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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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四
京糧
天下稅糧草料、應解京庫倉場者、數見起運、皆因糧徵派、總謂之京糧。
其本折間行、官解商納、歷年事例不一。
具載於後凡派納本色。
洪武間、令於蘇常等府、秋糧內、派辦 內府光祿寺等衙門、合用熟粳糯米、芝麻、黃豆等項、及五府首領官吏、並九卿等衙門官吏俸米。
各撥定數目、運赴各衙門倉內收支 ○成化七年、令山東並北直隸司府、以後年分、起運在京內外倉場糧草。
俱要照例徵收本色解納。
不許折收輕齎銀兩。
若地方僻遠不便者量為斟酌時價折收、於近京有收去處買納。
不許在京收買 ○弘治十八年奏準、宛平大興二縣夏稅、秋糧、馬草。
係起運者、照舊坐派在京倉場各馬房上納。
係存留者、就於本縣預備倉上納 ○正德七年奏準、今後各項解京糧料、務徵本色。
責令原僉解戶、親自管解。
不許折收價銀、及容人包納。
若不係出產去處、原該折價買納者、批文內明開原價數目。
若京價時貴、暫令儘數買納。
或與收價。
仍開已未納數目、給文回原籍官司、添價補納 ○嘉靖三年、令內官監收受白熟糯米、並梗米。
每正糧一石、加耗一鬥。
不許分外多收。
巡視光祿寺科道等官、帶管訪察。
如有軍餘腳子、內使內官人等、勒要財物、多收侵剋等弊。
聽各官拏問參奏 ○九年題準、內承運等庫、並各監局、見積餘米、足勾三年支用。
不拘有閏無閏。
每年再減派一萬二千餘石。
浣衣局、米多人少、量留粳米五十石。
餘聽本部查給附近京衛官軍月糧 ○奏準、直隸蘇、松、常三府、起運內官監白熟細米。
每石耗米二鬥五升。
車腳銀四錢。
船腳銀六錢。
白熟粳米、每石耗米二鬥八升。
車腳銀三錢五分。
船錢糙米四鬥。
貼夫糙米四鬥七升。
供用庫、酒醋麵局、白糧米。
每石耗米、車腳銀、船錢、俱同。
惟貼夫糙米五鬥。
光祿寺白糧米。
每石耗米二鬥五升。
宗人府、並五府、六部、都察院、神樂觀等衙門、本色糙米。
每石耗米四鬥五升。
中府祿糙糧。
每石耗米六鬥五升。
俱車腳銀四錢。
船錢糙米四鬥。
貼夫糙米五鬥。
浙江杭、嘉、湖三府、俱照此派納。
不許違例加增 ○十二年議準、浙江嘉、湖、直隸蘇、松等府、解納白熟粳米。
照今司禮監、查過各監局、見在供事內官、長隨內使、火者、淨軍人等、實該用米數目、均派徵納。
其正德年間加增之數、均勻遞減。
改回存留、並金花等銀、以惠小民 ○十四年題準、今後山東派納太常寺、神樂觀、歲用小麥、芝麻、黃豆、照數徵銀解部。
聽寺領回分給○又題準、光祿寺 上用白熟細米。
照舊每石加耗一鬥。
內官監、供用庫、酒醋麵局、光祿寺、內府各衙門、並府部等衙門、白熟粳糯米。
每石止加耗五升。
有多徵、及將粗惡上納、查參究治 ○凡改解折色。
洪武間、令各處官田糧、折收鈔絹、金銀、綿苧布、及夏稅農桑絲折絹。
俱解京庫收支 ○正統元年、令浙江、江西、湖廣三布政司、直隸蘇、松等府縣、該起運南京糧米、願納折色者、折納布絹銀兩。
