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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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五釐零
見額、屯田一十六萬八千四百四頃四畝一分零。
糧、八十二萬三千二百四石六鬥五升八合四勺零。
草折糧、一千九百七十二石五鬥五升九合零。
拋荒糧草、折銀一百一十九兩五錢八分零。
草、二百三十七萬八千五十二束零。
草價銀、二百五十八兩五錢九分三釐零。
地畝糧、二千四百六十二石六鬥八升一合二勺零。
地畝銀、一萬七百七十九兩四錢七分六釐零 雲南都司 原額、屯田一萬八百七十七頃四十三畝三分 見額、屯田一百一十一萬七千一百五十四畝一分八釐零。
糧、三十八萬九千九百九十二石三鬥三升三勺零 貴州都司 原額、屯田九千三百三十九頃二十九畝三分 見額、屯田三十九萬二千一百一十一畝六分一釐零。
糧、九萬三千八百一十一石七鬥四升三合六勺零 遼東都司 原額、屯田一萬二千三百八十六頃 見額、屯田二萬九千一百五十八頃六十六畝一分零。
糧、二十五萬三千二百一石三升零 凡開立屯田。
洪武元年、命諸將分軍、屯種於滁和廬鳳地方。
開立屯所。
京衛旗軍、七分下屯。
三分守城。
每分田五十畝、設都指揮一員、統之 ○又置北平都司於北平府。
領燕山等衛。
復置大寧都司於兀良哈地。
各置屯田。
以五十畝為一分。
七分屯種。
三分守城 【受田之制、以五十畝為中】 ○十一年、置貴州都司衛所、開設屯堡 ○十八年、雲南諸蠻平。
增置衛所、開屯戌守。
悉以瘦田給軍、並歸附之眾。
二十三年以後、始以千戶所、建立屯倉、委官收貯 ○二十六年、五開蠻平。
始設衛所屯種 ○永樂二年、以廣西各縣田地、開設屯所。
撥官軍屯種自食。
不納稅糧 ○又營建北京。
以五軍都督府、總攝天下屯政。
增設衛所。
調興州營州等衛屯軍、拱衛京師。
照例七分下屯 ○三年、以保定等八府、直隸京師、衛所三十七。
徙大寧都司於保定府、領衛所一十二。
各置屯田 【是後、元良哈屯田、捐之朵顏諸胡。
薊永一帶、遂為邊鎮】 ○景泰六年題準、順聖地土肥饒。
築立城堡。
撥軍耕種。
定為則例起科 ○又議準、沿邊關營城堡、附近空閒地土。
將見在關營軍士、二分守關。
一分屯種。
見在守城軍士、一分操練。
一分屯種。
每名撥田五十畝。
委官提督耕種。
子粒照例上倉凡設官管屯。
永樂五年、令浙江江西湖廣廣西廣東河南雲南四川按察司、增置僉事一員、陝西福建山東山西按察司、增置僉事二員、盤量屯糧 ○宣德二年、令巡按陝西監察禦史、兼理屯田 ○正統二年、添設浙江福建陝西等處按察司僉事各一員、提督屯田 ○五年、令廣東按察司推委僉事一員、提督屯種 ○六年、添設貴州按察司副使一員、提督屯田 ○七年、添設湖廣布政司參政一員、按察司副使一員、提督屯田 ○八年、令各處按察司、原無提督屯田官者、各添設僉事一員 ○十年、添設陝西按察司副使一員、專一提督水利、及屯田 ○十一年、添設山東按察司僉事一員、提督北直隸屯田 ○景泰二年、增設山西屯田副使 ○三年、令提督南京倉場、並巡撫南直隸蘇松等府、及順天北直隸各府都禦史、兼提督屯種 ○四年、添設山東按察司副使一員、監督永平等處收支、兼理屯田 ○天順元年、令本部差郎中四員、於宣府大同薊州永平山海等處、提督糧儲、兼理屯田 ○成化五年奏準、鳳陽倉糧。
令本部監督英武飛熊廣武三衛屯倉主事、就近兼管 ○九年題準、行南京都察院差禦史一員、巡視南京衛所屯田 【南京巡屯禦史始此】 ○十一年、令雲南按察司總督銀場僉事、兼理屯田 ○十三年、添設雲南按察司副使一員、專管屯田 ○二十二年、添設山東按察司僉事一員、專管屯種 ○二十三年、裁革山東按察司管屯僉事。
仍令巡察海道副使兼理 ○弘治三年奏準、河南僉事、奉敕提督直隸安慶等二十八衛屯種 ○正德三年題準、每歲選差禦史一員、請敕督理北京、並直隸衛所屯種。
比較子粒。
禁革姦弊。
年終更替【北京巡屯禦史始此】 ○嘉靖四年題準、將南昌衛饒州撫州千戶所屯田、坐落池州府地方、許令江西屯田僉事帶管。
凡詞訟有幹屯政者聽其綜理。
仍給關防、以便行事 ○八年題準、南京衛所屯田、地方廣闊。
巡屯禦史、周歲不能遍歷。
請給敕印、定限以三年為滿 ○又題準、在京並直隸各衛所屯種、照南直隸事例、都察院差委禦史一員、領敕清查。
