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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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京衛首領官考滿。

    係上直衛所、徑送。

    屬五府由該府起送。

    赴部考覈 凡京縣管馬官考滿。

    咨兵部、轉行太僕寺、查馬數、回日發落 凡兩京所正、所副、所丞、大使、副使、司獄、雜職等官考滿、例不考覈。

    查俸明白、引奏復職。

    至九年考滿、陞一級 凡內府各衙門工匠出身官員、九年考滿。

    成化十四年奏準、俸職俱不陞 ○弘治十六年、令匠藝官三年六年、俱免赴吏部考滿。

    年老者、工部徑自施行。

    待其九年、方許給由一次。

    吏部驗有衰老不能供事者、著令應替之人替役。

    年貌未衰者、照舊復職 凡兩京神樂觀、道錄司、僧錄司官、例不考覈。

    九年考滿、具奏復職、照舊供事 凡各帶俸官考滿。

    成化十六年題準、本衙門查有相應員缺、照該陞品級陞補。

    如無、亦陞別衙門相應職銜、仍帶俸管事 凡京官三年六年考滿。

    俱不停俸、在任給由。

     命下之日為始、連閏但足三十六箇月或三十七箇月、俱準一考。

    多歷、少歷、俱參問。

    滿後三月、無故不給由者、參問。

    公差準理 凡京官推選改授、品級相等、而支原官俸給者。

    考滿俱準通理 ○嘉靖四十年議準、翰林院講讀學士、春坊諭德、品級相同、得準通輳俸歷考滿 凡考滿京官候審引間、如陞兩京別官品級不同、及陞遷外任者、俱不與引奏。

    止類付三司知會。

    如原係署員外郎主事、陞署郎中事主事者仍照舊引奏。

    如先係署職、得陞實授者、不準 凡在京給由官員。

    不拘陞俸、住俸、罰俸、俱以見任職事、所歷月日、準作實歷 凡在京緻仕、閒住、為民、起用復任官。

    舊例以後任歷俸日為始、另歷三年給由。

    正德六年、令前後歷俸、俱準通理 凡京官原係考滿陞俸者、即同見任、照俸扣滿。

    其餘不準。

    病痊支俸者、隻筭實俸、其患病住俸月日、不準 凡京官年七十以上、不論三六九年考滿、俱不考覈、行令緻仕。

    係堂上官、亦不引奏、特具本奏請、取自上裁。

    惟欽天監例不緻仕、仍引奏復職凡南京堂官考滿。

    永樂五年奏準、考滿日停俸、赴京給由 ○嘉靖四十五年題準、今後南京各堂上官、雖遇考滿之期、必須本衙門見有堂官在任、方許給文赴京。

    如無堂官、各先具由、移咨本部知會、候有官接管、然後起行 凡南京各衙門屬官考滿。

    成化二十一年題準、俱南京吏部都察院考覈、停俸赴京給由。

    吏部類引復職、給憑還任 ○二十二年奏準、南京各衙門屬官、首領官、三年九年考滿、照例赴京聽引。

    其六年考滿、從南京吏部考覈、具由類奏復職、免其赴京。

    其赴京考滿官員、以給文日為始。

    除水程四十日外、扣違四箇月之上參問、雖有事故、亦不準理 ○嘉靖三十四年題準、南京官考滿給文、將及三年、未到部者、吏部查參、冠帶閒住 ○萬曆七年題準、南京官三九年考滿官員、行至中途或丁憂患病回籍、服滿病痊、起文到部者、候復除之日、準補給由 ○十二年題準、南京官公差到京復命、巳準復職、計其回任半年之內、遇應考滿者。