廣東、廣西、福建三布政司、折色稅糧布疋。
願納銀兩者、俱米麥一石、折銀二錢五分。
解京、折給軍官俸糧 ○二年、令各處解到秋糧折銀。
赴部、出給長單、關填勘合。
送內府承運庫收貯 ○七年、令南直隸各府州縣、夏稅農桑絹疋、願納折色者、每疋折銀五錢。
解京、準作軍官俸糧 ○又令廣西布政司、土官衙門、不通河道去處、歲徵糧米、折收銀兩。
通類解京 ○八年、令廣東、福建二布政司、查勘各處倉糧。
扣算常存本處官軍俸糧三年。
沿海衛五年。
餘剩之數。
每米一石、折銀二錢五分。
解京發各邊折給俸糧、及糴糧備用 ○九年、令廣西布政司各府州縣稅糧。
自正統十年以後。
每歲以四萬石、折徵銀兩解京。
其餘、存留本處備用 ○景泰五年、令山東折徵起運京庫綿花。
每十斤、準米一石 ○天順二年、令湖廣長沙府田糧。
自景泰七年為始。
實徵內、每歲以二十萬石、折徵綿布二十萬疋。
一半解京庫交納。
一半存本司府備用 ○弘治十七年、令蘇州、松江、常州三府、闊白綿布。
以十分為率。
除六分仍解本色。
暫將四分、每疋、折銀三錢五分。
解部、轉發太倉收貯。
如遇官員折俸、及賞賜軍士冬衣不敷。
照例每疋給銀二錢五分、自行買用。
積餘銀兩、候解邊之用 ○十八年議準、河南、山東、北直隸、起運京儲小麥。
每石連耗徵銀七錢。
大麥、每石連耗徵銀四錢。
解部收貯。
每秋選委的當官員、會同巡倉禦史、召商、定立鬥頭糴買。
分派各倉上納。
完日、照數給領價銀。
或遇米賤時月。
就將前銀、照依時價、折放在京各項官軍月糧等項。
積餘、作正支銷 ○正德四年奏準、山東濟南府、新城縣、原起運紫荊關新城倉、及原坐德州倉、改撥京倉各粟米。
每石、折銀九錢。
新城倉收候糴買。
京倉者、送太倉銀庫、收候米賤、折作官軍月糧 ○嘉靖十三年題準、河南起運、派剩各馬房倉、粟米、黑豆。
每石、折銀五錢。
共折銀五萬一千四百九十六兩一錢二分。
內扣留三萬兩、分給王府、並各衛所官軍祿俸月糧。
餘仍解部、以備支用 凡差官解納。
景泰四年、令各處糧夫運頭、於各倉納完、通關、俱送戶部驗過、給付委官、總領回繳。
方許管事 ○成化十三年奏準、兩京農桑夏稅絹疋。
不及五十疋以上者、俱送該府掌印官、看驗堪中。
兩頭盡處俱用色絲間道、填寫提調官吏糧裡姓名。
用印鈐記。
總給府批。
各另計開州縣絹數、類解交納。
總取無欠長單備照 ○弘治三年、令各司府州縣、夏稅農桑絹疋。
務織造緊密厚重、雙經雙緯。
除兩頭色絲、長二尺外。
淨織鈔尺長三丈二尺。
闊二尺。
每五十疋、作一束印封。
通寫看驗掌印正官於上。
責差額設官員通押經收糧長大戶人等、赴部交納 ○七年議準、通行各處撫按官、行令各該所屬司府州縣。
凡有解納一應錢糧。
不拘本折色。
當官驗收。
定與腳價、付應解之人解納。
不許容令勢豪狡猾之徒、營求頂解、以緻侵欺抵換。
違者、經該官吏人等、通併參奏挐問 ○十五年議準、各司府起運京邊稅糧。
三千石以上、州縣全設者、差佐貳官。
裁減者差首領官。
各一員、部運。
直隸府州、並布政司所屬府、仍差通判判官以上官、各一員、分管部運。
布政司照舊堂上官一員總督。
不及三千石者、革去州縣委官。
錢糧責付該府州委官帶管 ○正德九年議準、各府州縣部運官、起運京倉糧草。
