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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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燒金
宋開寶四年,诏:“西漢法,作僞黃金棄市,所以防民之奸弊也。
如聞京城之内競習其業,轉相诳耀,此而不止,為盜之萌。
自今犯者,并置極典。
” 禁銷金銀箔 魏齊王正始元年,诏曰:“《易》稱損上益下,節以制度,不傷财,不害民。
方今百姓不足,而禦府多作金銀雜物,将奚以為?今出黃金銀物百五十種,千八百餘斤,銷冶以供軍用。
” 《齊書》:大明、泰始以來,相承奢侈。
太祖輔政,上表禁民間不得以金銀為箔。
海陵王延興元年八月乙卯,申明織成金之禁。
《陳書》:後主太建十四年四月庚于,诏曰:“朕臨禦區字,撫育黔黎,方欲康濟澆薄,蠲省繁費,奢僭乖衷,實宜防斷,應镂金銀薄及庶物化生土木人彩花之屬,及布帛幅尺短狹輕疏者,并傷财廢業,尤成蠢患,并皆禁絕。
” 《唐六典》有十四種金:曰銷金,曰拍金,曰鍍金,曰織金,曰研金,曰披金,曰泥金,曰摟金,曰撚金,曰戰金,曰圈金,曰貼金,曰嵌金,曰裹金。
《宋史食貨志》:“天聖中,登、萊采金歲益數千兩,仁宗命獎勸官吏,宰相王曾曰:‘采金多,則背本趨未者衆,不宜誘之。
’景佑中,登、萊饑,诏弛金禁,聽民采取,俟歲豐複故。
然是時海内承平已久,民間習俗日漸侈靡,糜金以飾服器者不可勝數,重禁莫能止焉。
”《輿服志》:大中祥符元年,三司言:“竊惟山澤之寶,所得至難,倘縱銷釋,實為虛費。
今約天下所用,歲不下十萬兩,憚上市棄于下民。
自今金銀箔線、貼金,銷金、泥金、蹙金線裝貼什器土木玩用之物,并請禁斷,非命婦不得以為首飾。
冶工所用器悉送官。
諸州寺觀有以金箔飾尊像者,據申三司,聽自資金銀,工價,就文思院換給。
”從之。
二年,诏申禁熔金以飾器服。
又太常博士知溫州李逸言:“兩浙僧求丐金銀珠玉,錯末和泥,以為塔像,有高褒丈者。
毀碎珠玉,浸以成俗,望嚴行禁絕,違者重論。
”從之,七年,禁民間服銷金及跋遮郍缬。
八年,诏内庭自中官以下,并不得銷金、貼金、間金、戗金、圈金、解金,剔金、陷金、明金,泥金、楞金、背影金、盤金、織金、金線撚絲裝著衣服,并不得以金為飾。
其外廷臣庶家悉皆斷禁。
臣民舊有者,限以一月許回易。
為真像前供養物,應寺觀裝功德用金箔,須具殿位真像顯合增修創造數,經官司陳狀勘會,詣實聞奏,方給公憑,詣三司收買。
其明金銀假果、花枝、樂身之類,應金為裝彩物,降诏前已有者,更不毀壞,自徐悉禁。
違者,犯人及工匠皆坐。
”《仁宗本紀》:“康定元年,禁以金箔飾佛像。
”合而觀之,古來用金之費可知矣。
《西湖志馀》:“金箔,銷金之尤者。
上供之外,非嚴禁不可。
