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文獻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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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洲陸壽名芝庭 韓讷牧公 輯
男德元益孫 學人黃衮山補 參
錢穀部一
◆錢穀部一
牧公曰、首錢穀者。
急先務也。
今之錢穀。
不可問矣。
小民皮骨僅存。
而度支日歎不給。
有司辄礙考成。
其故何也則以中飽漏卮、弊難悉數也餘葺名賢之文特取其上不悞國、下不病民、中不累身者、表而著之、聊為時政一助、他如通套徵糧檄示。
例有成格。
不敢濫登。
緻紛簡冊。
後複原本前賢。
綴以己意。
條列數則。
附諸卷末。
草野迂疏。
粗陳其略。
當局賢明。
閱之能無噴飯。
條約 批申 公檄 ○條約【條約者舉每部之大綱而兼搃條貫之文也或谕之通都。
或刊之策首。
或徑自頒行。
或請于上而後行。
以其不專一款。
故不敢混諸告谕條議中。
而特冠簡端俾閱者知其事之大凡雲爾亦有列款上陳。
而仍歸諸條議禀揭中者。
則以其為專舉一端之言。
非有所錯雜于其間也。
】 先生撫吳。
興利革弊。
吳民賴之。
刊定三吳賦役全書。
自先生始。
陞搃□河道。
仕至刑部南書。
因忤逆璫。
未及大展其用。
惜哉。
牧公曰今之比較竹冊。
每扇每啚。
每甲每戶。
亦應先貫田數于前。
然後寔開原銀于後。
必令比薄與滾單對同。
搃數與□數符合。
庶免飛灑私加之□ 會計條例(江南廵撫胡應台) 徵收條編規約(吳江邑令劉時俊) 均驗派(漕政約之一 劉勿所) 查盤條約之一(南州司李李嗣京) 署府條約之一(永平司李尤侗) ·會計條例(計選拾肆則) 江南廵撫胡中丞【諱應台】 一本折平米。
眀分本色折色。
及新加糧饷。
與本色正耗先開總數于前、即析散數于後、開糧數于後、即貫田數于前、在府有大綱大目。
在州縣有小綱小目。
以細數合州縣之總。
以州縣小總。
合府大總。
毫厘合勺。
必期相合。
則款目悉詳。
而疑駭可免矣。
一往時會計錢糧。
未必私加。
然派之各州縣。
殊于糧額不準者以毫厘合勺、任意增損、而累少成多、頓覺增益、此番米之顆粒、銀之微纖、亦必詳悉、則此隙杜矣。
一會計遷延。
多由各州縣紛紛告□。
未即勘實确報。
而青由因之遅緩逓來會計行下各屬錢糧、已完至七八分矣、增者仍易加派而減者莫曉來曆、民有坐受其苦耳此後于某月開徵。
即發行府總。
不得仍前躭延。
緻蹈前弊。
一審差五年一次。
關係小民身家。
計田多寡。
為差重輕。
搜剔詭寄一味虗公金石付梓。
誰不樂為從者。
惟是曲全人情。
應重點輕。
甫出曉示。
而旋即改更。
即載冊書。
而仍容脫漏。
以緻弔新補舊。
年分參差。
勒認嚴拘。
費且無??丘。
小民如何輸心也。
今後審役。
先杜詭寄花飛之弊。
秉公持正。
獨斷獨行毋自假借奸私、毋甘迎合情分、審畢。
大張曉谕。
即便刊刻成書。
每區給發一冊。
聽民各印。
照名頂差。
照年應役。
庶上信下服。
趨事亦易。
□田處處有之但冐荒、者可恨耳自湏詳慎商确以甦民困一各屬□糧。
一槩除出。
每石折銀四錢八分九厘零抵作折色。
從緩徵解。
并不派及本色。
亦不派徵兵饷。
貼役銀兩。
止照各州縣糧額。
自為驗派。
至民間有歲報陞科等項。
亦不便即入會計。
緻亂編派湏将此項徵入濟農倉以備赈濟。
仍照數登報倉庫循環。
以便查考。
俟三年有定。
即準補□。