俱令大戶、於近京地方、收買本色、雇腳運赴原定倉場上納。
不許交價於攬頭、以緻勒掯作弊 ○十一年、令各處一應錢糧。
俱要點差殷實大戶解納。
不許市井姦民、並考滿吏役人等承攬。
違者、從重問擬 ○十四年、令各處起運稅糧馬草、及帶部布絹、花絨、麥鈔折銀、顏料、廚料、戶口鹽鈔等錢糧、總部部運官員。
山東、河南、並北直隸、順天府、俱限本年十一月。
南直隸、限本年十二月。
浙江、江西、湖廣、限次年正月。
廣東、福建、限次年三月以裏到部。
違者、依律參問 ○嘉靖元年、令內府監庫、凡解納錢糧、驗看真正。
俱限十日之內完納。
違者、聽巡視科道官參究 ○四年、令各處坐派解京糧草等項價銀、務要查訪京價高低。
定擬徵解。
到京之日、部運官隨時酌處、扣有餘、補不足。
每月將扣補過數目、開報戶部。
事完造冊、赴部查對。
若有羨餘。
要見下落、方許掣批回任。
本部各該監收官員、仍嚴加訪察、申明曉諭。
不許歇家車戶人等通同、高擡時價、靠損小民。
違者、從重究治 ○萬歷元年、令凡遇起解一應錢糧。
除陰、醫、武職、義民等官、不許濫委。
原系民解者、務選殷實大戶。
原系官解者、務選府州縣廉幹佐貳官員。
酌量地理、定立期限前來。
仍一面將錢糧數目、及起程批限月日、先行開報戶部。
待投文到部、除系侵欺、興販、放債者、參送法司、照律從重問擬。
及違限未久者、照常送問外。
北直隸順天府、違限二箇月。
保定等七府、違限四箇月。
南直隸江北各府、山東、河南、山西、陜西、違限六箇月。
南直隸江南各府、浙江、江西、湖廣、違限九箇月。
福建、廣東、廣西、四川、雲、貴、違限一年者。
候送納錢糧完日、系職官、參送吏部、降二級調用。
系解戶、照常問罪。
仍送本部門首、枷號二箇月發落。
若已經送納三箇月不完者、勒限追比。
完日參送法司究問。
即錢糧全完、照例官擬降調、大戶枷號。
如有物料麤惡、揀退換補、不系官解作弊者、本部移文彼處官司查究。
官解羈候。
暫免參送。
其在外司府、務要照限嚴比批單。
如過限、即拏家屬監比、不得姑息。
在京在外。
但有攬納情弊、無分官解棍徒、本部指名參送法司。
俱以侵欺問罪。
如有司仍前虛文起解及催徵後期、故將批文倒坐年月、緻累官解者、許各官解赴部稟首、以憑參究 凡召商買納。
正德八年議準、山東、河南、並直隸各府州縣、解到稅糧草料價銀。
除光祿寺、酒醋麵局、供用庫等衙門、俱將原來價銀、轉送自行收買。
不必拘定原批數目外。
其餘倉場、俱收戶部。
令科道官、估價召商上納、照數支給 ○嘉靖五年、令山東、河南、北直隸、各該司府錢糧。
除本色可自運者、聽從民便。
其徵銀到京收買者、聽總部官、同部運官、查驗銀兩、暫寄本部。
召商照時定價、量添腳費、納完、給與價銀。
不許勢豪用強包攬、占窩誤事 ○八年議準、除 內府白糧、照舊收本色。
每石加耗一鬥。
蠟茶等料、每百斤加耗五斤。
其餘糧料草束、每年科道官斟酌時估、悉令徵銀解部。
送赴太倉支收。
遇有缺乏、召商照依時估、納完領價。
仍行順天府、將官較秤斛、給送各科道照羕較收。
其該司府州縣、起解錢糧批文、務要明開某項糧、每石徵銀若幹。
草、每束徵銀若幹。
違者、行巡按禦史究問 ○又題準、今後各倉場糧料草束。
