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承疇章奏文冊彙輯(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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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各省事煩料理必須用人謹舉所知仰祈聖裁事揭帖(順治二年七月十六日到)
欽命招撫南方總督軍務内院大學士、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洪承疇謹揭:為江南各省事煩,料理必須用人,謹舉所知,仰祈聖裁事。
職奉命招撫江南各省,兢兢以不稱任使為懼。
竊思各省事繁,職才短力弱,欲以一人之身,每日曆辦大小諸務,恐緻遲緩錯誤。
職受命之時,内院臣馮铨、剛林等常催職将中軍官、旗鼓官,堪随用官,俱題請備用。
職隻用旗鼓官一員,而協力幹辦之官,竟難其人,職未敢輕舉。
剛林等面議謂職即先行,沿途及南中有人,皆可舉用。
職于十二日滄州途中,适有陝西舊屬官楊彤庭赴馬前迎谒,職相别既久,不知其從何處來,因問之,系河間府鹽山縣人,離滄州九十裡。
念職昔年識拔,特赴一見。
職因想未有協力幹辦之官,欲得與偕行,本官固辭,責以大義,乃始應允。
據本官開報履曆,由舉人初任磁州知州,陞西甯同知,經職題陝西軍前監紀同知。
後陞西甯道、肅州道佥事,陞鄜州道參議,以叙功加陞一級,系副使職銜。
崇祯十六年正月大計,以浮躁降一級用。
本年五月内回籍,因此得免流賊之禍。
職未能細核履曆的确,而本官才守兼優,老成曆練,則知之有素。
職因商之學士來公啟心、郎不黨等,面陳于欽命平南大将軍貝勒勒革得紅及固山額真葉清,皆有其難其慎之意。
職謂以一身兼辦數省之事,勢必不能;軍前随宜委用,敕書開載甚明;用人協力辦事,内院業有成議。
況本官隻願随職在衙門内辦事,不出衙門之外,則關防尤便;貝勒令職請明旨遵行,職謹具疏上聞,伏乞聖明鑒裁。
如果職所舉不謬,敕下吏部詳察本官履曆,與以應得職銜,随衙門内辦事。
俟一年之内,果有成績,容職等題請另用。
緣系江南各省事煩,料理必須用人,謹舉所知,仰祈聖裁事理,職未敢擅便,為此具本,轉差各州縣快手齎捧。
謹題請旨。
順治二年七月十三日。
·殘縣人少地荒錢糧驟無所出泣籲破格重免以俟生聚事揭帖(順治三年八月初四日到) 欽命招撫江南各省地方總督軍務兼理糧饷内院大學士、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洪承疇謹揭:為殘縣人少地荒、錢糧驟無所出,泣籲聖慈,破格重免,以俟生聚事。
本年二月十九日,準戶部咨覆劄委安慶巡撫李猶龍題前事,奉聖旨戶部議奏,欽此欽遵。
該臣部看得安慶所屬潛山、太湖二縣,罹寇患已十餘年矣,人民逃亡,地土荒蕪,百裡幾無煙火,城市亦多荊榛,不但無皮骨之堪敲,亦且恐孑遺之将盡。
讀劄委撫臣之所陳,真可痛哭流涕。
合差臣部滿洲官員,親詣查勘,據實冊報,奏請蠲恤,仍移文招撫江南内院臣知會者也等因。
奏聖旨是,欽此欽遵。
合咨前去,煩照覆奉明旨内事理。
于本部差去呂郎中等官内、差一員星赴潛、太二縣,查勘荒地多寡,人民有無,務得情形确實,備造花名清冊呈報,以憑奏請蠲恤施行等因。
備咨到職。
該職即會戶部差到滿洲戶部郎中等官呂可陞等,公議選差滿洲官一員金打喇罕帶領通事桂承良等十餘名。
職又添差漢官戶部主事一員張清議協同查勘。
職恐地方既遭殘苦,供費甚難,俱于江甯動正項銀米,酌量支給,足以供往來及駐日之用。
此外不許分毫索擾地方。
又行安慶兵備道夏繼虞,于安慶府同知、通判、推官内選委廉能官一員,公同前去潛山、太湖二縣,悉心查勘,從實開報,不許隐徇,自幹重罪;并嚴禁漢滿官兵,不許騷擾地方,益滋苦累。
今于六月十三日,據戶部滿洲官金打喇罕、漢官主享張清議,回到江甯呈稱:職等奉委踏勘潛山、太湖荒殘,比到兩縣郊外,城内概無人煙,随公同安慶府推官李崇稷、潛山縣知縣胡繩祖、太湖縣署印教官董文鼎,逐處親加查勘。
其荒殘之慘苦,即李撫院原疏猶未盡其情形;倘不概從蠲恤、料理開墾,恐數十年後,亦難複其故業。
查潛山縣原額地三千二十頃八十二畝,内見在成熟地八百一十六頃八十一畝,抛荒地二千二百四頃零一畝,見存人丁計一千六百四十丁;餘皆死亡,無從稽查。
太湖縣原額地四千一百九十六頃八十四畝内,見在成熟地一千一百頃,抛荒地三千九十六頃八十四畝,見存人丁計三千五百六十二丁;其餘死亡,無從稽查等因。
又據安慶府推官李崇稷呈,據潛山縣申稱:潛邑素稱瘠土,屢議築城不起,先年遭逆獻殘破,屋焚民戮,嗣是兵賊,歲無虛日,所留孑遺,殍亡遍野。
自卑職到任,招撫流移,哀鴻稍集,畢竟民窮,元氣難複。
或數家朋買一牛,或人力耕鋤數畝;民力不堪已極。
如照别縣一概征比,恐來歸者又轉而逃散,成熟者又轉而抛荒。
仰墾轉達疏請、再蠲數年,使土着之民,漸有生聚等情。
又據太湖縣申稱:太邑界連英六蕲黃,罹害獨久。
十餘年來,兵寇頻加,旱疫疊至。
田荒丁逃,加以獻賊屠城,闖逆盤踞,城郭僅存廢店,鄉間滿目荊榛。
卑職受事未久,招集流亡,漸固開墾,牛種不敷,艱苦萬狀。
幸逢皇恩特遣滿漢官員,踏勘災傷,伏乞轉報籲請,得邀蠲免數年,起死肉骨等情。
并安慶道府各具呈到職。
該職看得安慶府所屬六縣,無處不遭殘破,而潛山、太湖為尤甚。
蒙皇上天恩,準差滿洲官員親詣查勘,仰見聖明身居九重,心周民瘼。
職仰體聖意,又選差漢官,公同實勘,給以往來銀米。
無煩地(下缺)。
·地方甚苦缺官謹會同公選就近拟補伏祈敕部覆議以便撫安事揭帖(順治四年正月初九日到) 欽命招撫江南各省地方總督軍務兼理糧饷、内院大學士、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洪承疇謹揭:為地方甚苦缺官,謹會同公選、就近拟補、伏乞聖明敕部覆議,以便撫安事。
職準吏部咨該職題前事,奉聖旨、這拟補各官,作速議覆。
内廪監準貢功監官生,見行事例,俱不準用。
王自成等如果有功本朝,還将履曆功次詳察奏奪,該部知道。
欽此欽遵。
除拟補各官,見在議覆外,所有王自成等相應咨會,煩為遵照明旨内事理,希将各官履曆功次,星速詳察明晰,奏請定奪等因,備咨到職。
職随行署上元縣知縣王自成查報。
據王自成呈稱:卑職年三十七歲,遼東鐵嶺右衛人,浙江烏程籍,天啟五年蒙關外甯前兵備道考取進學,六年二月内補廪生;崇祯元年二月二十七日奉例納監,見有工部納銀實收、禮部監單可據。
崇祯八年正月内國子監撥赴禮部曆事。
本年曆滿,随赴順天府,給有八年分起引為據。
順治元年九月内蒙前任登萊陳撫院調取,招撫大叛揚威,開城散脅有功,随蒙本院題叙,奉明旨下部候覆間,順治二年二月内蒙見任總河楊部院、前任山東方撫院,因南疆未拓,委署徐州知州,相機進取。
卑職遵于三月内先在河北到任招撫,■〈扌棄〉命渡河,進城安撫百姓,仍備辦糧米接濟大兵。
又修築長樊大壩等河功,該總河楊部院、山東方撫院,題為塘報事内,入卑職有功姓名。
節奉聖旨,知道了,該部知道。
二年六月内因徐州知州北選有人,蒙總河楊部院題為署官有勞足紀,無枝可栖等事。
奉聖旨據奏沿河署官,效有勤勞,着分别錄用,吏部知道。
二年九月内又蒙鳳陽趙撫院題為特表賢勞,仰請改選等事。
奉聖旨王自成準改選,吏部知道。
二年十月内投見欽命平南大将軍貝勒,随蒙内院總督鑒察前勞,委署上元縣知縣,啟蒙貝勒給劄。
于二月十月三十日署事。
今蒙查取履曆,謹備叙具呈等因到職。
該職看得署上元縣知縣王自成,職于順治二年十月間因上元縣系省會繁劇,必須得人,面會操江院臣陳錦雲,有前任登萊巡撫時效用官王自成,登萊随征有功,堪任縣令,職驗其力年精壯,即啟請貝勒,拟補前缺,具題實授。
奉聖旨詳查履曆功次。
今據本官呈報,先在登萊,繼在徐州,剿撫功次,屢經總河及巡撫諸臣題奉聖旨欽遵在案。
職又責成署理上元縣事,以觀其才能。
今經一載,戢捕盜賊、催征錢糧,并一切安民事宜,無不竭盡心力。
又數次起發征剿大兵,及省城滿漢公務,皆拮據料理,着有成效。
職謹據實具奏伏乞皇上敕下吏部,再加查核。
如果王自成履曆有據,在本朝先後功苦,勘以錄用,乞請明旨、準其實授,以示激勸。
至職原題疏内如委署泾縣知縣準貢熊烈、委署建德縣知縣功監張石、委署太倉州學正官生趙有敬、委署江甯縣訓導生員汪兆璀,以上四員,已經吏部覆、奉明旨、不準用。
查熊烈先已物故,張石、趙有敬、汪兆璀等三員,職俱先行令離任、所遺建德縣知縣、太倉州學正、江甯縣訓導員缺,應聽吏部作速铨補。
為此,除具奏外,理合具揭,須至揭帖者。
順治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貼黃 欽命招撫江南各省地方、總督軍務兼理糧饷、内院大學士、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洪承疇,謹揭為地方甚苦缺官等事。
職遵奉聖旨,察得署上元縣知縣王自成,于順治元年在登萊、二年在徐州,俱有剿撫功次,屢經總河、巡撫諸臣題奉明旨欽遵在案。
今又署上元縣事,觀其才能,已經一載。
凡戢盜安事宜,皆有成效,伏乞皇上勒部覆核,如果王自成履曆功苦有據,乞與實授,以示激勸。
至職原疏内準貢熊烈,先已物故。
其功監張石、官生趙有敬、生員汪兆璀三員,職先已行令離任。
所遺員缺,聽吏部作速铨補。
謹揭。
·微臣驚聞父喪謹陳下情準臣守制以全子道事揭帖(順治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到) 欽命招撫江南各省地方總督軍務兼理糧饷、内院大學士、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洪承疇謹揭:為微臣驚聞父喪,謹陳下情,仰祈聖鑒。
