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關燈
小
中
大
聖祖不肩好貨之意,可謂至深切矣。
自萬曆中礦稅以來,求利之方紛紛,且數十年,而民生愈貧,國計亦愈窘。
然則治亂盈虛之數從可知矣。
為人上者,可徒求利而不以斯民為意與? 《新唐書·宇文韋楊王列傳》贊曰:“開元中,宇文融始以言利得幸。
于時天子見海内完治,偃然有攘卻四裔之心。
融度帝方調兵食,故議取隐戶剩田以中主欲。
利說一開,天子恨得之晚,不十年而取宰相。
雖後得罪,而追恨融才猶所未盡也。
天寶以來,外奉軍興,内蠱豔妃,所費愈不赀計。
于是韋堅、楊慎矜、王钅共、楊國忠各以裒刻進,剝下益上,歲進羨缗百億萬,為天子私藏,以濟橫賜,而天下經費自如。
帝以為能,故重官累使,尊顯烜赫然。
天下流亡日多于前,有司備員不複事。
而堅等所欲既充,還用權娼,以想屠滅,四族皆覆,為天下笑。
孟子所謂上下交征利而國危者,可不信哉?”嗚呼,芮良夫之刺厲王也曰:“所怒甚多,而不備大難!”三季之君莫不皆然。
前車覆而後不知誡,人臣以喪其軀,人主以忘其國,悲夫! 讀孔、孟之書,而進管、商之術,此四十年前士大夫所不肯為,而今則滔滔皆是也。
有一人焉可以言而不言,則群推之以為有恥之士矣。
上行之則下效之,于是錢谷之任,榷課之司,昔人所避而不居,今且攘臂而争之。
禮義淪亡,盜竊競作,苟為後義而先利,不奪不餍。
後之興王所宜重為懲創,以變天下之貪邪者,莫先乎此。
○俸祿今日貪取之風,所以膠固于人心而不可去者,以俸給之薄而無以贍其家也。
昔者武王克殷,庶士倍祿。
《王制》:“諸侯之下士視上農夫,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
”漢宣帝神爵三年,诏曰:“吏不廉平則治道衰。
今小吏皆勤事而俸祿薄,欲其毋侵漁百姓,難矣。
其益吏百石已下俸十五。
”光武建武二十六年,诏有司增百官俸,其千石以上減于西京舊制,六百石已下增于舊秩。
晉武帝泰始三年,诏曰:“古者以德诏爵,以庸制祿,雖下士猶食上農,外足以奉公忘私,内足以養親施惠。
今在位者,祿不代耕,非所以崇化本也。
其議增吏俸。
”唐時俸錢,上州刺史八萬,中下州七萬;赤縣令四萬五千,畿縣、上縣令四萬;赤縣丞三萬五千,上縣丞三萬;赤縣簿尉三萬,畿縣、上縣薄尉二萬。
玄宗天寶十四載,制曰:“衣食既足,廉恥乃知。
至如資用靡充,或貪求不已,敗名冒法,實此之由。
辇毂之下尤難取給,其在西京文武九品已上正員官,今後每月給俸食、雜用、防閣、庶仆等宜十分率加二分;其同正員官加一分。
仍為常式。
”而白居易《為尉詩》雲:“吏祿三百石,歲晏有餘糧。
”其《江州司馬廳記》曰:“唐興,上州司馬秩五品,歲廪數百石,月俸六七萬,官足以庇身,食足以給家。
”今之制,祿不過唐人之什二三,彼無以自贍,焉得而不取諸民乎?昔楊绾為相,承元載汰侈之後,欲變之以節儉,而先益百官之俸,皇甫以宰相判度支,請減内外官俸祿,給事中崔植封還诏書,可謂達化理之原者矣。
《漢書》言王莽時,天下吏以不得俸祿,各因官職為奸,受取赇賂,以自共給。
《五代史》言北漢國小民貧,宰相月俸止百缗,節度使止三十缗,自餘薄有資給而已,故其國中少廉吏。
穆王之書曰:“爵重祿輕,群臣比而戾民,畢程氏以亡。
”此之謂矣。
前代官吏皆有職田,故其祿重;祿重則吏多勉而為廉。
如陶潛之種秫,阮長之之芒種前一日去官,皆公田之證也。
