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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張心一先生的文章,名“AStatisticalStudyofFarmTenancyinChina”,見《中國評論周報》1930年9月25日出版的三卷第三十九期。
英國經濟學者R.H.Tawney在他的LandandLaborinChina一書中所引用的,以及國聯農業專家C.Dragoni對于國聯報告書中所征引的,都是張先生所發表的材料。
【2】 見L.C.Gray,CharlesL.Stewart,HowardA.Turner,J.T.SandersandW.J.Spillman,"FarmOwnershipandTenancy",AgricultureYearbook,1923,第508頁,該文中關于各國佃戶百分數的估計,今亦錄下以供參考。
美國,38.1;英國,88.9;阿根廷,38.5;愛爾蘭36;法國,26.1;德國,25.4;加拿大,7.9;日本,28.5;丹麥,8。
各國的情形,大約根據1914年至1920年間的報告為多。
FerdR.Yoder在1929年發行的IntroductiontoAgriculturalEconomics一書中,引用各國佃戶的比例,即根據此文,但美國另一農業經濟學者,WilsonGee在1932年所發行的TheSocialEconomicsofAgriculture一書中,關于各國佃戶的估計,雖然所采取的時期,與上文相差無幾,但數目字卻不相同,有的相差得很多,今亦錄于下面:英格蘭,88.4;威爾士,90.3;蘇格蘭,92.3;愛爾蘭,36.0;瑞典,14.2;丹麥,10.1;荷蘭,49.1;法國,29.3;德國,25.4;意大利,22.4;奧大利,22.4;匈牙利,2.7;日本,9.7。
此種估計,見該書164頁。
由上以觀,中國佃戶的百分數,在國際中,站在一個中間的地位。
參閱拙著《中國佃戶問題的焦點》,見《旁觀》第十期。
【3】 《經濟半月刊》二卷十一期中,有《我國之租佃制度》一文,作者說是“全國租種農之百分率,或在50%以上。
即以50%計,而假定全國農民之數,為36300萬人,則受租佃制度之影響者,已約18150萬人,即約當全國人口三分之一矣”。
又國聯與中國的技術合作委員會,于1934年4月1日給國聯的報告書中,引用一位C.K.Ping在德國發表的論文,其中所用的材料,雖然都是根據張心一先生所發表的,但其結論,說中國揚子江流域及珠江流域,佃戶占43%,與張說略有不同。
總之,現在如假定中國的佃戶與半自耕農合計,在50%左右,并不算高,如說佃戶一類,便占40%或50%,未免略高。
此外也有一些零星的統計或估計,論中國各地佃戶的百分數還不到四分之一的。
如金陵大學的蔔凱(J.L.Buck)教授,根據2866農戶的報告,謂中國北部,自耕農占76.5%,半自耕農占13.4%,佃戶占10.1%。
中國東南部,自耕農占48.2%,半自耕農占21.3%,佃戶占30.5%。
各地平均的結果,自耕農占63.2%,半自耕農占17.1%;佃戶占19.7%。
此種統計,見其所著ChineseFarmEconomy,第146頁。
又李景漢先生,調查定縣農村790家,謂自耕農占70.8%,半自耕農占27.8%,佃戶占14%。
佃戶的百分數,要算這個報告所表示的最低。
【4】 見《前漢書》二四上,《食貨志》。
【5】 二十一年十二月二日,《大公報》所發表的《赤區視察記》,其中有一段記河南商城縣的土地制度雲:“昔日地主所收之租谷為二分之一,且僅限于水田中所生産之稻。
其無水之地中之産物及柴草悉歸佃農。
押金亦甚微。
演至近日,人口日繁,佃農增多,地主乃大事壓迫,租期由五年而縮為四年,繼複縮為三年。
其押金則增加,幾與購買之地價相等。
且須于押金之外,繳納随禮一份。
押金增多,将來退租時,佃農尚可收回,随禮則由地主沒收。
故佃農每三年必罄其積蓄獻之地主,以求保留其佃地之權。
同時,地主所收之租稞,亦複加重。
稻稞之外,複有所謂麥稞(地中之麥)、魚稞(塘中之魚)、鴨稞油稞、棉稞、柴稞(山中之柴)、草稞等。
總之,凡田中所産,家中所畜飼,無一不按五五均分。
外此并有所謂人工稞,即地主修房蓋屋及一切苦力所用之人工,均出之佃農,而不給值,如地主外出,以轎代步,轎夫即由佃農充之,甚至所用之仆婦,亦由佃農征調。
吾人于此,當以為地主對待佃農,已過于苛刻矣,不謂于上述租稞之外,又有所謂白供者,即佃農于春夏秋冬四節,及地主舉家之婚嫁生喪以及壽日所送之禮,年有定額,有增無減。