準臣守制,以全子道事。
職原籍福建泉州府,有家人陳應安随職弟、職子赴江南,二月二十日先到職衙内,職面問家中信息,驚聞父在家病久,于癸未年九月二十七日卒于正寝。
職一聞哀痛欲絕。
竊念癸未年之九月,乃職受皇上豢養于盛京之日。
職父病有年,不能侍湯藥于左右。
父沒,又不能盡号哭于喪次。
不可為子,豈可為人。
又職前往都中,後移江南,原籍福建,寸劄不通。
及身任江南大事,遂不敢顧及私家。
至今三年有半,乃得聞父訃音。
職于私衙,朝夕哀哭,不能為生,方寸已亂,精神昏愦,身服衰絰,不敢理江南重事。
惟念三年守制,實人子之至情,尤天下之通誼,伏乞皇上聖恩、皇叔父攝政王睿慈,俯準職回京守制,終喪三年,得伸哀慕之誠,稍盡子道于萬一。
自茲職有生之日,皆頂戴皇恩之日。
為此除具奏外,理合具揭,須至揭帖者。
順治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貼黃 欽命招撫江南各省地方總督軍務兼理糧饷、内院大學士、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洪承疇謹揭為微臣驚職父喪等事。
職有原籍家人二月二十日先到職衙内,驚聞職父于癸未年九月二十七日卒于正寝。
職哀痛欲絕。
念職身任江南,寸劄不通,今三年有半,乃聞訃音,方寸已亂,身服衰絰,不敢理江南重事。
伏乞聖恩準職回京守制,終喪三年,稍盡子道。
謹揭。
·彙報江南起解錢糧事揭帖(順治四年六月初十日到) 欽命招撫江南各省地方總督軍務兼理糧饷、内院大學士、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今守制洪承疇謹揭:為彙報江南起解錢糧事。
順治三年十一月初九日戶部差到滿洲郎中張克勒,催江南布政司,将各府州縣應起解戶部銀兩速解赴京。
職查二年分應解北錢糧,奉恩诏照數蠲免之外,應征解者無多。
維時江南地方初附,大兵需用糧饷,經費不足,職屢次具疏,蒙戶部覆議,不拘各府州縣地畝等項錢糧,俱準通融支用,奉有俞旨。
是以二年分解北銀兩,皆已催解接濟,無可起解。
其三年分錢糧,往來大兵,本折供應,及各府駐防督鎮兵,皆有支用。
但解此項款,職知系京中急需,常行文布政司預留起解,不敢多動。
是以郎中張克勒一到,職催行起解,有前任左布政使朱國柱,用心催儹。
又署司事分守道張天機,竭力拮據。
自三年十一月起,至四年四月終止,節次差縣丞、大使等官姚萬程、何國仕等,八次起解三年分江南各府州縣應解北金花等銀共三十二萬八百五十四兩一錢六分八厘二毫零。
每解一次,職會操江臣陳錦俱差有官舍同行管解,應用夫馬及官役口糧,并沿途護送官兵,職給與牌文,挨程應付,已陸續解到戶郡交收訖。
職俱有咨會戶部查核。
張克勒已于四月二十八日起行回(下缺)。
·叛藩勾亂設計擒弭事揭帖(順治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到) 欽命招撫江南各省地方總督軍務兼理糧饷、内院大學士、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今守制洪承疇謹揭:為叛藩勾亂、設計擒弭、謹具疏報聞、仰祈聖鑒事。
順治四年二月初七日,職準兵部咨,該提督蘇松總兵吳勝兆題前事内開。
竊惟我大清禦宇,率土賓從,凡前朝宗支,各宜識命臣服,不圖有周藩分封遂平王、名朱紹鲲者,于順治二年六月内王師渡江之後,護衆萬餘,盤踞松江西倉城,與叛師吳志葵同謀肆虐。
八月内大兵破松,志葵被擒,紹鲲逃至佘山,遂為僞職方楊模--即楊鼎式,擁下太湖,與僞長興伯吳日生、僞總兵周瑞,合營抗拒。
三年五月内,日生就縛。
旋又周瑞來降。
于八月内,赴僞總兵昌國興營中。
未幾國興歸順,随逸走嘉興王店地方。
此後出沒無定。
臣多方迹之不得。
近聞唐王被獲,思欲之閩、之粵,自行僭竊。
先将伊女下嫁僞官蔡橋為媳。
橋見現助黃斌卿,周踞舟山。
複有甲戌科進士陳素、僞監紀推官楊焜等,左右輔弼,擁戴構亂。
先約湖中賊衆起手,即欲間道出海,勾連斌卿,為外合内為之舉。
于是連朝海上炮聲不絕,湖中蠢蠢欲萌。
幸臣覺察之早,密饬沿海将備刻刻防閑。
臣思若不速擒,變将不測。
臣随差鄉民并官改易衣裝,分投物色。
無奈其行蹤詭秘,兼有此中奸徒為之護藏,于今十一月二十五日申刻,據原差人錢甫及巡緝官康名世、宋慶傳等報稱:訪得遂平王見窩于上海縣地方宋元調家,甫等認識門徑,飛報前來。
臣恐水路稽遲,立刻傳中軍副将詹世勳、内司遊擊郭文舉、選差都守董友明、張友功、吳進功、林可進、材官孫友功、易成功、董仲德、崔友功、宋自祥、周應奎、盧得勝、劉九功、孫應龍、張恩元、李勇全、連友功、閻世祿、樊友功、劉文學、莊自春、嚴成功、鐘如弘、傅鎮國、傅鎮邦、馬養龍、原任将官傅克調、餘自新、劉士賢、屠鎮遠、盛世用,候選主簿王幹,貢生馬中骥等,引帶馬兵夜襲,遂平王一見兵馬,即從後牆奔逃,官兵複追至二十餘裡始獲,并妃高氏、陳氏、女大姐、三姐、使女賜鳳等共五口。
又擒楊模并母錢氏、妻趙氏、女三姐、繼女三姐、小厮僧官、使女金菊等共七名口外,陳素、楊焜,亦同就獲。
其遂平王鍍金銀印一顆,據稱在魏康侯家,即差守備吳進功等督押康侯,追取前印,乃在上海縣知縣孫鵬衙内起出。
此役仰藉皇上、皇叔父攝政王之威靈,暨總督内院撫按道府之計畫,不亡一镞,即爾擒王。
中外交構之隐憂既消,湖海不軌之異志亦絕。
除将朱紹鲲與宮眷,并追獲銀印及楊模等,一面解赴總督院臣,另候聖旨發落,其有功官員,并祈敕部查叙,以鼓鼓勵等因。
順治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奉聖旨,朱紹鲲等着内院督臣審驗,就彼正法,家口解京。
有功人員察叙。
本内說孫鵬衙内起出銀印,着該撫按确察具奏。
該部知道。
欽此欽遵。
合咨貴院部煩照聖旨内事理,即将朱紹鲲等審驗,就彼正法。
其家口作速解京。
有功員役察明奏叙施行。
等因到職。
職查未準兵部移咨之先,據蘇松提督吳勝兆揭同前事,并差官将僞遂平王朱紹鲲妃高氏、陳氏、女大姐、三姐、使女賜鳳、僞官楊模母錢氏、妻趙氏、女二姐、繼女三姐、小厮僧官、使女金菊、僞官陳素、楊焜,十五名口,俱解到江甯。
職以此事關叛逆,又題候明旨。
必事事審有實據,方可以定大罪。
如揭内所稱遂平王朱紹鲲,順治二年六月大兵渡江之後,即擁衆萬餘,盤踞松江西倉城,今三年十一月内拏獲于上海縣地方,則朱紹鲲在松江地方已經一年有半。
其作亂情形,自是耳目昭彰,一加查問,自見的據。
又拏獲于宋元調家内。
元調既将逆王男婦多人窩住。
必知其勾連作亂情由,嚴加審問,自能供吐真情。
又有宋元調戶首,及左右兩鄰,必知其往來形迹,俱應查審的實。
今舍此不問,而所雲叛逆,皆已前未有指證事情。
又僞職方楊模,即楊鼎式,揭内止入二年八月内大兵破松江,擁下太湖。
又進士陳素、僞推官楊焜,揭内止入左右輔弼,擁戴構亂,俱未見有叛逆聚衆指實情形。
又未言的系某某官員于何處拏獲,何以定叛逆大罪?其遂平王鍍金銀印,據稱在魏康侯家,及追取前印,乃在上海知縣孫鵬衙内起出。
尤為詫異。
今上海知縣一面問,自見分明。
今将解到婦女,俱行收養,将遂平王朱紹鲲及楊模、陳素、楊焜共四犯,俱發回蘇州,合聽撫院會同按院會審四犯在松江已前行事情形,并提原窩主宋元調及元調戶首兩鄰人等,從公會審。
朱紹鲲在前的在何處居住?所稱叛逆構亂,有何的據?昨十一月内原系何人訪知?原系何官?如何擒拏?僞官楊模系某年月日擁下太湖?有何指證?陳素、楊焜,原系作何?擁戴構亂,有何的據?十一月内在于某人家内作何拏獲?遂平王印信,原報在魏康侯家,又因何在上海縣衙内起出?其中有何情故?必多方查訪。
從公審明,直截回覆。
事關叛逆,幸勿遊移含糊,有負職掌。
尤必确查朱紹鲲真正枝派,系明朝有無名封的據?并确查楊模、陳素、楊焜在前真正出身履曆,俱要開列明白,不緻含糊。
必十日内回覆。
立等核實具疏轉報。
萬勿遲緩。
人犯四名,已發江甯府,解至蘇州府轉解聽候收問等因,移會撫按兩院去後。
續據江甯撫臣土國寶揭稱:案準該提督揭前事,先據上海縣知縣孫鵬詳為緝獲申解事,所報互異。
職已移行查明緣由。
今奉前因,随會同巡按盧禦史檄提疏内有名犯證,于十二月二十七日、正月十四日等日。
并會同工部陳侍郎于公所面審得朱紹鲲系河南周藩宗派,冊封遂平郡王,在崇祯四年間至順治元年,因中原大亂,挈妻孥赀财并懷鍍金銀印一顆,避難南來。
有楊模者,即前朝史閣部下監紀推官楊鼎式也,邂逅締結,共圖舉事,時值三吳民變,相與聚衆于松江西倉城地方。
旋以大兵臨境,烏合瓦解。
紹鲲改名為程隐生,與模逃至沈港。
未幾又走嘉興。
僦居李家園,各将妻子安頓,往來湖海中,每思乘隙而動。
模有密友周之芳,逋逃奸棍也。
相與商及此事。
之芳謂已國之裔,可以惑衆橫行,謀同魏康侯、錢甫、魏文之,詭雲:上海有前朝十戶徐士矯,家甚富,可以養,可以助,可以舉大事。
紹鲲失路之人,不覺入其殼中,并模亦為所給矣。
十一月初九日,模家一舟,紹鲲家眷一舟,交之原有買花一舟,則載模與紹鲲也。
十四日齊至魏港地方康侯家中,其家眷各在舟中,距康侯家不三裡也。
比紹鲲見援寡勢孤,知是騙局,亟欲辭去,而之芳、康侯等亦各懷貳心,番為挾詐之舉,強勒紹鲲汗衫一領為質,向伊家眷舟中索取衣資包裹并金印以去。
模知大事不成,此地難居,于十一月十六日挈紹鲲再往華亭地方,賃寓宋元調家,暫為販布生理,同到布行吳良家買布。
先是,嘉興桐聯縣人陳素,以前朝甲戌進士,曾為僞安昌一事舉發,審明原無幹涉在案。
