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十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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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
如有贓私實跡、嚴行本處官司提問追贓、照依律例、從重問擬 ○萬曆十三年題準、凡官員棄職回籍、若情有可原、事無規避、曾經申請、奏報稽遲、不得已而始去者。
撫按官遇大計之時、止坐以擅離之罪、另本論斥、另文革職、不必類入考察數內、概坐以逃。
其新選新陞、輒棄官不任者。
查無觀望規避重情、止照過違憑限事例、革職閒住、亦不得概以逃論 凡朝覲官員回任。
各查照水程、定立限期。
如違限一月之上者、問罪。
兩月之上者、送部別用。
三月之上者、罷職不敘。
監司容隱不舉者、同罪 ○萬曆七年題準、違限一月之上、問罪。
三月之上、送部別用。
半年之上、罷職不敘 凡外官不時考察。
洪武六年、令監察禦史及按察司、察舉有無過犯、具奏黜陟 ○永樂元年、令府州縣官、到任半年以上者、巡按禦史按察司、察其能否、廉貪實跡、具奏○宣德七年、令各處巡撫侍郎、同巡按禦史考察方面官。
仍同方面官、考察州縣官。
直隸府州縣、從巡按禦史考察 ○十年、令直隸府州縣、從吏部差官、及巡按禦史考察。
各布政司府州縣、從布政司、及巡按禦史考察。
其布按二司堂上官、從吏部都察院考察。
屬官、從巡按禦史、按察司考察 ○景泰七年、令巡撫巡按、會同按察司堂上官、考察府州縣官。
其布按二司官、聽撫按考察 ○弘治八年奏準、各處巡撫巡按、會同從公考察布按二司、並直隸府州縣、各鹽運司、行太僕寺、苑馬寺等官賢否。
如無巡撫、巡按會同清軍、或巡鹽考察。
如俱無、巡按自行考察。
其布政司、按察司、及分巡、分守、並知府、知州、知縣、並司寺正官、各訪所屬官員賢否、開揭帖送巡撫巡按、以憑稽考 ○嘉靖十九年題準、今後撫按官、於六品以下有司、貪酷不法者、許徑自拏問、不待劾奏 凡每年開報考語。
嘉靖十三年奏準、每遇年終。
各府州縣、將佐貳首領屬官、並衛所首領官。
守巡道將本道屬官。
布按二司掌印官、將各佐貳首領、並府堂上官、州縣正官、填注賢否考語揭帖、印封送本布政司、類齊嚴限送部查考。
若二司官進表。
各該守巡司府、照前查造揭帖、印封送進表官、親遞進表官、不必將通省官概報考語。
巡按任滿。
巡撫年終。
將所屬大小官、填注考語揭帖送部。
其考語俱要自行體訪。
如有雷同含糊、作惡偏私、本部參奏治罪 ○萬曆十年、令各處衛所巡檢司官、係關兩處隔越者、該管上司注考 京官考察【王府官附】 國家定制。
內外官考滿之外。
復有考察。
外官考察詳見朝覲。
其京官考察。
舊無常期。
定以六年。
自弘治間始。
又有因事而間行者、今具列焉 凡京官考察。
正統元年奏準、兩京各衙門屬官首領官、從本衙門堂上官考察。
如有不才、及老疾者、吏部驗實、具奏定奪 ○天順八年奏準、每十年一次舉行。
不拘見任、帶俸、丁憂、公差、養病、省祭等項、俱公同本衙門堂上官考察 ○成化四年、令京官五品以下、吏部會同都察院、及各堂上掌印官、公同考察 ○弘治十七年奏準、每六年一次舉行 ○嘉靖二十四年奏準、各衙門所屬官員、六年之內、未經考察者、不拘陞遷、見任、行各堂上官開注事蹟揭帖、親攜赴部、以憑參酌去留。
如有遺漏、聽科道連名糾劾 ○三十年題準、例該考察年、著以二月內舉行將堂上五品、及所屬五品以下、見任、住俸、公差、丁憂、養病、侍親、給假、及行查未報、并六年內陞任、未經考察等項官員、備開腳色。
務在三月以內、先送本部查收、約會考察 ○隆慶元年議準、先期三月、吏部并南京吏部、咨劄各衙門堂上掌印官、將所屬但在應考數內者、查取考語。
務要或賢或否明注實跡類送部院、以憑面議酌處 ○萬曆十三年題準、京外官三六年正考之後、不得妄請閏考 凡京堂官自陳。
成化四年、令兩京文職堂上官、曾經科道糾劾、及年老不堪任事、才德不稱職者。
