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六雜律 凡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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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陂湖之利者,杖六十。
【疏】議曰:山澤陂湖,物產所植,所有利潤,與眾共之。
其有占固者,杖六十。
已施功取者,不追。
406諸犯夜者,笞二十;有故者,不坐。
閉門鼓後、開門鼓前行者,皆為犯夜。
故,謂公事急速及吉、兇、疾病之類。
【疏】議曰:宮衛令:「五更三籌,順天門擊鼓,聽人行。
晝漏盡,順天門擊鼓四百搥訖,閉門。
後更擊六百搥,坊門皆閉,禁人行。
」違者,笞二十。
故注雲「閉門鼓後、開門鼓前,有行者,皆為犯夜」。
故,謂公事急速。
但公家之事須行,及私家吉、兇、疾病之類,皆須得本縣或本坊文牒,然始合行,若不得公驗,雖復無罪,街鋪之人不合許過。
既雲閉門鼓後、開門鼓前禁行,明禁出坊外者。
若坊內行者,不拘此律。
其直宿坊街,若應聽行而不聽及不應聽行而聽者,笞三十;即所直時,有賊盜經過而不覺者,笞五十。
【疏】議曰:謂諸坊應閉之門,諸街守衛之所,有當直宿,應合聽行而不聽,〔一五〕及不應聽行而聽者,笞三十。
若分更當直之時,有賊盜經過所直之處,而宿直者不覺,笞五十。
若覺而聽行,〔一六〕自當主司故縱之罪。
407諸從征及從行、公使於所在身死,依令應送還本鄉,違而不送者,杖一百。
若傷病而醫食有闕者,杖六十;因而緻死者,徒一年。
【疏】議曰:「從征」,謂從軍征討;「及從行」,謂從車駕行及從東宮行;并公事充使,於所在身死。
依令應送還本鄉者,軍防令:「征行衛士以上,身死行軍,具錄隨身資財及屍,付本府人將還。
無本府人者,付隨近州縣遞送。
」喪葬令:「使人所在身喪,皆給殯殮調度,遞送至家。
」從行,準兵部式:「從行身死,折衝賻三十段,〔一七〕果毅二十段,別將十段,并造靈轝,遞送還府。
隊副以上,各給絹兩疋,衛士給絹一疋,充殮衣,仍並給棺,令遞送還家。
」自餘無別文者,即同公使之例。
應送不送者,各杖一百。
「若傷病」,謂征行人等,或病或傷,須醫藥救療,飲食供給,而醫食有闕者,杖六十。
「因而緻死」,謂以醫食不如法緻死者,徒一年。
即卒官,家無手力不能勝緻者,仰部送還鄉,違而不送者,亦杖一百。
【疏】議曰:官人在任,以理身死,家道既貧,先無手力,不能自相運緻以還故鄉者,卒官之所,部送還鄉。
稱「部送」者,差人部領,遞送還鄉。
依令去官家口累弱,尚得送還;況乃身亡,明須準給手力部送。
違而不送者,亦杖一百。
408諸應給傳送,而限外剩取者,笞四十;計庸重者,坐贓論,罪止徒二年。
【疏】議曰:「應給傳送」,依廄牧令:「官爵一品,給馬八疋;嗣王、郡王及二品以上,給馬六疋。
」三品以下,各有等差。
若過令限,數外剩取者,笞四十。
「計庸重者,坐贓論」,馬庸一日為絹三尺,坐贓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三疋一尺笞五十,即是得罪重於笞四十,須從坐贓論計庸,罪止徒二年。
若不應給而取者,加罪二等;強取者,各加一等。
主司給與者,各與同罪。
【疏】議曰:上文並據應給而剩取之。
「若不應給而取者」,謂本無傳送之理而取之,加二等,謂贓輕者,杖六十;贓重者,加坐贓之罪二等,罪止徒三年。
「強取者,各加一等」,謂應得傳送,而剩強取者笞五十,贓重者於坐贓上加一等;不應給傳送而強取者杖七十,贓重者坐贓上加三等。
是「各加一等」。
「主司給與者,各與同罪」,稱「各」者,強取而主司給與,亦與強者罪同。
409諸不應入驛而入者,笞四十。
輒受供給者,杖一百;計贓重者,準盜論。
雖應入驛,不合受供給而受者,罪亦如之。
【疏】議曰:「不應入驛而入者,笞四十」,雜令:「私行人,職事五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爵國公以上,欲投驛止宿者,聽之。
