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七衛禁 凡一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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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士以上,應當番宿衛者,皆當衛見在長官,割配於職掌之所,各依仗衛次第坐立。
」此即職掌已定。
若官司無故輒迴改者,合杖一百。
應須迴改者,不坐。
若不依職掌次第而擅配隸,乖於式文及將別處驅使者,亦各杖一百。
其有私使,計庸重者,從重論。
71諸奉敕以合符夜開宮殿門,符雖合,不勘而開者,徒三年;若勘符不合而為開者,流二千裡;其不承敕而擅開閉者,絞; 【疏】議曰:「奉敕以合符夜開宮殿門」,依監門式:「受敕人具錄須開之門,并入出人帳,宣敕送中書,中書宣送門下。
其宮內諸門,城門郎與見直諸衛及監門大將軍、〔八〕將軍、中郎將、郎將、折衝、果毅內各一人,俱詣閤覆奏。
禦注聽,即請合符門鑰。
監門官司先嚴門仗,所開之門內外並立隊,燃炬火,對勘符合,然後開之。
」符雖合,不勘而開者,徒三年。
若勘符不合,即合執奏。
不奏而為開者,流二千裡。
其不承敕而擅開閉者,俱合絞罪。
若錯符、錯下鍵及不由鑰而開者,杖一百;即應閉忘誤不下鍵,應開毀管鍵而開者,徒一年。
【疏】議曰:「若錯符」,謂非所開閉之符。
「及錯下鍵」,謂不依常法。
「及不由鑰而開」,謂不用鑰而得開者。
此三事,各合杖一百。
即應閉,忘誤不下鍵及應開,毀管鍵而開者,各徒一年。
謂牝者為管,牡者為鍵。
其皇城門,減宮門一等。
京城門,又減一等。
【疏】議曰:皇城門,謂朱雀等門,從「合符夜開」以下,得罪各減宮門一等。
其京城門,謂明德等門,亦從「合符夜開」以下,得罪各減皇城門一等。
即宮殿門閉訖,而進鑰違遲者,殿門杖一百,經宿加一等,每經一宿,又加一等;宮門以外,遞減一等。
其開門出鑰遲,又各遞減進鑰一等。
【疏】議曰:依監門式:「駕在大內,宮城門及皇城門鑰匙,每去夜八刻出閉門,二更二點進入。
京城門鑰,每去夜十三刻出閉門,二更二點進入。
」〔九〕違此不進,是名「進鑰違遲」。
殿門杖一百,經宿加一等,合徒一年;每經一宿,又加一等,既無罪止之文,加至流三千裡。
宮門以外遞減一等者,即宮門及宮城門進鑰違遲,亦合杖九十,經宿杖一百,每經一宿又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皇城門杖八十,罪止徒二年半;京城門杖七十,罪止徒二年。
其開門出鑰遲者,依監門式:「宮城門及皇城門,四更二點出鑰開門。
京城門,四更一點出鑰開門。
」〔一0〕違式出鑰遲者,各遞減進鑰一等,即是殿門杖九十,宮門及宮城門杖八十,皇城門杖七十,京城門杖六十。
駕在大明、興慶宮及東都,進請鑰匙,依式各有時刻,違者並依此科罪。
72諸於宮殿門雖有籍,皆不得夜出入。
若夜入者,以闌入論;無籍入者,加二等;即持仗入殿門者,絞。
夜出者,杖八十。
【疏】議曰:於宮殿門有籍之人,唯合晝日入出,若因夜開閉而輒入者,以闌入論。
無籍夜入者,加二等。
即持仗入殿門者,絞;有籍、無籍等。
夜出宮殿門,俱杖八十。
若得出入者剩將人出入,各以其罪罪之;被將者知情各減一等,不知情不坐。
【疏】議曰:謂奉敕聽入出之人,剩將人入出者,各以其罪罪之:有籍者,以闌入論;無籍者,加二等;將出者,杖八十。
「被將者知情」,謂被將之人,知剩將之情,各減前所將罪一等。
不知情者,不坐。
73諸向宮殿內射,謂箭力所及者。
宮垣,徒二年;殿垣,加一等。
箭入者,各加一等;即箭入上閤內者,絞;禦在所者,斬。
【疏】議曰:射向宮垣,得徒二年;殿垣,徒二年半。
箭入者,宮內,徒二年半;殿內,徒三年。
即箭入上閤內者,絞。
「禦在所者斬」,謂禦在所宮殿。
若非禦在所,各減一等;無宮人處,又減一等。
皆謂箭及宮、殿垣者。
若箭力應及宮、殿而射不到者,從「不應為重」。
不應及者,不坐。
問曰:何以知是禦在所宮殿? 答曰:向宮垣射得徒二年,殿垣徒二年半,準其得罪,與「闌入」正同。