各自陳緻仕、取自上裁 凡京堂五品以下官。
成化十三年議準、在京各衙門五品以下堂上官、吏部會官一體考察 ○弘治十七年、令翰林院學士免考 ○正德十六年題準、詹事府、坊局五品以下官、照例考察。
學士照例免考、仍會同考察 ○嘉靖六年題準、各衙門堂上五品以下官、照成化以來、節年舊例考察。
詹事府坊局等官、照正德十六年例考察。
學士免考、令自陳 凡翰林院講讀以下官、并 內閣書辦、四夷館譯字各帶俸官、成化四年、令本院學士、會同 內閣考察 ○弘治元年、令吏部會同翰林院掌印官考察 凡六科給事中。
成化十三年、令吏部會官考察。
○嘉靖六年奏準、兩京科道官、有相應黜調考察遺漏者、互相糾舉 ○十七年、令停科道互糾。
仍聽部院從公考察 凡欽天監、文華武英二殿、各辦事中書等官、禦用監等監、各項匠作官、舊例俱先期乞恩免考 ○嘉靖二十四年奏準、欽天監官免考 ○隆慶三年題準、文華武英二殿、各辦事官、通行考察。
惟欽天監禦用監等官、照舊免考 凡太醫院官。
弘治十七年、令太醫院官不必考察 ○十八年奏準、太醫院官、從吏部會官考察 ○嘉靖二十四年奏準、太醫院官照例考察 凡國子監官。
正統元年奏準、從禮部尚書、及祭酒、司業、公同考察。
如無學行者、送部別用。
今亦從吏部都察院考察 凡兩京府縣官。
弘治十七年奏準、順天府治中通判等官、俱從京官六年一次考察。
京縣官、仍令撫按官開報賢否 ○正德六年奏準、應天府治中以下、順天府經歷以下、宛平、大興、上元、江寧四縣、俱從京官例考察 ○嘉靖三十年題準、南京吏部都察院、遇京官六年考察之期、將應天府、并上元、江寧二縣、隨同南京官員考察。
其所屬在外句容等縣。
每於三年朝覲之期。
本府堂上官帶領赴京。
聽候部院考察。
如通州、良鄉等州縣例 凡上林苑監官。
正德六年奏準、從京官例考察凡考察降黜等第。
景泰三年、令各部屬才力不勝者、降典史。
老疾者、冠帶緻仕 ○成化四年、令年老無為、貪淫酷暴者、革職 ○後分為四等。
年老有疾者緻仕。
貪者為民。
不謹者冠帶閒住。
浮躁淺露、才力不及者、俱降一級、調外任 【遂為定例】 王府官 凡王府官。
舊不考察。
嘉靖元年題準、除典儀、典膳、奉祠、教授等官、照舊不考外。
其長史、審理、紀善、若有撥置妄為、及不能鈴束府中官屬旗校人等者、許各該撫按官
如有贓私實跡、嚴行本處官司提問追贓、照依律例、從重問擬 ○萬曆十三年題準、凡官員棄職回籍、若情有可原、事無規避、曾經申請、奏報稽遲、不得已而始去者。
撫按官遇大計之時、止坐以擅離之罪、另本論斥、另文革職、不必類入考察數內、概坐以逃。
其新選新陞、輒棄官不任者。
查無觀望規避重情、止照過違憑限事例、革職閒住、亦不得概以逃論 凡朝覲官員回任。
各查照水程、定立限期。
如違限一月之上者、問罪。
兩月之上者、送部別用。
三月之上者、罷職不敘。
監司容隱不舉者、同罪 ○萬曆七年題準、違限一月之上、問罪。
三月之上、送部別用。
半年之上、罷職不敘 凡外官不時考察。
洪武六年、令監察禦史及按察司、察舉有無過犯、具奏黜陟 ○永樂元年、令府州縣官、到任半年以上者、巡按禦史按察司、察其能否、廉貪實跡、具奏○宣德七年、令各處巡撫侍郎、同巡按禦史考察方面官。
仍同方面官、考察州縣官。
直隸府州縣、從巡按禦史考察 ○十年、令直隸府州縣、從吏部差官、及巡按禦史考察。
各布政司府州縣、從布政司、及巡按禦史考察。
其布按二司堂上官、從吏部都察院考察。
屬官、從巡按禦史、按察司考察 ○景泰七年、令巡撫巡按、會同按察司堂上官、考察府州縣官。
其布按二司官、聽撫按考察 ○弘治八年奏準、各處巡撫巡按、會同從公考察布按二司、並直隸府州縣、各鹽運司、行太僕寺、苑馬寺等官賢否。
如無巡撫、巡按會同清軍、或巡鹽考察。
如俱無、巡按自行考察。
其布政司、按察司、及分巡、分守、並知府、知州、知縣、並司寺正官、各訪所屬官員賢否、開揭帖送巡撫巡按、以憑稽考 ○嘉靖十九年題準、今後撫按官、於六品以下有司、貪酷不法者、許徑自拏問、不待劾奏 凡每年開報考語。
嘉靖十三年奏準、每遇年終。
各府州縣、將佐貳首領屬官、並衛所首領官。
守巡道將本道屬官。