    比照朝覲事例、免其赴京、從南京吏部都察院考覈、咨部題覆 在外司府州縣官【王府官附】 凡布政按察二司官考滿。

    洪武二十六年定、各處布政司按察司首領官、屬官、從本衙門正官考覈。

    按察司首領官、從監察禦史考覈。

    布政司四品以上、按察司五品以上、俱係正官佐貳官。

    三年考滿、給由進牌、別無考覈衙門。

    從都察院考覈。

    本部覆考。

    具奏黜陟、取自上裁 ○弘治間定、布政司堂上官、仍咨送都察院考覈。

    按察司堂上官、徑赴都察院考覈。

    俱吏部覆考。

    首領等官、從河南道考覈、功司覆考 凡邊方兵備副使、僉事、考滿。

    嘉靖四十五年題準、吏部轉行兵部、查其操練、修築、屯種、果有成效、隄備、調遣、果無疏失者、陞二級、照舊供職。

    平常者、照常遷敘 凡管屯副使、僉事、考滿。

    天順四年奏準、將任內該管屯田數目、移文該部查理、如果完結、考作稱職。

    不完、考平常 凡行太僕苑馬二寺卿丞考滿、別無考覈衙門永樂三年、令行太僕寺、從都察院考覈。

    吏部覆考 ○八年奏準、北京、遼東、陝西、甘肅等處、苑馬寺卿丞等官、依行太僕寺官例考覈。

    主簿從本寺考、仍送都察院河南道考覈。

    吏部覆考。

    其屬官監正、監副、錄事、止於各寺考。

    圉長、從本監本寺官考覈。

    俱吏部覆考。

    仍行兵部、稽其所養馬數陞降。

    其九年考滿者、先以缺申部、候代官至、方許給由 ○弘治十五年、令考察行太僕寺苑馬寺官、不必會同布按二司。

    各寺官果有才、行超卓者、一體推舉陞用 凡鹽運司官考滿。

    洪武二十六年定、鹽運司首領官、屬官、從本衙門正官考覈。

    鹽課提舉司正官至首領官任滿、俱送本處布政司正官考覈。

    仍送本處按察司覆考。

    鹽運司五品以上正佐官、別無考覈衙門、從都察院考覈。

    吏部覆考 ○永樂八年奏準、鹽運司判官、依本司堂上官例考覈 ○近例、兩淮、長蘆、徑具由赴部、咨送都察院考覈、吏部覆考。

    其山東、兩浙、福建、河東、陝西運司、并各處市舶鹽課提舉司、俱由布按二司考覈、申部覆考、不送都察院。

    仍各行戶部、稽查錢糧明白、至日發落 凡府州縣官考滿。

    府正官、從布按一司考覈。

    府州佐貳首領官、及所屬州縣大小官、衛所首領官、從府州正官考覈。

    縣佐貳首領官、及屬官、從縣正官考覈。

    俱經布按二司考覈、功司覆考 ○洪武元年令、各處府州縣官、以任內戶口增、田野闢為上。

    所行事蹟、從監察禦史、按察司、考覈明白、開坐實蹟申聞、以憑黜陟 ○二十六年定、在外有司府州縣官三年考滿。

    先行呈部、移付選部作缺銓注、司勳開黃、仍令給由。

    其見任官、將本官任內行過事蹟、保勘覆實明白、出給紙牌、攢造事蹟功業文冊、紀功文簿、稱臣僉名、交付本官、親齎給由。

    如縣官給由到州、州官當面察其言行、辦事勤惰、從實考覈。

    稱職平常不稱職詞語。

    州官給由到府、府官給由到布政司、考覈如之。

    以上俱從按察司官覆考。

    仍將考覈覆考詞語、呈部考覈。

    平常稱職者、於對品內別用。

    不稱職、正官佐貳官黜降、首領官充吏 ○三十五年、令有司官三年考滿到部、考覈。

    稱職平常者俱復任、九年通考。

    不稱職者、依例降用 ○宣德五年奏準、天下官員三六年考滿者、所欠稅糧、立限追徵。

    九年考滿、任內錢糧完足、方許給由 ○正統三年奏準、有司親民官員。