後變姓名為唐彥碩,落魄江湖,賣藥寺中,偶因吳良買藥相叙,詭稱是業儒老童,因而設館其家,與紹鲲蹤迹湊合。
此輔弼擁戴之說,有自來也。
迨事敗,則以之芳、康侯獨罟資印,不及錢甫,而甫遂銜之。
由是走報督标官康名世,轉報吳提督。
十一月二十五日差官郭文舉等追拏紹鲲等于元調家,止獲家眷數口,随到吳良家,始縛焜與模,而陳素,亦以舊事緻疑,而并及矣。
二十七日上海知縣孫鵬得周季珍之出首,亦在差役協拏間,而紹鲲等先被督标擒獲矣。
二十八日,再同提督差官吳進功、參将佘養清,星馳康侯家搜印,并緝餘犯,止獲康侯,而之芳知風先遁。
該縣同二弁因夜晚回縣,另添差捕役陸奉等,協同地鄰孫賢等四十餘人,當晚密絷魏文之妻,究其夫何往。
據雲:今夜同之芳必來。
于是潛伏僻處。
三更時分,果見之芳與文之黑地潛歸。
竟敲康侯門,衆擁擒獲,并鍍金銀印亦在之芳腰間搜出。
十一月二十九日黎明解縣。
知縣孫鵬以事情重大,不輕示人,親自收藏庫中,正在具文報解,而參将餘養清随至,将印當下秤重八斤四兩,自縣衙賫出,解松江府,轉解吳提督,則衙内起出之語,亦非誣也。
至喚元調兩鄰張達、李玄,戶首李明訊之,據雲:調有空房三、四間,模等來賃,稱有姓程客人夫妻幾口來往,因此寓居,并無别情。
十一月二十六日,督鎮差官來,始知是前朝王子。
再審陽焜,即模之叔。
叔侄相依,凡事俱是模做主張。
此若輩被擒之大略也。
該職看得朱紹鲲,委系前朝藩孽。
挈資攜眷,踯躅南來,忽有楊模視為奇貨,身相随而妻挈亦相倚,于依附之中,寓有翼戴之舉,因而周之芳等餌赴上洋,亦将有擁僞共圖之意也。
不料獨拍無聲,空談莫濟。
紹鲲萌有去志,而之芳及魏康侯、魏文之等,既不成其狡計,轉欲恣其狼貪。
脅搶其資,而分潢舊篆,随落宵人之手。
竊意銷熔盡堪資斧,呈徼亦見歸誠,雖現在未有逆形可指,而流離之際,仍懸肘後,意欲何為?錢甫烹分未遂。
反邀出首之功。
陳素萍浪偶逢,乃緻嫌疑之涉。
若獲印一事,先從捕快得,後由縣官解,出自庫中,而不起自衙内,可不辨而明也。
但遂平懷印而來。
無異星火,若不即熄,後或燎原。
今得以獲解,亦甚幸矣。
合将始末情由,連人起解。
伏祈察發落施行等因。
準此。
又準蘇松按臣盧傳揭開,看得朱紹鲲以前朝遺孽,遁迹江南,而揚模居為奇貨,委身相從。
潛圖推戴,幸天不惠奸,假周、魏二兇之手。
脅其赀印以去,而陰謀始露,假錢、康兩弁之口,直發其覆,而罪人斯得。
迹其行藏,雖屬萍逢靡定,然往來情形詭秘,隻是心欲行而力未逮耳。
此一案也,吳鎮緝奸于前,孫令獲印于後,破群謀而後不緻釀亂也。
準此。
職以撫、按二臣揭内,俱未經詳審定罪,若将朱紹鲲等再發回複審,恐稽欽件。
職随一面批發江南按察司,将入犯細審,必拟議成并斬,或分别某應斬,某應豁,毋容遊移,限五日内詳報,立等定奪。
五月二十五日據署江南投察司事馬政道、盧世揚呈稱,随提朱紹鲲等,逐一隔别研審。
據朱紹鲲供:系河南周藩,崇祯四年封受遂平郡王,給有鍍金銀印一顆,計重八筋四兩。
十五年闖賦攻破汴城,挈妻攜印,避難河北。
後因崇祯國變,十七年十二月内。
又到江南。
順治二年四月内風聞在兵将到,又逃至杭州城外。
本年六月内回到嘉興縣,僑寓張志萱家,剃發為民,改名程隐生,賣布生理。
張志萱房屋狹隘,難容家眷,轉送到楊模家居住。
嗣後楊模房被火燒,又遷沈港地方,租賃吳家居住。
順治三年六月内,白腰黨作亂,又到嘉興府地名揚店夏家居住。
三年十一月内,遇見房主揚模相識人周之芳,要同去做買賣,引到魏康侯家,方才下船。
周之芳等一十七人,即将船内衣服八十九件,本銀一百一十五兩,并家夥等件,盡行劫擄,仍趕至魏康侯家,要将紹鲲殺死。
魏康侯苦求獲免,複将包裹内銀印搶去,止付錢三十千文,米三鬥,與紹鲲作為盤費。
紹鲲無奈,哭訴楊模。
十一月十七日,同到宋元調家内。
二十五日湊錢八十千,前往布牙吳良家買布。
二十六日,即被捉拏。
原與陳素一面不識。
複問:既已剃發,何不徼印?又供:前時隻做買賣,不知徼印事例。
其後聞信要徼,印已被賊劫去等情。
及審周之芳,供稱:分得打劫朱紹鲲銀八兩、藍紗道袍一件、白絲細褲一條。
又據魏文之供稱:分銀三兩、絲紬棉襖一件、磁碗三十個、青布褲一條。
又據錢甫供稱:分銀五兩、紬裙一條、布被一床、青布褥子一件,餘俱陸垂、楊虎、馬佛等分去。
又據陳素供:系前朝甲戌科進士,順治二年随父被亂,寓住平湖縣生員張樞家内。
因張樞子張小三不守本分,投入白腰賊黨内,素勸張樞訓管,不意小三聞風逃走,懷恨在心,要行謀害。
素驚怕,遷到華亭縣居住,忽被小三趕至中途,妻妾赀财,盡遭劫去,止存一身,不好歸家,因變姓名,在上海縣康家廟行醫糊口。
偶遇布牙吳良妻子有病,向素買藥,詢知業儒,良就請素到家教子,終日閉戶讀書。
與朱紹鲲并未一面。
十一月二十六日,聽見兵馬吵嚷,出門觀看。
以緻誤拏。
又供前時為事挂誤,原系張小三挾雠诳扳。
又據楊模供稱:嘉定縣人,系前朝史閣部任巡撫時監紀推官,告假回籍,弘光元年八月内,有安定鎮布牙張志萱,引領程隐生夫妻六口,說他店中難容婦女,借身房屋二間居住。
九月民亂身房燒毀,朱紹鲲搬住沈港吳家。
順治三年六月内泖湖賊亂,身又搬移嘉興府楊店地方李家。
紹鲲賃住本地夏家。
至十月,地方又不甯靖,身要搬回新場宋元調家居住。
隐生意欲同往。
湊遇周之芳在楊店來賣花。
因曩日相識。
向身說稱此地不可居。
又說東邊布價極賤,買到杭州發賣,甚有利息。
身随回稱:有一北邊客人,帶有家口,上海地方,可有經紀留他?之芳回雲:那邊大家經紀,盡可容留。
遂覓船,之芳原有一船,分坐家眷。
周之芳引領程隐生前往魏康侯家,身同自己家口往宋元調家去。
相别兩日,路聞魏康侯家有一北邊人被土人搶劫,身即往看,尋至魏康侯家,遇隐生哭稱:被人劫搶。
如今不論财帛,隻救夫妻性命。
彼時身方認得魏康侯,即同隐生雇覓一船,至宋元調家,另賃房屋二間居住。
十一月二十五日,隐生自到吳良家買布,身因母病,親往新市取藥,不曾同去。
時有族侄楊焜來探母病,留住未回。
二十六日,錢甫帶同吳提督兵丁,将身家眷并侄楊焜一齊綁去。
身回聞知,自赴吳提督處投見。
楊焜、宋元調、魏康侯,供與相同。
又據上海縣捕役陸奉、淩雲供稱:本縣住人周季珍,有侄周之芳,原做強盜,六年不歸。
見有捕牌存據。
順治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周季珍聞知周之芳回在魏康侯家裡,要同王子下海,帶有金印在身,要做大事的意思。
周季珍慮恐贻累,二十五日出道本府,二十六日又首在本縣,蒙差身等捉拏,魏康侯已被吳提督兵捉去。
當獲魏文之妻。
說稱:周之芳、魏文之,拏着金印,先于二十五日晚間出去。
約定二十八日夜裡回來。
身等糾集地方張安等,四下埋伏。
三更時分,周之芳果到魏康侯家;身等一齊上前拏住。
又于身邊搭包内搜顆捉出前印一顆。
魏文之知風,遂開後門逃走,亦被身等趕上捉獲。
二十九日黎明,解赴本縣孫知縣處交付。
庫吏張天紹,又請餘參将當面秤得銀印重八斤四兩。
餘參将要拏前印,獨自獻功,縣官不肯,将印親自送與傅知府同解吳提督。
餘參将因與縣官争印,故說印自縣衙起出,實是誣陷。
周季珍、張天紹、張安,供與相同。
再審錢甫等。
朱紹鲲昔在西倉擁城衆改元,有何确證?據供:身等實因分贓不均,方行舉首,其朱紹鲲在西倉作亂,張挂神武元年告示等事,俱屬傳聞,并未親見。
但藏匿金印,現在可據。
各等情在案。
審看得朱紹鲲,前朝周藩郡王也。
自汴城水毀,挈家南徙,今日住吳,明日住越,販布糊口,茫無定栖。
雖西倉建号,舟山下海之說,未有确據,而改變姓名,匿印不繳,蹤迹詭秘,按以清朝投誠之例,似不能為紹鲲解也。
楊模既系前朝監紀推官,亦非無知遍氓,與紹鲲相依二載,明知為王,明知懷印,不教之歸命本朝,而潛匿于湖山泖蕩之間,欲何為乎?亦不能為模解也。
周之芳,海畔慣盜,見紹鲲北人寓南,囊資必厚,故誘入虎穴,勾合魏文之、錢甫、陸垂、楊虎、馬佛等,先搶舟中之資,繼劫店中之囊。
魏康侯、楊模等百計勸解,僅免加刃,不意探囊瓜分,而金印逼露。
錢甫又不作攫金面目,遂思邀功舉動矣。
然而贓真證确,盜行實不容掩也。
倘念錢甫有出首之舉,或可開一面之網。
陳素以丁憂進士,屢劫孤身,不識紹鲲之面,豈知紹鲲之謀?止緣舌耕于吳良之家,拘紹鲲因拘吳良,并逮陳素,實屬株連。
生員楊焜,雖系楊模之侄,然分爨各方,蓋已有年;止緣祖母病危,偶探望于宋元調之家,拘楊模因拘元調,并逮楊焜,亦屬波累。
即宋元調不過數日居停,吳良不過一刻交易,與布牙魏康侯開店招商,豈查來曆,均屬萍水之遭,應置肆赦之條。
周季珍惡侄周之芳,歇案逃賊,故出一首,而紹鲲大逆之舉,與原首錢甫地方張安等同口一詞,俱稱風聞。
再查印自衙内起出之說,當日獲印者縣捕陸奉、淩雲,收印者庫吏張天紹,獻印者縣官孫鵬,其餘參将思欲自以為功而不能,故作此語以誣之。
然旋獲旋獻,萬目共賭,縣官亦何利之有乎?總之,此案朱紹鲲、楊模,匿印潛蹤,大幹法紀。
提督部下緝捕之功,自不可泯。
倘必蔓引株連,以及無辜,神人昭察,不可誣也。
敢備列口供,至應斬應豁,是在憲裁,非本道所敢輕議等因,具詳到職。
該職看得僞遂平王朱紹鲲等一案,職于未奉聖旨朱紹鲲等着職審驗,就彼正法。
職不敢稽遲,即再三細研,今準撫、按二臣之覆揭,與署按察司馬政道之詳審,前後情節,俱相吻合。
朱紹鲲,乃前朝周藩之宗派。
既入大清朝版圖,即系編泯,自當遵朝廷法度,繳印投誠,乃隐變姓名,随處藏匿,複依附于舊監紀推官楊模。
模與紹鲲同居,将及兩載,豈不備知其來曆,亦不曉以歸命,仍将遂平王鍍金銀印私同藏留,以販布為名,往來湖山泖蕩間。
意欲何為?究之。
并印亦被夥盜劫去。
此西倉城作亂、舟山下海之說,雖屬傳聞,然豈為無因而緻。
二犯之罪,無以自解。
