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三名例 凡一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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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諸犯姦、盜、略人及受財而不枉法;並謂斷徒以上。

     【疏】議曰:「姦、盜、略人」,並謂監臨外犯罪。

    及受財而不枉法者,謂雖即因事受財,於法無曲。

    並謂斷徒以上者。

     若犯流、徒,獄成逃走; 【疏】議曰:犯流、徒者,謂非疑罪及過失,此外犯流、徒者。

    「獄成逃走」,謂減訖仍有徒刑;若依令責保參對及合徒不禁,亦同。

    律既不注限日,推勘逃實即坐。

     問曰:免所居官之法,依律「比徒一年」。

    此條犯徒、流逃走,即獲免官之坐,未知免所居官人逃亡,亦入犯徒免官以否? 答曰:免所居官之色,亦有罪不至徒。

    本罪若其合徒,逃者即當免官之坐;若犯杖罪逃走,便異本犯徒、流,以其元是杖刑,不入免官之法。

     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作樂及婚娶者:免官。

    謂二官並免。

    爵及降所不至者,聽留。

     【疏】議曰:曾、高以下,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見被囚禁,其子孫若作樂者,自作、遣人作者並同,上條遣人與自作不殊,此條理亦無別。

    「及婚娶者」,止據男夫娶妻,不言嫁娶者,明婦人不入此色。

    自「犯姦、盜」以下,並合免官。

     注:謂二官並免。

    爵及降所不至者,聽留。

     【疏】議曰:「二官」為職事官、散官、衛官為一官,勳官為一官。

    此二官並免,三載之後,降先品二等敘。

    「爵及降所不至者,聽留」,爵者,王及公、侯、伯、子、男。

    「降所不至者」,謂二等以外,歷任之官是也。

    若會降有餘罪者,聽從官當、減、贖法。

     20諸府號、官稱犯父祖名,而冒榮居之; 【疏】議曰:府號者,謂省、臺、府、寺之類。

    官稱者,謂尚書、將軍、卿、監之類。

    假有人父祖名常,不得任太常之官;父祖名卿,亦不合任卿職。

    若有受此任者,是謂「冒榮居之」。

    選司唯責三代官名,若犯高祖名者,非。

     祖父母、父母老疾無侍,委親之官; 【疏】議曰:老謂八十以上,疾謂篤疾,並依令合侍。

    若不侍,委親之官者。

    其有才業灼然,要藉驅使者,令帶官侍,不拘此律。

     問曰:親老疾合侍,今求選得官,將親之任,同「委親之官」以否?又,得官之後,親始老疾,不請解侍,復合何罪? 答曰:委親之官,依法有罪。

    既將之任,理異委親;及先已任官,親後老疾,不請解侍:並科「違令」之罪。

     在父母喪,生子及娶妾, 【疏】議曰:在父母喪生子者,皆謂二十七月內而懷胎者。

    若父母未亡以前而懷胎,雖於服內而生子者,不坐;縱除服以後始生,但計胎月是服內而懷者,依律得罪。

    其娶妾,亦準二十七月內為限。

     兄弟別籍、異財,冒哀求仕; 【疏】議曰:居喪未滿二十七月,兄弟別籍、異財,其別籍、異財不相須。

    「冒哀求仕」,謂父母喪,禫制未除及在心喪內者。

    並合免所居之一官,並不合計閏。

     若姦監臨內雜戶、官戶、部曲妻及婢者:免所居官。

    謂免所居之一官。

    若兼帶勳官者,免其職事。

    即因冒榮遷任者,並追所冒告身。

     【疏】議曰:雜戶者,謂前代以來,配隸諸司職掌,課役不同百姓,依令「老免、進丁、受田,依百姓例」,各於本司上下。

    官戶者,亦謂前代以來,配隸相生,或有今朝配沒,州縣無貫,唯屬本司。

    部曲妻者,通娶良人女為之。

    「及婢者」,官私婢亦同。

    但在監臨之內姦者,強、和並是。

    從「府號、官稱」以下,犯者並合免所居官。

     注:謂免所居之一官。

    若兼帶勳官者,免其職事。

     【疏】議曰:稱免所居官者,職事、散官、衛官同階者,總為一官。

    若有數官,先追高者;若帶勳官,免其職事;如無職事,即免勳官高者。

     注:即因冒榮遷任者,並追所冒告身。

     【疏】議曰:假有父祖名常,〔一〕冒任太常之職,秩滿之後,遷任高官,事發論刑,先免所居高品,前得冒榮告身仍須追奪。

     21諸除名者,官爵悉除,課役從本色, 【疏】議曰:若犯除名者,謂出身以來,官爵悉除。

    課役從本色者,無蔭同庶人,有蔭從蔭例,故雲「各從本色」。

    又,依令:「除名未敘人,免役輸庸,並不在雜徭及征防之限。

    」〔二〕 六載之後聽敘,依出身法。

     【疏】議曰:稱六載聽敘者,年之與載,異代別名,假有元年犯罪,至六年之後,七年正月始有敘法,其間雖有閏月,但據載言之,不以稱年,要以三百六十日為限。

    〔三〕「一依出身法」,犯除名人年滿之後,敘法依選舉令:「三品以上,奏聞聽敕。

    正四品,於從七品下敘;從四品,於正八品上敘;正五品,於正八品下敘;從五品,於從八品上敘;六品、七品,並於從九品上敘;〔四〕八品、九品,並於從九品下敘。

    若有出身品高於此法者,聽從高。

    」「出身」,謂藉蔭及秀才、明經之類。

    準此令文,出身高於常敘,自依出身法;出身卑於常敘,自依常敘。

    故雲「出身品高者,聽從高」。

    又,軍防令:「勳官犯除名,限滿應敘者,二品於驍騎尉敘,三品於飛騎尉敘,四品於雲騎尉敘,五品以下於武騎尉敘。

    」 若本犯不至免官,而特除名者,敘法同免官例。

    婦人因夫、子得邑號,犯除名者,年滿之後,夫、子見在有官爵者,聽依式敘。

     【疏】議曰:本犯不至免官者,情在可責而特除名,矜其所犯先輕,故許同免官之例收敘。

     問曰:本犯雖非免官,當徒用官並盡,依律:「當徒用官盡者,敘限同免官。

    」未知當徒用官不盡,〔五〕今被特責除名,敘法亦同免官以否? 答曰:凡稱除名、官當,〔六〕不論本犯輕重,從例除、免,不計徒年。

    罪不至免官而特除名者,止論正犯免官之法,當徒官盡不在其中。

     注:婦人因夫、子得邑號,犯除名者,年滿之後,夫、子見在有官爵者,聽依式敘。

     【疏】議曰:婦人因夫、子而得邑號,曰夫人、郡君、縣君、鄉君等。

    其身犯罪而得除名,年滿敘日,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