布按二司掌印官、將各佐貳首領、並府堂上官、州縣正官、填注賢否考語揭帖、印封送本布政司、類齊嚴限送部查考。
若二司官進表。
各該守巡司府、照前查造揭帖、印封送進表官、親遞進表官、不必將通省官概報考語。
巡按任滿。
巡撫年終。
將所屬大小官、填注考語揭帖送部。
其考語俱要自行體訪。
如有雷同含糊、作惡偏私、本部參奏治罪 ○萬曆十年、令各處衛所巡檢司官、係關兩處隔越者、該管上司注考 京官考察【王府官附】 國家定制。
內外官考滿之外。
復有考察。
外官考察詳見朝覲。
其京官考察。
舊無常期。
定以六年。
自弘治間始。
又有因事而間行者、今具列焉 凡京官考察。
正統元年奏準、兩京各衙門屬官首領官、從本衙門堂上官考察。
如有不才、及老疾者、吏部驗實、具奏定奪 ○天順八年奏準、每十年一次舉行。
不拘見任、帶俸、丁憂、公差、養病、省祭等項、俱公同本衙門堂上官考察 ○成化四年、令京官五品以下、吏部會同都察院、及各堂上掌印官、公同考察 ○弘治十七年奏準、每六年一次舉行 ○嘉靖二十四年奏準、各衙門所屬官員、六年之內、未經考察者、不拘陞遷、見任、行各堂上官開注事蹟揭帖、親攜赴部、以憑參酌去留。
如有遺漏、聽科道連名糾劾 ○三十年題準、例該考察年、著以二月內舉行將堂上五品、及所屬五品以下、見任、住俸、公差、丁憂、養病、侍親、給假、及行查未報、并六年內陞任、未經考察等項官員、備開腳色。
務在三月以內、先送本部查收、約會考察 ○隆慶元年議準、先期三月、吏部并南京吏部、咨劄各衙門堂上掌印官、將所屬但在應考數內者、查取考語。
務要或賢或否明注實跡類送部院、以憑面議酌處 ○萬曆十三年題準、京外官三六年正考之後、不得妄請閏考 凡京堂官自陳。
成化四年、令兩京文職堂上官、曾經科道糾劾、及年老不堪任事、才德不稱職者。
各自陳緻仕、取自上裁 凡京堂五品以下官。
成化十三年議準、在京各衙門五品以下堂上官、吏部會官一體考察 ○弘治十七年、令翰林院學士免考 ○正德十六年題準、詹事府、坊局五品以下官、照例考察。
學士照例免考、仍會同考察 ○嘉靖六年題準、各衙門堂上五品以下官、照成化以來、節年舊例考察。
詹事府坊局等官、照正德十六年例考察。
學士免考、令自陳 凡翰林院講讀以下官、并 內閣書辦、四夷館譯字各帶俸官、成化四年、令本院學士、會同 內閣考察 ○弘治元年、令吏部會同翰林院掌印官考察 凡六科給事中。
成化十三年、令吏部會官考察。
○嘉靖六年奏準、兩京科道官、有相應黜調考察遺漏者、互相糾舉 ○十七年、令停科道互糾。
仍聽部院從公考察 凡欽天監、文華武英二殿、各辦事中書等官、禦用監等監、各項匠作官、舊例俱先期乞恩免考 ○嘉靖二十四年奏準、欽天監官免考 ○隆慶三年題準、文華武英二殿、各辦事官、通行考察。
惟欽天監禦用監等官、照舊免考 凡太醫院官。
弘治十七年、令太醫院官不必考察 ○十八年奏準、太醫院官、從吏部會官考察 ○嘉靖二十四年奏準、太醫院官照例考察 凡國子監官。
正統元年奏準、從禮部尚書、及祭酒、司業、公同考察。
如無學行者、送部別用。
今亦從吏部都察院考察 凡兩京府縣官。
弘治十七年奏準、順天府治中通判等官、俱從京官六年一次考察。
京縣官、仍令撫按官開報賢否 ○正德六年奏準、應天府治中以下、順天府經歷以下、宛平、大興、上元、江寧四縣、俱從京官例考察 ○嘉靖三十年題準、南京吏部都察院、遇京官六年考察之期、將應天府、并上元、江寧二縣、隨同南京官員考察。
其所屬在外句容等縣。
每於三年朝覲之期。
本府堂上官帶領赴京。
聽候部院考察。
如通州、良鄉等州縣例 凡上林苑監官。
正德六年奏準、從京官例考察凡考察降黜等第。
景泰三年、令各部屬才力不勝者、降典史。
老疾者、冠帶緻仕 ○成化四年、令年老無為、貪淫酷暴者、革職 ○後分為四等。
年老有疾者緻仕。
貪者為民。
不謹者冠帶閒住。
浮躁淺露、才力不及者、俱降一級、調外任 【遂為定例】 王府官 凡王府官。
舊不考察。
嘉靖元年題準、除典儀、典膳、奉祠、教授等官、照舊不考外。
其長史、審理、紀善、若有撥置妄為、及不能鈴束府中官屬旗校人等者、許各該撫按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