一體徵派。
若止開平來一石。
應徵本色若幹。
折色若幹。
則鄉民不撓美法。
而毫厘抄忽之間。
吏胥淂以為奸矣。
惟明開官田一畝。
應徵銀若幹。
新增每項若幹。
山蕩田亦然。
則小民一覽易知。
可據畝納銀。
無閃爍之弊矣。
一青由長單。
最宜早給。
其式遵照經賦冊内。
每紙上列合邑糧數。
與所派本折。
而本戶田糧一石。
派徵本色若幹。
折色若幹。
其徭裡人一丁。
派銀若幹。
田地一畝。
徵銀若幹。
新增每項若幹複眀開于下庶鄉民一覽便知仍将稅糧丁田。
每石每丁每畝。
應徵本折。
并新增數目。
或銀若幹之數。
編示通衢。
至給發由票。
不許經催代領。
以防隐瞞。
一北運車腳銀兩。
例付總部船中。
往往以此揖盜。
蘇松間值。
除劫去外。
運官幾不能保。
可駭也。
與其撥兵護送。
莫若給發勘合。
将協部兩員中。
坐委一員。
領車腳未折銀兩。
照金花事例。
陸觧至臨清。
遵規半發外。
馀觧京等候。
計寔穩當。
且銀止二萬一千。
湏夫四十名。
臨清以前。
又僅一半。
較論十六兵往複六月。
倍覺省便矣。
然此項錢糧。
限定正月發幫。
則車腳較前更急。
試與各屬約。
如期觧納。
協運官自是領解。
稍遅責令遷延州縣自解臨清等候半給。
馀亦不便收貯恐誨盜賊。
仍令一半解至京中交納。
各縣該将車腳銀兩。
官收官觧。
以便趕運。
倘仍玩愒。
有參罰在。
一錢糧各款湏注原由奉部文者。
則注雲此奉部箚。
或勘箚。
在軍運耗米輕齎蓆闆等項。
則注雲此載漕運議單。
在白糧加耗舂辦夫船車腳等項。
則注雲此載在某年經賦冊内。
其近奉減免。
今會冊始不編者。
亦湏詳注其因。
一徭裡原係各屬□□。
并各衙門公食。
及朝賀公費備用等項。
有暫編者。
惟各官入觐科貢等費。
然貢有定額而科無成數每以四名五名六名約編。
如其數盈。
自行加派。
倘如戊午年。
有編六名。
而止中一二名則此項錢糧、亦當開報馀銀若幹、庶下科有增、免派而額編不至積剩矣又查會計冊内開雲。
倘部派本色太多。
除減折色外。
應當加耗則此項當增于丁田、而大旨以稅糧會計之不盈不縮者立其經、以徭裡會計之微盈微縮者通其變其不便于丁田者甚渺、而便于會計、便于官民遵守者、不啻百之、此說似矣。
切思今年部派本色果多。
則此銀為通變。
若明年部派本色不多。
則此銀為剩馀。
年複一年。
剩而又剩。
又從何處支銷。
或雲。
部派未有本折較平者。
特多寡不同耳此不取給丁田、則稅糧會計、勢必逐年更改試長計之莫若因部文多寡、入在暫編之内、多則多派、少則少派、均則不派、庶小民明白遵依。
而議端盡息。
一查各屬徭裡。
至三年暫編内。
如鄉會試等項。
事關人文。
何樂議減。
而派及裡甲。
萬□過浮。
此後鄉會武科等費。
先行撮給。
應遇會試之年。
方行暫編當各照實中數目、補編、而不宜約編也、為約編之數。
常屬臆測。
少則旋加。
多則落空何如稍一設法、續行據實補編之尤兩便乎至附籍或原係故裡。
或偶係移居。
中後固為生色但宜止給旗匾以華其門。
牌坊銀兩。
現中地方。
業已槩領矣若重複濫及以滋加派、諒賢者不屑、亦不忍也今後斷不曲狥。
緻累徭裡。
一徵收錢糧比較冊。
每出州縣總之手。
官府照數比責。
薮奸府欺。
擢髮難數。
惟印發比簿于經承。
開載一區錢糧之數印發長單于糧長、經催排年各一本糧長則開一區之數。
經催則開一啚之數。
排年則開一甲之數。
簿與長單。
仍将各管徵收銀兩。
分列十限。
每即以此為滾單甚効遇限期。
糧長經排。
各齎原給長單。
催各花戶完銀完後、經承則眼同糧長經排納戶、填注完數于比簿管徵項下、糧長則填各啚、經催則填一啚、排年則填一甲、各完數于各長單限下、花戶則自填于原給由票内備照、臨比、各齎送查間有經催不到。
