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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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祖不肩好貨之意,可謂至深切矣。

    自萬曆中礦稅以來,求利之方紛紛,且數十年,而民生愈貧,國計亦愈窘。

    然則治亂盈虛之數從可知矣。

    為人上者,可徒求利而不以斯民為意與? 《新唐書·宇文韋楊王列傳》贊曰:“開元中,宇文融始以言利得幸。

    于時天子見海内完治,偃然有攘卻四裔之心。

    融度帝方調兵食,故議取隐戶剩田以中主欲。

    利說一開,天子恨得之晚,不十年而取宰相。

    雖後得罪,而追恨融才猶所未盡也。

    天寶以來,外奉軍興,内蠱豔妃,所費愈不赀計。

    于是韋堅、楊慎矜、王钅共、楊國忠各以裒刻進,剝下益上,歲進羨缗百億萬,為天子私藏,以濟橫賜,而天下經費自如。

    帝以為能,故重官累使,尊顯烜赫然。

    天下流亡日多于前,有司備員不複事。

    而堅等所欲既充,還用權娼,以想屠滅,四族皆覆,為天下笑。

    孟子所謂上下交征利而國危者,可不信哉?”嗚呼,芮良夫之刺厲王也曰:“所怒甚多,而不備大難!”三季之君莫不皆然。

    前車覆而後不知誡,人臣以喪其軀,人主以忘其國,悲夫! 讀孔、孟之書,而進管、商之術,此四十年前士大夫所不肯為,而今則滔滔皆是也。

    有一人焉可以言而不言,則群推之以為有恥之士矣。

    上行之則下效之,于是錢谷之任,榷課之司,昔人所避而不居,今且攘臂而争之。

    禮義淪亡,盜竊競作,苟為後義而先利,不奪不餍。

    後之興王所宜重為懲創,以變天下之貪邪者,莫先乎此。

     ○俸祿今日貪取之風,所以膠固于人心而不可去者,以俸給之薄而無以贍其家也。

    昔者武王克殷,庶士倍祿。

    《王制》:“諸侯之下士視上農夫,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

    ”漢宣帝神爵三年,诏曰:“吏不廉平則治道衰。

    今小吏皆勤事而俸祿薄,欲其毋侵漁百姓,難矣。

    其益吏百石已下俸十五。

    ”光武建武二十六年,诏有司增百官俸,其千石以上減于西京舊制,六百石已下增于舊秩。

    晉武帝泰始三年,诏曰:“古者以德诏爵,以庸制祿,雖下士猶食上農,外足以奉公忘私,内足以養親施惠。

    今在位者,祿不代耕,非所以崇化本也。

    其議增吏俸。

    ”唐時俸錢,上州刺史八萬,中下州七萬;赤縣令四萬五千,畿縣、上縣令四萬;赤縣丞三萬五千,上縣丞三萬;赤縣簿尉三萬,畿縣、上縣薄尉二萬。

    玄宗天寶十四載,制曰:“衣食既足,廉恥乃知。

    至如資用靡充,或貪求不已,敗名冒法,實此之由。

    辇毂之下尤難取給,其在西京文武九品已上正員官,今後每月給俸食、雜用、防閣、庶仆等宜十分率加二分;其同正員官加一分。

    仍為常式。

    ”而白居易《為尉詩》雲:“吏祿三百石,歲晏有餘糧。

    ”其《江州司馬廳記》曰:“唐興,上州司馬秩五品,歲廪數百石,月俸六七萬,官足以庇身,食足以給家。

    ”今之制,祿不過唐人之什二三,彼無以自贍,焉得而不取諸民乎?昔楊绾為相,承元載汰侈之後,欲變之以節儉,而先益百官之俸,皇甫以宰相判度支,請減内外官俸祿,給事中崔植封還诏書,可謂達化理之原者矣。

