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一名例 凡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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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詵等定科令,作新律十八篇。
晉命賈充等,增損漢、魏律為二十篇,於魏刑名律中分為法例律。
晉書,賈充字公閭,晉帝有詔改定律令,令賈充定法律,令與太傅鄭沖等十四人典其事,就漢九章增十二篇,仍其族類,正其體號,改舊(按:當作具)律為刑名、法例,辨囚律為告劾、繫訊、斷獄,分盜律為請賕、詐偽、水火、毆亡,因事類為宮衛、違制律,周官為諸侯律,合二十八篇,六百二十條,二萬七千六百五十七言。
蠲其苛穢,存其清約,事從中典,歸於益時。
宋齊梁及後魏,因而不改。
爰至北齊,併刑名、法例為名例。
後周復為刑名。
隋因北齊,更為名例。
唐因於隋,相承不改。
宋高祖劉裕,字德興(按:當作輿)。
齊太祖蕭道成,字紹伯。
梁高祖蕭衍,字叔達。
陳高祖陳霸先,字興國。
後魏聖武帝,諱詰汾。
北齊高歡,字賀六渾,渤海蓚人也。
後周太祖文皇帝宇文泰,字黑闥,代郡武川人。
隋高祖文皇帝楊堅,弘農華陰人也。
唐高祖神聖(按:當作堯)皇帝李淵,其先隴西狄道人也。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體例。
名訓為命,例訓為比,命諸篇之刑名,比諸篇之法例。
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應,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為首篇。
第者,訓居,訓次,則次第之義,可得言矣。
一者,太極之氣,函三為一,黃鍾之一,數所生焉。
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雲名例第一。
律音義曰,主物之謂名,統凡之為例。
法例之名既眾,要須例以表之,故曰名例。
漢作九章,散而未統。
魏朝始集罪例,號為刑名。
晉賈充增律二十篇,以刑名、法例揭為篇冠。
至北齊趙郡王叡等奏上齊律十二篇,併曰名例,後循而不改。
大唐皇帝以上聖凝圖,英聲嗣武, 皇帝,高宗也。
凝,固也。
圖,基業也。
文選答臨淄侯牋曰,流千載之英聲。
嗣,繼也。
武,蹤也。
言高宗皇帝以上聖之資固其基業,以英雄之聲譽繼蹤先祖。
潤春雲於品物,緩秋官於黎庶。
春雲,以喻聖澤也。
文選褚淵碑文曰,春雲等潤。
品物,萬物也。
易乾卦曰,雲行雨施,品物流形。
緩,寬也。
周易中孚卦曰,君子以議獄緩死。
秋官,掌刑之官也。
周禮秋官大司寇曰,乃立秋官,而掌邦禁。
黎庶,百姓也。
文選西都賦曰,膏澤洽于黎庶。
言霑聖澤於萬物,寬刑官於百姓。
今之典憲,前聖規模,章程靡失,鴻纖備舉, 文選奏彈曰,肅明典憲。
漢書曰,規模宏遠。
漢高祖命張蒼定章程。
詩傳曰,大曰鴻,小曰雁。
鴻訓為大。
纖者,細微也。
謂律內大小之刑,無不備舉。
而刑憲之司執行殊異:大理當其死坐,刑部處以流刑;一州斷以徒年,一縣將為杖罰。
不有解釋,觸塗睽誤。
皇帝彜憲在懷,納隍興軫。
唐官有省、部、寺、監,刑部、大理寺俱掌刑。
縣統于州。
流罪:自五百裡(按:當作自二千裡)至三千裡;徒罪:自一年、一年半至三年;杖:自一百至六十。
徒罪斷於州,杖罪斷於縣。
謂律雖有定,而掌法之者各有所司,故所行或異。
若律文不以疏解釋明白,則所觸之塗則有乖睽差誤也。
彜,常。
憲,法也。
隍,城之溝也。
文選,人若不得其所,若己納之於隍。
興,念也。
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
論語,道之以德,齊之以禮。
德禮猶曉與陽,刑罰猶昏與秋,言德禮與刑罰猶昏曉相須而成一晝夜,春陽與秋陰相須而成一歲也。
是以降綸言於台鉉,揮折簡於旄彥, 禮記緇衣篇曰,王言如絲,其出如綸;王言如綸,其出如綍。
以諭君之詔也。
春秋漢合孳曰,三公在天,法三台也。
易鼎卦曰,鼎,黃耳金鉉。
鄭玄雲,金鉉,諭明道能舉君之官職也,以諭台相。
文選石闕銘曰,折簡而禽廬九。