徵銀解部、召商上納 邊糧 按職掌、凡有軍馬去處、所需錢糧等項。
戶部必先查考某處蓄積有餘。
某處歲用不給。
量其水陸路程、地理遠近難易、計其人夫多寡、明白具奏。
差官於糧多處所、撥運缺糧衛分支用。
今邊方所在屯兵、轉餉尤急。
其糧料本折、有民運。
有屯種。
有鹽引。
有京發年例。
嘉靖中、虜患頻仍、年例發銀幾三百萬。
邊費浩大、於斯為極矣。
至於糴買召納。
收掌支放。
各有事例、具載於後凡撥運本色。
洪武二年、令戶部於蘇州府太倉糧儲三十萬石、以備海運、供給遼東 ○四年、令青州府官軍、運山東糧儲、給遼東定遼邊衛 ○議準、蘭州、涼州、河州、岷州、洮州、寧夏、莊浪、西寧、臨洮、甘肅、山丹、永昌等衛、軍糧。
每歲令西安等府、送納大路官倉、轉運邊衛 ○二十四年、令蘭州、岷州、臨洮、寧夏、四衛官軍。
以平涼、鞏昌等府、民納米麥、對撥供給。
其洮州、涼州、河州、西寧、莊浪、甘肅、山丹、永昌八衛、以各府見在倉糧、陸續儹運供給 ○二十五年、令海運蘇州太倉糧米六十萬石、供給遼東官軍。
下年同 ○二十九年、以陜西各府州縣民、轉運邊餉道遠。
於驛道有軍民處置倉。
各就近地、計程接遞 ○三十年令法司將徒流遷徙死罪囚人。
先自平涼起、擺到西涼。
將運去糧米、就西涼收貯。
候擺到甘肅完訖。
卻從西涼起、擺至平涼接遞。
每囚二名、共買車一輛、牛二隻、運米四石。
後每車一輛、再貼囚人兩名共當 ○永樂十年、令陝西鞏昌、臨洮等府稅糧、以附近府縣民運納。
蘭縣抵甘州。
每五十裡、設一站。
令囚人、及官軍轉遞 ○十三年、發山東、山西、河南、及鳳陽、淮安、徐、邳等處、民丁十五萬。
運糧赴宣府。
各給行糧腳價。
仍免差役一年 ○二十年、令各府州縣民運邊糧者、各免差一年 ○宣德三年、令行在戶部差官、以九月終、
其本折間行、官解商納、歷年事例不一。
具載於後凡派納本色。
洪武間、令於蘇常等府、秋糧內、派辦 內府光祿寺等衙門、合用熟粳糯米、芝麻、黃豆等項、及五府首領官吏、並九卿等衙門官吏俸米。
各撥定數目、運赴各衙門倉內收支 ○成化七年、令山東並北直隸司府、以後年分、起運在京內外倉場糧草。
俱要照例徵收本色解納。
不許折收輕齎銀兩。
若地方僻遠不便者量為斟酌時價折收、於近京有收去處買納。
不許在京收買 ○弘治十八年奏準、宛平大興二縣夏稅、秋糧、馬草。
係起運者、照舊坐派在京倉場各馬房上納。
係存留者、就於本縣預備倉上納 ○正德七年奏準、今後各項解京糧料、務徵本色。
責令原僉解戶、親自管解。
不許折收價銀、及容人包納。
若不係出產去處、原該折價買納者、批文內明開原價數目。
若京價時貴、暫令儘數買納。
或與收價。
仍開已未納數目、給文回原籍官司、添價補納 ○嘉靖三年、令內官監收受白熟糯米、並梗米。
每正糧一石、加耗一鬥。
不許分外多收。
巡視光祿寺科道等官、帶管訪察。
如有軍餘腳子、內使內官人等、勒要財物、多收侵剋等弊。
聽各官拏問參奏 ○九年題準、內承運等庫、並各監局、見積餘米、足勾三年支用。
不拘有閏無閏。
每年再減派一萬二千餘石。
浣衣局、米多人少、量留粳米五十石。
餘聽本部查給附近京衛官軍月糧 ○奏準、直隸蘇、松、常三府、起運內官監白熟細米。
每石耗米二鬥五升。
車腳銀四錢。