《元史》:“世祖至元元年八月乙已,诏定官吏員數,分品從官職,給俸祿,頒公田。
”《太祖實錄》:“洪武十年十月辛酉,制賜百官公田,以其租入充俸祿之數。
”是國初此制未廢,不知何年收職田以歸之上,而但折俸鈔,其數年收職田以歸之上,而但折俸鈔,其數複視前代為輕,始無以責吏之廉矣。
《宣宗實錄》:“宣德八年三月庚辰,兼掌行在戶部事禮部尚書胡氵熒,奏請文武官七年分俸鈔,每石減舊數,折鈔一十五貫。
以十分為率,七分折與官絹,每匹準鈔四百貫;三分析與官綿布,每匹準鈔二百貫。
從之。
氵熒初建議,與少師蹇義等謀,義等力言不可,曰:‘仁宗皇帝在春宮久,深知官員折俸之薄,故即位特增數倍,此仁政也,豈可違之。
’氵熒初欲每石減作十貫,聞義等言,乃作十五貫。
白而行之,而小官不足者多矣。
” 《大明會典·官員俸給條》雲:“每俸一石該鈔二十貫,每鈔二百貫折布一匹。
”後雙定布一匹折銀三錢,是十石之米折銀僅三錢也。
蓋國初民間所納官糧皆米麥也,或折以鈔布。
百官所受俸亦米也,或折以鈔。
其後鈔不行,而代以銀。
于是糧之重者愈重,而俸之輕者愈輕,其弊在于以鈔折米,以布折鈔,以銀折布,而世莫究其源流也。
正統六年二月戊辰,巡按山東監察禦史曹泰奏:“臣聞之《書》曰:‘凡厥正人,既富方谷。
今在外諸司文臣,去家遠任,妻子随行。
祿厚者月給米不過三石,薄者一石、二石,又多折鈔。
九載之間,仰事俯育之資,道路往來之費,親故問遺之需,滿罷閑居之用,其祿不贍則不免失其所守,而陷于罪者多矣。
乞敕廷臣會議,量為增益,俾足養廉。
如是而仍有貪污,懲之無赦。
”事下行在戶部,格以定制,不行。
《北夢瑣言》:“唐畢相諴家本寒微。
其舅為太湖縣伍伯,相國恥之,俾罷此役,為除一官。
累遣緻意,竟不承命。
特除選人楊載宰此邑,參辭日,于私第延坐,與語期為落籍,津送入京。
楊令到任,具達台旨。
伍伯曰:‘某下賤,豈有外甥為宰相邪?’楊令堅勉之,乃曰:‘某每歲公稅享六十缗事例錢,苟無敗阙,終身優渥,不審相公俗為緻何官職?’楊令具以聞,相國歎賞,亦然其說,竟不奪其志也。
”夫以伍伯之役而歲六十缗,宜乎台皂之微皆知自重。
乃信《漢書》言:“趙廣漢奏請令長安遊徼獄吏秩百石,其後百石吏皆差自重,不敢枉法,妄系留人。
”誠清吏之本務。
謂貪澆之積習不可反而廉靜者,真不知治體之言矣。
○助饷人主之道,在乎不利群臣百姓之有。
夫能不利群臣百姓這有,然後群臣百姓亦不利君之有,而府庫之财可長保矣。
《舊唐書·柳渾傳》:“渾為宰相,奏故尚書左丞田季羔公忠正直,先朝名臣,其祖父皆以孝行旌表門闾,京城隋朝舊第,季羔一家而已。
今被堂侄伯強進狀,請貨宅,召市人馬,以讨吐蕃。
一開此門,恐滋不逞。
讨賊自有國計,豈資僥幸之徒,且毀棄義門,虧損風教。
望少責罰,亦可懲勸。
上可其奏。
”夫以德宗好貨之主,而猶能聽宰相之方,不受伯強之獻,後之人群可以思矣。
王明清記高宗建炎二年,有湖州民王永從獻錢五十萬缗,上以國用稍集,卻之,仍诏:“今後富民不許陳獻。
”嗟夫,此宋之所以複存于南渡也與? 江武尊蔔式,以風天下,猶是勸之以爵。
今乃怵這以威,戚畹之家常惴惴不自保,而署其門曰“此房實賣”,都城之中十室而五,其不祥孰甚焉。
《南唐書》言後主之世,以鐵錢六權銅錢四。
而行至其末年,銅錢一直鐵錢十。
比國亡,諸郡所積銅錢六十七萬缗。
嗚呼!此所謂府庫财非其财者矣。
賊犯京師,史公可法為南京兵部尚書,軍饷告绌,乃傳檄募富人出财助國。
