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君子、小人和義利之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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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學”作為11世紀儒學複興的産物,在近世被弄得玄之又玄。

    通過上節粗略的介紹,可知所謂理、欲問題,本是性情之辨這一傳統題目的延伸和再起,而所謂理學,實質上也就是性學,或者說性學的延續,并沒有什麼特别玄乎的内容。

    本節還将證明,宋學家關于心性義理的種種歧義和紛争,也不是故作高深的玄談,而是他們的社會政治思想和價值意識的理論基礎。

     性善論和性惡論提出之初,本與孟子的仁政學說和荀子的法治主張密切相關。

    人皆有為善之心,乃推行仁政之群衆基礎;人皆有為惡之念,故為天下者必繩以法。

    此不待言而後明。

    事實上漢代董仲舒的性善情惡論與揚雄的性善惡混論,一方面固然可以理解為指導修身養性的學問,另一方面卻又是董、揚兩人觀察世界、據以劃分社會群體的倫理标準。

    如董仲舒論“王道”之“大本”,即由性善情惡論出發“别上下之争”,其言曰: 《漢書·董仲舒傳》,錄《賢良對策三》。

    天令之謂命,命非聖人不行;質樸謂之性,性非教化不成;人欲謂之情,情非度制不節。

    是故王者上謹于承天意,以順命也;下務明教化民,以成性也;正法度之宜,别上下之序,以防欲也。

     (西漢)揚雄:《法言·修身》。

    揚雄即由性善惡混論推導出“修其善則為善人,修其惡則為惡人”這社會群體之兩極,複以此為基礎,将世人判為衆人、賢人、聖人凡三等。

    即所謂三好、三檢、三門。

     (西漢)揚雄:《法言·修身》。

    天下有三好,衆人好己從,賢人好己正,聖人好己師。

    天下有三檢,衆人用家檢,賢人用國檢,聖人用天下檢。

    天下有三門,由于情欲,入自禽門;由于禮義,入自人門;由于獨智,入自聖門。

     對後世發生過較大影響的韓愈“性三品”說,即參用董、揚兩說而總其成。

    所謂三品、三門,原其初旨,不外性、情、理、欲之善、惡兩極,其最為通行之稱謂,則是宋學家在區分社會群體之理論中普遍使用的“君子”與“小人”。

    如王安石說: 《王文公文集》,卷七,《答王深甫書(二)》。

    道德性命,其宗一也。

    道有君子小人,德有吉有兇,則命有逆有順,性有善有惡,固其理也。

     根據王安石的觀點,“道有君子小人”,根源即在“性有善有惡”。

    這段話,既可以理解為“性情一元”論的理論依據,又可以理解為王安石性命之理在社會政治思想中的運用。

     一個最富對照意義的例子是,政治觀點與王安石截然相反的司馬光,以性之善惡分君子、小人的思想方法,居然與前者全同。

    在上節揭示過的《善惡混辨》一文中,司馬光曾從“夫性者,人之所受于天以生者也,善與惡必兼有之”的前提出發,将社會群體劃分為聖人、中人、愚人三個部分,聖人善勝于惡,愚人惡勝于善,中人則善惡相兼。

    這一思想貫徹到《資治通鑒》一書的編撰之中,便形成了如下理論: 《資治通鑒》,卷一,第15頁。

    臣光曰:智伯之亡也,才勝德也……是故才德全盡謂之“聖人”,才德兼亡謂之“愚人”;德勝才謂之“君子”,才勝德謂之“小人”。

    凡取人之術,苟不得聖人、君子而與之,與其得小人,不若得愚人。

    何則?君子挾才以為善,小人挾才以為惡。

    挾才以為善者,善無不至矣;挾才以為惡者,惡亦無不至矣。

    愚者雖欲為不善,智不能周,力不能勝,譬如乳狗搏人,人得而制之。

    小人智足以遂其奸,勇足以決其暴,是虎而翼者也,其為害豈不多哉! 《資治通鑒》記事從三家分晉開始,以治亂為主線而貫串戰國至五代的全部曆史。

    這段議論通過分析智伯滅亡原因所體現的司馬光的曆史觀,便是貫通全書的基本觀點之一。

    所謂德,也就是善,聖人、愚人之外又有君子、小人之分,這四大類之區别,所依據的即是倫理道德的标準。

    此由下文論“與其得小人,不若得愚人”,以善、惡作為取舍的原則即可得知。

    不過在現實生活中,作為儒家完美道德的化身,聖人是不多見的,愚人倒是大量存在,但在政治鬥争隻是作為一種“乳狗搏人”式的陪襯。

    因此,歸根結蒂,決定社會發展方向的,還是君子與小人這兩種力量的消長。

    恩格斯在談到曆史發展的動力以及行動者的動機時指出: [德]恩格斯:《路德維希·費爾巴哈和德國古典哲學的終結》,《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第244頁。

    舊唯物主義從來沒有給自己提出過這樣的問題。

    因此,它的曆史觀——如果它有某種曆史觀的話——本質上也是實用主義的,它按照行動的動機來判斷一切,把曆史人物分為君子和小人,并且照例認為君子是受騙者,而小人是得勝者。

     不過宋學家的君子、小人之辨,不隻是用以解釋曆史,更重要的還在于指導現實。

    如熙甯二年程颢上《論王霸劄子》,用以區分現實生活中社會群體的原則,也是所謂聖人(聖賢)、愚人(庸人)和小人、君子的四分法。

    其言曰: 《河南程氏文集》,卷一,《二程集》,第450頁。

    蓋小人之事,君子所不能同,豈聖賢之事而庸人可參之哉!欲為聖賢之事而使庸人參之,則其命亂矣;既任君子之謀,而又入小人之議,則聰明不專而志意惑矣。

    今将救千古深锢之弊,為生民長久之計,非夫極聽覽之明,盡正邪之辨,緻一而不二,其能勝之乎? 隻不過程颢認為庸人與小人一樣,并屬性邪之列而不可以亂正人,并據此攻擊王安石變法盡用小人而使“善類”憔悴: 《河南程氏遺書》,卷二上,《二程集》,第51頁。

    自古治亂相承,亦常事。

    君子多而小人少,則治;小人多而君子少,則亂。

    然在古,亦須朝廷之中君子小人雜進,不似今日剪裁得直是齊整,不惟不得進用,更直憔悴善類。

     這裡上文用“君子”,下文用“善類”,兩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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