船腳銀六錢。
白熟粳米、每石耗米二鬥八升。
車腳銀三錢五分。
船錢糙米四鬥。
貼夫糙米四鬥七升。
供用庫、酒醋麵局、白糧米。
每石耗米、車腳銀、船錢、俱同。
惟貼夫糙米五鬥。
光祿寺白糧米。
每石耗米二鬥五升。
宗人府、並五府、六部、都察院、神樂觀等衙門、本色糙米。
每石耗米四鬥五升。
中府祿糙糧。
每石耗米六鬥五升。
俱車腳銀四錢。
船錢糙米四鬥。
貼夫糙米五鬥。
浙江杭、嘉、湖三府、俱照此派納。
不許違例加增 ○十二年議準、浙江嘉、湖、直隸蘇、松等府、解納白熟粳米。
照今司禮監、查過各監局、見在供事內官、長隨內使、火者、淨軍人等、實該用米數目、均派徵納。
其正德年間加增之數、均勻遞減。
改回存留、並金花等銀、以惠小民 ○十四年題準、今後山東派納太常寺、神樂觀、歲用小麥、芝麻、黃豆、照數徵銀解部。
聽寺領回分給○又題準、光祿寺 上用白熟細米。
照舊每石加耗一鬥。
內官監、供用庫、酒醋麵局、光祿寺、內府各衙門、並府部等衙門、白熟粳糯米。
每石止加耗五升。
有多徵、及將粗惡上納、查參究治 ○凡改解折色。
洪武間、令各處官田糧、折收鈔絹、金銀、綿苧布、及夏稅農桑絲折絹。
俱解京庫收支 ○正統元年、令浙江、江西、湖廣三布政司、直隸蘇、松等府縣、該起運南京糧米、願納折色者、折納布絹銀兩。
廣東、廣西、福建三布政司、折色稅糧布疋。
願納銀兩者、俱米麥一石、折銀二錢五分。
解京、折給軍官俸糧 ○二年、令各處解到秋糧折銀。
赴部、出給長單、關填勘合。
送內府承運庫收貯 ○七年、令南直隸各府州縣、夏稅農桑絹疋、願納折色者、每疋折銀五錢。
解京、準作軍官俸糧 ○又令廣西布政司、土官衙門、不通河道去處、歲徵糧米、折收銀兩。
通類解京 ○八年、令廣東、福建二布政司、查勘各處倉糧。
扣算常存本處官軍俸糧三年。
沿海衛五年。
餘剩之數。
每米一石、折銀二錢五分。
解京發各邊折給俸糧、及糴糧備用 ○九年、令廣西布政司各府州縣稅糧。
自正統十年以後。
每歲以四萬石、折徵銀兩解京。
其餘、存留本處備用 ○景泰五年、令山東折徵起運京庫綿花。
每十斤、準米一石 ○天順二年、令湖廣長沙府田糧。
自景泰七年為始。
實徵內、每歲以二十萬石、折徵綿布二十萬疋。
一半解京庫交納。
一半存本司府備用 ○弘治十七年、令蘇州、松江、常州三府、闊白綿布。
以十分為率。
除六分仍解本色。
暫將四分、每疋、折銀三錢五分。
解部、轉發太倉收貯。
如遇官員折俸、及賞賜軍士冬衣不敷。
照例每疋給銀二錢五分、自行買用。
積餘銀兩、候解邊之用 ○十八年議準、河南、山東、北直隸、起運京儲小麥。
每石連耗徵銀七錢。
大麥、每石連耗徵銀四錢。
解部收貯。
每秋選委的當官員、會同巡倉禦史、召商、定立鬥頭糴買。
分派各倉上納。
完日、照數給領價銀。
或遇米賤時月。
就將前銀、照依時價、折放在京各項官軍月糧等項。
積餘、作正支銷 ○正德四年奏準、山東濟南府、新城縣、原起運紫荊關新城倉、及原坐德州倉、改撥京倉各粟米。
每石、折銀九錢。
新城倉收候糴買。
京倉者、送太倉銀庫、收候米賤、折作官軍月糧 ○嘉靖十三年題準、河南起運、派剩各馬房倉、粟米、黑豆。
每石、折銀五錢。
共折銀五萬一千四百九十六兩一錢二分。
