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七雜律 凡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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祀神禦之物,若禦寶、乘輿服禦物及非服而禦者,各以盜論;亡失及誤毀者,準盜論減二等。

     【疏】議曰:「棄毀大祀神禦之物」,祠令:「天地、宗廟、神州等為大祀。

    」「神禦」,謂供神所禦之物。

    「若禦寶」,謂皇帝八寶,太皇太後、皇太後、皇後寶。

    以稱「禦」者,三後亦同。

    「乘輿服禦物」,謂皇帝服禦之物。

    「及非服而禦」,謂帷帳幾杖之屬。

    「非服而供禦者」以上義,名例及職制並具釋訖。

    有棄毀者,各以盜論。

    賊盜律:「盜大祀神禦之物、乘輿服禦物者,流二千五百裡;非服而禦之物,徒一年半;贓重者,計贓各加凡盜一等。

    盜禦寶者,絞。

    」稱「以盜論」者,與真盜同,入十惡。

    非服而禦之物等,不入十惡。

    據賊盜律:「其擬供神禦及供而廢闕,若饗薦之具已饌呈者,徒二年;未饌呈者,徒一年半。

    」又,盜禦寶條:「擬供服禦等,亦並徒二年。

    」今此條上言「棄毀大祀」,下稱「非服而禦以盜論」;準「非服而禦徒一年半」,舉下明上,即棄毀擬供服禦,準罪徒一年半以上,亦各以盜論。

    「亡失及誤毀者,準盜論減二等」,並各從準盜罪上減二等。

    準盜論者,不在除、免、倍贓、監主加罪、加役流之例。

    棄毀中祀神禦之物,減大祀二等;棄毀小祀神禦之物,又減二等。

    中祀以下,不入十惡。

     436諸大祀丘壇將行事,有守衛而毀者,流二千裡;非行事日,徒一年。

    壝門,各減二等。

     【疏】議曰:「大祀丘壇」,謂祀天於圓丘,祭地於方丘,五時迎氣祀五方上帝,並各有壇。

    此等將行祭祀,各有守衛。

    此時有損壞丘壇者,流二千裡。

    「非行事日」,謂非祭祀之日而毀者,徒一年。

    「壝門,各減二等」,壝門,謂丘壇之外,擁土為門。

    毀壝門者,將行事之日,徒二年半;非行事日,杖九十。

    故雲「各減二等」。

    毀中、小祀,各遞減二等。

     437諸棄毀符、節、印及門鑰者,各準盜論;亡失及誤毀者,各減二等。

     【疏】議曰:棄毀符、節、印及門鑰者,各準盜法論罪。

    賊盜律:「盜宮殿門符、發兵符、傳符,流二千裡;使節及皇城、京城門符,徒三年;餘符,徒一年;門鑰,各減三等。

    盜官文書印,徒二年;餘印,杖一百。

    」其亡失符、節、印以下,誤毀者,〔九〕「各減二等」,謂各減棄毀之罪二等。

     438諸棄毀制書及官文書者,準盜論;亡失及誤毀者,各減二等。

    毀,須失文字。

    若欲動事者,從詐增減法。

    其誤毀失符、移、解牒者,杖六十。

    謂未入所司而有本案者。

     【疏】議曰:「棄毀制書」,棄、毀不相須。

    毀者,須失文字。

    「制書」,敕及奏抄亦同。

    「官文書」,謂曹司所行公案及符、移、解牒之類。

    「準盜論」,謂各準盜法得罪,賊盜律:「盜制書者,徒二年;官文書,杖一百。

    」「亡失」,謂不覺遺落及被盜;「誤毀」,謂誤緻毀損,破失文字:各減二等。

    故注雲「毀,須失文字」。

    謂制敕、奏抄,徒一年;官文書,杖八十。

    若盜毀欲動事者,自從增減法,制敕及奏抄合死,官文書即依詐偽律「詐為官文書及增減」法。

    主司自有所避,即從「違式造立」科罪,杖罪以下杖一百,徒罪以上加一等。

    誤毀符、移、解牒者,杖六十。

    注雲「謂未入所司,而有本案者」,謂未入曹司之間而即誤緻毀者。

    關、刺律雖無文,〔一0〕亦與符、移同罪。

     439諸私發官文書印封視書者,杖六十;制書,杖八十;若密事,各依漏洩坐減二等。

    即誤發,視者各減二等;不視者不坐。

     【疏】議曰:官司行下文書,多有封印,而有私發印封視書者,杖六十。

    視制書,杖八十。

    「若密事,各依漏洩坐減二等」,職制律:「漏洩大事應密者,絞」,減二等,徒三年;「非大事應密,徒一年半」,減二等,杖一百。

    「誤發視者各減二等」,謂誤發,因視制書,杖六十;官文書,笞四十;大事應密,視者,徒三年上減二等,徒二年;非大事應密,〔一一〕視者,杖一百上減二等,杖八十。

    「不視者,不坐」,謂初雖誤發,竟不視書者,〔一二〕無罪。

     440諸主守官物,而亡失簿書,緻數有乖錯者,計所錯數,〔一三〕以主守不覺盜論。

     【疏】議曰:凡是官物,皆立簿書。

    主守之人,亡失簿書,為失簿書之故,遂令物數乖錯者,計所錯之數,依不覺盜論。

    廄庫律:「主司不覺盜者,五疋笞二十,十疋加一等;過杖一百,二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 其主典替代者,文案皆立正案,分付後人,違者,杖一百。

    並去官不免。

     【疏】議曰:謂主典替代,所有文案,皆須立正案,分付承後人,違而不付者,合杖一百。

    縱雖去官,不同名例免法,故注雲「並去官不免」。

     441諸於官私田園,輒食瓜果之類,坐贓論;棄毀者,亦如之;即持去者,準盜論。

     【疏】議曰:稱「瓜果之類」,即雜蔬菜等皆是。

    若於官私田園之內,而輒私食者,坐贓論。

    其有棄毀之者,計所棄毀,亦同輒食之罪,故雲「亦如之」。

    持將去者,計贓,準盜論。

    並徵所費之贓,各還官、主。

     主司給與者,加一等。

    彊持去者,以盜論。

    主司即言者,不坐。

    非應食官酒食而食者,亦準此。

     【疏】議曰:當園主司,將瓜果之屬給與人食者,加坐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