    給由牌內、須開寫任前并任內逃民數目、及招撫復業多少、以憑黜陟 ○弘治二年奏準、有司官考覈詞語、雖不開。

    稱職平常不稱職字羕、初考二考、就與定稱否、引奏復職。

    三考、仍候行查定奪。

    全無考覈詞語者行查。

    差錯官吏、俱照例參問 ○十六年奏準、凡天下官員三六年考滿、務要司考府、府考州、州考縣、但有錢糧未完者、不許給由。

    其給由到部、不係九年者、不許送戶部考覈 ○萬曆元年奏準、今後外官考滿到部、行戶部查勘錢糧、完過八分以上者、方準考滿。

    不及分數者、不準 凡直隸有司官考滿。

    洪武間定、州縣官考覈如例。

    其府官給由、送監察禦史考覈、本部覆考類奏 ○弘治間定、南北直隸府州正佐官、及衛首領官、無上司所轄者、考滿到部、俱送河南道考覈、牒回功司覆考。

    係清軍者、兵部稽考清解軍數。

    管馬者、兵部行太僕寺稽考馬數。

    管糧及帶辦商稅者、戶部稽考有無拖欠。

    俱待移咨到日、方準引奏凡邊海管糧官考滿。

    正統十年奏準、沿海收糧官三年六年考滿、俱留辦事、候九年通考赴部 ○嘉靖三年奏準、管理邊糧通判考滿。

    撫按定擬、每員應該收糧石數、守支盡絕、給由到部、考覈稱職、照各邊收糧判官經歷事例、改選腹裏、以均苦樂。

    若別無罪過、而經手錢糧石數、有未完足者候六年考滿、量為更調 凡遠方官考滿。

    洪武十六年奏準、兩廣所屬有司官、地有瘴癘者、俱以三年陞調。

    雖係兩廣而無瘴癘者、仍以九年為滿。

    福建汀漳二府、湖廣郴州、江西龍南安遠二縣、地亦瘴癘、一體三年陞調 ○二十六年定、雲南有司官員任滿給由、一體考覈、不稱職者黜降、緣係邊方、具奏復任、九年通考 ○弘治三年奏準、雲南貴州地方官、除方面知府外。

    同知以下、并軍職衙門首領官、三年六年考滿、許赴本布政司給由 ○五年奏準、雲南所屬官、三年六年、不行赴本布政司給由、不繳牌冊到部者、亦照例送問 凡在外大小官員考滿。

    正統五年、令除教職陰陽醫學外。

    俱照洪武年間定制、即便離職、依限給由赴京考覈。

    其牌冊內、滿後有開支俸管事者、不準 ○弘治二年、令外官歷任六年、止具三年事蹟給由者、免其參問、準作三年考滿、亦不補造六年牌冊。

    候九年考滿、以六年事蹟、再造牌冊給由 ○五年奏準、凡歷任三年六年、雖有專責占差、必須一次給由。

    違者送問。

    若有例前納米、曾經繳報牌冊到部者、不在此限 ○十三年、令在外大小文職、若九年已滿、託故在任久住、不行赴部、及不申缺者、參問放回閒住 ○又例、凡在外起送考滿官、俱要合幹上司、查勘明白、一一具結。

    如無一處印信保結者、行查 ○凡牌冊內、不填小日、不僉名、不稱臣、該吏背書不畫字、勳司駁送功司紀錄、年終類奏 ○凡公文批牌內。

    不開除授到任考滿年月日期、增減十歲以上、戶口無新增、俸月多歷少歷、不開前任事蹟、隱匿過名、及紙牌不填字號、漏用印信、批咨申結內、洗改為事丁憂患病痊可年月緊關字樣者、俱參問。

    少歷者、復除補輳。

    若增減不及十歲、差錯籍貫出身除授復任年月日、不署職、背書該吏名缺不開報、及丁憂起復復除、共輳九年、不開前後備細俸月者、俱準改正 ○嘉靖二十五年奏準、今後在外司府方面以上給由官員。

    除邊方軍馬重大、災傷緊急者、許撫按合詞奏留、就彼復職。

    其餘專職常員、地方細故、不許一概任情輕瀆。

    即有事出一時、委難離任者、止令暫留管事、事寧之日、仍要給由赴部 ○四十二年題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