內扣留三萬兩、分給王府、並各衛所官軍祿俸月糧。
餘仍解部、以備支用 凡差官解納。
景泰四年、令各處糧夫運頭、於各倉納完、通關、俱送戶部驗過、給付委官、總領回繳。
方許管事 ○成化十三年奏準、兩京農桑夏稅絹疋。
不及五十疋以上者、俱送該府掌印官、看驗堪中。
兩頭盡處俱用色絲間道、填寫提調官吏糧裡姓名。
用印鈐記。
總給府批。
各另計開州縣絹數、類解交納。
總取無欠長單備照 ○弘治三年、令各司府州縣、夏稅農桑絹疋。
務織造緊密厚重、雙經雙緯。
除兩頭色絲、長二尺外。
淨織鈔尺長三丈二尺。
闊二尺。
每五十疋、作一束印封。
通寫看驗掌印正官於上。
責差額設官員通押經收糧長大戶人等、赴部交納 ○七年議準、通行各處撫按官、行令各該所屬司府州縣。
凡有解納一應錢糧。
不拘本折色。
當官驗收。
定與腳價、付應解之人解納。
不許容令勢豪狡猾之徒、營求頂解、以緻侵欺抵換。
違者、經該官吏人等、通併參奏挐問 ○十五年議準、各司府起運京邊稅糧。
三千石以上、州縣全設者、差佐貳官。
裁減者差首領官。
各一員、部運。
直隸府州、並布政司所屬府、仍差通判判官以上官、各一員、分管部運。
布政司照舊堂上官一員總督。
不及三千石者、革去州縣委官。
錢糧責付該府州委官帶管 ○正德九年議準、各府州縣部運官、起運京倉糧草。
俱令大戶、於近京地方、收買本色、雇腳運赴原定倉場上納。
不許交價於攬頭、以緻勒掯作弊 ○十一年、令各處一應錢糧。
俱要點差殷實大戶解納。
不許市井姦民、並考滿吏役人等承攬。
違者、從重問擬 ○十四年、令各處起運稅糧馬草、及帶部布絹、花絨、麥鈔折銀、顏料、廚料、戶口鹽鈔等錢糧、總部部運官員。
山東、河南、並北直隸、順天府、俱限本年十一月。
南直隸、限本年十二月。
浙江、江西、湖廣、限次年正月。
廣東、福建、限次年三月以裏到部。
違者、依律參問 ○嘉靖元年、令內府監庫、凡解納錢糧、驗看真正。
俱限十日之內完納。
違者、聽巡視科道官參究 ○四年、令各處坐派解京糧草等項價銀、務要查訪京價高低。
定擬徵解。
到京之日、部運官隨時酌處、扣有餘、補不足。
每月將扣補過數目、開報戶部。
事完造冊、赴部查對。
若有羨餘。
要見下落、方許掣批回任。
本部各該監收官員、仍嚴加訪察、申明曉諭。
不許歇家車戶人等通同、高擡時價、靠損小民。
違者、從重究治 ○萬歷元年、令凡遇起解一應錢糧。
除陰、醫、武職、義民等官、不許濫委。
原系民解者、務選殷實大戶。
原系官解者、務選府州縣廉幹佐貳官員。
酌量地理、定立期限前來。
仍一面將錢糧數目、及起程批限月日、先行開報戶部。
待投文到部、除系侵欺、興販、放債者、參送法司、照律從重問擬。
及違限未久者、照常送問外。
北直隸順天府、違限二箇月。
保定等七府、違限四箇月。
南直隸江北各府、山東、河南、山西、陜西、違限六箇月。
南直隸江南各府、浙江、江西、湖廣、違限九箇月。
福建、廣東、廣西、四川、雲、貴、違限一年者。
候送納錢糧完日、系職官、參送吏部、降二級調用。
系解戶、照常問罪。
仍送本部門首、枷號二箇月發落。
若已經送納三箇月不完者、勒限追比。
完日參送法司究問。
即錢糧全完、照例官擬降調、大戶枷號。