周之芳系湖海慣盜,楊模初引與紹鲲,欲合夥做生理,之芳見财起意,糾同魏文之、錢甫、陸重、楊虎、馬佛等搶其資囊,并劫其鍍金銀印,再則分贓之心,又轉為邀功之心,遂有錢甫之首告,使從前蹤迹,一旦敗露,湖海之間,可以絕一禍根。
錢甫既已出首,應行免科。
周之芳、魏文之等,久屬慣賊,劫贓有據,法在不貸。
再查前朝甲戌科進士陳素,與朱紹鲲夙末謀面,因教讀于賣布吳良之家,因拏紹鲲處獲吳良,并連及陳素。
又楊焜系楊模之族侄,分爨異居,偶以看其族祖母病,到宋元調之家,因拏楊模,遂獲元調,并連及楊焜。
頃刻相遭,明屬波累,應從豁免。
其宋元調,乃朱紹鲲、楊模之房主,雖紹鲲隐易姓名,不能知其真情,何不仔細覺察,容留既久,不為無罪。
魏康侯系布行經紀,吳良系賣布之人,原不知情,難以加罪。
至于鍍金銀印,系上海知縣孫鵬所差捕役得獲,收之庫中,原非出自衙内,按臣盧傳會、撫臣土國寶,已先疏回奏,職不敢再贅。
今朱紹鲲、楊模、魏文之,應行正法。
職欽遵聖旨,一一審驗既确,不敢再請候聖裁,即于五月二十九日會官枭斬正法訖。
原獲朱紹鲲、楊模家口,俟有便船,另行解京。
陳素、楊焜事内牽連,應開一面,審驗既确,仰候聖旨裁定。
周之芳,法應枭斬,四月二十六日在監病故,仍行戮屍。
宋元調,亦屬有罪,近在監病故,應準相埋。
魏康侯、吳良原屬無罪,與出首之錢甫應從釋放。
未獲陸垂、楊虎、馬佛,仍行嚴緝。
有功人役,另行察叙。
職謹具題。
優乞敕下該部,再加核議。
恭請□□行下職等遵行。
其原解到僞遂平王鍍銀印□□,今一并起解,伏候□□□□□為此,除具□□□□□□須至揭帖者。
·江南省所屬舊額解鳳陽倉米本色折色數色文冊(順治四年七月) 欽命招撫江南各省地方總督軍務兼理糧饷、内院大學士、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今守制洪承疇,為詳查舊額解南本折錢糧及酌議經制支用起解事宜,仰祈聖裁、敕部覆核、以便遵守事。
今将江南省所屬各該府州及衛所,每歲額解鳳陽倉本色糧石折色銀兩,本院部清查明白,一一順序造冊,用備查算,須至冊者。
計開: 一、江南省各府州縣衛所歲額舊南京鳳陽倉本色米麥開後。
安慶府每年額解鳳陽倉夏麥一萬石,秋米二萬五千石。
甯國府每年額解:鳳陽倉夏麥四千石。
太平府每年額解:鳳陽倉夏麥六千石。
蘇州府每年額解:鳳陽倉夏麥五千七百石,秋米八千石。
松江府每年額解:鳳陽倉夏麥一萬二千七百石。
常州府每年額解:鳳陽倉夏麥一萬五千五百石。
鎮江府每年額解:鳳陽倉夏九千九百五十五石。
廬州府每年額解:鳳陽倉夏麥一千六百九十石,秋米一萬五千六百六十石,又改複本色麥三百一十石,米四千二百二十石。
鳳陽府每年額解:鳳陽倉夏麥三千一十六石九鬥,秋米五千八百七十二石,又改複本色麥四千五百八十三石一鬥,米九千二百四十八石。
淮安府每年額解:鳳陽倉夏麥六千三百一十石八鬥九陞八合七勺三抄八撮,秋米三百九十二石九鬥九陞四合四勺;又改複本色夏麥一萬八千二百一十石三陞三合八勺三抄。
米一萬七千一百九十九鬥七陞五合五勺。
揚州府每年額解:鳳陽倉秋米二萬一百一十九石二鬥四陞一合,又改複本色米一萬二千七百七十五石九陞七合。
滁州每年額解:鳳陽倉改複本色麥二千石。
鳳陽中等九衛每年征解:鳳陽倉夏麥三萬二千七百二十四石三陞五合八勺九抄,秋米三萬四千四百一十石九鬥四陞三合二勺八抄四撮。
以上江南十一府一州,鳳陽中等九衛每年共額解本色:夏麥一十萬七千五百九十六石八鬥三陞四合六勺二抄八撮,秋米一十萬九千四百五十五石一鬥七陞八合六勺八抄四撮。
又改複本色麥二萬五千一百三石一鬥三陞三合八勺三抄,米四萬三千三百五十三石七陞二合五勺。
原供舊南京各項支用,今該原任漕運總督王文奎題奉明旨,為漕運修造船隻等項支用。
一、江南省各府州縣衛所及河南布政司歲額舊南京鳳陽倉折色銀兩開後。
河南布政司每年額解: 鳳陽倉夏麥銀三千二百二十兩。
江南省所屬:安慶府每年額解鳳陽倉夏麥銀四千兩,秋米銀一萬五千兩。
甯國府每年額解鳳陽倉夏麥銀一千六百兩。
太平府每年額解鳳陽倉夏麥銀二千四百兩。
蘇州府每年額解鳳陽倉夏麥銀二千二百八十兩,秋米銀四千八百兩。
松江府每年額解鳳陽倉夏麥銀五千八十兩。
常州府每年額解鳳陽倉夏麥銀六千二百兩。
鎮江府每年額解鳳陽倉夏麥銀三千九百八十二兩。
廬州府每年額解鳳陽倉夏麥銀一百二十四兩,秋米銀二千五百三十二兩。
鳳陽府每年額解鳳陽倉夏麥銀一千八百三十三兩二錢四分,秋米銀五千五百四十八兩八錢。
淮安府每年額解鳳陽倉夏麥銀七千二百八十四兩一分三厘五毫二絲,秋米銀一萬二百六十五兩九錢八分五厘二毫七絲。
揚州府每年額解鳳陽倉米銀七千六百六十五兩五分八厘二毫。
滁州每年額解鳳陽倉夏麥銀八百兩。
鳳陽中等九衛每年共解鳳陽倉夏麥銀一萬一千四百五十三兩四錢一分二厘五毫七絲,秋米銀一萬二千四十三兩八錢三分一亳四絲九忽四微。
以上河南布政司,并江南各府州、鳳陽中等九衛,每年共解鳳陽倉折色夏麥秋米銀十八萬八千一百一十二兩三錢三分九厘七毫一絲九忽四微。
原供舊南京各項支用,今該原任漕運聽督王文奎題奉明旨,為漕運修造船隻等項支用。
順治四年七月。
·浙江江西湖廣等省額解舊南京折色額兩數目文冊(順治四年七月) 欽命招撫江南各省地方總督軍務兼理糧饷内院大學士、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今守制洪承疇,為詳查舊額解南本折錢糧及酌議經制支用起解事宜,仰祈聖裁、敕部覆核,以便遵守事。
今将浙江、湖廣、江西各省每年原額解舊南京折色銀兩,本院部逐一清查明白,一一順序造冊,用備查算。
須至冊者, 計開: 浙江省:杭州府每年額解南戶部,折色絹銀一百九十二兩八錢七分三厘二毫八絲四忽,南兵部館夫銀二百三十三兩三錢三分,柴直銀八百八十五兩一錢;南禮部,藥材銀七兩四分二厘。
嘉興府每年額解南戶部,草銀一千九百四十二兩六錢五分,絹銀三百六十九兩六厘三絲;南兵部館夫銀三十八兩,柴直銀一千二百一十兩六錢;南禮部,藥材銀五兩八錢一分九厘六毫;南都察院,工食銀一十兩。
湖州府每年額解,南戶部草銀一千五百二十五兩五分,綿銀九十三兩七錢五分,絹銀二兩一錢二分厘二毫;南兵部,館夫銀一百一十二兩六錢六分,柴直銀一千八百三十五兩四錢;南禮部,曆日銀二百一十四兩五錢四分四厘三毫,閏月銀一十三兩三錢二分九厘一毫,山羊銀一百二十兩,藥材銀二兩三錢三分五厘。
紹興府每年額解南戶部,米折銀六萬七千三百一十八兩九錢一分九厘二毫,絹銀五十七兩三錢四分三厘五絲;南兵部,柴直銀九百五十兩三錢。
金華府每年額解南戶部,米折銀九萬三千二百六十三兩六分二厘五毫,絹銀一百四十九兩四銀九分七厘三毫九絲;南兵部柴直銀九百三兩一錢。
衢州府每年額解南戶部,米折銀五萬九千一百一十兩六銀五分,絹銀一百二十六兩五銀一分四厘一毫九絲;南兵部柴直銀三百四十二兩七錢。
台州府每年額解南戶部,絹銀三百三兩八錢八分四厘七毫五絲一忽。
南兵部,柴直銀一百三十五兩三錢。
嚴州府每年額解南戶部,絹銀六百九十兩七錢八分九厘七毫五絲;南兵部柴直銀一百六十二兩二錢;南刑部,禁役銀四十五兩,閏月增銀三兩。
溫州府每年額解南戶部,絹銀七十九兩八錢;南兵部,柴直銀一百五十九兩九錢。
處州府每年額解南戶,絹銀一百九十一兩三錢六分六厘七毫七絲六忽;南兵部,柴直銀一百七十二兩二錢。
甯波府每年額言南兵部柴直銀三百七十三兩六錢。
浙江甯波、紹興、台州三府,每年額解南禮部,藥材銀一十兩三錢二分二厘。
金華、衢州、嚴州三府,每年額解南禮部,藥材銀二十三兩八三分。
溫州、處州三府每年額解南禮部,藥材銀一兩二錢三分。
以上浙江省每年共解折色銀二十三萬三千三百七十一兩七錢九分九厘一毫二絲一忽,閏月加增銀一十六兩三錢二分九厘一毫。
今議浙江銀兩,照舊解南,以供饷各項支用。
湖廣省:武昌府每年額解南戶部,絹銀三百三兩八錢二分九厘八毫,鹽鈔銀五百六十五兩一錢九分五毫七絲六忽;南兵部,工料銀五千七百七十八兩四分九厘。
漢陽府每年額解南戶部,絹銀五十九兩三錢八分九厘,鹽鈔銀六十五兩九錢二分六厘七毫四絲;南兵部,工料銀三百七兩二錢二分五厘。
黃州府每年額解南戶部,絹銀八十五兩九錢四厘三毫,鹽鈔銀九百一十兩七錢五分四厘九毫八絲九忽;南兵部,工料銀四千七百五兩一錢五分五厘,柴直銀二百三十三兩七錢;南刑部,禁役銀八十二兩三錢五分。
德安府每年額解南戶部,絹銀二十三兩八分五厘六毫,鹽鈔銀四百一十七兩九錢一分六厘二毫,米銀五百六十六兩二錢;南兵部,工料銀二百四兩七錢五分。
承天府每年額解南戶部,絹銀七十五兩七錢八分四厘一毫,鹽鈔銀五百七兩三錢七分二厘六毫六絲,折米銀二千四百七十四兩一錢;南兵部,工料銀二千七百四十三兩六錢五分。
荊州府每年額解南戶部,絹銀二十兩五錢二分三厘六毫,鹽鈔一千四百四十六兩七錢三分三厘三毫;南兵部,工料銀六千九百二十九兩三錢六分五厘一毫七絲。
嶽州府每年額解南戶部,絹銀四百一十七兩四錢四分三厘二毫,鹽鈔銀四百六十四兩六錢六分三厘八毫八絲;南兵部工料銀一萬三千一百七十三兩六錢一分五厘。
衡州府每年額解南戶部,絹銀八百六十七兩五錢二分四厘七毫,鹽鈔銀四百六十八兩七錢九分三厘六絲;南兵部,工料銀四千八百二十八兩五厘。
長沙府每年額解南戶部,絹銀五百九十四兩七錢八分四厘四毫,鹽鈔銀一千三百一十八兩三錢二分五毫六絲,折布銀二萬八千一百兩;南兵部,工料銀七千六百六十一兩三錢九厘八亳八絲。
襄陽府每年額解南戶部,折花絨銀一千七百五十兩,絹銀一百八十一兩二錢七分九厘五亳,鹽鈔銀四百一十兩三錢二分八厘二毫六絲一忽;南兵部,工料銀一百五十九兩七錢五厘。
鄖陽府每年額解南戶部,絹銀三十八兩七錢二分八厘,鹽鈔銀五百四兩七錢六分五厘四毫。
寶慶府每年額解南戶部,絹銀七十八兩四錢三分五毫,鹽鈔銀三百二十兩七錢九分八厘二毫七絲;南兵部,工料銀一千一十九兩六錢五分五厘。
