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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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史家之宗旨,既已不同于往時,即往時史家之撰述,不能盡合于今日。

    由史學家言之,往史之在今日,特皆史料而已。

    善用史料,以成合于今日之用之史,固史家所有事也。

    然則所謂史料者,初不限于史書,其理亦不難知矣。

     史料可大判為二:一屬于記載者,一屬于非記載者。

    屬于記載者又分為五: (一)史籍,即前人有意記載,以诒後人者也。

    其識大識小,固因其才識境遇而不同,而其為日用則一。

    今者瀛海交通,古物日出,此種材料,亦日增多。

    如研究元史,可取資于歐洲、西亞之書;旁證舊聞,或得之于敦煌石室之籍是也。

    此種搜采,愈博愈妙,故秘籍之表章,佚書之搜輯,實史家之要務也。

     (二)史以外之記載,謂雖亦有意記載,以治後人,然非以之為史者,大之如官府之檔案,小之如私家之日記、賬簿皆是。

    此等物,吾侪得之,固亦與昔人有意所作之史無異;然據理言之,實不容不分為二。

    吾謂古代史官所記,嚴密論之,惟左右史之所書可稱為史,以此。

     (三)紀功之物,如金石刻是。

    此等物,或僅圖誇耀一時,非欲傳之永久;即其傳諸永久者,意亦僅主于誇耀;并有僅欲傳之子孫者,如衛孔悝之鼎銘。

    然後人于此,卻可得無數事實,其辭雖多誇耀,究屬當時人親身之記述;去其誇辭,即得其真相矣,其為用甚大。

     (四)史以外之書籍,謂非有意作史,并非有意記載,以治後人者也,如經、子、文集皆是。

    人與社會不能相離,故苟涉筆,雖無意于記載,社會之情形,必寓于其中。

    且社會之情形極繁,人能加意記述,以诒後人者,實至有限。

    故有許多過去之情形,在往史中不可得,轉于非史書中得之者;講古史必取材于經子,考後世之事亦不能擯文集,以此也。

    不獨正言莊論,即寓言亦可用,如讀《莊子》之《逍遙遊》,而知其時之人,理想中之小物為鲲(魚子),大物為鵬;讀《水浒傳》,而知宋、元間社會情形;讀《儒林外史》,而知明、清間社會情形是也。

     (五)傳述。

    傳述與記載原系一事,特其所用之具不同而已。

    “秦人不死,驗苻生之厚誣;蜀老猶存,知葛亮之多枉。

    ”傳述之足以訂正史籍者何限?抑始終十口相傳,未曾筆之于書者,野蠻部落中固多;即号稱文明之國,亦不少也。

    口相傳述之語,易于悠謬而失真,第一章已言之,此誠非考訂不可用;然事實固存于其間,抑考其增飾之由,觀其轉變之迹,而可知傳述之性質,此亦一史實也。

     屬于非記載者,其類有四: (一)人體。

    此可以考古今人種之異同。

    因古今人種之不同,而其遷徙之由,以及文化不同之故,均可考索矣。

    吾國古有長狄,《三傳》記載,一似确有其事,而其長則又為情理所無。

    (即謂有此長人,吾國古代,似亦不應有之;以果有此特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