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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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黃
每歲終、稽勳司官吏、以除過官員、用黃紙二、開注腳色、類奏用寶、送印綬監、分貼內外黃。
春秋二季、司官赴內府清黃。
續附轉貼。
其解官者開揭。
今定例 凡除授過官員。
洪武二十六年定、開寫年籍鄉貫住址腳色貼黃通類具奏。
赴內府用寶附貼。
如有陞調改降官員、續附轉貼 凡事故官員。
洪武二十六年定、將選部考功來付、并各衙門開到官員事故、明白下落緣由。
通類具奏開揭。
如無的確下落。
行移該問、及原任衙門、照勘明白、以憑施行 ○又定、事故官員、照依揭下貼黃。
於事故冊內類姓開寫年籍腳色鄉貫住址、歷任俸月過名、及事故下落緣由。
以憑存照 凡續附貼黃。
嘉靖二十一年題準。
官員出身、監生、有歲貢、納粟、官生、舉人選除、有大選、揀選、遠方選、乞恩功陞。
吏典、有省祭、遠方選、免考、免當該、納銀免一二考、納銀免第三考、免辦事等項。
今後開報腳色。
務要照前一一詳具、不許含糊違者駁回另報丁憂 國初令、百官聞喪、不待報即去官。
後京官有勘合。
在外官有引。
起復有程限。
奪喪短喪匿喪有禁。
視昔加嚴雲 凡內外官吏人等、例合丁憂者。
洪武二十六年定、務要經由本部。
京官具奏、關給 內府孝字號勘合、吏典人等劄付應天府【今在京者劄付順天府】 給引照回。
在外官吏人等、移文知會所在官司、給引回還。
除祖父母、父母、承重丁憂外。
期年喪服、不許守制。
及移文原籍、體勘明白。
開寫是否承重祖父母、及嫡親父母、取具官吏裡鄰人等、結罪文狀回報。
如有詐冒、就便解部、仍以聞喪月日為始、不計閏二十七月。
服滿起復。
若有過期不行、移文催取到部、果無事故、在家遷延者。
咨送法司問罪 凡在京堂上官丁憂。
吏部具奏、給與勘合。
司屬以下官。
舊例類引奏請。
弘治元年奏準不引、隻類奏關給。
南京堂上官丁憂、親自赴京奏給勘合。
司屬以下官、本部以勘合發南京吏部填給起復、齎赴本部類繳。
其京官公差養病在外丁憂、不給勘合、及相繼丁憂、不以勘合并官司申文赴部改填、或勘合遭風失水、無告官明文者、俱問罪 ○嘉靖十一年題準、京官丁憂、不分南北堂屬、各於南北京關領勘合。
公差官員聞喪俱赴京復命事畢
春秋二季、司官赴內府清黃。
續附轉貼。
其解官者開揭。
今定例 凡除授過官員。
洪武二十六年定、開寫年籍鄉貫住址腳色貼黃通類具奏。
赴內府用寶附貼。
如有陞調改降官員、續附轉貼 凡事故官員。
洪武二十六年定、將選部考功來付、并各衙門開到官員事故、明白下落緣由。
通類具奏開揭。
如無的確下落。
行移該問、及原任衙門、照勘明白、以憑施行 ○又定、事故官員、照依揭下貼黃。
於事故冊內類姓開寫年籍腳色鄉貫住址、歷任俸月過名、及事故下落緣由。
以憑存照 凡續附貼黃。
嘉靖二十一年題準。
官員出身、監生、有歲貢、納粟、官生、舉人選除、有大選、揀選、遠方選、乞恩功陞。
吏典、有省祭、遠方選、免考、免當該、納銀免一二考、納銀免第三考、免辦事等項。
今後開報腳色。
務要照前一一詳具、不許含糊違者駁回另報丁憂 國初令、百官聞喪、不待報即去官。
後京官有勘合。
在外官有引。
起復有程限。
奪喪短喪匿喪有禁。
視昔加嚴雲 凡內外官吏人等、例合丁憂者。
洪武二十六年定、務要經由本部。
京官具奏、關給 內府孝字號勘合、吏典人等劄付應天府【今在京者劄付順天府】 給引照回。
在外官吏人等、移文知會所在官司、給引回還。
除祖父母、父母、承重丁憂外。
期年喪服、不許守制。
及移文原籍、體勘明白。
開寫是否承重祖父母、及嫡親父母、取具官吏裡鄰人等、結罪文狀回報。
如有詐冒、就便解部、仍以聞喪月日為始、不計閏二十七月。
服滿起復。
若有過期不行、移文催取到部、果無事故、在家遷延者。
咨送法司問罪 凡在京堂上官丁憂。
吏部具奏、給與勘合。
司屬以下官。
舊例類引奏請。
弘治元年奏準不引、隻類奏關給。
南京堂上官丁憂、親自赴京奏給勘合。
司屬以下官、本部以勘合發南京吏部填給起復、齎赴本部類繳。
其京官公差養病在外丁憂、不給勘合、及相繼丁憂、不以勘合并官司申文赴部改填、或勘合遭風失水、無告官明文者、俱問罪 ○嘉靖十一年題準、京官丁憂、不分南北堂屬、各於南北京關領勘合。
公差官員聞喪俱赴京復命事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