乃今民間首飾,衣褲、器用。
文軸。
榱題,多用塗畫,歲糜不赀。
大中祥符間,杭州周承裕私煉金為箔,鄭仁澤市千枚轉鬻他州,事敗,全家徒配,轉運使陳堯佐言:‘仁澤情同罰異,不可懲奸。
’乃定轉賣者減造者一等,著為令。
此法似可援引,而奏行于今日者也。
” 《山堂考索》:“淳熙八年,上曰:‘朕以宰耕牛、禁銅器及金翠等事,刻之記事版,每京尹初上,辄示之。
” 《元史奠李傳》:“賈似道怒李,喉其黨臨安尹劉良貴誣李悟用金飾齋匾,鍛煉成獄,竄漳州。
” 陸深河《汾燕閑錄》曰:“世間糜費,惟黃金最多。
自釋、老之教日盛,而寺觀裝飾之侈靡,已數倍于上下之制用,凡金作箔,皆一往不可複者。
東坡見後世金少,以為寶貨神變不可知,複歸山澤,此何言欤?按王莽敗時,省中黃金尚有六十萬斤。
莽藉漢基,富有天下,固應有之。
梁孝王死,亦有金四十萬斤,至燕王劉澤,一賜田生亦二百斤。
何漢世之多金耶?” 梁孝王死,藏府馀黃金尚有四十馀萬斤。
館陶公主幸董偃,令中府曰:“董君所發,一日金滿百,金錢滿百萬,帛滿千匹,乃白之。
”《王莽傳》:“時省中黃金萬斤者為一匾,尚有六十匮。
黃門鈎盾藏府中尚方處,處各有數匮。
” 禁造銅像 《宋書夷蠻傳》:“元嘉十二年,丹陽尹蕭摹之奏曰:‘佛化被于中國,已曆四代,形像、塔寺,所在千數。
自頃以來,情敬浮末,不以精誠為至,更以奢競為重。
舊寺頹弛,曾莫之修;而各務造新,以相誇尚。
材竹銅彩,糜損無極,無關神抵,有累人事。
不為之防,流遁未息。
請自今以後,有欲鑄銅像者,悉詣台自聞。
興造塔寺、精舍,皆先詣在所二千石通辭,郡依事列言本州,須許報然後就功。
其有辄造寺舍者,皆依不承用诏書律,銅宅林院悉沒入官。
’诏可。
” 禁造銅器 《南史》:宋孝武帝孝建三年夏四月甲子,初禁人車及酒肆器用銅。
《代宗紀》:大曆七年十二月王子,禁鑄銅器。
《舊唐書德宗紀》:貞元九年正月甲辰,禁賣劍、銅器。
天下有銅山,任人采取,其銅官買。
除鑄鏡外,不得鑄造。
《憲宗紀》:元和元年二月甲辰,以錢少,禁用銅器。
《文宗紀》:開成三年六月癸醜,上禦紫宸,謂宰臣曰:“币輕錢重,如何?”楊嗣複曰:“此事已久,不可遽變其法,法變則擾人,但禁銅器,斯得其要。
” 禁銅不過嶺南 《唐書憲宗紀》:元和四年,禁錢不過嶺南。
穆宗時,韓愈奏狀亦言禁錢,不得出五嶺。
禁用銅錢 《實錄》:“洪武二十七年八月,诏禁用銅錢。
時兩浙之民重錢輕鈔,多行折使,至有以錢百六十文折鈔一貫者。
福建、兩廣、江西諸處,大率皆然。
由是物價湧貴,而鈔法益壞不行。
上乃谕戶部尚書郁新曰:‘國家造鈔,令與銅錢相兼行使,本以便民。
比年以來,民心刁詐,乃以錢鈔任意虧折行使,緻令鈔法不行,甚失立法便民之意。
宜令有司,悉收其錢歸官,依數換鈔,不許更用銅錢行使。
限半月内,凡軍民商賈所有銅錢悉送赴官,敢有私自行使及埋藏棄毀者,罪之。
’” 正統十三年五月庚寅,禁使銅錢。