邊遠及無村店之處,九品以上、勳官五品以上及爵,遇屯驛止宿,亦聽。
並不得輒受供給。
」謂私行人不應入驛而入者,笞四十。
輒受供給,準贓雖少,皆杖一百;計贓得罪重於杖一百者,準盜論。
雖應入驛,準令不合受供給而受,亦與不應入驛人同罪。
強者,各加二等。
410諸姦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部曲、雜戶、官戶姦良人者,各加一等。
即姦官私婢者,杖九十;奴姦婢,亦同。
【疏】議曰: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妻、妾罪等。
部曲、雜戶、官戶而姦良人者,並加良人相姦罪一等。
即良人姦官私婢者,杖九十。
注雲「奴姦婢,亦同」,杖九十。
姦他人部曲妻,雜戶、官戶婦女者,杖一百。
強者,各加一等。
折傷者,各加鬥折傷罪一等。
【疏】議曰:「姦他人部曲妻」,明姦己家部曲妻及客女各不坐;若姦雜戶、官戶婦女者:杖一百。
「強者,各加一等」,〔一八〕自「姦良人」以下,強者各加一等。
「折傷者」,謂折齒或折指以上,「各加鬥折傷一等」,謂良人從凡鬥上加,官戶、雜戶、他人部曲妻、官私奴婢各從本鬥罪上加,與強姦為二罪,從重而科。
411諸姦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異父姊妹者,徒三年;強者,流二千裡;折傷者,絞。
妾,減一等。
餘條姦妾,準此。
【疏】議曰:「姦緦麻以上親」,謂內外有服親者;「及緦麻以上親之妻」,亦謂有服者妻;「若妻前夫之女」,謂妻前家所生者:各徒三年。
強者,流二千裡。
因強姦而折傷者,絞。
得罪已重,故「妾,減一等」,謂減妻罪一等。
其於媵,罪與妾同。
注雲「餘條姦妾,準此」,謂餘條五服內及主之緦麻以上親,直有姦名而無妾罪者,並準此條,減妻一等。
其奴及部曲,姦主之妾及主期親之妾,亦從減一等之例。
412諸姦從祖祖母姑、從祖伯叔母姑、從父姊妹、從母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流二千裡;強者,絞。
【疏】議曰:山澤陂湖,物產所植,所有利潤,與眾共之。
其有占固者,杖六十。
已施功取者,不追。
406諸犯夜者,笞二十;有故者,不坐。
閉門鼓後、開門鼓前行者,皆為犯夜。
故,謂公事急速及吉、兇、疾病之類。
【疏】議曰:宮衛令:「五更三籌,順天門擊鼓,聽人行。
晝漏盡,順天門擊鼓四百搥訖,閉門。
後更擊六百搥,坊門皆閉,禁人行。
」違者,笞二十。
故注雲「閉門鼓後、開門鼓前,有行者,皆為犯夜」。
故,謂公事急速。
但公家之事須行,及私家吉、兇、疾病之類,皆須得本縣或本坊文牒,然始合行,若不得公驗,雖復無罪,街鋪之人不合許過。
既雲閉門鼓後、開門鼓前禁行,明禁出坊外者。
若坊內行者,不拘此律。
其直宿坊街,若應聽行而不聽及不應聽行而聽者,笞三十;即所直時,有賊盜經過而不覺者,笞五十。
【疏】議曰:謂諸坊應閉之門,諸街守衛之所,有當直宿,應合聽行而不聽,〔一五〕及不應聽行而聽者,笞三十。
若分更當直之時,有賊盜經過所直之處,而宿直者不覺,笞五十。
若覺而聽行,〔一六〕自當主司故縱之罪。
407諸從征及從行、公使於所在身死,依令應送還本鄉,違而不送者,杖一百。
若傷病而醫食有闕者,杖六十;因而緻死者,徒一年。
【疏】議曰:「從征」,謂從軍征討;「及從行」,謂從車駕行及從東宮行;并公事充使,於所在身死。
依令應送還本鄉者,軍防令:「征行衛士以上,身死行軍,具錄隨身資財及屍,付本府人將還。
無本府人者,付隨近州縣遞送。
」喪葬令:「使人所在身喪,皆給殯殮調度,遞送至家。
」從行,準兵部式:「從行身死,折衝賻三十段,〔一七〕果毅二十段,別將十段,并造靈轝,遞送還府。
隊副以上,各給絹兩疋,衛士給絹一疋,充殮衣,仍並給棺,令遞送還家。
」自餘無別文者,即同公使之例。
應送不送者,各杖一百。
「若傷病」,謂征行人等,或病或傷,須醫藥救療,飲食供給,而醫食有闕者,杖六十。
