部空閑主事。
另委一員陪庫。
每日公同管庫主事、收放銀兩。
季終更替。
毋得仍委京倉主事、緻妨倉務 ○八年題準、將裁革山東河南京糧道參政、原收銀兩卷籍、俱送太倉銀庫。
以後二省、並北直隸各府、應解兩道錢糧、改解銀庫交納。
另項收貯。
候各馬房倉場商人、上納料草錢糧完日、照數給價 在外諸司庫 洪武間、凡天下衙門收用錢糧、一年一報。
務將當年已
轉送本庫、係折腰者、用備給賞。
係原封者、用備買辦 ○嘉靖十年、以賞夷人絹疋不敷。
將生絹一疋、折銀五錢。
裏絹加染練銀七分。
行太倉銀庫支放。
候該庫有積、仍關本色凡庫夫。
永樂十九年奏準、內承運庫、一百一十八名。
內府天財庫、一百六十七名。
甲字庫、六十二名。
辨驗鋪戶四名。
丙字庫、三十七名。
每季辨驗鋪戶二名。
丁字庫、六十名。
每季辨驗鋪戶四名。
戊字庫、一百二十名。
試驗箭匠二名。
贓罰庫、五十名。
廣盈庫、六十六名。
廣惠庫、八十四名。
乙字庫、四十名。
每季辨驗鋪戶三名。
承運庫、四十名。
每季辨驗鋪戶三名。
廣積庫、四十名。
辦驗火藥匠一名 ○景泰元年奏準、庫夫在逃。
該庫止移文勾取。
不得擅差吏庫人等、逼勒擾人。
其有交盤曬晾。
許於各庫庫夫內、互相借撥暫用 ○成化五年奏準、各庫夫俱照原額著役、盤運錢糧。
遇夜輪宿看守。
如有隱占、及令解戶雇倩小腳頂替者、俱治罪 ○七年奏準、各庫查盤曬晾、原起取人夫、甲字庫、六十名。
乙字庫、曬晾、三十名。
盤庫、六十名。
丙字庫、四十名。
丁字庫、六十名。
戊字庫、七十名。
承運庫、六十名。
贓罰庫、擡鈔、四十名。
檢鈔鋪戶、一百名。
盤庫二十名。
廣積庫、四十名。
廣惠庫、三十名廣盈庫、十五名。
俱各減三分之一。
用畢放回。
如不足用、許以各庫夫互相借用。
不許於兩縣、擅自起派 ○十四年、令內府各庫鋪戶。
三月役滿、即令僉補。
不許容留在庫。
及妄罰銀兩 ○弘治五年、令兩京甲字等庫庫夫、交盤進納曬晾。
止照舊例、於各庫借用。
不許行順天等府、僉派擾民 ○嘉靖十一年題準、今後甲字等庫、解到庫夫、每年一次更換。
但有稱大管事名色、交通商人內臣、聚歛過付者、巡視科道、及戶部委官、拏送法司、照積年事例、問擬發遣。
以後逐年查審、永為定規。
內臣縱容占執者、一體參究。
其各庫收到商稅等項錢鈔。
行內外委官盤收。
合用人役、該戶科給事中 面奏、於順天府起撥 太倉庫 正統七年、置太倉庫。
添設戶部主事一員專管凡南直隸蘇常等府、解到草價銀。
赴部、轉送管庫官處交收 ○成化十六年、令巡撫巡按官、清查各處運司、及提舉司、積年收貯、並變賣過私鹽車船等項銀兩。
盡數解部。
轉發太倉庫、以備邊儲支用 ○嘉靖十一年奏準、添委員外郎一員、專管太倉銀庫。
收放漕運一應折銀折草鹽課等項。
並解到戶部各處象馬牛房、及供應等、並十庫折色銀兩。
其倉庫折色應召商者、另項收貯。
如遇完納商人、齎有戶部完單、照數給領。
其庫內一應巡風官吏、及軍鬥等項人役、悉聽提督。
仍照坐倉員外事例、一年更替。
通將收放銀兩等項數目、造冊備呈本部、及提督倉場官處、以備查考 ○十六年題準、今後戶部委官、解運各邊銀兩。
置立印信號簿、一樣四本。
一存大倉。
一收本部。
一付委官。
一發該鎮。
互相檢驗 ○二十二年題準、今後凡抄沒犯人家財、及變賣地土房屋、追收店錢等項銀兩、俱照舊送本庫收貯。
三宮子粒。
及各處京運錢糧。
不拘金花折糧等項應解 內府者、一併催解貯庫。
悉備各邊應用。
不許別項那借 ○又議準、今後各運司餘鹽銀兩。
解送太倉、另貯一庫。
專備各邊客兵糧草。
不許分毫別用 ○二十四年題準、太倉銀庫、每日輪差管倉主事一員、公同管庫員外收放。
若有姦弊、許其糾舉。
本部仍不時訪察、以驗勤惰。
凡銀兩、管倉員外郎、務要兩平收放。
逐日逐項、開注明白。
一年滿日、與同接管員外郎、會同巡倉禦史、將經手銀兩、逐一秤盤。
若有附餘、照依舊規、作正支銷 ○三十一年奏準、差科道各一員、會同太倉管庫員外郎等官、驗日收放。
同進同出。
以後不必更委陪庫主事。
尋以科道止巡視、不同監收。
仍復每日輪差主事一員陪庫 ○三十八年題準、太倉銀庫。
每兩月一次、將收放銀兩數目奏報○四十一年題準添差科道官、監同新舊管庫主事、交盤庫藏各項銀兩 ○隆慶二年議準、令各處所解、及援例上納銀。
自二十兩以上、傾錠足色入庫。
以後查明交代。
仍令該庫造冊五本。
一存庫。
一送巡視衙門。
一送總督衙門。
一送戶部。
一送戶科。
各存互察。
管庫官員、除錢糧重大者、公同科道秤收外。
陸續起解者、管庫官與同陪庫官秤收 ○萬曆二年題準、將戶部空閑主事。
另委一員陪庫。
每日公同管庫主事、收放銀兩。
季終更替。
毋得仍委京倉主事、緻妨倉務 ○八年題準、將裁革山東河南京糧道參政、原收銀兩卷籍、俱送太倉銀庫。
以後二省、並北直隸各府、應解兩道錢糧、改解銀庫交納。
另項收貯。
候各馬房倉場商人、上納料草錢糧完日、照數給價 在外諸司庫 洪武間、凡天下衙門收用錢糧、一年一報。
務將當年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