時鈔既通行,而市廛亦仍以銅錢交易,每鈔一貫折銅錢二十文。
監察禦史蔡愈濟以為言:“請出榜禁約,仍令錦衣衛、五城兵馬司巡視,有以銅錢交易者,擒治其罪,十倍罰之。
”上從其言。
禁斷新錢 《宋書明帝紀》:泰始二年三月王子,斷新錢,專用古錢。
《顔竣傳》:“景和元年,沈慶之啟通私鑄,由是錢貨亂敗。
一千錢長不盈三寸,大小稱此,謂之鵝眼錢。
劣于此者,渭之蜒環錢,人水不沉,随手破碎,市井不複料數,不萬錢不盈一掬,鬥米一萬,商賈不行,太宗初,惟禁鵝眼、蜒環,其徐皆通用。
複禁民鑄,官署亦廢工,尋複并斷,惟用古錢。
” 禁金銀 《實錄》:“洪武三十年三月甲子,禁民間無以金銀交易。
時杭州諸郡,商賈不論貨物貴賤,一以金銀定價。
由是鈔法阻滞,公私病之,故有是命。
” 禁金銀塗 《宋書》:武帝永初二年正月丙寅,斷金銀塗。
宋文帝元嘉三十年七月辛酉,诏曰:“百姓勞弊,徭賦尚繁,言念未乂,宜崇約損。
凡用非軍國,宜悉停功。
可省細作并尚方雕文靡巧,金銀塗飾,事不關實,嚴為之禁。
” 禁銅釘 《宋書》:武帝永初二年正月己卯,禁喪事用銅釘。
禁銷錢為佛象 《舊唐書》:“敬宗寶曆元年十月庚于朔,河南尹王起奏:‘盜銷錢為佛象者,請以盜鑄錢論。
’” 禁毀錢為銅 《宋史甯宗紀》:“開禧二年正月辛亥,诏坑戶毀錢為銅者,不赦,仍籍其家,著為令。
” 禁兵器 漢武帝時,丞相公孫弘奏言:“民不得挾弓弩。
十賊擴弩,百吏不敢前,盜賊不辄伏辜,免脫者衆,害寡而利多,此盜賊所以蕃也,禁民不得挾弓弩,則盜賊執短兵,短兵接則衆者勝。
以衆吏捕寡賊,其勢必得。
盜賊有害無利,則莫犯法,刑錯之道也。
臣愚以為禁民毋得挾弓弩便。
”上下其議,光祿大夫吾邱壽王對曰:“臣聞古者作五兵,非以相害,以禁暴讨邪也。
安居則以制猛獸而備非常,有事則以設守衛而施行陣。
及至周室衰微,上無明王,諸侯力政,強侵弱,衆暴寡,海内撿敝,巧詐并生,是以知者陷愚,勇者鹹怯,苟以得勝為務,不顧義理。
故機變械飾,所以相賊害之具不可勝數。
于是秦兼天下,廢王道,立私議,滅詩書而首法令,去仁恩而任刑戮,堕名城,殺豪傑,銷甲兵,折鋒刃,其後民以耰鉏箠梃相撻擊,犯法滋衆,盜賊不勝,至于儲衣塞路,群盜滿山,卒以亂亡。
故聖王務教化而省禁防,知其不足恃也。
今陛下昭明德,建太平,舉俊材,興學宮,三公有司或由窮巷起白屋,裂地而封,字内日化,方外鄉風。
然而盜賊猶有者,郡國二千石之罪,非挾弓矢之過也。
《禮》曰:‘男子生,桑弧蓬矢以舉之,明示有事也。
孔子曰:吾何執?執射乎?’大射之禮,自天子降及庶人,三代之道也。
《詩》雲:‘大侯既抗,弓矢斯張。
射夫既同,獻爾發功。
’言貴中也。
愚聞聖王合射以明教矣,未聞弓矢之為禁也。
且所為禁者,為盜賊之以攻奪也。
攻奪之罪死,然而不止者,大好之于重誅固不避也。
臣恐邪人挾之而吏不能禁,良民以自備而抵法禁,是擅賊威而奪民救也。