責糧長。
排年不到。
責經催。
花戶不到。
責排年。
糧長不到。
指名挨拿。
若納戶逋欠不得止于糧排名下取盈。
為糧排未必能督花戶。
而花戶時或能抗糧排也。
有不完者。
湏拿
急先務也。
今之錢穀。
不可問矣。
小民皮骨僅存。
而度支日歎不給。
有司辄礙考成。
其故何也則以中飽漏卮、弊難悉數也餘葺名賢之文特取其上不悞國、下不病民、中不累身者、表而著之、聊為時政一助、他如通套徵糧檄示。
例有成格。
不敢濫登。
緻紛簡冊。
後複原本前賢。
綴以己意。
條列數則。
附諸卷末。
草野迂疏。
粗陳其略。
當局賢明。
閱之能無噴飯。
條約 批申 公檄 ○條約【條約者舉每部之大綱而兼搃條貫之文也或谕之通都。
或刊之策首。
或徑自頒行。
或請于上而後行。
以其不專一款。
故不敢混諸告谕條議中。
而特冠簡端俾閱者知其事之大凡雲爾亦有列款上陳。
而仍歸諸條議禀揭中者。
則以其為專舉一端之言。
非有所錯雜于其間也。
】 先生撫吳。
興利革弊。
吳民賴之。
刊定三吳賦役全書。
自先生始。
陞搃□河道。
仕至刑部南書。
因忤逆璫。
未及大展其用。
惜哉。
牧公曰今之比較竹冊。
每扇每啚。
每甲每戶。
亦應先貫田數于前。
然後寔開原銀于後。
必令比薄與滾單對同。
搃數與□數符合。
庶免飛灑私加之□ 會計條例(江南廵撫胡應台) 徵收條編規約(吳江邑令劉時俊) 均驗派(漕政約之一 劉勿所) 查盤條約之一(南州司李李嗣京) 署府條約之一(永平司李尤侗) ·會計條例(計選拾肆則) 江南廵撫胡中丞【諱應台】 一本折平米。
眀分本色折色。
及新加糧饷。
與本色正耗先開總數于前、即析散數于後、開糧數于後、即貫田數于前、在府有大綱大目。
在州縣有小綱小目。
以細數合州縣之總。
以州縣小總。
合府大總。
毫厘合勺。
必期相合。
則款目悉詳。
而疑駭可免矣。
一往時會計錢糧。
未必私加。
然派之各州縣。
殊于糧額不準者以毫厘合勺、任意增損、而累少成多、頓覺增益、此番米之顆粒、銀之微纖、亦必詳悉、則此隙杜矣。
一會計遷延。
多由各州縣紛紛告□。
未即勘實确報。
而青由因之遅緩逓來會計行下各屬錢糧、已完至七八分矣、增者仍易加派而減者莫曉來曆、民有坐受其苦耳此後于某月開徵。
即發行府總。
不得仍前躭延。
緻蹈前弊。
一審差五年一次。
關係小民身家。
計田多寡。
為差重輕。
搜剔詭寄一味虗公金石付梓。
誰不樂為從者。
惟是曲全人情。
應重點輕。
甫出曉示。
而旋即改更。
即載冊書。
而仍容脫漏。
以緻弔新補舊。
年分參差。
勒認嚴拘。
費且無??丘。
小民如何輸心也。
今後審役。
先杜詭寄花飛之弊。
秉公持正。
獨斷獨行毋自假借奸私、毋甘迎合情分、審畢。
大張曉谕。
即便刊刻成書。
每區給發一冊。
聽民各印。
照名頂差。
照年應役。
庶上信下服。
趨事亦易。
□田處處有之但冐荒、者可恨耳自湏詳慎商确以甦民困一各屬□糧。
一槩除出。
每石折銀四錢八分九厘零抵作折色。
從緩徵解。
并不派及本色。
亦不派徵兵饷。
貼役銀兩。
止照各州縣糧額。
自為驗派。
至民間有歲報陞科等項。
亦不便即入會計。
緻亂編派湏将此項徵入濟農倉以備赈濟。
仍照數登報倉庫循環。
以便查考。
俟三年有定。
即準補□。
一體徵派。
若止開平來一石。
應徵本色若幹。
折色若幹。
則鄉民不撓美法。
而毫厘抄忽之間。
吏胥淂以為奸矣。
惟明開官田一畝。
應徵銀若幹。
新增每項若幹。
山蕩田亦然。
則小民一覽易知。
可據畝納銀。
無閃爍之弊矣。
一青由長單。
最宜早給。
其式遵照經賦冊内。
每紙上列合邑糧數。
與所派本折。
而本戶田糧一石。
