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曲部 結構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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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詞一道,文人之末技也。

    然能抑而為此,猶覺愈于馳馬試劍,縱酒呼盧。

    孔子有言:“不有博弈者乎?為之猶賢乎已。

    ”博弈雖戲具,猶賢于“飽食終日,無所用心”;填詞雖小道,不又賢于博弈乎?吾謂技無大小,貴在能精;才乏纖洪,利于善用。

    能精善用,雖寸長尺短,亦可成名。

    否則才誇八鬥,胸号五車,為文僅稱點鬼之談,着書惟洪覆瓿之用,雖多亦奚以為?填詞一道,非特文人工此者足以成名,即前代帝王,亦有以本朝詞曲擅長,遂能不泯其國事者。

    請曆言之。

    高則誠、王實甫諸人,元之名士也,舍填詞一無表見。

    使兩人不撰《琵琶》、《西廂》,則沿至今日,誰複知其姓字?是則誠、實甫之傳,《琵琶》、《西廂》傳之也。

    湯若士,明之才人也,詩文尺牍,盡有可觀,而其脍炙人口者,不在盡牍詩文,而在《還魂》一劇。

    使若士不草《還魂》,則當日之若士,已雖有而若無,況後代乎?是若士之傳,《還魂》傳之也。

    此人以填詞而得名者也。

    曆朝文字之盛,其名各有所歸,“漢史”、“唐詩”、“宋文”、“元曲”,此世人口頭語也。

    《漢書》、《史記》,千古不磨,尚矣。

    唐則詩人濟濟,宋有文士跄跄,宜其鼎足文壇,為三代後之三代也。

    元有天下,非特政刑禮樂一無可宗,即語言文學之末,圖書翰墨之微,亦少概見。

    使非崇尚詞曲,得《琵琶》、《西廂》以及《元人百種》諸書傳于後代,則當日之元,亦與五代、金、遼同其泯滅,焉能附三朝骥尾,而挂學士文人之齒頰哉?此帝王國事,以填詞而得名者也。

    由是觀之,填詞非末技,乃與史傳詩文同源而異派者也。

    近日雅慕此道,刻欲追蹤元人、配飨若士者盡多,而究意作者寥寥,未聞絕唱。

    其故維何?止因詞曲一道,但有前書堪讀,并無成法可宗。

    暗室無燈,有眼皆同瞽目,無怪乎覓途不得,問津無人,半途而廢者居多,差毫厘而謬千裡者,亦複不少也。

    嘗怪天地之間有一種文字,即有一種文字之法脈準繩,載之于書者,不異耳提而命,獨于填詞制曲之事,非但略而未詳,亦且置之不道。

    揣摩其故,殆有三焉:一則為此理甚難,非可言傳,止境意會。

    想入雲霄之際,作者神魂飛越,如在夢中,不至終篇,不能返魂收魄。

    談真則易,說夢為難,非不欲傳,不能傳也。

    若是,則誠異誠難,誠為不可道矣。

    吾謂此等至理,皆言最上一乘,非填詞之學節節皆如是也,豈可為精者難言,而粗者亦置弗道乎?一則為填詞之理變幻不常,言當如是,又有不當如是者。

    如填生旦之詞,貴于莊雅,制淨醜之曲,務帶诙諧,此理之常也。

    乃忽遇風流放佚之生旦,反覺莊雅為非,作迂腐不情之淨醜,轉以诙諧為忌。

    諸如此類者,悉難膠柱。

    恐以一定之陳言,誤泥古拘方之作者,是以甯為阙疑,不生蛇足。

    若是,則此種變幻之理,不獨詞曲為然,帖括持文皆若是也。

    豈有執死法為文,而能見賞于人,相傳于後者乎?一則為從來名士以詩賦見重者十之九,以詞曲相傳者猶不及什一,蓋千百人一見者也。

    凡有能此者,悉皆剖腹藏珠,務求自秘,謂此法無人授我,我豈獨肯傳人。

    使家家制曲,戶戶填詞,則無論《白雪》盈車,《陽春》遍世,淘金選玉者未必不使後來居上,而覺糠秕在前。

    且使周郎漸出,顧曲者多,攻出瑕疵,令前人無可藏拙,是自為後羿而教出無數逢蒙,環執幹戈而害我也,不如仍仿前人,緘口不提之為是。

    吾揣摩不傳之故,雖三者并列,竊恐此意居多。

    以我論之:文章者,天下之公器,非我之所能私;是非者,千古之定評,豈人之所能倒?不若出我所有,公之于人,收天下後世之名賢,悉為同調。

    勝我者,我師之,仍不失為起予之高足;類我者,我友之,亦不愧為攻玉之他山。

    持此為心,遂不覺以生平底裡,和盤托出,并前人已傳之書,亦為取長棄短,别出瑕瑜,使人知所從違,而不為誦讀所誤。

    知我,罪我,憐我,殺我,悉聽世人,不複能顧其後矣。

    但恐我所言者,自以為是而未必果是;人所趨者,我以為非而未必盡非。

    但矢一字之公,可謝千秋之罰。

    噫,元人可作,當必贳予。

     填詞首重音律,而予獨先結構者,以音律有書可考,其理彰明較着。

    自《中原音韻》一出,則陰陽平仄畫有塍區,如舟行水中,車推岸上,稍知率由者,四欲故犯而不能矣。

    《嘯餘》、《九宮》二譜一出,則葫蘆有樣,粉本昭然。

    前人呼制曲為填詞,填者,布也,猶棋枰之中畫有定格,見一格,布一子,止有黑白之分,從無出入之弊,彼用韻而我葉之,彼不用韻而我縱橫流蕩之。

    至于引商刻羽,戛玉敲金,雖曰神而明之,匪可言喻,亦由勉強而臻自然,蓋遵守成法之化境也。

    至于結構二字,則在引商刻羽之先,拈韻抽毫之始。

    如造物之賦形,當其精血初凝,胞胎未就,先為制定全形,使點血而具五官百骸之勢。

    倘先無成局,而由頂及踵,逐段滋生,則人之一身,當有無數斷續之痕,而血氣為之中阻矣。

    工師之建宅亦然。

    基址初平,間架未立,先籌何處建廳,何方開戶,棟需何木,梁用何材,必俟成局了然,始可揮斤運斧。

    倘造成一架而後再籌一架,則便于前者,不便于後,勢必改而就之,未成先毀,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