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 民政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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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忠定公知益州時,有僧行止不明,有司執以白公,公判其牒曰:"勘殺人賊。

    "既而案問,果一民也,與僧同行,道中殺僧,取其祠部戒牒三衣,自披剃為僧。

    僚屬問公何以知之,公曰:"吾見其額上猶有系巾痕也。

    "張忠定公在蜀,主帥翌日送賊三十餘人請公治之,公悉給憑遣之,令各著業去。

    帥怒曰:"何給憑縱賊?"公曰:"昨日李順脅民為賊,今日仆與足下化賊為民,用固邦本。

    "張忠定公斷事,有情輕法重、情重法輕者,必為判語,讀以示之。

    蜀人镂闆,謂之戒民集,大抵以敦風俗、笃孝義為本也。

     歐陽公晔為鄂州崇陽,素号難治。

    公治之,至則決滞獄百餘事。

    桂陽民有争舟相毆至死者,獄久不決。

    公自臨其獄,出囚坐庭中,去其桎梏,與飲食之。

    食訖,悉勞而還于獄,獨留一人于庭,留者色動惶顧。

    公曰:"殺人者汝也。

    "囚不知所以然,公曰:"吾視食者皆以右手持匕,而汝獨以左。

    今死者傷右肋,此汝殺之明也。

    "囚即涕泣曰:"我殺也,不敢以累他人。

    " 燕公肅判刑部,故事,州郡之獄有疑及情可憫者,雖許上請,而法寺多舉駁,則官吏當不應奏之,罪故皆移情就法,不以上請。

    公奏:天聖三年天下斷大辟二千四百三十六,豈無法疑、情可憫者,而州郡無所奏谳,蓋畏罪也,請自今奏而不應奏者,不科以罪。

    自是奏谳者歲不減千人,皆情可憫、法疑者,無不貸免。

    自天聖四年距今蓋五十年,貸免萬人。

    古所所謂仁人之言,肅有之矣。

     薛簡肅公奎為蜀,以惠愛得名。

    民有老妪告其子不孝者,子訴貧不能養。

    公取棒錢與之曰:"用此為生以養。

    "母子遂相慈孝。

     吳正肅公奎知蔡州,蔡故多盜,公簡其法,民便安之,盜賊為息。

    京師有告妖賊聚确山者,上遣中貴人馳至蔡,以名捕者十人。

    使者欲得兵自往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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