張銑注曰,折簡,謂策書。
詩曰,髦士攸宜。
爾雅曰,美士為彥。
言天子降詔詞於台相,揮折簡在於髦彥之士也。
爰造律疏,大明典式。
遠則皇王妙旨,近則蕭、賈遺文, 詩我將篇曰,儀式刑文王之典,日靖四方。
蕭、賈遺文,謂漢蕭何,晉賈充等所制篇章也。
沿波討源,自枝窮葉, 文選陸士衡文賦曰,或以枝而振葉,或沿波而討源。
言律疏無不盡義。
甄表寬大,裁成簡久。
甄,明也。
表,顯也。
裁,制也。
書大禹謨曰,臨下以簡,禦眾以寬。
言明顯寬大之恩,制成簡久之法。
譬權衡之知輕重,若規矩之得方圓。
荀子禮論篇曰,禮之於正國也,猶權衡之於輕重也,繩墨之於曲直也,規矩之於方圓也。
故權衡誠懸,則不可欺以輕重;繩墨誠陳,則不可欺以曲直;規矩誠設,則不可欺以方圓;君子審禮,不可欺以詐偽。
邁彼三章,同符畫一者矣。
史記,高祖入關,與父老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前漢,蕭何為相,死,曹參代之,百姓歌曰,蕭何為法,講若畫一;曹參代之,守而勿失。
載其清淨,人以寧一。
〔三〕而往往概見下「往」原脫,據文化本及文苑英華七三五補。
〔四〕史記雲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前主所是著為律」與「後主所是疏為令」原誤倒,據文化本乙正,與史記酷吏列傳合。
〔五〕大理當其死坐「大」原訛「夫」,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及文苑英華七三五改。
〔六〕笞刑五按:至正本、岱本、律附音義「笞刑五」前有「五刑」二字。
〔七〕髡鉗為城奴令舂按:漢書刑法志雲「髡鉗為城旦舂」,城旦舂為漢律刑名,此作「奴」者,蓋唐人避睿宗諱改。
又,岱本、宋刑統作「髡鉗為城旦令舂」,是又後人迴改耳。
〔八〕酌於舊章敦煌寫本伯三五九三名例律疏殘卷(以下簡稱伯三五九三)作「酌於舊典」。
〔九〕秋官正月之吉日按:自此七字至「案喪服制為夫曾」原為一頁,張元濟跋(以下簡稱張跋)稱「是葉雖屬補配」,則此頁為別本可知也。
〔一0〕三曰謀叛謂謀背國從偽原「叛」下脫小注,而于另行作大字「注謂謀背國從偽」,與全書體例不合,據敦煌寫本●X一九一六、三一一六、三一五五名例律殘卷(以下簡稱●X一九一六、三一一六、三一五五)、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律附音義移正。
〔一一〕四曰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原「逆」下脫小注,據敦煌寫本●X一九一六、三一一六、三一五五,並參敦煌寫本伯三五九三補。
〔一二〕梟鏡其心「鏡」原避宋諱改作「鴟」,據敦煌寫本伯三五九三、至正本、岱本迴改。
〔一三〕愛敬同盡「敬」原避宋諱改作「慕」,據敦煌寫本伯三五九三、至正本、文化本、岱本迴改。
〔一四〕故曰惡逆「逆」下原有「注」字,「注」下有雙行小字「梟鴟犯翼祖廟諱改為鴟」,皆宋刻所增,今刪除。
〔一五〕夫之祖父母父母「母」下原衍「者」字,據敦煌寫本伯三五九三,並參敦煌寫本●X一九一六、三一一六、三一五五刪。
〔一六〕所從亡則已「亡」下原有「者」字。
按:禮記喪服小記雲「所從亡則已」,「者」字衍,據敦煌寫本伯三五九三、文化本刪。
〔一七〕支解人「支」上原衍「及」字,據敦煌寫本●X一九一六、三一一六、三一五五,並參敦煌寫本伯三五九三刪。
下同。
〔一八〕乃傳畜敦煌寫本伯三五九三作「乃傳畜之」。
〔一九〕大祀者「祀」原脫,據敦煌寫本伯三五九三、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統補。
〔二0〕以其飲食而忠養之「忠」原作「敬」,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
按:禮記內則即作「忠」。
〔二一〕奏絲竹匏磬塤箎「絲竹」原誤作小字并列,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統改正。
〔二二〕依令職事官五品以上帶勳官三品以上得親事帳內按:此引令文恐誤。
通典三五引令作「凡王公以下及文武職事三品以上帶勳官者,則給之」,唐六典兵部郎中員外郎條、新唐書食貨志所載令文亦同。
〔二三〕及與和者「者」原脫,據文化本補。