上條:「闌入宮、殿,非禦在所,各減一等。
無宮人,又減一等。
」即驗車駕不在,又無宮人,闌入上閤者合徒三年。
此條箭入上閤絞,禦在所斬,得罪既同「闌入」,明為禦在宮中。
禦若不在,皆同上條減法:箭入宮中,徒一年半;
」此即職掌已定。
若官司無故輒迴改者,合杖一百。
應須迴改者,不坐。
若不依職掌次第而擅配隸,乖於式文及將別處驅使者,亦各杖一百。
其有私使,計庸重者,從重論。
71諸奉敕以合符夜開宮殿門,符雖合,不勘而開者,徒三年;若勘符不合而為開者,流二千裡;其不承敕而擅開閉者,絞; 【疏】議曰:「奉敕以合符夜開宮殿門」,依監門式:「受敕人具錄須開之門,并入出人帳,宣敕送中書,中書宣送門下。
其宮內諸門,城門郎與見直諸衛及監門大將軍、〔八〕將軍、中郎將、郎將、折衝、果毅內各一人,俱詣閤覆奏。
禦注聽,即請合符門鑰。
監門官司先嚴門仗,所開之門內外並立隊,燃炬火,對勘符合,然後開之。
」符雖合,不勘而開者,徒三年。
若勘符不合,即合執奏。
不奏而為開者,流二千裡。
其不承敕而擅開閉者,俱合絞罪。
若錯符、錯下鍵及不由鑰而開者,杖一百;即應閉忘誤不下鍵,應開毀管鍵而開者,徒一年。
【疏】議曰:「若錯符」,謂非所開閉之符。
「及錯下鍵」,謂不依常法。
「及不由鑰而開」,謂不用鑰而得開者。
此三事,各合杖一百。
即應閉,忘誤不下鍵及應開,毀管鍵而開者,各徒一年。
謂牝者為管,牡者為鍵。
其皇城門,減宮門一等。
京城門,又減一等。
【疏】議曰:皇城門,謂朱雀等門,從「合符夜開」以下,得罪各減宮門一等。
其京城門,謂明德等門,亦從「合符夜開」以下,得罪各減皇城門一等。
即宮殿門閉訖,而進鑰違遲者,殿門杖一百,經宿加一等,每經一宿,又加一等;宮門以外,遞減一等。
其開門出鑰遲,又各遞減進鑰一等。
【疏】議曰:依監門式:「駕在大內,宮城門及皇城門鑰匙,每去夜八刻出閉門,二更二點進入。
京城門鑰,每去夜十三刻出閉門,二更二點進入。
」〔九〕違此不進,是名「進鑰違遲」。
殿門杖一百,經宿加一等,合徒一年;每經一宿,又加一等,既無罪止之文,加至流三千裡。
宮門以外遞減一等者,即宮門及宮城門進鑰違遲,亦合杖九十,經宿杖一百,每經一宿又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皇城門杖八十,罪止徒二年半;京城門杖七十,罪止徒二年。
其開門出鑰遲者,依監門式:「宮城門及皇城門,四更二點出鑰開門。
京城門,四更一點出鑰開門。
」〔一0〕違式出鑰遲者,各遞減進鑰一等,即是殿門杖九十,宮門及宮城門杖八十,皇城門杖七十,京城門杖六十。
駕在大明、興慶宮及東都,進請鑰匙,依式各有時刻,違者並依此科罪。
72諸於宮殿門雖有籍,皆不得夜出入。
若夜入者,以闌入論;無籍入者,加二等;即持仗入殿門者,絞。
夜出者,杖八十。
【疏】議曰:於宮殿門有籍之人,唯合晝日入出,若因夜開閉而輒入者,以闌入論。
無籍夜入者,加二等。
即持仗入殿門者,絞;有籍、無籍等。
夜出宮殿門,俱杖八十。
若得出入者剩將人出入,各以其罪罪之;被將者知情各減一等,不知情不坐。
【疏】議曰:謂奉敕聽入出之人,剩將人入出者,各以其罪罪之:有籍者,以闌入論;無籍者,加二等;將出者,杖八十。
「被將者知情」,謂被將之人,知剩將之情,各減前所將罪一等。
不知情者,不坐。
73諸向宮殿內射,謂箭力所及者。
宮垣,徒二年;殿垣,加一等。
箭入者,各加一等;即箭入上閤內者,絞;禦在所者,斬。
【疏】議曰:射向宮垣,得徒二年;殿垣,徒二年半。
箭入者,宮內,徒二年半;殿內,徒三年。
即箭入上閤內者,絞。
「禦在所者斬」,謂禦在所宮殿。
若非禦在所,各減一等;無宮人處,又減一等。
皆謂箭及宮、殿垣者。
若箭力應及宮、殿而射不到者,從「不應為重」。
不應及者,不坐。
問曰:何以知是禦在所宮殿? 答曰:向宮垣射得徒二年,殿垣徒二年半,準其得罪,與「闌入」正同。
上條:「闌入宮、殿,非禦在所,各減一等。
無宮人,又減一等。
」即驗車駕不在,又無宮人,闌入上閤者合徒三年。
此條箭入上閤絞,禦在所斬,得罪既同「闌入」,明為禦在宮中。
禦若不在,皆同上條減法:箭入宮中,徒一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