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十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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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選清吏司
凡南京六部等衙門、堂上正佐官皆缺。
洪武永樂以來、委給事中郎中等官、署掌印信 ○弘治十二年奏準、如吏戶禮兵工五部、及通政司缺、就於各衙門堂上官內、推舉一員。
三法司缺、就於三法司堂上官內、推舉一員、署掌。
仍將推舉過職名奏聞 凡南京各衙門。
新除復任官員。
吏部咨開職名到部、各取到任日期、并各衙門繳到各官文憑收候年終、類繳吏部。
如遇丁憂者、先行咨繳 凡南京大小衙門、陞轉丁憂事故等項官員、作缺到部。
類咨吏部 凡南京各道禦史有缺。
吏部咨送試職理刑等官到部。
轉咨南京都察院、分撥各道、取到院日期、咨吏部。
至試職理刑滿日、本院考過、移文本部、咨送吏部、奏請實授凡南京各衙門官員、奏行給假省親。
本部劄送應天府、給引定限回任。
若違限一年半以上、本部暫令到任管事、具奏請旨照例送問 凡南京各衙門官吏、告送幼子還鄉。
行勘明白定限送應天府給引照回 凡南京法司送到還職官員。
係在京所屬、送原衙門復任。
直隸所屬、具揭帖赴南京吏科、填給文憑復任日期繳報凡南京坐監監生、不願出仕者、具告到部。
行本監查勘無礙、照例擬授職名、填注衙門、給與散官、奏令冠帶閒住 凡南京國子監呈送願就教職監生到部。
咨送吏部施行 凡南京各衙門歷事監生。
舊例考過勤謹、逐起差人具奏。
成化九年奏準、本部案候、每季通類具奏凡南京各衙門寫本監生。
俱行本部、轉行南京國子監取撥。
惟戶工二部、徑自行取。
弘治三年奏準、俱本部取撥轉送凡後湖查冊監生。
正德十二年題準、三箇月滿日、準作實歷。
其餘九箇月、於各衙門歷補 凡南京五府六部等衙門知印有缺。
本部咨吏部請旨點撥到部、轉送該衙門著役。
三年役滿到部、咨送吏部考試、同九年周歲考滿官類奏 凡南京各衙門三考役滿吏典。
成化十一年詔、免其赴京、從本部照例考試。
中式者、就令冠帶辦事。
不中者、徑發為民 ○二十三年詔、考試不中者、給與冠帶閒住 凡本部每季考過三考吏典。
一等二等冠帶、分撥各衙門辦事、滿日、從七品出身者、起送吏部聽選。
其餘俱給引照回原籍省祭。
三等冠帶閒住、每年類奏 驗封清吏司 凡南京文職散官。
每年正月以裏通行各衙門、取勘歷任親供、應請初授陞授加授散官、類咨吏部、具奏給授凡民瘼事。
每年正月、九月、十一月、三次通類勘合、行十三布政司、并南北直隸府州、如有蝗蟲生發、即行撲滅、毋貽民患 凡本部編置各布政司、直隸府州、勘合紙張底簿、書填盡日、復行編置 凡南京各衙門辦事吏典。
弘治十年奏準、大小二石、辦事半年、大小一石并州所吏、辦事一年、方許實撥京考。
若缺多、照例以次陞參 凡在京各衙門辦事已滿吏、聽撥當該、願告南京者。
吏部咨到、本部收附撥簿、與南京各衙門應撥當該吏、相兼取用 凡南京各衙門老疾吏典。
行應天府撥醫看驗。
并告貧難者。
取同鄉人執結、給引放回為民 凡南京兵部、三年一次差官清查軍冊。
嘉靖十九年題準、南京吏部揀撥辦事吏十二名送用 稽勳清吏司 凡南京各衙門堂上官丁憂、本部
洪武永樂以來、委給事中郎中等官、署掌印信 ○弘治十二年奏準、如吏戶禮兵工五部、及通政司缺、就於各衙門堂上官內、推舉一員。
三法司缺、就於三法司堂上官內、推舉一員、署掌。
仍將推舉過職名奏聞 凡南京各衙門。
新除復任官員。
吏部咨開職名到部、各取到任日期、并各衙門繳到各官文憑收候年終、類繳吏部。
如遇丁憂者、先行咨繳 凡南京大小衙門、陞轉丁憂事故等項官員、作缺到部。
類咨吏部 凡南京各道禦史有缺。
吏部咨送試職理刑等官到部。
轉咨南京都察院、分撥各道、取到院日期、咨吏部。
至試職理刑滿日、本院考過、移文本部、咨送吏部、奏請實授凡南京各衙門官員、奏行給假省親。
本部劄送應天府、給引定限回任。
若違限一年半以上、本部暫令到任管事、具奏請旨照例送問 凡南京各衙門官吏、告送幼子還鄉。
行勘明白定限送應天府給引照回 凡南京法司送到還職官員。
係在京所屬、送原衙門復任。
直隸所屬、具揭帖赴南京吏科、填給文憑復任日期繳報凡南京坐監監生、不願出仕者、具告到部。
行本監查勘無礙、照例擬授職名、填注衙門、給與散官、奏令冠帶閒住 凡南京國子監呈送願就教職監生到部。
咨送吏部施行 凡南京各衙門歷事監生。
舊例考過勤謹、逐起差人具奏。
成化九年奏準、本部案候、每季通類具奏凡南京各衙門寫本監生。
俱行本部、轉行南京國子監取撥。
惟戶工二部、徑自行取。
弘治三年奏準、俱本部取撥轉送凡後湖查冊監生。
正德十二年題準、三箇月滿日、準作實歷。
其餘九箇月、於各衙門歷補 凡南京五府六部等衙門知印有缺。
本部咨吏部請旨點撥到部、轉送該衙門著役。
三年役滿到部、咨送吏部考試、同九年周歲考滿官類奏 凡南京各衙門三考役滿吏典。
成化十一年詔、免其赴京、從本部照例考試。
中式者、就令冠帶辦事。
不中者、徑發為民 ○二十三年詔、考試不中者、給與冠帶閒住 凡本部每季考過三考吏典。
一等二等冠帶、分撥各衙門辦事、滿日、從七品出身者、起送吏部聽選。
其餘俱給引照回原籍省祭。
三等冠帶閒住、每年類奏 驗封清吏司 凡南京文職散官。
每年正月以裏通行各衙門、取勘歷任親供、應請初授陞授加授散官、類咨吏部、具奏給授凡民瘼事。
每年正月、九月、十一月、三次通類勘合、行十三布政司、并南北直隸府州、如有蝗蟲生發、即行撲滅、毋貽民患 凡本部編置各布政司、直隸府州、勘合紙張底簿、書填盡日、復行編置 凡南京各衙門辦事吏典。
弘治十年奏準、大小二石、辦事半年、大小一石并州所吏、辦事一年、方許實撥京考。
若缺多、照例以次陞參 凡在京各衙門辦事已滿吏、聽撥當該、願告南京者。
吏部咨到、本部收附撥簿、與南京各衙門應撥當該吏、相兼取用 凡南京各衙門老疾吏典。
行應天府撥醫看驗。
并告貧難者。
取同鄉人執結、給引放回為民 凡南京兵部、三年一次差官清查軍冊。
嘉靖十九年題準、南京吏部揀撥辦事吏十二名送用 稽勳清吏司 凡南京各衙門堂上官丁憂、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