竊以為無益于禁奸,而廢先王之典,使學者不得習行其禮,大不便,”書奏,上以難丞相弘,弘屈服焉。
《舊唐書鄭惟忠傳》:“中宗即位,擢拜黃門侍郎。
時議請禁嶺南首領家畜、兵器,惟忠曰:‘夫為政,不可革其俗習,且《吳都賦》雲:‘家有鶴膝,戶有犀渠。
如或禁之,豈無驚擾那?’遂寝。
” 元世祖中統三年三月,谕諸路,禁民間私藏軍器。
四年二月,诏私造軍器者處死。
民間所有,不輸官者,與私造同。
七月戊戌,诏弛河南沿邊軍器之禁。
至元元年二月,弛邊城軍器之禁。
隋文帝開皇十五年二月丙辰,收天下兵器。
敢有私造者,坐之。
關中緣邊不在其例。
禁河以東無得乘馬。
炀帝大業五年正月己醜,制民間鐵叉、搭鈎、鑽刃之類,皆禁絕之。
宋太宗淳化二年閏二月丁亥,诏内外諸軍,除木槍、弓弩矢外,不得畜他兵器。
五年三月,禁民間兵器,犯者驗多寡定罪。
十一年八月甲寅,弛河南軍器之禁。
元世祖至元二十三年二月己亥,敕中外,凡漢人持鐵尺、手撾及杖之藏刃者,悉輸于官。
二十六年五月,江西省言:吉贛、河南、廣東、福建以禁兵弓矢,賊益發,乞依内郡例,許尉兵持弓矢,從之。
三十年二月,申嚴江南兵器之禁。
武宗至大二年十一月辛酉,申嚴漢人執弓矢、兵杖。
仁宗皇慶四年十一月庚寅,申禁漢人持弓矢、兵器田獵。
英宗至治二年正月甲戌,禁漢人執兵器出獵及習武藝。
王莽始建國二年,禁民不得夾弩铠,徙西海。
楊氏據淮南,禁民私畜兵器,盜賊益繁。
禦史台主薄京兆盧樞上言:“今四方分争,宜教民戰,且善人畏法禁,而奸民弄幹戈,是欲偃武而反招盜也。
宜團結民兵,使之習戰,自衛鄉裡。
”從之。
金太宗天會三年十一月辛卯,南路軍帥司請禁契丹、
如聞京城之内競習其業,轉相诳耀,此而不止,為盜之萌。
自今犯者,并置極典。
” 禁銷金銀箔 魏齊王正始元年,诏曰:“《易》稱損上益下,節以制度,不傷财,不害民。
方今百姓不足,而禦府多作金銀雜物,将奚以為?今出黃金銀物百五十種,千八百餘斤,銷冶以供軍用。
” 《齊書》:大明、泰始以來,相承奢侈。
太祖輔政,上表禁民間不得以金銀為箔。
海陵王延興元年八月乙卯,申明織成金之禁。
《陳書》:後主太建十四年四月庚于,诏曰:“朕臨禦區字,撫育黔黎,方欲康濟澆薄,蠲省繁費,奢僭乖衷,實宜防斷,應镂金銀薄及庶物化生土木人彩花之屬,及布帛幅尺短狹輕疏者,并傷财廢業,尤成蠢患,并皆禁絕。
” 《唐六典》有十四種金:曰銷金,曰拍金,曰鍍金,曰織金,曰研金,曰披金,曰泥金,曰摟金,曰撚金,曰戰金,曰圈金,曰貼金,曰嵌金,曰裹金。
《宋史食貨志》:“天聖中,登、萊采金歲益數千兩,仁宗命獎勸官吏,宰相王曾曰:‘采金多,則背本趨未者衆,不宜誘之。
’景佑中,登、萊饑,诏弛金禁,聽民采取,俟歲豐複故。
然是時海内承平已久,民間習俗日漸侈靡,糜金以飾服器者不可勝數,重禁莫能止焉。
”《輿服志》:大中祥符元年,三司言:“竊惟山澤之寶,所得至難,倘縱銷釋,實為虛費。
今約天下所用,歲不下十萬兩,憚上市棄于下民。