其略曰:“親郊乃雍容之事,唐宗有崇韬;出塞
自萬曆中礦稅以來,求利之方紛紛,且數十年,而民生愈貧,國計亦愈窘。
然則治亂盈虛之數從可知矣。
為人上者,可徒求利而不以斯民為意與? 《新唐書·宇文韋楊王列傳》贊曰:“開元中,宇文融始以言利得幸。
于時天子見海内完治,偃然有攘卻四裔之心。
融度帝方調兵食,故議取隐戶剩田以中主欲。
利說一開,天子恨得之晚,不十年而取宰相。
雖後得罪,而追恨融才猶所未盡也。
天寶以來,外奉軍興,内蠱豔妃,所費愈不赀計。
于是韋堅、楊慎矜、王钅共、楊國忠各以裒刻進,剝下益上,歲進羨缗百億萬,為天子私藏,以濟橫賜,而天下經費自如。
帝以為能,故重官累使,尊顯烜赫然。
天下流亡日多于前,有司備員不複事。
而堅等所欲既充,還用權娼,以想屠滅,四族皆覆,為天下笑。
孟子所謂上下交征利而國危者,可不信哉?”嗚呼,芮良夫之刺厲王也曰:“所怒甚多,而不備大難!”三季之君莫不皆然。
前車覆而後不知誡,人臣以喪其軀,人主以忘其國,悲夫! 讀孔、孟之書,而進管、商之術,此四十年前士大夫所不肯為,而今則滔滔皆是也。
有一人焉可以言而不言,則群推之以為有恥之士矣。
上行之則下效之,于是錢谷之任,榷課之司,昔人所避而不居,今且攘臂而争之。
禮義淪亡,盜竊競作,苟為後義而先利,不奪不餍。
後之興王所宜重為懲創,以變天下之貪邪者,莫先乎此。
○俸祿今日貪取之風,所以膠固于人心而不可去者,以俸給之薄而無以贍其家也。
昔者武王克殷,庶士倍祿。
《王制》:“諸侯之下士視上農夫,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
”漢宣帝神爵三年,诏曰:“吏不廉平則治道衰。
今小吏皆勤事而俸祿薄,欲其毋侵漁百姓,難矣。
其益吏百石已下俸十五。
”光武建武二十六年,诏有司增百官俸,其千石以上減于西京舊制,六百石已下增于舊秩。
晉武帝泰始三年,诏曰:“古者以德诏爵,以庸制祿,雖下士猶食上農,外足以奉公忘私,内足以養親施惠。
今在位者,祿不代耕,非所以崇化本也。
其議增吏俸。
”唐時俸錢,上州刺史八萬,中下州七萬;赤縣令四萬五千,畿縣、上縣令四萬;赤縣丞三萬五千,上縣丞三萬;赤縣簿尉三萬,畿縣、上縣薄尉二萬。
玄宗天寶十四載,制曰:“衣食既足,廉恥乃知。
至如資用靡充,或貪求不已,敗名冒法,實此之由。
辇毂之下尤難取給,其在西京文武九品已上正員官,今後每月給俸食、雜用、防閣、庶仆等宜十分率加二分;其同正員官加一分。
仍為常式。
”而白居易《為尉詩》雲:“吏祿三百石,歲晏有餘糧。
”其《江州司馬廳記》曰:“唐興,上州司馬秩五品,歲廪數百石,月俸六七萬,官足以庇身,食足以給家。
”今之制,祿不過唐人之什二三,彼無以自贍,焉得而不取諸民乎?昔楊绾為相,承元載汰侈之後,欲變之以節儉,而先益百官之俸,皇甫以宰相判度支,請減内外官俸祿,給事中崔植封還诏書,可謂達化理之原者矣。
《漢書》言王莽時,天下吏以不得俸祿,各因官職為奸,受取赇賂,以自共給。
《五代史》言北漢國小民貧,宰相月俸止百缗,節度使止三十缗,自餘薄有資給而已,故其國中少廉吏。
穆王之書曰:“爵重祿輕,群臣比而戾民,畢程氏以亡。
”此之謂矣。
前代官吏皆有職田,故其祿重;祿重則吏多勉而為廉。
如陶潛之種秫,阮長之之芒種前一日去官,皆公田之證也。
《元史》:“世祖至元元年八月乙已,诏定官吏員數,分品從官職,給俸祿,頒公田。
”《太祖實錄》:“洪武十年十月辛酉,制賜百官公田,以其租入充俸祿之數。