如今年春節所送禮物中,魚之一物,重凡三斤,則明年必相等。
或多于三斤,否則遭收田之禍。
以故農民終日孜孜,勤苦所獲之代價,悉獻之于地主,尚有不足。
”地主壓迫佃戶之烈,于此可見一斑。
【6】 農業階梯共分若幹段,每段的内容何如,各家的說法不同。
此處采用G.S.Wehrwein之說,見其所著論文“PlaceofTenancyinaSystemofFarmLandTenure”,載在JournalofLandandPublicUtilityEconomics,Vol.Ⅰ,No.1(Jan.1925),pp.74-5.參看L.C.Grayandothers,op.cit.,pp.547-8W.J.Spillman,"TheAgriculturalLadder",TheAmericanEconomicReview,Vol,Ⅸ,No.Ⅰ,Supplement(March,1919),p.170。
【7】 L.C.Grayandothers,op.cit.,pp.554-6. 【8】 Ibid.,pp.549-550. 【9】 W.J.Spillman,op.cit.,pp.170-2. 【10】 AgricultureYearbook,1923,p.1149. 【11】 社會調查所出版,《第二次中國勞動年鑒》171至174頁。
【12】 StatisticalAbstractoftheU.S.,1933,p.537. 【13】 L.C.Gray,"AccumulationofWealthbyFarmers",TheAmericanEconomicReview,Vol.Ⅷ,No.1,Supplement(March,1923),pp.170-1. 【14】 StatisticalAbstractoftheU.S.,1933,p.541. 【15】 根據國府主計處統計局估計,見二一年四月十一日《大公報》。
【16】 F.C.Howe,Denmark,aCo-operativeCommonwealth,pp.67-8. 【17】 K.J.Kristensen,"PublicGuidanceinRuralLandUtilizationinDenmark",Annals,Vol.150(July,1930),p.233. 【18】 E.Mead,"LandSettlement",EncyclopaediaoftheSocialSciences,Vol.Ⅸ,p.55. 【19】 E.Mead.,ibid.,pp.55-6.參看F.R.Yoder,op.cit.,p.181F.C.Howe,op.cit.,pp.144-6. 【20】 H.Levy,LargeandSmallHoldings,p.126.J.A.Venn,TheFoundationsofAgriculturalEconomics,pp.130-1. 【21】 F.C.Howe,op.cit.,pp.147-8. 【22】 K.J.Kristensen,op.cit.,pp.233-4. 【23】 G.T.Robinson,RuralRussiaundertheOldRegime,p.101. 【24】 E.Mead,op.cit.,pp.55-6.一克朗等于美金二角六分八厘。
【25】 參看陳登元著《中國土地制度》。
【26】 W.Schiff,"TheLegislativeAgrarianReformsinEuropeanCountriesBeforeandAftertheWorldWar",quotedinP.A.Sorokin,C.C.ZimmermanandC.J.Galpin,ASystematicSourceBookinRuralSociology,Vol.Ⅰ,pp.424-444"NewAgrarianLegialationincentralEurope,aComparativeStudy",InternationalLaborReview,Vol.Ⅵ,No.3,(Sept.1922)pp.345-363A.Rose,"AgriculturalWorkersandAgrarianReforminCentralEurope,"InternationalLaborReview,Vol.ⅩⅧ,No.3(Sept.1928),pp.307-338. 【27】 I.L.Evans,TheAgrarianRevolutioninRoumania,p.76. 【28】 Ibid.,107-8. 【29】 A.FrundianescuandG.Ionescu-Sisesti,"AspectsofRumanianAgriculture",inO.