「因而緻死」,謂以醫食不如法緻死者,徒一年。
即卒官,家無手力不能勝緻者,仰部送還鄉,違而不送者,亦杖一百。
【疏】議曰:官人在任,以理身死,家道既貧,先無手力,不能自相運緻以還故鄉者,卒官之所,部送還鄉。
稱「部送」者,差人部領,遞送還鄉。
依令去官家口累弱,尚得送還;況乃身亡,明須準給手力部送。
違而不送者,亦杖一百。
408諸應給傳送,而限外剩取者,笞四十;計庸重者,坐贓論,罪止徒二年。
【疏】議曰:「應給傳送」,依廄牧令:「官爵一品,給馬八疋;嗣王、郡王及二品以上,給馬六疋。
」三品以下,各有等差。
若過令限,數外剩取者,笞四十。
「計庸重者,坐贓論」,馬庸一日為絹三尺,坐贓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三疋一尺笞五十,即是得罪重於笞四十,須從坐贓論計庸,罪止徒二年。
若不應給而取者,加罪二等;強取者,各加一等。
主司給與者,各與同罪。
【疏】議曰:上文並據應給而剩取之。
「若不應給而取者」,謂本無傳送之理而取之,加二等,謂贓輕者,杖六十;贓重者,加坐贓之罪二等,罪止徒三年。
「強取者,各加一等」,謂應得傳送,而剩強取者笞五十,贓重者於坐贓上加一等;不應給傳送而強取者杖七十,贓重者坐贓上加三等。
是「各加一等」。
「主司給與者,各與同罪」,稱「各」者,強取而主司給與,亦與強者罪同。
409諸不應入驛而入者,笞四十。
輒受供給者,杖一百;計贓重者,準盜論。
雖應入驛,不合受供給而受者,罪亦如之。
【疏】議曰:「不應入驛而入者,笞四十」,雜令:「私行人,職事五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爵國公以上,欲投驛止宿者,聽之。
邊遠及無村店之處,九品以上、勳官五品以上及爵,遇屯驛止宿,亦聽。
並不得輒受供給。
」謂私行人不應入驛而入者,笞四十。
輒受供給,準贓雖少,皆杖一百;計贓得罪重於杖一百者,準盜論。
雖應入驛,準令不合受供給而受,亦與不應入驛人同罪。
強者,各加二等。
410諸姦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部曲、雜戶、官戶姦良人者,各加一等。
即姦官私婢者,杖九十;奴姦婢,亦同。
【疏】議曰: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妻、妾罪等。
部曲、雜戶、官戶而姦良人者,並加良人相姦罪一等。
即良人姦官私婢者,杖九十。
注雲「奴姦婢,亦同」,杖九十。
姦他人部曲妻,雜戶、官戶婦女者,杖一百。
強者,各加一等。
折傷者,各加鬥折傷罪一等。
【疏】議曰:「姦他人部曲妻」,明姦己家部曲妻及客女各不坐;若姦雜戶、官戶婦女者:杖一百。
「強者,各加一等」,〔一八〕自「姦良人」以下,強者各加一等。
「折傷者」,謂折齒或折指以上,「各加鬥折傷一等」,謂良人從凡鬥上加,官戶、雜戶、他人部曲妻、官私奴婢各從本鬥罪上加,與強姦為二罪,從重而科。
411諸姦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異父姊妹者,徒三年;強者,流二千裡;折傷者,絞。
妾,減一等。
餘條姦妾,準此。
【疏】議曰:「姦緦麻以上親」,謂內外有服親者;「及緦麻以上親之妻」,亦謂有服者妻;「若妻前夫之女」,謂妻前家所生者:各徒三年。
強者,流二千裡。
因強姦而折傷者,絞。
得罪已重,故「妾,減一等」,謂減妻罪一等。
其於媵,罪與妾同。
注雲「餘條姦妾,準此」,謂餘條五服內及主之緦麻以上親,直有姦名而無妾罪者,並準此條,減妻一等。
其奴及部曲,姦主之妾及主期親之妾,亦從減一等之例。
412諸姦從祖祖母姑、從祖伯叔母姑、從父姊妹、從母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流二千裡;強者,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