三年一替。
其屯田僉事裁革 ○十二年題準、貴州屯田水利二事、責令各該分巡官、各照地方管理。
提學官不必兼管 ○十九
糧、八十二萬三千二百四石六鬥五升八合四勺零。
草折糧、一千九百七十二石五鬥五升九合零。
拋荒糧草、折銀一百一十九兩五錢八分零。
草、二百三十七萬八千五十二束零。
草價銀、二百五十八兩五錢九分三釐零。
地畝糧、二千四百六十二石六鬥八升一合二勺零。
地畝銀、一萬七百七十九兩四錢七分六釐零 雲南都司 原額、屯田一萬八百七十七頃四十三畝三分 見額、屯田一百一十一萬七千一百五十四畝一分八釐零。
糧、三十八萬九千九百九十二石三鬥三升三勺零 貴州都司 原額、屯田九千三百三十九頃二十九畝三分 見額、屯田三十九萬二千一百一十一畝六分一釐零。
糧、九萬三千八百一十一石七鬥四升三合六勺零 遼東都司 原額、屯田一萬二千三百八十六頃 見額、屯田二萬九千一百五十八頃六十六畝一分零。
糧、二十五萬三千二百一石三升零 凡開立屯田。
洪武元年、命諸將分軍、屯種於滁和廬鳳地方。
開立屯所。
京衛旗軍、七分下屯。
三分守城。
每分田五十畝、設都指揮一員、統之 ○又置北平都司於北平府。
領燕山等衛。
復置大寧都司於兀良哈地。
各置屯田。
以五十畝為一分。
七分屯種。
三分守城 【受田之制、以五十畝為中】 ○十一年、置貴州都司衛所、開設屯堡 ○十八年、雲南諸蠻平。
增置衛所、開屯戌守。
悉以瘦田給軍、並歸附之眾。
二十三年以後、始以千戶所、建立屯倉、委官收貯 ○二十六年、五開蠻平。
始設衛所屯種 ○永樂二年、以廣西各縣田地、開設屯所。
撥官軍屯種自食。
不納稅糧 ○又營建北京。
以五軍都督府、總攝天下屯政。
增設衛所。
調興州營州等衛屯軍、拱衛京師。
照例七分下屯 ○三年、以保定等八府、直隸京師、衛所三十七。
徙大寧都司於保定府、領衛所一十二。
各置屯田 【是後、元良哈屯田、捐之朵顏諸胡。
薊永一帶、遂為邊鎮】 ○景泰六年題準、順聖地土肥饒。
築立城堡。
撥軍耕種。
定為則例起科 ○又議準、沿邊關營城堡、附近空閒地土。
將見在關營軍士、二分守關。
一分屯種。
見在守城軍士、一分操練。
一分屯種。
每名撥田五十畝。
委官提督耕種。
子粒照例上倉凡設官管屯。
永樂五年、令浙江江西湖廣廣西廣東河南雲南四川按察司、增置僉事一員、陝西福建山東山西按察司、增置僉事二員、盤量屯糧 ○宣德二年、令巡按陝西監察禦史、兼理屯田 ○正統二年、添設浙江福建陝西等處按察司僉事各一員、提督屯田 ○五年、令廣東按察司推委僉事一員、提督屯種 ○六年、添設貴州按察司副使一員、提督屯田 ○七年、添設湖廣布政司參政一員、按察司副使一員、提督屯田 ○八年、令各處按察司、原無提督屯田官者、各添設僉事一員 ○十年、添設陝西按察司副使一員、專一提督水利、及屯田 ○十一年、添設山東按察司僉事一員、提督北直隸屯田 ○景泰二年、增設山西屯田副使 ○三年、令提督南京倉場、並巡撫南直隸蘇松等府、及順天北直隸各府都禦史、兼提督屯種 ○四年、添設山東按察司副使一員、監督永平等處收支、兼理屯田 ○天順元年、令本部差郎中四員、於宣府大同薊州永平山海等處、提督糧儲、兼理屯田 ○成化五年奏準、鳳陽倉糧。
令本部監督英武飛熊廣武三衛屯倉主事、就近兼管 ○九年題準、行南京都察院差禦史一員、巡視南京衛所屯田 【南京巡屯禦史始此】 ○十一年、令雲南按察司總督銀場僉事、兼理屯田 ○十三年、添設雲南按察司副使一員、專管屯田 ○二十二年、添設山東按察司僉事一員、專管屯種 ○二十三年、裁革山東按察司管屯僉事。
仍令巡察海道副使兼理 ○弘治三年奏準、河南僉事、奉敕提督直隸安慶等二十八衛屯種 ○正德三年題準、每歲選差禦史一員、請敕督理北京、並直隸衛所屯種。
比較子粒。
禁革姦弊。
年終更替【北京巡屯禦史始此】 ○嘉靖四年題準、將南昌衛饒州撫州千戶所屯田、坐落池州府地方、許令江西屯田僉事帶管。
凡詞訟有幹屯政者聽其綜理。
仍給關防、以便行事 ○八年題準、南京衛所屯田、地方廣闊。
巡屯禦史、周歲不能遍歷。
請給敕印、定限以三年為滿 ○又題準、在京並直隸各衛所屯種、照南直隸事例、都察院差委禦史一員、領敕清查。
三年一替。
其屯田僉事裁革 ○十二年題準、貴州屯田水利二事、責令各該分巡官、各照地方管理。
提學官不必兼管 ○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