按:本條律注即作「及與和者」。
〔二四〕謂有大才藝「藝」原作「業」,據唐六典刑部郎中員外郎條、通典一六五引改。
按:本卷「八議」疏文雲「或多才多藝」,可證作「藝」是也。
晉命賈充等,增損漢、魏律為二十篇,於魏刑名律中分為法例律。
晉書,賈充字公閭,晉帝有詔改定律令,令賈充定法律,令與太傅鄭沖等十四人典其事,就漢九章增十二篇,仍其族類,正其體號,改舊(按:當作具)律為刑名、法例,辨囚律為告劾、繫訊、斷獄,分盜律為請賕、詐偽、水火、毆亡,因事類為宮衛、違制律,周官為諸侯律,合二十八篇,六百二十條,二萬七千六百五十七言。
蠲其苛穢,存其清約,事從中典,歸於益時。
宋齊梁及後魏,因而不改。
爰至北齊,併刑名、法例為名例。
後周復為刑名。
隋因北齊,更為名例。
唐因於隋,相承不改。
宋高祖劉裕,字德興(按:當作輿)。
齊太祖蕭道成,字紹伯。
梁高祖蕭衍,字叔達。
陳高祖陳霸先,字興國。
後魏聖武帝,諱詰汾。
北齊高歡,字賀六渾,渤海蓚人也。
後周太祖文皇帝宇文泰,字黑闥,代郡武川人。
隋高祖文皇帝楊堅,弘農華陰人也。
唐高祖神聖(按:當作堯)皇帝李淵,其先隴西狄道人也。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體例。
名訓為命,例訓為比,命諸篇之刑名,比諸篇之法例。
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應,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為首篇。
第者,訓居,訓次,則次第之義,可得言矣。
一者,太極之氣,函三為一,黃鍾之一,數所生焉。
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雲名例第一。
律音義曰,主物之謂名,統凡之為例。
法例之名既眾,要須例以表之,故曰名例。
漢作九章,散而未統。
魏朝始集罪例,號為刑名。
晉賈充增律二十篇,以刑名、法例揭為篇冠。
至北齊趙郡王叡等奏上齊律十二篇,併曰名例,後循而不改。
大唐皇帝以上聖凝圖,英聲嗣武, 皇帝,高宗也。
凝,固也。
圖,基業也。
文選答臨淄侯牋曰,流千載之英聲。
嗣,繼也。
武,蹤也。
言高宗皇帝以上聖之資固其基業,以英雄之聲譽繼蹤先祖。
潤春雲於品物,緩秋官於黎庶。
春雲,以喻聖澤也。
文選褚淵碑文曰,春雲等潤。
品物,萬物也。
易乾卦曰,雲行雨施,品物流形。
緩,寬也。
周易中孚卦曰,君子以議獄緩死。
秋官,掌刑之官也。
周禮秋官大司寇曰,乃立秋官,而掌邦禁。
黎庶,百姓也。
文選西都賦曰,膏澤洽于黎庶。
言霑聖澤於萬物,寬刑官於百姓。
今之典憲,前聖規模,章程靡失,鴻纖備舉, 文選奏彈曰,肅明典憲。
漢書曰,規模宏遠。
漢高祖命張蒼定章程。
詩傳曰,大曰鴻,小曰雁。
鴻訓為大。
纖者,細微也。
謂律內大小之刑,無不備舉。
而刑憲之司執行殊異:大理當其死坐,刑部處以流刑;一州斷以徒年,一縣將為杖罰。
不有解釋,觸塗睽誤。
皇帝彜憲在懷,納隍興軫。
唐官有省、部、寺、監,刑部、大理寺俱掌刑。
縣統于州。
流罪:自五百裡(按:當作自二千裡)至三千裡;徒罪:自一年、一年半至三年;杖:自一百至六十。
徒罪斷於州,杖罪斷於縣。
謂律雖有定,而掌法之者各有所司,故所行或異。
若律文不以疏解釋明白,則所觸之塗則有乖睽差誤也。
彜,常。
憲,法也。
隍,城之溝也。
文選,人若不得其所,若己納之於隍。
興,念也。
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
論語,道之以德,齊之以禮。
德禮猶曉與陽,刑罰猶昏與秋,言德禮與刑罰猶昏曉相須而成一晝夜,春陽與秋陰相須而成一歲也。
是以降綸言於台鉉,揮折簡於旄彥, 禮記緇衣篇曰,王言如絲,其出如綸;王言如綸,其出如綍。
以諭君之詔也。
春秋漢合孳曰,三公在天,法三台也。
易鼎卦曰,鼎,黃耳金鉉。
鄭玄雲,金鉉,諭明道能舉君之官職也,以諭台相。
文選石闕銘曰,折簡而禽廬九。
張銑注曰,折簡,謂策書。
詩曰,髦士攸宜。
爾雅曰,美士為彥。
言天子降詔詞於台相,揮折簡在於髦彥之士也。
爰造律疏,大明典式。
遠則皇王妙旨,近則蕭、賈遺文, 詩我將篇曰,儀式刑文王之典,日靖四方。
蕭、賈遺文,謂漢蕭何,晉賈充等所制篇章也。