永州府每年額解南戶部,絹銀一百八兩八錢二毫,鹽鈔銀四百五十四兩六錢九分七厘二毫;南兵部,工料銀一千四百四十五兩五錢三分五厘。
郴州府每年額解南戶部,絹銀一百五十六兩九分四厘九毫,鹽鈔銀一百八十六兩五錢五分五厘;南兵部,工料銀三百二十七兩六錢。
辰州府每年額解南戶部,絹
職奉命招撫江南各省,兢兢以不稱任使為懼。
竊思各省事繁,職才短力弱,欲以一人之身,每日曆辦大小諸務,恐緻遲緩錯誤。
職受命之時,内院臣馮铨、剛林等常催職将中軍官、旗鼓官,堪随用官,俱題請備用。
職隻用旗鼓官一員,而協力幹辦之官,竟難其人,職未敢輕舉。
剛林等面議謂職即先行,沿途及南中有人,皆可舉用。
職于十二日滄州途中,适有陝西舊屬官楊彤庭赴馬前迎谒,職相别既久,不知其從何處來,因問之,系河間府鹽山縣人,離滄州九十裡。
念職昔年識拔,特赴一見。
職因想未有協力幹辦之官,欲得與偕行,本官固辭,責以大義,乃始應允。
據本官開報履曆,由舉人初任磁州知州,陞西甯同知,經職題陝西軍前監紀同知。
後陞西甯道、肅州道佥事,陞鄜州道參議,以叙功加陞一級,系副使職銜。
崇祯十六年正月大計,以浮躁降一級用。
本年五月内回籍,因此得免流賊之禍。
職未能細核履曆的确,而本官才守兼優,老成曆練,則知之有素。
職因商之學士來公啟心、郎不黨等,面陳于欽命平南大将軍貝勒勒革得紅及固山額真葉清,皆有其難其慎之意。
職謂以一身兼辦數省之事,勢必不能;軍前随宜委用,敕書開載甚明;用人協力辦事,内院業有成議。
況本官隻願随職在衙門内辦事,不出衙門之外,則關防尤便;貝勒令職請明旨遵行,職謹具疏上聞,伏乞聖明鑒裁。
如果職所舉不謬,敕下吏部詳察本官履曆,與以應得職銜,随衙門内辦事。
俟一年之内,果有成績,容職等題請另用。
緣系江南各省事煩,料理必須用人,謹舉所知,仰祈聖裁事理,職未敢擅便,為此具本,轉差各州縣快手齎捧。
謹題請旨。
順治二年七月十三日。
·殘縣人少地荒錢糧驟無所出泣籲破格重免以俟生聚事揭帖(順治三年八月初四日到) 欽命招撫江南各省地方總督軍務兼理糧饷内院大學士、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洪承疇謹揭:為殘縣人少地荒、錢糧驟無所出,泣籲聖慈,破格重免,以俟生聚事。
本年二月十九日,準戶部咨覆劄委安慶巡撫李猶龍題前事,奉聖旨戶部議奏,欽此欽遵。
該臣部看得安慶所屬潛山、太湖二縣,罹寇患已十餘年矣,人民逃亡,地土荒蕪,百裡幾無煙火,城市亦多荊榛,不但無皮骨之堪敲,亦且恐孑遺之将盡。
讀劄委撫臣之所陳,真可痛哭流涕。
合差臣部滿洲官員,親詣查勘,據實冊報,奏請蠲恤,仍移文招撫江南内院臣知會者也等因。
奏聖旨是,欽此欽遵。
合咨前去,煩照覆奉明旨内事理。
于本部差去呂郎中等官内、差一員星赴潛、太二縣,查勘荒地多寡,人民有無,務得情形确實,備造花名清冊呈報,以憑奏請蠲恤施行等因。
備咨到職。
該職即會戶部差到滿洲戶部郎中等官呂可陞等,公議選差滿洲官一員金打喇罕帶領通事桂承良等十餘名。
職又添差漢官戶部主事一員張清議協同查勘。
職恐地方既遭殘苦,供費甚難,俱于江甯動正項銀米,酌量支給,足以供往來及駐日之用。
此外不許分毫索擾地方。
又行安慶兵備道夏繼虞,于安慶府同知、通判、推官内選委廉能官一員,公同前去潛山、太湖二縣,悉心查勘,從實開報,不許隐徇,自幹重罪;并嚴禁漢滿官兵,不許騷擾地方,益滋苦累。
今于六月十三日,據戶部滿洲官金打喇罕、漢官主享張清議,回到江甯呈稱:職等奉委踏勘潛山、太湖荒殘,比到兩縣郊外,城内概無人煙,随公同安慶府推官李崇稷、潛山縣知縣胡繩祖、太湖縣署印教官董文鼎,逐處親加查勘。
其荒殘之慘苦,即李撫院原疏猶未盡其情形;倘不概從蠲恤、料理開墾,恐數十年後,亦難複其故業。
查潛山縣原額地三千二十頃八十二畝,内見在成熟地八百一十六頃八十一畝,抛荒地二千二百四頃零一畝,見存人丁計一千六百四十丁;餘皆死亡,無從稽查。
太湖縣原額地四千一百九十六頃八十四畝内,見在成熟地一千一百頃,抛荒地三千九十六頃八十四畝,見存人丁計三千五百六十二丁;其餘死亡,無從稽查等因。
又據安慶府推官李崇稷呈,據潛山縣申稱:潛邑素稱瘠土,屢議築城不起,先年遭逆獻殘破,屋焚民戮,嗣是兵賊,歲無虛日,所留孑遺,殍亡遍野。
自卑職到任,招撫流移,哀鴻稍集,畢竟民窮,元氣難複。
或數家朋買一牛,或人力耕鋤數畝;民力不堪已極。
如照别縣一概征比,恐來歸者又轉而逃散,成熟者又轉而抛荒。
仰墾轉達疏請、再蠲數年,使土着之民,漸有生聚等情。
又據太湖縣申稱:太邑界連英六蕲黃,罹害獨久。
十餘年來,兵寇頻加,旱疫疊至。
田荒丁逃,加以獻賊屠城,闖逆盤踞,城郭僅存廢店,鄉間滿目荊榛。
卑職受事未久,招集流亡,漸固開墾,牛種不敷,艱苦萬狀。
幸逢皇恩特遣滿漢官員,踏勘災傷,伏乞轉報籲請,得邀蠲免數年,起死肉骨等情。
并安慶道府各具呈到職。
該職看得安慶府所屬六縣,無處不遭殘破,而潛山、太湖為尤甚。
蒙皇上天恩,準差滿洲官員親詣查勘,仰見聖明身居九重,心周民瘼。
職仰體聖意,又選差漢官,公同實勘,給以往來銀米。
無煩地(下缺)。
·地方甚苦缺官謹會同公選就近拟補伏祈敕部覆議以便撫安事揭帖(順治四年正月初九日到) 欽命招撫江南各省地方總督軍務兼理糧饷、内院大學士、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洪承疇謹揭:為地方甚苦缺官,謹會同公選、就近拟補、伏乞聖明敕部覆議,以便撫安事。
職準吏部咨該職題前事,奉聖旨、這拟補各官,作速議覆。
内廪監準貢功監官生,見行事例,俱不準用。
王自成等如果有功本朝,還将履曆功次詳察奏奪,該部知道。
欽此欽遵。
除拟補各官,見在議覆外,所有王自成等相應咨會,煩為遵照明旨内事理,希将各官履曆功次,星速詳察明晰,奏請定奪等因,備咨到職。
職随行署上元縣知縣王自成查報。
據王自成呈稱:卑職年三十七歲,遼東鐵嶺右衛人,浙江烏程籍,天啟五年蒙關外甯前兵備道考取進學,六年二月内補廪生;崇祯元年二月二十七日奉例納監,見有工部納銀實收、禮部監單可據。
崇祯八年正月内國子監撥赴禮部曆事。
本年曆滿,随赴順天府,給有八年分起引為據。
順治元年九月内蒙前任登萊陳撫院調取,招撫大叛揚威,開城散脅有功,随蒙本院題叙,奉明旨下部候覆間,順治二年二月内蒙見任總河楊部院、前任山東方撫院,因南疆未拓,委署徐州知州,相機進取。
卑職遵于三月内先在河北到任招撫,■〈扌棄〉命渡河,進城安撫百姓,仍備辦糧米接濟大兵。
又修築長樊大壩等河功,該總河楊部院、山東方撫院,題為塘報事内,入卑職有功姓名。
節奉聖旨,知道了,該部知道。
二年六月内因徐州知州北選有人,蒙總河楊部院題為署官有勞足紀,無枝可栖等事。
奉聖旨據奏沿河署官,效有勤勞,着分别錄用,吏部知道。
二年九月内又蒙鳳陽趙撫院題為特表賢勞,仰請改選等事。
奉聖旨王自成準改選,吏部知道。
二年十月内投見欽命平南大将軍貝勒,随蒙内院總督鑒察前勞,委署上元縣知縣,啟蒙貝勒給劄。
于二月十月三十日署事。
今蒙查取履曆,謹備叙具呈等因到職。
該職看得署上元縣知縣王自成,職于順治二年十月間因上元縣系省會繁劇,必須得人,面會操江院臣陳錦雲,有前任登萊巡撫時效用官王自成,登萊随征有功,堪任縣令,職驗其力年精壯,即啟請貝勒,拟補前缺,具題實授。
奉聖旨詳查履曆功次。
今據本官呈報,先在登萊,繼在徐州,剿撫功次,屢經總河及巡撫諸臣題奉聖旨欽遵在案。
職又責成署理上元縣事,以觀其才能。
今經一載,戢捕盜賊、催征錢糧,并一切安民事宜,無不竭盡心力。
又數次起發征剿大兵,及省城滿漢公務,皆拮據料理,着有成效。
職謹據實具奏伏乞皇上敕下吏部,再加查核。
如果王自成履曆有據,在本朝先後功苦,勘以錄用,乞請明旨、準其實授,以示激勸。
至職原題疏内如委署泾縣知縣準貢熊烈、委署建德縣知縣功監張石、委署太倉州學正官生趙有敬、委署江甯縣訓導生員汪兆璀,以上四員,已經吏部覆、奉明旨、不準用。
查熊烈先已物故,張石、趙有敬、汪兆璀等三員,職俱先行令離任、所遺建德縣知縣、太倉州學正、江甯縣訓導員缺,應聽吏部作速铨補。
為此,除具奏外,理合具揭,須至揭帖者。
順治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貼黃 欽命招撫江南各省地方、總督軍務兼理糧饷、内院大學士、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洪承疇,謹揭為地方甚苦缺官等事。
職遵奉聖旨,察得署上元縣知縣王自成,于順治元年在登萊、二年在徐州,俱有剿撫功次,屢經總河、巡撫諸臣題奉明旨欽遵在案。
今又署上元縣事,觀其才能,已經一載。
凡戢盜安事宜,皆有成效,伏乞皇上勒部覆核,如果王自成履曆功苦有據,乞與實授,以示激勸。
至職原疏内準貢熊烈,先已物故。
其功監張石、官生趙有敬、生員汪兆璀三員,職先已行令離任。
所遺員缺,聽吏部作速铨補。
謹揭。
·微臣驚聞父喪謹陳下情準臣守制以全子道事揭帖(順治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到) 欽命招撫江南各省地方總督軍務兼理糧饷、内院大學士、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洪承疇謹揭:為微臣驚聞父喪,謹陳下情,仰祈聖鑒。
準臣守制,以全子道事。
職原籍福建泉州府,有家人陳應安随職弟、職子赴江南,二月二十日先到職衙内,職面問家中信息,驚聞父在家病久,于癸未年九月二十七日卒于正寝。
職一聞哀痛欲絕。
竊念癸未年之九月,乃職受皇上豢養于盛京之日。
