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典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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衙門名目、各以類附列。
【如行太僕寺苑馬寺附兵部馬政條下倉場見戶部倉科條下之類】其名目皆同者。
不復備列【如儒學陰陽醫學之類】 一、土官衙門屬吏部者、列於府州縣之次。
屬兵部者、列於衛所之次 一、詔敕誥旨等文、不能悉載、止書其事。
惟制辭冠辭緻詞樂章等項、常行而舊所未載者、依諸司職掌例書之 一、凡各衙門職掌事重、及新增者、於綱目之下、略敘大意、以見始末 一、會典文字、王於行事、務從質實。
凡有司行移字樣、悉因其舊。
其籍冊紀述曾經潤飾者、亦用本色字樣易之、以便遵行 一、會典成於弘治十五年。
凡事例年月制度數目等項、皆以本年為止。
今奉 旨重校、並不增入續纂凡例 嘉靖間續纂凡例 一、會典續纂、欽奉敕諭、體例一遵舊典。
但正其差訛。
補其脫漏。
及將弘治十六年以後事例、隨類附入一、舊所立事目、有宜分而合者、【如審決恤刑之類】有宜合而分者、【如河渠閘壩之類】有類次未當者、【如以殿試次有司科舉之類】有增立未盡者、【如慶成儀文臣總督之類】所載之事有未詳者、【如漕運鹽法之類】有詳而失實者、【如東官朝儀之類】俱查補改正。
其舊有目、而今無其事者、削其目、而附。
見於別目之下。
【如奉慈殿附奉先殿之類】若文義訛漏、而載籍案卷無可考者、姑從舊文 一、舊分類總注、有前後互異者、【如曰右某事、曰已上某事】通為小目、移置各事例之前、以一體例 一、郊廟等項禮儀、凡奉今上增定者、以新儀立目。
更定者、各載於舊儀之次 一、壇廟冠服儀仗等項制度、凡奉欽定而舊所未有者、各畫為圖、隨類附入一、今上禦製冊告等文、依舊載 制詞例備錄一、官制、殿閣大學士、舊載國子監之後、今以其與師傅、同為大臣兼官、不隸衙門、移列師傅之次 一、南京各衙門事例、有混載於北者、悉更正之 重修題本少師兼太子太師吏部尚書中極殿大學士臣張居正等謹題。
為重修大明會典事。
準禮部手本該禮科給事中林景暘等題為泰道方亨。
國家閒暇。
懇乞聖明及時修輯 成憲、以垂永圖、以光繼述大孝事。
要將弘治十五年以後事例、命官編輯、增入會典等因。
該本部覆稱大明會典一書、即唐宋六典會要之遺意。
以昭一代之章程、垂萬年之成憲、至精且當。
顧其為書、成於弘治之末年。
至今代更四聖。
歲踰六紀。
典章法度、不無損益異同。
其條貫散見於簡冊卷牘之間、凡百有司、艱於考據。
諸所援附、鮮有定畫。
以緻論議煩滋。
法令數易。
吏不知所守。
民不知所從。
甚非所以定國是而一人心也。
嘉靖年間、世宗皇帝嘗命儒臣續修會典、自弘治十五年、至嘉靖二十八年而止。
已經進呈、未蒙刊布。
隆慶二年、都禦史孫應鰲、亦嘗奏請彙輯嘉靖事例、附入會典。
今給事中林景晹等、復申前請、委於政理有裨。
但今兩朝實錄、尚未告成。
披閱校正、日不暇給。
若復兼修會典、未免顧此失彼。
合行翰林院候 實錄進呈畢日、另行題 請開館、掄選儒臣、分局纂修。
仍先行文各該衙門、選委司屬官、將節年題準見行事例、分類編集、呈送堂上官校勘明白。
候開館之日、送入史館、以備采擇等因。
萬曆二年五月初六日、奉聖旨是。
欽此欽遵、手本到閣。
臣等恭照 會典一書、於昭代之典章法度、綱目畢舉。
經列聖之因革損益、美善兼該。
比之周官唐典、信為超軼矣。
顧其書創修於弘治之壬戌、後乃闕如。
續編於嘉靖之己酉、未經頒布。
又近年以來、好事者喜於紛更。
建議者鮮諳國體。
條例紛紜、自相牴牾。
耳目淆惑、莫知適從。
我祖宗之良法美意幾於淪失矣。
今幸聖明禦極、百度維新。
委宜及今編輯成書、以定一代之章程、垂萬世之典則。
先該科臣建議、該部題覆、此時委因兩朝實錄未成、勢難兼理。
今穆宗皇帝實錄、進呈已久。
世宗皇帝實錄、編纂已完。
【臣】等刪潤、功亦將畢。
催督繕寫、計歲終可以進呈。
所有編纂諸臣、在館稍暇。
前項欽奉明旨續修會典一節、相應及時舉行。
合候命下、查照弘治嘉靖年間事例、擇日開館、命官纂輯。
仍乞敕下禮部、照依先題事理、行催各該衙門將見行事例、選委司屬官素有文學者、分類編輯、送館備用其一。
應纂修事宜、及合用官員職名、容臣等陸續開具奏聞。
