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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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役參撥 吏員兩考役滿。

    起送到京。

    參撥各衙門。

    各有資格。

    後又有辦事之例。

    按洪武禮制、與諸司職掌、及諸事例、互有異同。

    今不備著 凡僉充吏役。

    例於農民、身家無過、年三十以下能書者、選用。

    但曾經各衙門主寫文案、攢造文冊、及充隸兵與市民、並不許濫充 ○洪武二十八年奏準、正軍戶、五丁者、充吏。

    四丁不許。

    水馬驛站貼軍雜役養馬等項人戶、四丁以上者、充吏。

    三丁不許。

    民戶、兩丁識字。

    亦許勾充 ○宣德元年奏準、一戶有二丁三丁、內一丁充吏。

    一丁為官者。

    或補生員者。

    或自監生生員謫充吏者。

    其吏皆免。

    其農民先僉一丁充吏、後又再僉、免其再僉者。

    若四丁以上、不免 ○正統三年奏準、還俗僧道、營充吏役、罷歸為民 ○四年奏準、在京在外吏典、曾充隸兵者、歷三年滿日、不許出身 ○五年奏準、按察司吏典役滿。

    行布政司轉屬僉撥。

    不許徑行各府州縣僉取 ○景泰二年奏準、父兄伯叔充吏、離役未久。

    及犯贓問發充軍為民者。

    弟男子姪、不許參充 ○萬曆六年題準、順天府所屬州縣衛所、凡有告納農民者。

    務要嚴審是否土著。

    其屬軍衛者、亦要移文州縣查勘。

    取具裡老官旗鄰佑保結、方準起送。

    該府覆查明白、方準上納。

    如有冒籍者、革役遞回。

    承行吏書保結人等、併究贓問革 凡吏員資俸。

    洪武二十六年定、在外各衙門送到考滿吏典、於在京對品衙門內用。

    在京各衙門考滿吏典、照依資格陞用、無缺借用。

    仍支合得俸。

    裁革減併吏、對品衙門用。

    借撥者、支前役俸。

    農吏、罷閒官、生員、監生、承差為事充吏、遇缺撥用。

    各支本等俸。

    其五品以下衙門、吏典、該與俸米食米者、照例支給。

    若罷閒永充截替市井吏、遇缺量度撥用。

    止支九品衙門司吏俸一石。

    工滿並為事斷發吏、遇缺撥用。

    月支米五鬥。

    每月通類行移各衙門收役 凡吏員出身。

    洪武三十一年更定、或在京兩考、在外一考。

    或在京一考、在外兩考。

    皆以九年滿出身。

    後定、以在外兩考、在京一考、為滿 從七品出身 一品衙門提控【洪武禮制、提控正七品出身。

    其餘各項吏員出身、亦多不同】 二品衙門都吏 正八品出身 一品二品衙門掾史典吏 二品衙門令史【典吏亦同】 內府門吏 從八品出身 三品衙門令史 正九品出身 三品衙門典吏 四品衙門司吏 從九品出身 四品衙門典吏 五品衙門司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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