職父病有年,不能侍湯藥于左右。
父沒,又不能盡号哭于喪次。
不可為子,豈可為人。
又職前往都中,後移江南,原籍福建,寸劄不通。
及身任江南大事,遂不敢顧及私家。
至今三年有半,乃得聞父訃音。
職于私衙,朝夕哀哭,不能為生,方寸已亂,精神昏愦,身服衰絰,不敢理江南重事。
惟念三年守制,實人子之至情,尤天下之通誼,伏乞皇上聖恩、皇叔父攝政王睿慈,俯準職回京守制,終喪三年,得伸哀慕之誠,稍盡子道于萬一。
自茲職有生之日,皆頂戴皇恩之日。
為此除具奏外,理合具揭,須至揭帖者。
順治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貼黃 欽命招撫江南各省地方總督軍務兼理糧饷、内院大學士、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洪承疇謹揭為微臣驚職父喪等事。
職有原籍家人二月二十日先到職衙内,驚聞職父于癸未年九月二十七日卒于正寝。
職哀痛欲絕。
念職身任江南,寸劄不通,今三年有半,乃聞訃音,方寸已亂,身服衰絰,不敢理江南重事。
伏乞聖恩準職回京守制,終喪三年,稍盡子道。
謹揭。
·彙報江南起解錢糧事揭帖(順治四年六月初十日到) 欽命招撫江南各省地方總督軍務兼理糧饷、内院大學士、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今守制洪承疇謹揭:為彙報江南起解錢糧事。
順治三年十一月初九日戶部差到滿洲郎中張克勒,催江南布政司,将各府州縣應起解戶部銀兩速解赴京。
職查二年分應解北錢糧,奉恩诏照數蠲免之外,應征解者無多。
維時江南地方初附,大兵需用糧饷,經費不足,職屢次具疏,蒙戶部覆議,不拘各府州縣地畝等項錢糧,俱準通融支用,奉有俞旨。
是以二年分解北銀兩,皆已催解接濟,無可起解。
其三年分錢糧,往來大兵,本折供應,及各府駐防督鎮兵,皆有支用。
但解此項款,職知系京中急需,常行文布政司預留起解,不敢多動。
是以郎中張克勒一到,職催行起解,有前任左布政使朱國柱,用心催儹。
又署司事分守道張天機,竭力拮據。
自三年十一月起,至四年四月終止,節次差縣丞、大使等官姚萬程、何國仕等,八次起解三年分江南各府州縣應解北金花等銀共三十二萬八百五十四兩一錢六分八厘二毫零。
每解一次,職會操江臣陳錦俱差有官舍同行管解,應用夫馬及官役口糧,并沿途護送官兵,職給與牌文,挨程應付,已陸續解到戶郡交收訖。
職俱有咨會戶部查核。
張克勒已于四月二十八日起行回(下缺)。
·叛藩勾亂設計擒弭事揭帖(順治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到) 欽命招撫江南各省地方總督軍務兼理糧饷、内院大學士、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今守制洪承疇謹揭:為叛藩勾亂、設計擒弭、謹具疏報聞、仰祈聖鑒事。
順治四年二月初七日,職準兵部咨,該提督蘇松總兵吳勝兆題前事内開。
竊惟我大清禦宇,率土賓從,凡前朝宗支,各宜識命臣服,不圖有周藩分封遂平王、名朱紹鲲者,于順治二年六月内王師渡江之後,護衆萬餘,盤踞松江西倉城,與叛師吳志葵同謀肆虐。
八月内大兵破松,志葵被擒,紹鲲逃至佘山,遂為僞職方楊模--即楊鼎式,擁下太湖,與僞長興伯吳日生、僞總兵周瑞,合營抗拒。
三年五月内,日生就縛。
旋又周瑞來降。
于八月内,赴僞總兵昌國興營中。
未幾國興歸順,随逸走嘉興王店地方。
此後出沒無定。
臣多方迹之不得。
近聞唐王被獲,思欲之閩、之粵,自行僭竊。
先将伊女下嫁僞官蔡橋為媳。
橋見現助黃斌卿,周踞舟山。
複有甲戌科進士陳素、僞監紀推官楊焜等,左右輔弼,擁戴構亂。
先約湖中賊衆起手,即欲間道出海,勾連斌卿,為外合内為之舉。
于是連朝海上炮聲不絕,湖中蠢蠢欲萌。
幸臣覺察之早,密饬沿海将備刻刻防閑。
臣思若不速擒,變将不測。
臣随差鄉民并官改易衣裝,分投物色。
無奈其行蹤詭秘,兼有此中奸徒為之護藏,于今十一月二十五日申刻,據原差人錢甫及巡緝官康名世、宋慶傳等報稱:訪得遂平王見窩于上海縣地方宋元調家,甫等認識門徑,飛報前來。
臣恐水路稽遲,立刻傳中軍副将詹世勳、内司遊擊郭文舉、選差都守董友明、張友功、吳進功、林可進、材官孫友功、易成功、董仲德、崔友功、宋自祥、周應奎、盧得勝、劉九功、孫應龍、張恩元、李勇全、連友功、閻世祿、樊友功、劉文學、莊自春、嚴成功、鐘如弘、傅鎮國、傅鎮邦、馬養龍、原任将官傅克調、餘自新、劉士賢、屠鎮遠、盛世用,候選主簿王幹,貢生馬中骥等,引帶馬兵夜襲,遂平王一見兵馬,即從後牆奔逃,官兵複追至二十餘裡始獲,并妃高氏、陳氏、女大姐、三姐、使女賜鳳等共五口。
又擒楊模并母錢氏、妻趙氏、女三姐、繼女三姐、小厮僧官、使女金菊等共七名口外,陳素、楊焜,亦同就獲。
其遂平王鍍金銀印一顆,據稱在魏康侯家,即差守備吳進功等督押康侯,追取前印,乃在上海縣知縣孫鵬衙内起出。
此役仰藉皇上、皇叔父攝政王之威靈,暨總督内院撫按道府之計畫,不亡一镞,即爾擒王。
中外交構之隐憂既消,湖海不軌之異志亦絕。
除将朱紹鲲與宮眷,并追獲銀印及楊模等,一面解赴總督院臣,另候聖旨發落,其有功官員,并祈敕部查叙,以鼓鼓勵等因。
順治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奉聖旨,朱紹鲲等着内院督臣審驗,就彼正法,家口解京。
有功人員察叙。
本内說孫鵬衙内起出銀印,着該撫按确察具奏。
該部知道。
欽此欽遵。
合咨貴院部煩照聖旨内事理,即将朱紹鲲等審驗,就彼正法。
其家口作速解京。
有功員役察明奏叙施行。
等因到職。
職查未準兵部移咨之先,據蘇松提督吳勝兆揭同前事,并差官将僞遂平王朱紹鲲妃高氏、陳氏、女大姐、三姐、使女賜鳳、僞官楊模母錢氏、妻趙氏、女二姐、繼女三姐、小厮僧官、使女金菊、僞官陳素、楊焜,十五名口,俱解到江甯。
職以此事關叛逆,又題候明旨。
必事事審有實據,方可以定大罪。
如揭内所稱遂平王朱紹鲲,順治二年六月大兵渡江之後,即擁衆萬餘,盤踞松江西倉城,今三年十一月内拏獲于上海縣地方,則朱紹鲲在松江地方已經一年有半。
其作亂情形,自是耳目昭彰,一加查問,自見的據。
又拏獲于宋元調家内。
元調既将逆王男婦多人窩住。
必知其勾連作亂情由,嚴加審問,自能供吐真情。
又有宋元調戶首,及左右兩鄰,必知其往來形迹,俱應查審的實。
今舍此不問,而所雲叛逆,皆已前未有指證事情。
又僞職方楊模,即楊鼎式,揭内止入二年八月内大兵破松江,擁下太湖。
又進士陳素、僞推官楊焜,揭内止入左右輔弼,擁戴構亂,俱未見有叛逆聚衆指實情形。
又未言的系某某官員于何處拏獲,何以定叛逆大罪?其遂平王鍍金銀印,據稱在魏康侯家,及追取前印,乃在上海知縣孫鵬衙内起出。
尤為詫異。
今上海知縣一面問,自見分明。
今将解到婦女,俱行收養,将遂平王朱紹鲲及楊模、陳素、楊焜共四犯,俱發回蘇州,合聽撫院會同按院會審四犯在松江已前行事情形,并提原窩主宋元調及元調戶首兩鄰人等,從公會審。
朱紹鲲在前的在何處居住?所稱叛逆構亂,有何的據?昨十一月内原系何人訪知?原系何官?如何擒拏?僞官楊模系某年月日擁下太湖?有何指證?陳素、楊焜,原系作何?擁戴構亂,有何的據?十一月内在于某人家内作何拏獲?遂平王印信,原報在魏康侯家,又因何在上海縣衙内起出?其中有何情故?必多方查訪。
從公審明,直截回覆。
事關叛逆,幸勿遊移含糊,有負職掌。
尤必确查朱紹鲲真正枝派,系明朝有無名封的據?并确查楊模、陳素、楊焜在前真正出身履曆,俱要開列明白,不緻含糊。
必十日内回覆。
立等核實具疏轉報。
萬勿遲緩。
人犯四名,已發江甯府,解至蘇州府轉解聽候收問等因,移會撫按兩院去後。
續據江甯撫臣土國寶揭稱:案準該提督揭前事,先據上海縣知縣孫鵬詳為緝獲申解事,所報互異。
職已移行查明緣由。
今奉前因,随會同巡按盧禦史檄提疏内有名犯證,于十二月二十七日、正月十四日等日。
并會同工部陳侍郎于公所面審得朱紹鲲系河南周藩宗派,冊封遂平郡王,在崇祯四年間至順治元年,因中原大亂,挈妻孥赀财并懷鍍金銀印一顆,避難南來。
有楊模者,即前朝史閣部下監紀推官楊鼎式也,邂逅締結,共圖舉事,時值三吳民變,相與聚衆于松江西倉城地方。
旋以大兵臨境,烏合瓦解。
紹鲲改名為程隐生,與模逃至沈港。
未幾又走嘉興。
僦居李家園,各将妻子安頓,往來湖海中,每思乘隙而動。
模有密友周之芳,逋逃奸棍也。
相與商及此事。
之芳謂已國之裔,可以惑衆橫行,謀同魏康侯、錢甫、魏文之,詭雲:上海有前朝十戶徐士矯,家甚富,可以養,可以助,可以舉大事。
紹鲲失路之人,不覺入其殼中,并模亦為所給矣。
十一月初九日,模家一舟,紹鲲家眷一舟,交之原有買花一舟,則載模與紹鲲也。
十四日齊至魏港地方康侯家中,其家眷各在舟中,距康侯家不三裡也。
比紹鲲見援寡勢孤,知是騙局,亟欲辭去,而之芳、康侯等亦各懷貳心,番為挾詐之舉,強勒紹鲲汗衫一領為質,向伊家眷舟中索取衣資包裹并金印以去。
模知大事不成,此地難居,于十一月十六日挈紹鲲再往華亭地方,賃寓宋元調家,暫為販布生理,同到布行吳良家買布。
先是,嘉興桐聯縣人陳素,以前朝甲戌進士,曾為僞安昌一事舉發,審明原無幹涉在案。
後變姓名為唐彥碩,落魄江湖,賣藥寺中,偶因吳良買藥相叙,詭稱是業儒老童,因而設館其家,與紹鲲蹤迹湊合。
此輔弼擁戴之說,有自來也。
迨事敗,則以之芳、康侯獨罟資印,不及錢甫,而甫遂銜之。
由是走報督标官康名世,轉報吳提督。
十一月二十五日差官郭文舉等追拏紹鲲等于元調家,止獲家眷數口,随到吳良家,始縛焜與模,而陳素,亦以舊事緻疑,而并及矣。
二十七日上海知縣孫鵬得周季珍之出首,亦在差役協拏間,而紹鲲等先被督标擒獲矣。