英國經濟學者R.H.Tawney在他的LandandLaborinChina一書中所引用的,以及國聯農業專家C.Dragoni對于國聯報告書中所征引的,都是張先生所發表的材料。
【2】 見L.C.Gray,CharlesL.Stewart,HowardA.Turner,J.T.SandersandW.J.Spillman,"FarmOwnershipandTenancy",AgricultureYearbook,1923,第508頁,該文中關于各國佃戶百分數的估計,今亦錄下以供參考。
美國,38.1;英國,88.9;阿根廷,38.5;愛爾蘭36;法國,26.1;德國,25.4;加拿大,7.9;日本,28.5;丹麥,8。
各國的情形,大約根據1914年至1920年間的報告為多。
FerdR.Yoder在1929年發行的IntroductiontoAgriculturalEconomics一書中,引用各國佃戶的比例,即根據此文,但美國另一農業經濟學者,WilsonGee在1932年所發行的TheSocialEconomicsofAgriculture一書中,關于各國佃戶的估計,雖然所采取的時期,與上文相差無幾,但數目字卻不相同,有的相差得很多,今亦錄于下面:英格蘭,88.4;威爾士,90.3;蘇格蘭,92.3;愛爾蘭,36.0;瑞典,14.2;丹麥,10.1;荷蘭,49.1;法國,29.3;德國,25.4;意大利,22.4;奧大利,22.4;匈牙利,2.7;日本,9.7。
此種估計,見該書164頁。
由上以觀,中國佃戶的百分數,在國際中,站在一個中間的地位。
參閱拙著《中國佃戶問題的焦點》,見《旁觀》第十期。
【3】 《經濟半月刊》二卷十一期中,有《我國之租佃制度》一文,作者說是“全國租種農之百分率,或在50%以上。
即以50%計,而假定全國農民之數,為36300萬人,則受租佃制度之影響者,已約18150萬人,即約當全國人口三分之一矣”。
又國聯與中國的技術合作委員會,于1934年4月1日給國聯的報告書中,引用一位C.K.Ping在德國發表的論文,其中所用的材料,雖然都是根據張心一先生所發表的,但其結論,說中國揚子江流域及珠江流域,佃戶占43%,與張說略有不同。
總之,現在如假定中國的佃戶與半自耕農合計,在50%左右,并不算高,如說佃戶一類,便占40%或50%,未免略高。
此外也有一些零星的統計或估計,論中國各地佃戶的百分數還不到四分之一的。
如金陵大學的蔔凱(J.L.Buck)教授,根據2866農戶的報告,謂中國北部,自耕農占76.5%,半自耕農占13.4%,佃戶占10.1%。
中國東南部,自耕農占48.2%,半自耕農占21.3%,佃戶占30.5%。
各地平均的結果,自耕農占63.2%,半自耕農占17.1%;佃戶占19.7%。
此種統計,見其所著ChineseFarmEconomy,第146頁。
又李景漢先生,調查定縣農村790家,謂自耕農占70.8%,半自耕農占27.8%,佃戶占14%。
佃戶的百分數,要算這個報告所表示的最低。
【4】 見《前漢書》二四上,《食貨志》。
【5】 二十一年十二月二日,《大公報》所發表的《赤區視察記》,其中有一段記河南商城縣的土地制度雲:“昔日地主所收之租谷為二分之一,且僅限于水田中所生産之稻。
其無水之地中之産物及柴草悉歸佃農。
押金亦甚微。
演至近日,人口日繁,佃農增多,地主乃大事壓迫,租期由五年而縮為四年,繼複縮為三年。
其押金則增加,幾與購買之地價相等。
且須于押金之外,繳納随禮一份。
押金增多,将來退租時,佃農尚可收回,随禮則由地主沒收。
故佃農每三年必罄其積蓄獻之地主,以求保留其佃地之權。
同時,地主所收之租稞,亦複加重。
稻稞之外,複有所謂麥稞(地中之麥)、魚稞(塘中之魚)、鴨稞油稞、棉稞、柴稞(山中之柴)、草稞等。
總之,凡田中所産,家中所畜飼,無一不按五五均分。
外此并有所謂人工稞,即地主修房蓋屋及一切苦力所用之人工,均出之佃農,而不給值,如地主外出,以轎代步,轎夫即由佃農充之,甚至所用之仆婦,亦由佃農征調。
吾人于此,當以為地主對待佃農,已過于苛刻矣,不謂于上述租稞之外,又有所謂白供者,即佃農于春夏秋冬四節,及地主舉家之婚嫁生喪以及壽日所送之禮,年有定額,有增無減。
如今年春節所送禮物中,魚之一物,重凡三斤,則明年必相等。
或多于三斤,否則遭收田之禍。
以故農民終日孜孜,勤苦所獲之代價,悉獻之于地主,尚有不足。
”地主壓迫佃戶之烈,于此可見一斑。
【6】 農業階梯共分若幹段,每段的内容何如,各家的說法不同。