謹題請旨 萬曆四年六月十六日少師兼太子太師吏部尚書中極殿大學士臣張居正 少保兼太子太保禮部尚書武英殿大學士臣呂調陽 禮部尚書兼東閣大學士臣張四維 重修凡例 一、
【如行太僕寺苑馬寺附兵部馬政條下倉場見戶部倉科條下之類】其名目皆同者。
不復備列【如儒學陰陽醫學之類】 一、土官衙門屬吏部者、列於府州縣之次。
屬兵部者、列於衛所之次 一、詔敕誥旨等文、不能悉載、止書其事。
惟制辭冠辭緻詞樂章等項、常行而舊所未載者、依諸司職掌例書之 一、凡各衙門職掌事重、及新增者、於綱目之下、略敘大意、以見始末 一、會典文字、王於行事、務從質實。
凡有司行移字樣、悉因其舊。
其籍冊紀述曾經潤飾者、亦用本色字樣易之、以便遵行 一、會典成於弘治十五年。
凡事例年月制度數目等項、皆以本年為止。
今奉 旨重校、並不增入續纂凡例 嘉靖間續纂凡例 一、會典續纂、欽奉敕諭、體例一遵舊典。
但正其差訛。
補其脫漏。
及將弘治十六年以後事例、隨類附入一、舊所立事目、有宜分而合者、【如審決恤刑之類】有宜合而分者、【如河渠閘壩之類】有類次未當者、【如以殿試次有司科舉之類】有增立未盡者、【如慶成儀文臣總督之類】所載之事有未詳者、【如漕運鹽法之類】有詳而失實者、【如東官朝儀之類】俱查補改正。
其舊有目、而今無其事者、削其目、而附。
見於別目之下。
【如奉慈殿附奉先殿之類】若文義訛漏、而載籍案卷無可考者、姑從舊文 一、舊分類總注、有前後互異者、【如曰右某事、曰已上某事】通為小目、移置各事例之前、以一體例 一、郊廟等項禮儀、凡奉今上增定者、以新儀立目。
更定者、各載於舊儀之次 一、壇廟冠服儀仗等項制度、凡奉欽定而舊所未有者、各畫為圖、隨類附入一、今上禦製冊告等文、依舊載 制詞例備錄一、官制、殿閣大學士、舊載國子監之後、今以其與師傅、同為大臣兼官、不隸衙門、移列師傅之次 一、南京各衙門事例、有混載於北者、悉更正之 重修題本少師兼太子太師吏部尚書中極殿大學士臣張居正等謹題。
為重修大明會典事。
準禮部手本該禮科給事中林景暘等題為泰道方亨。
國家閒暇。
懇乞聖明及時修輯 成憲、以垂永圖、以光繼述大孝事。
要將弘治十五年以後事例、命官編輯、增入會典等因。
該本部覆稱大明會典一書、即唐宋六典會要之遺意。
以昭一代之章程、垂萬年之成憲、至精且當。
顧其為書、成於弘治之末年。
至今代更四聖。
歲踰六紀。
典章法度、不無損益異同。
其條貫散見於簡冊卷牘之間、凡百有司、艱於考據。
諸所援附、鮮有定畫。
以緻論議煩滋。
法令數易。
吏不知所守。
民不知所從。
甚非所以定國是而一人心也。
嘉靖年間、世宗皇帝嘗命儒臣續修會典、自弘治十五年、至嘉靖二十八年而止。
已經進呈、未蒙刊布。
隆慶二年、都禦史孫應鰲、亦嘗奏請彙輯嘉靖事例、附入會典。
今給事中林景晹等、復申前請、委於政理有裨。
但今兩朝實錄、尚未告成。
披閱校正、日不暇給。
若復兼修會典、未免顧此失彼。
合行翰林院候 實錄進呈畢日、另行題 請開館、掄選儒臣、分局纂修。
仍先行文各該衙門、選委司屬官、將節年題準見行事例、分類編集、呈送堂上官校勘明白。
候開館之日、送入史館、以備采擇等因。
萬曆二年五月初六日、奉聖旨是。
欽此欽遵、手本到閣。
臣等恭照 會典一書、於昭代之典章法度、綱目畢舉。
經列聖之因革損益、美善兼該。
比之周官唐典、信為超軼矣。
顧其書創修於弘治之壬戌、後乃闕如。
續編於嘉靖之己酉、未經頒布。
又近年以來、好事者喜於紛更。
建議者鮮諳國體。
條例紛紜、自相牴牾。
耳目淆惑、莫知適從。
我祖宗之良法美意幾於淪失矣。
今幸聖明禦極、百度維新。
委宜及今編輯成書、以定一代之章程、垂萬世之典則。
先該科臣建議、該部題覆、此時委因兩朝實錄未成、勢難兼理。
今穆宗皇帝實錄、進呈已久。
世宗皇帝實錄、編纂已完。
【臣】等刪潤、功亦將畢。
催督繕寫、計歲終可以進呈。
所有編纂諸臣、在館稍暇。
前項欽奉明旨續修會典一節、相應及時舉行。
合候命下、查照弘治嘉靖年間事例、擇日開館、命官纂輯。
仍乞敕下禮部、照依先題事理、行催各該衙門將見行事例、選委司屬官素有文學者、分類編輯、送館備用其一。
應纂修事宜、及合用官員職名、容臣等陸續開具奏聞。
謹題請旨 萬曆四年六月十六日少師兼太子太師吏部尚書中極殿大學士臣張居正 少保兼太子太保禮部尚書武英殿大學士臣呂調陽 禮部尚書兼東閣大學士臣張四維 重修凡例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