派徵本色若幹。
折色若幹。
其徭裡人一丁。
派銀若幹。
田地一畝。
徵銀若幹。
新增每項若幹複眀開于下庶鄉民一覽便知仍将稅糧丁田。
每石每丁每畝。
應徵本折。
并新增數目。
或銀若幹之數。
編示通衢。
至給發由票。
不許經催代領。
以防隐瞞。
一北運車腳銀兩。
例付總部船中。
往往以此揖盜。
蘇松間值。
除劫去外。
運官幾不能保。
可駭也。
與其撥兵護送。
莫若給發勘合。
将協部兩員中。
坐委一員。
領車腳未折銀兩。
照金花事例。
陸觧至臨清。
遵規半發外。
馀觧京等候。
計寔穩當。
且銀止二萬一千。
湏夫四十名。
臨清以前。
又僅一半。
較論十六兵往複六月。
倍覺省便矣。
然此項錢糧。
限定正月發幫。
則車腳較前更急。
試與各屬約。
如期觧納。
協運官自是領解。
稍遅責令遷延州縣自解臨清等候半給。
馀亦不便收貯恐誨盜賊。
仍令一半解至京中交納。
各縣該将車腳銀兩。
官收官觧。
以便趕運。
倘仍玩愒。
有參罰在。
一錢糧各款湏注原由奉部文者。
則注雲此奉部箚。
或勘箚。
在軍運耗米輕齎蓆闆等項。
則注雲此載漕運議單。
在白糧加耗舂辦夫船車腳等項。
則注雲此載在某年經賦冊内。
其近奉減免。
今會冊始不編者。
亦湏詳注其因。
一徭裡原係各屬□□。
并各衙門公食。
及朝賀公費備用等項。
有暫編者。
惟各官入觐科貢等費。
然貢有定額而科無成數每以四名五名六名約編。
如其數盈。
自行加派。
倘如戊午年。
有編六名。
而止中一二名則此項錢糧、亦當開報馀銀若幹、庶下科有增、免派而額編不至積剩矣又查會計冊内開雲。
倘部派本色太多。
除減折色外。
應當加耗則此項當增于丁田、而大旨以稅糧會計之不盈不縮者立其經、以徭裡會計之微盈微縮者通其變其不便于丁田者甚渺、而便于會計、便于官民遵守者、不啻百之、此說似矣。
切思今年部派本色果多。
則此銀為通變。
若明年部派本色不多。
則此銀為剩馀。
年複一年。
剩而又剩。
又從何處支銷。
或雲。
部派未有本折較平者。
特多寡不同耳此不取給丁田、則稅糧會計、勢必逐年更改試長計之莫若因部文多寡、入在暫編之内、多則多派、少則少派、均則不派、庶小民明白遵依。
而議端盡息。
一查各屬徭裡。
至三年暫編内。
如鄉會試等項。
事關人文。
何樂議減。
而派及裡甲。
萬□過浮。
此後鄉會武科等費。
先行撮給。
應遇會試之年。
方行暫編當各照實中數目、補編、而不宜約編也、為約編之數。
常屬臆測。
少則旋加。
多則落空何如稍一設法、續行據實補編之尤兩便乎至附籍或原係故裡。
或偶係移居。
中後固為生色但宜止給旗匾以華其門。
牌坊銀兩。
現中地方。
業已槩領矣若重複濫及以滋加派、諒賢者不屑、亦不忍也今後斷不曲狥。
緻累徭裡。
一徵收錢糧比較冊。
每出州縣總之手。
官府照數比責。
薮奸府欺。
擢髮難數。
惟印發比簿于經承。
開載一區錢糧之數印發長單于糧長、經催排年各一本糧長則開一區之數。
經催則開一啚之數。
排年則開一甲之數。
簿與長單。
仍将各管徵收銀兩。
分列十限。
每即以此為滾單甚効遇限期。
糧長經排。
各齎原給長單。
催各花戶完銀完後、經承則眼同糧長經排納戶、填注完數于比簿管徵項下、糧長則填各啚、經催則填一啚、排年則填一甲、各完數于各長單限下、花戶則自填于原給由票内備照、臨比、各齎送查間有經催不到。
責糧長。
排年不到。
責經催。
花戶不到。
責排年。
糧長不到。
指名挨拿。
若納戶逋欠不得止于糧排名下取盈。
為糧排未必能督花戶。
而花戶時或能抗糧排也。
有不完者。
湏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