自今金銀箔線、貼金,銷金、泥金、蹙金線裝貼什器土木玩用之物,并請禁斷,非命婦不得以為首飾。
冶工所用器悉送官。
諸州寺觀有以金箔飾尊像者,據申三司,聽自資金銀,工價,就文思院換給。
”從之。
二年,诏申禁熔金以飾器服。
又太常博士知溫州李逸言:“兩浙僧求丐金銀珠玉,錯末和泥,以為塔像,有高褒丈者。
毀碎珠玉,浸以成俗,望嚴行禁絕,違者重論。
”從之,七年,禁民間服銷金及跋遮郍缬。
八年,诏内庭自中官以下,并不得銷金、貼金、間金、戗金、圈金、解金,剔金、陷金、明金,泥金、楞金、背影金、盤金、織金、金線撚絲裝著衣服,并不得以金為飾。
其外廷臣庶家悉皆斷禁。
臣民舊有者,限以一月許回易。
為真像前供養物,應寺觀裝功德用金箔,須具殿位真像顯合增修創造數,經官司陳狀勘會,詣實聞奏,方給公憑,詣三司收買。
其明金銀假果、花枝、樂身之類,應金為裝彩物,降诏前已有者,更不毀壞,自徐悉禁。
違者,犯人及工匠皆坐。
”《仁宗本紀》:“康定元年,禁以金箔飾佛像。
”合而觀之,古來用金之費可知矣。
《西湖志馀》:“金箔,銷金之尤者。
上供之外,非嚴禁不可。
乃今民間首飾,衣褲、器用。
文軸。
榱題,多用塗畫,歲糜不赀。
大中祥符間,杭州周承裕私煉金為箔,鄭仁澤市千枚轉鬻他州,事敗,全家徒配,轉運使陳堯佐言:‘仁澤情同罰異,不可懲奸。
’乃定轉賣者減造者一等,著為令。
此法似可援引,而奏行于今日者也。
” 《山堂考索》:“淳熙八年,上曰:‘朕以宰耕牛、禁銅器及金翠等事,刻之記事版,每京尹初上,辄示之。
” 《元史奠李傳》:“賈似道怒李,喉其黨臨安尹劉良貴誣李悟用金飾齋匾,鍛煉成獄,竄漳州。
” 陸深河《汾燕閑錄》曰:“世間糜費,惟黃金最多。
自釋、老之教日盛,而寺觀裝飾之侈靡,已數倍于上下之制用,凡金作箔,皆一往不可複者。
東坡見後世金少,以為寶貨神變不可知,複歸山澤,此何言欤?按王莽敗時,省中黃金尚有六十萬斤。
莽藉漢基,富有天下,固應有之。
梁孝王死,亦有金四十萬斤,至燕王劉澤,一賜田生亦二百斤。
何漢世之多金耶?” 梁孝王死,藏府馀黃金尚有四十馀萬斤。
館陶公主幸董偃,令中府曰:“董君所發,一日金滿百,金錢滿百萬,帛滿千匹,乃白之。
”《王莽傳》:“時省中黃金萬斤者為一匾,尚有六十匮。
黃門鈎盾藏府中尚方處,處各有數匮。
” 禁造銅像 《宋書夷蠻傳》:“元嘉十二年,丹陽尹蕭摹之奏曰:‘佛化被于中國,已曆四代,形像、塔寺,所在千數。
自頃以來,情敬浮末,不以精誠為至,更以奢競為重。
舊寺頹弛,曾莫之修;而各務造新,以相誇尚。
材竹銅彩,糜損無極,無關神抵,有累人事。
不為之防,流遁未息。
請自今以後,有欲鑄銅像者,悉詣台自聞。
興造塔寺、精舍,皆先詣在所二千石通辭,郡依事列言本州,須許報然後就功。
其有辄造寺舍者,皆依不承用诏書律,銅宅林院悉沒入官。
’诏可。