二十八日,再同提督差官吳進功、參将佘養清,星馳康侯家搜印,并緝餘犯,止獲康侯,而之芳知風先遁。
該縣同二弁因夜晚回縣,另添差捕役陸奉等,協同地鄰孫賢等四十餘人,當晚密絷魏文之妻,究其夫何往。
據雲:今夜同之芳必來。
于是潛伏僻處。
三更時分,果見之芳與文之黑地潛歸。
竟敲康侯門,衆擁擒獲,并鍍金銀印亦在之芳腰間搜出。
十一月二十九日黎明解縣。
知縣孫鵬以事情重大,不輕示人,親自收藏庫中,正在具文報解,而參将餘養清随至,将印當下秤重八斤四兩,自縣衙賫出,解松江府,轉解吳提督,則衙内起出之語,亦非誣也。
至喚元調兩鄰張達、李玄,戶首李明訊之,據雲:調有空房三、四間,模等來賃,稱有姓程客人夫妻幾口來往,因此寓居,并無别情。
十一月二十六日,督鎮差官來,始知是前朝王子。
再審陽焜,即模之叔。
叔侄相依,凡事俱是模做主張。
此若輩被擒之大略也。
該職看得朱紹鲲,委系前朝藩孽。
挈資攜眷,踯躅南來,忽有楊模視為奇貨,身相随而妻挈亦相倚,于依附之中,寓有翼戴之舉,因而周之芳等餌赴上洋,亦将有擁僞共圖之意也。
不料獨拍無聲,空談莫濟。
紹鲲萌有去志,而之芳及魏康侯、魏文之等,既不成其狡計,轉欲恣其狼貪。
脅搶其資,而分潢舊篆,随落宵人之手。
竊意銷熔盡堪資斧,呈徼亦見歸誠,雖現在未有逆形可指,而流離之際,仍懸肘後,意欲何為?錢甫烹分未遂。
反邀出首之功。
陳素萍浪偶逢,乃緻嫌疑之涉。
若獲印一事,先從捕快得,後由縣官解,出自庫中,而不起自衙内,可不辨而明也。
但遂平懷印而來。
無異星火,若不即熄,後或燎原。
今得以獲解,亦甚幸矣。
合将始末情由,連人起解。
伏祈察發落施行等因。
準此。
又準蘇松按臣盧傳揭開,看得朱紹鲲以前朝遺孽,遁迹江南,而揚模居為奇貨,委身相從。
潛圖推戴,幸天不惠奸,假周、魏二兇之手。
脅其赀印以去,而陰謀始露,假錢、康兩弁之口,直發其覆,而罪人斯得。
迹其行藏,雖屬萍逢靡定,然往來情形詭秘,隻是心欲行而力未逮耳。
此一案也,吳鎮緝奸于前,孫令獲印于後,破群謀而後不緻釀亂也。
準此。
職以撫、按二臣揭内,俱未經詳審定罪,若将朱紹鲲等再發回複審,恐稽欽件。
職随一面批發江南按察司,将入犯細審,必拟議成并斬,或分别某應斬,某應豁,毋容遊移,限五日内詳報,立等定奪。
五月二十五日據署江南投察司事馬政道、盧世揚呈稱,随提朱紹鲲等,逐一隔别研審。
據朱紹鲲供:系河南周藩,崇祯四年封受遂平郡王,給有鍍金銀印一顆,計重八筋四兩。
十五年闖賦攻破汴城,挈妻攜印,避難河北。
後因崇祯國變,十七年十二月内。
又到江南。
順治二年四月内風聞在兵将到,又逃至杭州城外。
本年六月内回到嘉興縣,僑寓張志萱家,剃發為民,改名程隐生,賣布生理。
張志萱房屋狹隘,難容家眷,轉送到楊模家居住。
嗣後楊模房被火燒,又遷沈港地方,租賃吳家居住。
順治三年六月内,白腰黨作亂,又到嘉興府地名揚店夏家居住。
三年十一月内,遇見房主揚模相識人周之芳,要同去做買賣,引到魏康侯家,方才下船。
周之芳等一十七人,即将船内衣服八十九件,本銀一百一十五兩,并家夥等件,盡行劫擄,仍趕至魏康侯家,要将紹鲲殺死。
魏康侯苦求獲免,複将包裹内銀印搶去,止付錢三十千文,米三鬥,與紹鲲作為盤費。
紹鲲無奈,哭訴楊模。
十一月十七日,同到宋元調家内。
二十五日湊錢八十千,前往布牙吳良家買布。
二十六日,即被捉拏。
原與陳素一面不識。
複問:既已剃發,何不徼印?又供:前時隻做買賣,不知徼印事例。
其後聞信要徼,印已被賊劫去等情。
及審周之芳,供稱:分得打劫朱紹鲲銀八兩、藍紗道袍一件、白絲細褲一條。
又據魏文之供稱:分銀三兩、絲紬棉襖一件、磁碗三十個、青布褲一條。
又據錢甫供稱:分銀五兩、紬裙一條、布被一床、青布褥子一件,餘俱陸垂、楊虎、馬佛等分去。
又據陳素供:系前朝甲戌科進士,順治二年随父被亂,寓住平湖縣生員張樞家内。
因張樞子張小三不守本分,投入白腰賊黨内,素勸張樞訓管,不意小三聞風逃走,懷恨在心,要行謀害。
素驚怕,遷到華亭縣居住,忽被小三趕至中途,妻妾赀财,盡遭劫去,止存一身,不好歸家,因變姓名,在上海縣康家廟行醫糊口。
偶遇布牙吳良妻子有病,向素買藥,詢知業儒,良就請素到家教子,終日閉戶讀書。
與朱紹鲲并未一面。
十一月二十六日,聽見兵馬吵嚷,出門觀看。
以緻誤拏。
又供前時為事挂誤,原系張小三挾雠诳扳。
又據楊模供稱:嘉定縣人,系前朝史閣部任巡撫時監紀推官,告假回籍,弘光元年八月内,有安定鎮布牙張志萱,引領程隐生夫妻六口,說他店中難容婦女,借身房屋二間居住。
九月民亂身房燒毀,朱紹鲲搬住沈港吳家。
順治三年六月内泖湖賊亂,身又搬移嘉興府楊店地方李家。
紹鲲賃住本地夏家。
至十月,地方又不甯靖,身要搬回新場宋元調家居住。
隐生意欲同往。
湊遇周之芳在楊店來賣花。
因曩日相識。
向身說稱此地不可居。
又說東邊布價極賤,買到杭州發賣,甚有利息。
身随回稱:有一北邊客人,帶有家口,上海地方,可有經紀留他?之芳回雲:那邊大家經紀,盡可容留。
遂覓船,之芳原有一船,分坐家眷。
周之芳引領程隐生前往魏康侯家,身同自己家口往宋元調家去。
相别兩日,路聞魏康侯家有一北邊人被土人搶劫,身即往看,尋至魏康侯家,遇隐生哭稱:被人劫搶。
如今不論财帛,隻救夫妻性命。
彼時身方認得魏康侯,即同隐生雇覓一船,至宋元調家,另賃房屋二間居住。
十一月二十五日,隐生自到吳良家買布,身因母病,親往新市取藥,不曾同去。
時有族侄楊焜來探母病,留住未回。
二十六日,錢甫帶同吳提督兵丁,将身家眷并侄楊焜一齊綁去。
身回聞知,自赴吳提督處投見。
楊焜、宋元調、魏康侯,供與相同。
又據上海縣捕役陸奉、淩雲供稱:本縣住人周季珍,有侄周之芳,原做強盜,六年不歸。
見有捕牌存據。
順治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周季珍聞知周之芳回在魏康侯家裡,要同王子下海,帶有金印在身,要做大事的意思。
周季珍慮恐贻累,二十五日出道本府,二十六日又首在本縣,蒙差身等捉拏,魏康侯已被吳提督兵捉去。
當獲魏文之妻。
說稱:周之芳、魏文之,拏着金印,先于二十五日晚間出去。
約定二十八日夜裡回來。
身等糾集地方張安等,四下埋伏。
三更時分,周之芳果到魏康侯家;身等一齊上前拏住。
又于身邊搭包内搜顆捉出前印一顆。
魏文之知風,遂開後門逃走,亦被身等趕上捉獲。
二十九日黎明,解赴本縣孫知縣處交付。
庫吏張天紹,又請餘參将當面秤得銀印重八斤四兩。
餘參将要拏前印,獨自獻功,縣官不肯,将印親自送與傅知府同解吳提督。
餘參将因與縣官争印,故說印自縣衙起出,實是誣陷。
周季珍、張天紹、張安,供與相同。
再審錢甫等。
朱紹鲲昔在西倉擁城衆改元,有何确證?據供:身等實因分贓不均,方行舉首,其朱紹鲲在西倉作亂,張挂神武元年告示等事,俱屬傳聞,并未親見。
但藏匿金印,現在可據。
各等情在案。
審看得朱紹鲲,前朝周藩郡王也。
自汴城水毀,挈家南徙,今日住吳,明日住越,販布糊口,茫無定栖。
雖西倉建号,舟山下海之說,未有确據,而改變姓名,匿印不繳,蹤迹詭秘,按以清朝投誠之例,似不能為紹鲲解也。
楊模既系前朝監紀推官,亦非無知遍氓,與紹鲲相依二載,明知為王,明知懷印,不教之歸命本朝,而潛匿于湖山泖蕩之間,欲何為乎?亦不能為模解也。
周之芳,海畔慣盜,見紹鲲北人寓南,囊資必厚,故誘入虎穴,勾合魏文之、錢甫、陸垂、楊虎、馬佛等,先搶舟中之資,繼劫店中之囊。
魏康侯、楊模等百計勸解,僅免加刃,不意探囊瓜分,而金印逼露。
錢甫又不作攫金面目,遂思邀功舉動矣。
然而贓真證确,盜行實不容掩也。
倘念錢甫有出首之舉,或可開一面之網。
陳素以丁憂進士,屢劫孤身,不識紹鲲之面,豈知紹鲲之謀?止緣舌耕于吳良之家,拘紹鲲因拘吳良,并逮陳素,實屬株連。
生員楊焜,雖系楊模之侄,然分爨各方,蓋已有年;止緣祖母病危,偶探望于宋元調之家,拘楊模因拘元調,并逮楊焜,亦屬波累。
即宋元調不過數日居停,吳良不過一刻交易,與布牙魏康侯開店招商,豈查來曆,均屬萍水之遭,應置肆赦之條。
周季珍惡侄周之芳,歇案逃賊,故出一首,而紹鲲大逆之舉,與原首錢甫地方張安等同口一詞,俱稱風聞。
再查印自衙内起出之說,當日獲印者縣捕陸奉、淩雲,收印者庫吏張天紹,獻印者縣官孫鵬,其餘參将思欲自以為功而不能,故作此語以誣之。
然旋獲旋獻,萬目共賭,縣官亦何利之有乎?總之,此案朱紹鲲、楊模,匿印潛蹤,大幹法紀。
提督部下緝捕之功,自不可泯。
倘必蔓引株連,以及無辜,神人昭察,不可誣也。
敢備列口供,至應斬應豁,是在憲裁,非本道所敢輕議等因,具詳到職。
該職看得僞遂平王朱紹鲲等一案,職于未奉聖旨朱紹鲲等着職審驗,就彼正法。
職不敢稽遲,即再三細研,今準撫、按二臣之覆揭,與署按察司馬政道之詳審,前後情節,俱相吻合。
朱紹鲲,乃前朝周藩之宗派。
既入大清朝版圖,即系編泯,自當遵朝廷法度,繳印投誠,乃隐變姓名,随處藏匿,複依附于舊監紀推官楊模。
模與紹鲲同居,将及兩載,豈不備知其來曆,亦不曉以歸命,仍将遂平王鍍金銀印私同藏留,以販布為名,往來湖山泖蕩間。
意欲何為?究之。
并印亦被夥盜劫去。
此西倉城作亂、舟山下海之說,雖屬傳聞,然豈為無因而緻。
二犯之罪,無以自解。
周之芳系湖海慣盜,楊模初引與紹鲲,欲合夥做生理,之芳見财起意,糾同魏文之、錢甫、陸重、楊虎、馬佛等搶其資囊,并劫其鍍金銀印,再則分贓之心,又轉為邀功之心,遂有錢甫之首告,使從前蹤迹,一旦敗露,湖海之間,可以絕一禍根。
錢甫既已出首,應行免科。
周之芳、魏文之等,久屬慣賊,劫贓有據,法在不貸。
再查前朝甲戌科進士陳素,與朱紹鲲夙末謀面,因教讀于賣布吳良之家,因拏紹鲲處獲吳良,并連及陳素。
又楊焜系楊模之族侄,分爨異居,偶以看其族祖母病,到宋元調之家,因拏楊模,遂獲元調,并連及楊焜。