此處采用G.S.Wehrwein之說,見其所著論文“PlaceofTenancyinaSystemofFarmLandTenure”,載在JournalofLandandPublicUtilityEconomics,Vol.Ⅰ,No.1(Jan.1925),pp.74-5.參看L.C.Grayandothers,op.cit.,pp.547-8W.J.Spillman,"TheAgriculturalLadder",TheAmericanEconomicReview,Vol,Ⅸ,No.Ⅰ,Supplement(March,1919),p.170。
【7】 L.C.Grayandothers,op.cit.,pp.554-6. 【8】 Ibid.,pp.549-550. 【9】 W.J.Spillman,op.cit.,pp.170-2. 【10】 AgricultureYearbook,1923,p.1149. 【11】 社會調查所出版,《第二次中國勞動年鑒》171至174頁。
【12】 StatisticalAbstractoftheU.S.,1933,p.537. 【13】 L.C.Gray,"AccumulationofWealthbyFarmers",TheAmericanEconomicReview,Vol.Ⅷ,No.1,Supplement(March,1923),pp.170-1. 【14】 StatisticalAbstractoftheU.S.,1933,p.541. 【15】 根據國府主計處統計局估計,見二一年四月十一日《大公報》。
【16】 F.C.Howe,Denmark,aCo-operativeCommonwealth,pp.67-8. 【17】 K.J.Kristensen,"PublicGuidanceinRuralLandUtilizationinDenmark",Annals,Vol.150(July,1930),p.233. 【18】 E.Mead,"LandSettlement",EncyclopaediaoftheSocialSciences,Vol.Ⅸ,p.55. 【19】 E.Mead.,ibid.,pp.55-6.參看F.R.Yoder,op.cit.,p.181F.C.Howe,op.cit.,pp.144-6. 【20】 H.Levy,LargeandSmallHoldings,p.126.J.A.Venn,TheFoundationsofAgriculturalEconomics,pp.130-1. 【21】 F.C.Howe,op.cit.,pp.147-8. 【22】 K.J.Kristensen,op.cit.,pp.233-4. 【23】 G.T.Robinson,RuralRussiaundertheOldRegime,p.101. 【24】 E.Mead,op.cit.,pp.55-6.一克朗等于美金二角六分八厘。
【25】 參看陳登元著《中國土地制度》。
【26】 W.Schiff,"TheLegislativeAgrarianReformsinEuropeanCountriesBeforeandAftertheWorldWar",quotedinP.A.Sorokin,C.C.ZimmermanandC.J.Galpin,ASystematicSourceBookinRuralSociology,Vol.Ⅰ,pp.424-444"NewAgrarianLegialationincentralEurope,aComparativeStudy",InternationalLaborReview,Vol.Ⅵ,No.3,(Sept.1922)pp.345-363A.Rose,"AgriculturalWorkersandAgrarianReforminCentralEurope,"InternationalLaborReview,Vol.ⅩⅧ,No.3(Sept.1928),pp.307-338. 【27】 I.L.Evans,TheAgrarianRevolutioninRoumania,p.76. 【28】 Ibid.,107-8. 【29】 A.FrundianescuandG.Ionescu-Sisesti,"AspectsofRumanianAgriculture",i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