”是國初此制未廢,不知何年收職田以歸之上,而但折俸鈔,其數年收職田以歸之上,而但折俸鈔,其數複視前代為輕,始無以責吏之廉矣。
《宣宗實錄》:“宣德八年三月庚辰,兼掌行在戶部事禮部尚書胡氵熒,奏請文武官七年分俸鈔,每石減舊數,折鈔一十五貫。
以十分為率,七分折與官絹,每匹準鈔四百貫;三分析與官綿布,每匹準鈔二百貫。
從之。
氵熒初建議,與少師蹇義等謀,義等力言不可,曰:‘仁宗皇帝在春宮久,深知官員折俸之薄,故即位特增數倍,此仁政也,豈可違之。
’氵熒初欲每石減作十貫,聞義等言,乃作十五貫。
白而行之,而小官不足者多矣。
” 《大明會典·官員俸給條》雲:“每俸一石該鈔二十貫,每鈔二百貫折布一匹。
”後雙定布一匹折銀三錢,是十石之米折銀僅三錢也。
蓋國初民間所納官糧皆米麥也,或折以鈔布。
百官所受俸亦米也,或折以鈔。
其後鈔不行,而代以銀。
于是糧之重者愈重,而俸之輕者愈輕,其弊在于以鈔折米,以布折鈔,以銀折布,而世莫究其源流也。
正統六年二月戊辰,巡按山東監察禦史曹泰奏:“臣聞之《書》曰:‘凡厥正人,既富方谷。
今在外諸司文臣,去家遠任,妻子随行。
祿厚者月給米不過三石,薄者一石、二石,又多折鈔。
九載之間,仰事俯育之資,道路往來之費,親故問遺之需,滿罷閑居之用,其祿不贍則不免失其所守,而陷于罪者多矣。
乞敕廷臣會議,量為增益,俾足養廉。
如是而仍有貪污,懲之無赦。
”事下行在戶部,格以定制,不行。
《北夢瑣言》:“唐畢相諴家本寒微。
其舅為太湖縣伍伯,相國恥之,俾罷此役,為除一官。
累遣緻意,竟不承命。
特除選人楊載宰此邑,參辭日,于私第延坐,與語期為落籍,津送入京。
楊令到任,具達台旨。
伍伯曰:‘某下賤,豈有外甥為宰相邪?’楊令堅勉之,乃曰:‘某每歲公稅享六十缗事例錢,苟無敗阙,終身優渥,不審相公俗為緻何官職?’楊令具以聞,相國歎賞,亦然其說,竟不奪其志也。
”夫以伍伯之役而歲六十缗,宜乎台皂之微皆知自重。
乃信《漢書》言:“趙廣漢奏請令長安遊徼獄吏秩百石,其後百石吏皆差自重,不敢枉法,妄系留人。
”誠清吏之本務。
謂貪澆之積習不可反而廉靜者,真不知治體之言矣。
○助饷人主之道,在乎不利群臣百姓之有。
夫能不利群臣百姓這有,然後群臣百姓亦不利君之有,而府庫之财可長保矣。
《舊唐書·柳渾傳》:“渾為宰相,奏故尚書左丞田季羔公忠正直,先朝名臣,其祖父皆以孝行旌表門闾,京城隋朝舊第,季羔一家而已。
今被堂侄伯強進狀,請貨宅,召市人馬,以讨吐蕃。
一開此門,恐滋不逞。
讨賊自有國計,豈資僥幸之徒,且毀棄義門,虧損風教。
望少責罰,亦可懲勸。
上可其奏。
”夫以德宗好貨之主,而猶能聽宰相之方,不受伯強之獻,後之人群可以思矣。
王明清記高宗建炎二年,有湖州民王永從獻錢五十萬缗,上以國用稍集,卻之,仍诏:“今後富民不許陳獻。
”嗟夫,此宋之所以複存于南渡也與? 江武尊蔔式,以風天下,猶是勸之以爵。
今乃怵這以威,戚畹之家常惴惴不自保,而署其門曰“此房實賣”,都城之中十室而五,其不祥孰甚焉。
《南唐書》言後主之世,以鐵錢六權銅錢四。
而行至其末年,銅錢一直鐵錢十。
比國亡,諸郡所積銅錢六十七萬缗。
嗚呼!此所謂府庫财非其财者矣。
賊犯京師,史公可法為南京兵部尚書,軍饷告绌,乃傳檄募富人出财助國。
其略曰:“親郊乃雍容之事,唐宗有崇韬;出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