頃刻相遭,明屬波累,應從豁免。
其宋元調,乃朱紹鲲、楊模之房主,雖紹鲲隐易姓名,不能知其真情,何不仔細覺察,容留既久,不為無罪。
魏康侯系布行經紀,吳良系賣布之人,原不知情,難以加罪。
至于鍍金銀印,系上海知縣孫鵬所差捕役得獲,收之庫中,原非出自衙内,按臣盧傳會、撫臣土國寶,已先疏回奏,職不敢再贅。
今朱紹鲲、楊模、魏文之,應行正法。
職欽遵聖旨,一一審驗既确,不敢再請候聖裁,即于五月二十九日會官枭斬正法訖。
原獲朱紹鲲、楊模家口,俟有便船,另行解京。
陳素、楊焜事内牽連,應開一面,審驗既确,仰候聖旨裁定。
周之芳,法應枭斬,四月二十六日在監病故,仍行戮屍。
宋元調,亦屬有罪,近在監病故,應準相埋。
魏康侯、吳良原屬無罪,與出首之錢甫應從釋放。
未獲陸垂、楊虎、馬佛,仍行嚴緝。
有功人役,另行察叙。
職謹具題。
優乞敕下該部,再加核議。
恭請□□行下職等遵行。
其原解到僞遂平王鍍銀印□□,今一并起解,伏候□□□□□為此,除具□□□□□□須至揭帖者。
·江南省所屬舊額解鳳陽倉米本色折色數色文冊(順治四年七月) 欽命招撫江南各省地方總督軍務兼理糧饷、内院大學士、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今守制洪承疇,為詳查舊額解南本折錢糧及酌議經制支用起解事宜,仰祈聖裁、敕部覆核、以便遵守事。
今将江南省所屬各該府州及衛所,每歲額解鳳陽倉本色糧石折色銀兩,本院部清查明白,一一順序造冊,用備查算,須至冊者。
計開: 一、江南省各府州縣衛所歲額舊南京鳳陽倉本色米麥開後。
安慶府每年額解鳳陽倉夏麥一萬石,秋米二萬五千石。
甯國府每年額解:鳳陽倉夏麥四千石。
太平府每年額解:鳳陽倉夏麥六千石。
蘇州府每年額解:鳳陽倉夏麥五千七百石,秋米八千石。
松江府每年額解:鳳陽倉夏麥一萬二千七百石。
常州府每年額解:鳳陽倉夏麥一萬五千五百石。
鎮江府每年額解:鳳陽倉夏九千九百五十五石。
廬州府每年額解:鳳陽倉夏麥一千六百九十石,秋米一萬五千六百六十石,又改複本色麥三百一十石,米四千二百二十石。
鳳陽府每年額解:鳳陽倉夏麥三千一十六石九鬥,秋米五千八百七十二石,又改複本色麥四千五百八十三石一鬥,米九千二百四十八石。
淮安府每年額解:鳳陽倉夏麥六千三百一十石八鬥九陞八合七勺三抄八撮,秋米三百九十二石九鬥九陞四合四勺;又改複本色夏麥一萬八千二百一十石三陞三合八勺三抄。
米一萬七千一百九十九鬥七陞五合五勺。
揚州府每年額解:鳳陽倉秋米二萬一百一十九石二鬥四陞一合,又改複本色米一萬二千七百七十五石九陞七合。
滁州每年額解:鳳陽倉改複本色麥二千石。
鳳陽中等九衛每年征解:鳳陽倉夏麥三萬二千七百二十四石三陞五合八勺九抄,秋米三萬四千四百一十石九鬥四陞三合二勺八抄四撮。
以上江南十一府一州,鳳陽中等九衛每年共額解本色:夏麥一十萬七千五百九十六石八鬥三陞四合六勺二抄八撮,秋米一十萬九千四百五十五石一鬥七陞八合六勺八抄四撮。
又改複本色麥二萬五千一百三石一鬥三陞三合八勺三抄,米四萬三千三百五十三石七陞二合五勺。
原供舊南京各項支用,今該原任漕運總督王文奎題奉明旨,為漕運修造船隻等項支用。
一、江南省各府州縣衛所及河南布政司歲額舊南京鳳陽倉折色銀兩開後。
河南布政司每年額解: 鳳陽倉夏麥銀三千二百二十兩。
江南省所屬:安慶府每年額解鳳陽倉夏麥銀四千兩,秋米銀一萬五千兩。
甯國府每年額解鳳陽倉夏麥銀一千六百兩。
太平府每年額解鳳陽倉夏麥銀二千四百兩。
蘇州府每年額解鳳陽倉夏麥銀二千二百八十兩,秋米銀四千八百兩。
松江府每年額解鳳陽倉夏麥銀五千八十兩。
常州府每年額解鳳陽倉夏麥銀六千二百兩。
鎮江府每年額解鳳陽倉夏麥銀三千九百八十二兩。
廬州府每年額解鳳陽倉夏麥銀一百二十四兩,秋米銀二千五百三十二兩。
鳳陽府每年額解鳳陽倉夏麥銀一千八百三十三兩二錢四分,秋米銀五千五百四十八兩八錢。
淮安府每年額解鳳陽倉夏麥銀七千二百八十四兩一分三厘五毫二絲,秋米銀一萬二百六十五兩九錢八分五厘二毫七絲。
揚州府每年額解鳳陽倉米銀七千六百六十五兩五分八厘二毫。
滁州每年額解鳳陽倉夏麥銀八百兩。
鳳陽中等九衛每年共解鳳陽倉夏麥銀一萬一千四百五十三兩四錢一分二厘五毫七絲,秋米銀一萬二千四十三兩八錢三分一亳四絲九忽四微。
以上河南布政司,并江南各府州、鳳陽中等九衛,每年共解鳳陽倉折色夏麥秋米銀十八萬八千一百一十二兩三錢三分九厘七毫一絲九忽四微。
原供舊南京各項支用,今該原任漕運聽督王文奎題奉明旨,為漕運修造船隻等項支用。
順治四年七月。
·浙江江西湖廣等省額解舊南京折色額兩數目文冊(順治四年七月) 欽命招撫江南各省地方總督軍務兼理糧饷内院大學士、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今守制洪承疇,為詳查舊額解南本折錢糧及酌議經制支用起解事宜,仰祈聖裁、敕部覆核,以便遵守事。
今将浙江、湖廣、江西各省每年原額解舊南京折色銀兩,本院部逐一清查明白,一一順序造冊,用備查算。
須至冊者, 計開: 浙江省:杭州府每年額解南戶部,折色絹銀一百九十二兩八錢七分三厘二毫八絲四忽,南兵部館夫銀二百三十三兩三錢三分,柴直銀八百八十五兩一錢;南禮部,藥材銀七兩四分二厘。
嘉興府每年額解南戶部,草銀一千九百四十二兩六錢五分,絹銀三百六十九兩六厘三絲;南兵部館夫銀三十八兩,柴直銀一千二百一十兩六錢;南禮部,藥材銀五兩八錢一分九厘六毫;南都察院,工食銀一十兩。
湖州府每年額解,南戶部草銀一千五百二十五兩五分,綿銀九十三兩七錢五分,絹銀二兩一錢二分厘二毫;南兵部,館夫銀一百一十二兩六錢六分,柴直銀一千八百三十五兩四錢;南禮部,曆日銀二百一十四兩五錢四分四厘三毫,閏月銀一十三兩三錢二分九厘一毫,山羊銀一百二十兩,藥材銀二兩三錢三分五厘。
紹興府每年額解南戶部,米折銀六萬七千三百一十八兩九錢一分九厘二毫,絹銀五十七兩三錢四分三厘五絲;南兵部,柴直銀九百五十兩三錢。
金華府每年額解南戶部,米折銀九萬三千二百六十三兩六分二厘五毫,絹銀一百四十九兩四銀九分七厘三毫九絲;南兵部柴直銀九百三兩一錢。
衢州府每年額解南戶部,米折銀五萬九千一百一十兩六銀五分,絹銀一百二十六兩五銀一分四厘一毫九絲;南兵部柴直銀三百四十二兩七錢。
台州府每年額解南戶部,絹銀三百三兩八錢八分四厘七毫五絲一忽。
南兵部,柴直銀一百三十五兩三錢。
嚴州府每年額解南戶部,絹銀六百九十兩七錢八分九厘七毫五絲;南兵部柴直銀一百六十二兩二錢;南刑部,禁役銀四十五兩,閏月增銀三兩。
溫州府每年額解南戶部,絹銀七十九兩八錢;南兵部,柴直銀一百五十九兩九錢。
處州府每年額解南戶,絹銀一百九十一兩三錢六分六厘七毫七絲六忽;南兵部,柴直銀一百七十二兩二錢。
甯波府每年額言南兵部柴直銀三百七十三兩六錢。
浙江甯波、紹興、台州三府,每年額解南禮部,藥材銀一十兩三錢二分二厘。
金華、衢州、嚴州三府,每年額解南禮部,藥材銀二十三兩八三分。
溫州、處州三府每年額解南禮部,藥材銀一兩二錢三分。
以上浙江省每年共解折色銀二十三萬三千三百七十一兩七錢九分九厘一毫二絲一忽,閏月加增銀一十六兩三錢二分九厘一毫。
今議浙江銀兩,照舊解南,以供饷各項支用。
湖廣省:武昌府每年額解南戶部,絹銀三百三兩八錢二分九厘八毫,鹽鈔銀五百六十五兩一錢九分五毫七絲六忽;南兵部,工料銀五千七百七十八兩四分九厘。
漢陽府每年額解南戶部,絹銀五十九兩三錢八分九厘,鹽鈔銀六十五兩九錢二分六厘七毫四絲;南兵部,工料銀三百七兩二錢二分五厘。
黃州府每年額解南戶部,絹銀八十五兩九錢四厘三毫,鹽鈔銀九百一十兩七錢五分四厘九毫八絲九忽;南兵部,工料銀四千七百五兩一錢五分五厘,柴直銀二百三十三兩七錢;南刑部,禁役銀八十二兩三錢五分。
德安府每年額解南戶部,絹銀二十三兩八分五厘六毫,鹽鈔銀四百一十七兩九錢一分六厘二毫,米銀五百六十六兩二錢;南兵部,工料銀二百四兩七錢五分。
承天府每年額解南戶部,絹銀七十五兩七錢八分四厘一毫,鹽鈔銀五百七兩三錢七分二厘六毫六絲,折米銀二千四百七十四兩一錢;南兵部,工料銀二千七百四十三兩六錢五分。
荊州府每年額解南戶部,絹銀二十兩五錢二分三厘六毫,鹽鈔一千四百四十六兩七錢三分三厘三毫;南兵部,工料銀六千九百二十九兩三錢六分五厘一毫七絲。
嶽州府每年額解南戶部,絹銀四百一十七兩四錢四分三厘二毫,鹽鈔銀四百六十四兩六錢六分三厘八毫八絲;南兵部工料銀一萬三千一百七十三兩六錢一分五厘。
衡州府每年額解南戶部,絹銀八百六十七兩五錢二分四厘七毫,鹽鈔銀四百六十八兩七錢九分三厘六絲;南兵部,工料銀四千八百二十八兩五厘。
長沙府每年額解南戶部,絹銀五百九十四兩七錢八分四厘四毫,鹽鈔銀一千三百一十八兩三錢二分五毫六絲,折布銀二萬八千一百兩;南兵部,工料銀七千六百六十一兩三錢九厘八亳八絲。
襄陽府每年額解南戶部,折花絨銀一千七百五十兩,絹銀一百八十一兩二錢七分九厘五亳,鹽鈔銀四百一十兩三錢二分八厘二毫六絲一忽;南兵部,工料銀一百五十九兩七錢五厘。
鄖陽府每年額解南戶部,絹銀三十八兩七錢二分八厘,鹽鈔銀五百四兩七錢六分五厘四毫。
寶慶府每年額解南戶部,絹銀七十八兩四錢三分五毫,鹽鈔銀三百二十兩七錢九分八厘二毫七絲;南兵部,工料銀一千一十九兩六錢五分五厘。
永州府每年額解南戶部,絹銀一百八兩八錢二毫,鹽鈔銀四百五十四兩六錢九分七厘二毫;南兵部,工料銀一千四百四十五兩五錢三分五厘。
郴州府每年額解南戶部,絹銀一百五十六兩九分四厘九毫,鹽鈔銀一百八十六兩五錢五分五厘;南兵部,工料銀三百二十七兩六錢。
辰州府每年額解南戶部,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