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自由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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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儒之言曰:“天下第一大罪惡,莫甚于侵人自由,而放棄己之自由者,罪亦如之。”餘謂兩者比較,則放棄其自由者為罪首,而侵人自由者乃其次也。何以言之?蓋苟天下無放棄自由之人,則必無侵人自由之人。此之所侵者,即彼之所放棄者,非有二物也。夫物競天擇,優勝劣敗(此二語,群學之通語。嚴侯官譯為“物競天擇,适者生存”,日本譯為“生存競争,優勝劣敗”。今合兩者并用之,即欲定以為名詞焉),此天演學之公例也。人人各務求自存則務求勝,務求勝則務為優者,務為優者則擴充己之自由權而不知厭足,不知厭則侵人自由必矣。言自由者必曰:人人自由而以他人之自由為界。夫自由何以有界?譬之有兩人于此,各務求勝,各務為優者,各擴充己之自由權而不知厭足,其力線各向外而伸張,伸張不已,而兩線相遇,而兩力各不相下,于是界出焉。故自由之有界也,自人人自由始也。苟兩人之力有一弱者,則其強者所伸張之線,必侵入于弱者之界。此必至之勢,不必諱之事也。如以為罪乎?則宇宙間有生之物,孰不争自存者,充己力之所能及以争自存。可謂罪乎?夫孰使汝自安于劣,自甘于敗,不伸張力線以擴汝之界,而留此餘地以待他人之來侵也!故曰:苟無放棄自由者,則必無侵人自由者。其罪之大原,自放棄者發之,而侵者因勢利導不得不強受之。以《春秋》例言之,則謂之罪首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