” 禁造銅器 《南史》:宋孝武帝孝建三年夏四月甲子,初禁人車及酒肆器用銅。
《代宗紀》:大曆七年十二月王子,禁鑄銅器。
《舊唐書德宗紀》:貞元九年正月甲辰,禁賣劍、銅器。
天下有銅山,任人采取,其銅官買。
除鑄鏡外,不得鑄造。
《憲宗紀》:元和元年二月甲辰,以錢少,禁用銅器。
《文宗紀》:開成三年六月癸醜,上禦紫宸,謂宰臣曰:“币輕錢重,如何?”楊嗣複曰:“此事已久,不可遽變其法,法變則擾人,但禁銅器,斯得其要。
” 禁銅不過嶺南 《唐書憲宗紀》:元和四年,禁錢不過嶺南。
穆宗時,韓愈奏狀亦言禁錢,不得出五嶺。
禁用銅錢 《實錄》:“洪武二十七年八月,诏禁用銅錢。
時兩浙之民重錢輕鈔,多行折使,至有以錢百六十文折鈔一貫者。
福建、兩廣、江西諸處,大率皆然。
由是物價湧貴,而鈔法益壞不行。
上乃谕戶部尚書郁新曰:‘國家造鈔,令與銅錢相兼行使,本以便民。
比年以來,民心刁詐,乃以錢鈔任意虧折行使,緻令鈔法不行,甚失立法便民之意。
宜令有司,悉收其錢歸官,依數換鈔,不許更用銅錢行使。
限半月内,凡軍民商賈所有銅錢悉送赴官,敢有私自行使及埋藏棄毀者,罪之。
’” 正統十三年五月庚寅,禁使銅錢。
時鈔既通行,而市廛亦仍以銅錢交易,每鈔一貫折銅錢二十文。
監察禦史蔡愈濟以為言:“請出榜禁約,仍令錦衣衛、五城兵馬司巡視,有以銅錢交易者,擒治其罪,十倍罰之。
”上從其言。
禁斷新錢 《宋書明帝紀》:泰始二年三月王子,斷新錢,專用古錢。
《顔竣傳》:“景和元年,沈慶之啟通私鑄,由是錢貨亂敗。
一千錢長不盈三寸,大小稱此,謂之鵝眼錢。
劣于此者,渭之蜒環錢,人水不沉,随手破碎,市井不複料數,不萬錢不盈一掬,鬥米一萬,商賈不行,太宗初,惟禁鵝眼、蜒環,其徐皆通用。
複禁民鑄,官署亦廢工,尋複并斷,惟用古錢。
” 禁金銀 《實錄》:“洪武三十年三月甲子,禁民間無以金銀交易。
時杭州諸郡,商賈不論貨物貴賤,一以金銀定價。
由是鈔法阻滞,公私病之,故有是命。
” 禁金銀塗 《宋書》:武帝永初二年正月丙寅,斷金銀塗。
宋文帝元嘉三十年七月辛酉,诏曰:“百姓勞弊,徭賦尚繁,言念未乂,宜崇約損。
凡用非軍國,宜悉停功。
可省細作并尚方雕文靡巧,金銀塗飾,事不關實,嚴為之禁。
” 禁銅釘 《宋書》:武帝永初二年正月己卯,禁喪事用銅釘。
禁銷錢為佛象 《舊唐書》:“敬宗寶曆元年十月庚于朔,河南尹王起奏:‘盜銷錢為佛象者,請以盜鑄錢論。
’” 禁毀錢為銅 《宋史甯宗紀》:“開禧二年正月辛亥,诏坑戶毀錢為銅者,不赦,仍籍其家,著為令。
” 禁兵器 漢武帝時,丞相公孫弘奏言:“民不得挾弓弩。
十賊擴弩,百吏不敢前,盜賊不辄伏辜,免脫者衆,害寡而利多,此盜賊所以蕃也,禁民不得挾弓弩,則盜賊執短兵,短兵接則衆者勝。
以衆吏捕寡賊,其勢必得。
盜賊有害無利,則莫犯法,刑錯之道也。
臣愚以為禁民毋得挾弓弩便。
”上下其議,光祿大夫吾邱壽王對曰:“臣聞古者作五兵,非以相害,以禁暴讨邪也。