    《漢書》言王莽時,天下吏以不得俸祿,各因官職為奸,受取赇賂,以自共給。

    《五代史》言北漢國小民貧,宰相月俸止百缗,節度使止三十缗,自餘薄有資給而已,故其國中少廉吏。

    穆王之書曰:“爵重祿輕,群臣比而戾民,畢程氏以亡。

    ”此之謂矣。

     前代官吏皆有職田,故其祿重;祿重則吏多勉而為廉。

    如陶潛之種秫,阮長之之芒種前一日去官,皆公田之證也。

    《元史》:“世祖至元元年八月乙已,诏定官吏員數,分品從官職,給俸祿,頒公田。

    ”《太祖實錄》:“洪武十年十月辛酉,制賜百官公田,以其租入充俸祿之數。

    ”是國初此制未廢,不知何年收職田以歸之上,而但折俸鈔,其數年收職田以歸之上,而但折俸鈔,其數複視前代為輕,始無以責吏之廉矣。

     《宣宗實錄》:“宣德八年三月庚辰,兼掌行在戶部事禮部尚書胡氵熒,奏請文武官七年分俸鈔,每石減舊數,折鈔一十五貫。

    以十分為率,七分折與官絹,每匹準鈔四百貫;三分析與官綿布,每匹準鈔二百貫。

    從之。

    氵熒初建議,與少師蹇義等謀,義等力言不可,曰:‘仁宗皇帝在春宮久,深知官員折俸之薄,故即位特增數倍,此仁政也,豈可違之。

    ’氵熒初欲每石減作十貫,聞義等言,乃作十五貫。

    白而行之,而小官不足者多矣。

    ” 《大明會典·官員俸給條》雲:“每俸一石該鈔二十貫,每鈔二百貫折布一匹。

    ”後雙定布一匹折銀三錢,是十石之米折銀僅三錢也。

    蓋國初民間所納官糧皆米麥也,或折以鈔布。

    百官所受俸亦米也,或折以鈔。

    其後鈔不行,而代以銀。

    于是糧之重者愈重,而俸之輕者愈輕,其弊在于以鈔折米,以布折鈔,以銀折布,而世莫究其源流也。

     正統六年二月戊辰,巡按山東監察禦史曹泰奏:“臣聞之《書》曰:‘凡厥正人,既富方谷。

    今在外諸司文臣,去家遠任,妻子随行。

    祿厚者月給米不過三石,薄者一石、二石,又多折鈔。

    九載之間,仰事俯育之資,道路往來之費,親故問遺之需,滿罷閑居之用,其祿不贍則不免失其所守,而陷于罪者多矣。

    乞敕廷臣會議,量為增益,俾足養廉。

    如是而仍有貪污,懲之無赦。

    ”事下行在戶部,格以定制,不行。

     《北夢瑣言》:“唐畢相諴家本寒微。

    其舅為太湖縣伍伯,相國恥之,俾罷此役,為除一官。

    累遣緻意,竟不承命。

    特除選人楊載宰此邑,參辭日,于私第延坐,與語期為落籍,津送入京。

    楊令到任,具達台旨。

    伍伯曰:‘某下賤,豈有外甥為宰相邪?’楊令堅勉之,乃曰:‘某每歲公稅享六十缗事例錢,苟無敗阙,終身優渥,不審相公俗為緻何官職?’楊令具以聞,相國歎賞,亦然其說,竟不奪其志也。

    ”夫以伍伯之役而歲六十缗,宜乎台皂之微皆知自重。

    乃信《漢書》言:“趙廣漢奏請令長安遊徼獄吏秩百石,其後百石吏皆差自重,不敢枉法,妄系留人。

    ”誠清吏之本務。

    謂貪澆之積習不可反而廉靜者,真不知治體之言矣。

    ○助饷人主之道,在乎不利群臣百姓之有。

    夫能不利群臣百姓這有,然後群臣百姓亦不利君之有,而府庫之财可長保矣。

    《舊唐書·柳渾傳》:“渾為宰相,奏故尚書左丞田季羔公忠正直,先朝名臣,其祖父皆以孝行旌表門闾,京城隋朝舊第,季羔一家而已。

    今被堂侄伯強進狀,請貨宅,召市人馬,以讨吐蕃。

    一開此門,恐滋不逞。

    讨賊自有國計,豈資僥幸之徒,且毀棄義門,虧損風教。

    望少責罰,亦可懲勸。

    上可其奏。

    ”夫以德宗好貨之主,而猶能聽宰相之方,不受伯強之獻,後之人群可以思矣。

    王明清記高宗建炎二年,有湖州民王永從獻錢五十萬缗,上以國用稍集,卻之,仍诏:“今後富民不許陳獻。

    ”嗟夫,此宋之所以複存于南渡也與? 江武尊蔔式,以風天下,猶是勸之以爵。

    今乃怵這以威,戚畹之家常惴惴不自保,而署其門曰“此房實賣”,都城之中十室而五,其不祥孰甚焉。

    《南唐書》言後主之世,以鐵錢六權銅錢四。

    而行至其末年,銅錢一直鐵錢十。

    比國亡,諸郡所積銅錢六十七萬缗。

    嗚呼!此所謂府庫财非其财者矣。

     賊犯京師,史公可法為南京兵部尚書,軍饷告绌,乃傳檄募富人出财助國。

    其略曰:“親郊乃雍容之事,唐宗有崇韬;出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