如有物料麤惡、揀退換補、不系官解作弊者、本部移文彼處官司查究。
官解羈候。
暫免參送。
其在外司府、務要照限嚴比批單。
如過限、即拏家屬監比、不得姑息。
在京在外。
但有攬納情弊、無分官解棍徒、本部指名參送法司。
俱以侵欺問罪。
如有司仍前虛文起解及催徵後期、故將批文倒坐年月、緻累官解者、許各官解赴部稟首、以憑參究 凡召商買納。
正德八年議準、山東、河南、並直隸各府州縣、解到稅糧草料價銀。
除光祿寺、酒醋麵局、供用庫等衙門、俱將原來價銀、轉送自行收買。
不必拘定原批數目外。
其餘倉場、俱收戶部。
令科道官、估價召商上納、照數支給 ○嘉靖五年、令山東、河南、北直隸、各該司府錢糧。
除本色可自運者、聽從民便。
其徵銀到京收買者、聽總部官、同部運官、查驗銀兩、暫寄本部。
召商照時定價、量添腳費、納完、給與價銀。
不許勢豪用強包攬、占窩誤事 ○八年議準、除 內府白糧、照舊收本色。
每石加耗一鬥。
蠟茶等料、每百斤加耗五斤。
其餘糧料草束、每年科道官斟酌時估、悉令徵銀解部。
送赴太倉支收。
遇有缺乏、召商照依時估、納完領價。
仍行順天府、將官較秤斛、給送各科道照羕較收。
其該司府州縣、起解錢糧批文、務要明開某項糧、每石徵銀若幹。
草、每束徵銀若幹。
違者、行巡按禦史究問 ○又題準、今後各倉場糧料草束。
徵銀解部、召商上納 邊糧 按職掌、凡有軍馬去處、所需錢糧等項。
戶部必先查考某處蓄積有餘。
某處歲用不給。
量其水陸路程、地理遠近難易、計其人夫多寡、明白具奏。
差官於糧多處所、撥運缺糧衛分支用。
今邊方所在屯兵、轉餉尤急。
其糧料本折、有民運。
有屯種。
有鹽引。
有京發年例。
嘉靖中、虜患頻仍、年例發銀幾三百萬。
邊費浩大、於斯為極矣。
至於糴買召納。
收掌支放。
各有事例、具載於後凡撥運本色。
洪武二年、令戶部於蘇州府太倉糧儲三十萬石、以備海運、供給遼東 ○四年、令青州府官軍、運山東糧儲、給遼東定遼邊衛 ○議準、蘭州、涼州、河州、岷州、洮州、寧夏、莊浪、西寧、臨洮、甘肅、山丹、永昌等衛、軍糧。
每歲令西安等府、送納大路官倉、轉運邊衛 ○二十四年、令蘭州、岷州、臨洮、寧夏、四衛官軍。
以平涼、鞏昌等府、民納米麥、對撥供給。
其洮州、涼州、河州、西寧、莊浪、甘肅、山丹、永昌八衛、以各府見在倉糧、陸續儹運供給 ○二十五年、令海運蘇州太倉糧米六十萬石、供給遼東官軍。
下年同 ○二十九年、以陜西各府州縣民、轉運邊餉道遠。
於驛道有軍民處置倉。
各就近地、計程接遞 ○三十年令法司將徒流遷徙死罪囚人。
先自平涼起、擺到西涼。
將運去糧米、就西涼收貯。
候擺到甘肅完訖。
卻從西涼起、擺至平涼接遞。
每囚二名、共買車一輛、牛二隻、運米四石。
後每車一輛、再貼囚人兩名共當 ○永樂十年、令陝西鞏昌、臨洮等府稅糧、以附近府縣民運納。
蘭縣抵甘州。
每五十裡、設一站。
令囚人、及官軍轉遞 ○十三年、發山東、山西、河南、及鳳陽、淮安、徐、邳等處、民丁十五萬。
運糧赴宣府。
各給行糧腳價。
仍免差役一年 ○二十年、令各府州縣民運邊糧者、各免差一年 ○宣德三年、令行在戶部差官、以九月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