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例律下之二
關燈
小
中
大
之案照例奏請其尋常咨行事件如果訊無屈抑經該督撫親提審究實係逞刁狡執意存拖累者即具眾證情狀咨部完結
31.06
凡有關人命應擬斬絞各犯脫逃二三年後就獲如謀殺故殺及拒捕殺人等類情重之犯倖稽顯戮者各依原犯科條應監候者俱改為立決尋常命案仍照本律本例擬以監候其無關人命應擬死罪各犯俱隨案酌核情節分別定擬其知情藏匿罪人者照律治罪知情之鄰保甲長俱杖八十該杝方官稽查不力者交部議處若有屬員藏匿罪人該管上司不行糾參者亦交部議處
斬監候改立決候款
謀殺人造意者
故殺人者
犯罪拒捕殺人者
興販私鹽拒捕殺人者
軍士毆本管官死者
吏卒毆本部五六品長官及佐貳官首領官死者
所統屬官毆長官死者
軍民人等毆死京在現任官者
毆宗室覺羅死者[按此非例實之案]
毆死內外緦麻尊長者[按此非例實之案]
毆外姻小功尊長死者
聽從下手毆本宗大功小功兄姊尊長僅令毆打輒疊毆多傷至死者[按此雖例實向俱免勾]
妻妾毆夫之期親尊長死者
妻妾毆夫之大功小功尊長死者[按此二條非例實之案]
奴卑毆家長緦麻小功大功親死者
雇工人毆家長期親若外祖父母及緦麻小功大親死者
文武生員武斷鄉曲欺壓平民其人不敢與爭旁人不敢勸阻將人毆打死者
與人鬥毆後遷怒於其父母毒毆緻斃者
殺內外功服緦麻及族中奴僕一家三人者
尊長率領家人打奪罪人緻家人殺人者
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而毆死差人者[按此非例實之案]
死囚令人自殺子孫於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於家長聽從下手者
圖財害命未得財殺人為首者
圖財害命不加功而得財者
庸醫因事故用藥殺人者
誣良為強竊盜拷打緻死者
誣竊為盜拷打緻斃者
番役誣陷無辜妄用腦31及竹簽烙鐵等刑緻斃人命者
捕役受賄將罪人緻死為首者
獄卒受賄謀死本犯為首者
私放囚人逃走因而死人者
誣告平民拖累緻死三人以上者
誣告人斬罪所誣之人已決者
因姦盜而威逼人緻死者
豪強兇惡之徒因事威逼平民自盡一家三命以上者
用威力強行綁去及設方略誘往四川販賣將被拐之人傷害緻死為從者
略賣良人因而殺人者
強奪良家妻女已被姦污妻女自盡者
強姦既成本婦羞忿自盡者
強姦未遂將本婦毆傷越數日後因傷身死者
強姦既成其夫與父母親屬羞忿自盡者
強姦內外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妻前夫之女同母異父姊妹未成本婦羞忿自盡者
縱容妻妾與人通姦因別情將姦夫姦婦一齊殺死者
坐糧廳及各倉書役人等向關米之人勒索因而打死人命者
出哨兵弁見船覆溺阻撓不救緻淹綁人命為首阻救之人[照故殺斬候按此從前
例文也嘉慶年間改為見船覆溺並未搶取貨物但阻撓不救以緻商民淹斃者為首]
出哨兵弁遇商船遭風覆溺人尚未死不速救護止顧撈搶財物以緻商民淹斃為從之兵丁及在船將備雖不同謀而分贓者
黔楚紅苗讎忿搶奪殺人聚眾不及五十人為首及聚眾至百人殺人為從下手者
貴州地方有外來流棍勾通本地棍徒將荒村居住民苗人戶殺害人命擄其婦人子女計圖販賣不論已賣未賣曾否出境案內有迫脅同行在埸未經下手者
發遣當差為奴之犯殺死伊管主一家三人並三人以上其不知情之子孫
嗣母繼母因姦將子女緻死滅口緻令伊夫絕嗣者
絞監候改立決條款
誣告人絞罪所誣之人已決者
誣竊為盜嚇詐逼認因而緻死二命者
捏造姦贓蹟寫揭字帖及編造歌謠挾讎污衊緻被誣之人忿激自盡者
獄卒以金刃及他物與囚緻囚殺人者
獄卒陵虐罪囚剋減衣糧因而緻死者
獄卒受賄謀死本犯為從加功者
衙役恐嚇索詐緻斃人命者
捕役受人賄囑將罪人緻命從而加功者
挾讎放火因而殺人及有焚壓緻死之為從商謀下手燃火者
鬥毆連斃二命者
好鬥兇徒見人鬥毆輒約夥尋釁將人父母毆斃為從者
因事逼迫期親尊長緻死者[按近夾亦有免勾之案]
軍民人等因事逼迫本管官緻死為首者
因事威逼平民自盡一家二命及三命而非一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