安居則以制猛獸而備非常,有事則以設守衛而施行陣。
及至周室衰微,上無明王,諸侯力政,強侵弱,衆暴寡,海内撿敝,巧詐并生,是以知者陷愚,勇者鹹怯,苟以得勝為務,不顧義理。
故機變械飾,所以相賊害之具不可勝數。
于是秦兼天下,廢王道,立私議,滅詩書而首法令,去仁恩而任刑戮,堕名城,殺豪傑,銷甲兵,折鋒刃,其後民以耰鉏箠梃相撻擊,犯法滋衆,盜賊不勝,至于儲衣塞路,群盜滿山,卒以亂亡。
故聖王務教化而省禁防,知其不足恃也。
今陛下昭明德,建太平,舉俊材,興學宮,三公有司或由窮巷起白屋,裂地而封,字内日化,方外鄉風。
然而盜賊猶有者,郡國二千石之罪,非挾弓矢之過也。
《禮》曰:‘男子生,桑弧蓬矢以舉之,明示有事也。
孔子曰:吾何執?執射乎?’大射之禮,自天子降及庶人,三代之道也。
《詩》雲:‘大侯既抗,弓矢斯張。
射夫既同,獻爾發功。
’言貴中也。
愚聞聖王合射以明教矣,未聞弓矢之為禁也。
且所為禁者,為盜賊之以攻奪也。
攻奪之罪死,然而不止者,大好之于重誅固不避也。
臣恐邪人挾之而吏不能禁,良民以自備而抵法禁,是擅賊威而奪民救也。
竊以為無益于禁奸,而廢先王之典,使學者不得習行其禮,大不便,”書奏,上以難丞相弘,弘屈服焉。
《舊唐書鄭惟忠傳》:“中宗即位,擢拜黃門侍郎。
時議請禁嶺南首領家畜、兵器,惟忠曰:‘夫為政,不可革其俗習,且《吳都賦》雲:‘家有鶴膝,戶有犀渠。
如或禁之,豈無驚擾那?’遂寝。
” 元世祖中統三年三月,谕諸路,禁民間私藏軍器。
四年二月,诏私造軍器者處死。
民間所有,不輸官者,與私造同。
七月戊戌,诏弛河南沿邊軍器之禁。
至元元年二月,弛邊城軍器之禁。
隋文帝開皇十五年二月丙辰,收天下兵器。
敢有私造者,坐之。
關中緣邊不在其例。
禁河以東無得乘馬。
炀帝大業五年正月己醜,制民間鐵叉、搭鈎、鑽刃之類,皆禁絕之。
宋太宗淳化二年閏二月丁亥,诏内外諸軍,除木槍、弓弩矢外,不得畜他兵器。
五年三月,禁民間兵器,犯者驗多寡定罪。
十一年八月甲寅,弛河南軍器之禁。
元世祖至元二十三年二月己亥,敕中外,凡漢人持鐵尺、手撾及杖之藏刃者,悉輸于官。
二十六年五月,江西省言:吉贛、河南、廣東、福建以禁兵弓矢,賊益發,乞依内郡例,許尉兵持弓矢,從之。
三十年二月,申嚴江南兵器之禁。
武宗至大二年十一月辛酉,申嚴漢人執弓矢、兵杖。
仁宗皇慶四年十一月庚寅,申禁漢人持弓矢、兵器田獵。
英宗至治二年正月甲戌,禁漢人執兵器出獵及習武藝。
王莽始建國二年,禁民不得夾弩铠,徙西海。
楊氏據淮南,禁民私畜兵器,盜賊益繁。
禦史台主薄京兆盧樞上言:“今四方分争,宜教民戰,且善人畏法禁,而奸民弄幹戈,是欲偃武而反招盜也。
宜團結民兵,使之習戰,自衛鄉裡。
”從之。
金太宗天會三年十一月辛卯,南路軍帥司請禁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