沿波討源,自枝窮葉, 文選陸士衡文賦曰,或以枝而振葉,或沿波而討源。
言律疏無不盡義。
甄表寬大,裁成簡久。
甄,明也。
表,顯也。
裁,制也。
書大禹謨曰,臨下以簡,禦眾以寬。
言明顯寬大之恩,制成簡久之法。
譬權衡之知輕重,若規矩之得方圓。
荀子禮論篇曰,禮之於正國也,猶權衡之於輕重也,繩墨之於曲直也,規矩之於方圓也。
故權衡誠懸,則不可欺以輕重;繩墨誠陳,則不可欺以曲直;規矩誠設,則不可欺以方圓;君子審禮,不可欺以詐偽。
邁彼三章,同符畫一者矣。
史記,高祖入關,與父老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前漢,蕭何為相,死,曹參代之,百姓歌曰,蕭何為法,講若畫一;曹參代之,守而勿失。
載其清淨,人以寧一。
〔三〕而往往概見下「往」原脫,據文化本及文苑英華七三五補。
〔四〕史記雲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前主所是著為律」與「後主所是疏為令」原誤倒,據文化本乙正,與史記酷吏列傳合。
〔五〕大理當其死坐「大」原訛「夫」,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及文苑英華七三五改。
〔六〕笞刑五按:至正本、岱本、律附音義「笞刑五」前有「五刑」二字。
〔七〕髡鉗為城奴令舂按:漢書刑法志雲「髡鉗為城旦舂」,城旦舂為漢律刑名,此作「奴」者,蓋唐人避睿宗諱改。
又,岱本、宋刑統作「髡鉗為城旦令舂」,是又後人迴改耳。
〔八〕酌於舊章敦煌寫本伯三五九三名例律疏殘卷(以下簡稱伯三五九三)作「酌於舊典」。
〔九〕秋官正月之吉日按:自此七字至「案喪服制為夫曾」原為一頁,張元濟跋(以下簡稱張跋)稱「是葉雖屬補配」,則此頁為別本可知也。
〔一0〕三曰謀叛謂謀背國從偽原「叛」下脫小注,而于另行作大字「注謂謀背國從偽」,與全書體例不合,據敦煌寫本●X一九一六、三一一六、三一五五名例律殘卷(以下簡稱●X一九一六、三一一六、三一五五)、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律附音義移正。
〔一一〕四曰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原「逆」下脫小注,據敦煌寫本●X一九一六、三一一六、三一五五,並參敦煌寫本伯三五九三補。
〔一二〕梟鏡其心「鏡」原避宋諱改作「鴟」,據敦煌寫本伯三五九三、至正本、岱本迴改。
〔一三〕愛敬同盡「敬」原避宋諱改作「慕」,據敦煌寫本伯三五九三、至正本、文化本、岱本迴改。
〔一四〕故曰惡逆「逆」下原有「注」字,「注」下有雙行小字「梟鴟犯翼祖廟諱改為鴟」,皆宋刻所增,今刪除。
〔一五〕夫之祖父母父母「母」下原衍「者」字,據敦煌寫本伯三五九三,並參敦煌寫本●X一九一六、三一一六、三一五五刪。
〔一六〕所從亡則已「亡」下原有「者」字。
按:禮記喪服小記雲「所從亡則已」,「者」字衍,據敦煌寫本伯三五九三、文化本刪。
〔一七〕支解人「支」上原衍「及」字,據敦煌寫本●X一九一六、三一一六、三一五五,並參敦煌寫本伯三五九三刪。
下同。
〔一八〕乃傳畜敦煌寫本伯三五九三作「乃傳畜之」。
〔一九〕大祀者「祀」原脫,據敦煌寫本伯三五九三、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統補。
〔二0〕以其飲食而忠養之「忠」原作「敬」,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
按:禮記內則即作「忠」。
〔二一〕奏絲竹匏磬塤箎「絲竹」原誤作小字并列,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統改正。
〔二二〕依令職事官五品以上帶勳官三品以上得親事帳內按:此引令文恐誤。
通典三五引令作「凡王公以下及文武職事三品以上帶勳官者,則給之」,唐六典兵部郎中員外郎條、新唐書食貨志所載令文亦同。
〔二三〕及與和者「者」原脫,據文化本補。
按:本條律注即作「及與和者」。
〔二四〕謂有大才藝「藝」原作「業」,據唐六典刑部郎中員外郎條、通典一六五引改。
按:本卷「八議」疏文雲「或多才多藝」,可證作「藝」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