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科舉改革和宋學的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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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錫瑞在《經學曆史》第四章中分析兩漢經學自武帝時開始進入極盛時代的社會原因時,歸結為如下兩條: 宰相須用讀書人,由漢武開其端,元、成及光武、明、章繼其軌。

    經學所以極盛者,此其一。

     ……四海之内,學校如林,漢末太學諸生至三萬人,為古來未有之盛事。

    經學所以極盛者,又其一。

     這第一條相當于後世的科舉取士,第二條學校教育作為儒學傳授的主要形式也為後世所繼承。

     關于北宋科舉制度對儒學複興和宋學開創的推動,前節論“取士不問家世”時已有所涉及。

    所謂科舉,從形式上講,它同台谏一樣,是政治制度之一種,但從内容上講,它自身又屬于文化的一部分。

    這裡即側重後一方面講。

    分清科舉的這兩層意義十分重要。

    因為科舉作為一種取士制度,隋唐之際就已經開始了,為什麼在北宋之前長達300多年的時間它就不能導緻儒學的繁榮呢?即以有宋而論,建國伊始即已開科取士,緣何至仁宗初年才有宋學之勃起?可知作為一種制度的科舉取士和作為一種文化的科舉考試,在儒家傳統文化的發展史上所起作用的輕重大不相同。

     《後漢書·和帝紀》注引《漢宮儀》。

    通過考試決定取舍,不獨科舉為然,據《後漢書·左雄傳》,漢代選官錄用之前也是要考一下的,考試的辦法是“諸生試家法,文吏課箋奏”。

    所謂家法,即經學的師承和派系,具體要求,也就是“經明行修,能任博士”。

    班固《漢書·儒林傳贊》說: 自武帝立五經博士,開弟子員,設科射策,勸以官祿,迄于元始,百有餘年。

    傳業者浸盛,支葉繁滋,一經說至百餘萬言,大師衆至千餘人,蓋祿利之路然也。

     這種統治者依靠祿利吸引,對一代文化起指揮棒作用的情況,在唐代玄宗開元、天寶之後的詩賦考試中的突出表現,更是為大家所熟知的了。

    訓诂之學、文章之學分别成為兩漢文化和唐代文化的代表,即與這種“祿利之路然也”的考試形式有關。

     趙宋有國之初,科舉考試的辦法基本上沿襲李唐,進士以詩賦分等第,明經(諸科)以帖書、墨義定去留。

    前者是唐人重文辭之風的延伸,後者乃漢學貴記誦之風的遺留。

    宋初三朝,雖有轟轟烈烈振興文教之舉,就學術而論,基本上仍是漢唐注疏、辭章之學的延續,原因即在于此。

     北宋時期的科舉考試方法,比較重要的改革有三次。

    第一次是仁宗天聖年間的兼以策論升降天下士;第二次是仁宗慶曆年間的進士重策論和諸科重大義;第三次是神宗熙甯年間的罷詩賦、帖經、墨義,專考策論和大義。

    這三次改革,中間夾雜着北宋中期的範仲淹新政和北宋後期的王安石變法兩次重要的政治運動,正好在宋學發展史上劃分了由傳統儒學複興導緻義理之學開創、再由義理之學進到性理之學這樣兩個不同的階段。

     這三次改革,總的趨勢大抵可以用兩句話加以概括,即重議論先于聲律,以義理代替記誦。

    每次改革均貫串了這一基本精神,而下一次總比上一次更加深入,對宋學的推進也就更加有力。

    茲胪述如次。

     打開《長編》卷一百零五,在天聖五年(1027)正月所載諸事中,可以順次讀到以下兩條醒目的史料: 己未,诏禮部貢院:比進士以詩、賦定去留,學或病聲律而不得騁其才,其以策、論兼考之,諸科毋得離摘經注以為問目。

     庚申,降樞密副使、刑部侍郎晏殊知宣州……尋改知應天府。

    殊至應天,乃大興學,範仲淹方居母喪,殊延以教諸生。

    自五代以來,天下學廢,興自殊始。

     這第一條講貢舉考試新制,第二條講北宋學校興辦之始,作為儒學繁榮的标志出現,絕非偶然。

    這裡且說科場新制。

     (北宋)範鎮:《東齋記事》卷一;(北宋)沈括:《夢溪筆談》,卷一。

    又《文獻通考》,卷三十二,《選舉五》引東萊呂氏所記宋諺作“焚香取進士,瞋目待明經”。

    (南宋)王應麟:《玉海》,卷一:“(漢)章帝元和二年五月戊申,令郡國上明經者,口十萬以上五人,不滿十萬三人。

    ”“明經者”即“經明行修”者。

    《漢書》,卷三十六,《楚元王傳》,附《劉向傳》:“薦更生宗室忠直,明經有行,擢為散騎宗正給事中。

    ”(按:更生即劉向)又卷七十一,《平當傳》:“以明經為博士,公卿薦當論議通明,給事中。

    ”皆可為證。

    宋初科舉沿襲唐制,重進士輕經生之習遂亦相沿,歐陽修詩“焚香禮進士,撤幕待經生”,與唐諺“三十老明經,五十少進士”都是這種情況的真實寫照。

    “明經”,顧名思義,當從漢儒“經明行修,能任博士”二語沿用精縮而來。

    皮錫瑞論漢武帝為博士官置弟子員,謂“後世生員科舉之法,實本于此”,不為無見。

    經生在唐與宋初的被冷落,一方面當然是世運之變,佛老與骈文沖擊的結果(詳《徂徕石先生文集》卷五《怪說》)。

    但另一方面,與經學本身走入了謹守先儒訓诂、莫敢異議的死胡同有關。

    《宋史·藝文志一》論之曰:“所謂明經,不過帖書、墨義,觀其記誦而已,故賤其科。

    ”可謂一針見血。

     詳(唐)杜佑:《通典》,卷十五,《選舉三》。

    詳《文獻通考》,卷三十,《選舉三》。

    所謂帖書,主要自然是帖經,具體做法是掩住所習經書某頁的兩端,中間留出一行,令考生讀出其上文或下文,或用紙貼住某一行中的幾個字,讓考生讀出被貼的字,類同于今天語文升學試卷中的“填充”。

    所謂墨義,與口義相對,指以書面的形式用經書上的原話回答問題。

    據《文獻通考》的作者馬端臨從東陽麗澤呂氏家塾刊本中曾親眼見過呂夷簡(978—1044)應本州鄉舉試卷,因知墨義之式,其實隻是十餘個簡單的問題,如“‘作者七人矣’,請以七人之名對”。

    回答是:“七人某某也,謹對。

    ”又如:“‘見有禮于其君者,如孝子之養母也’,請以下文對。

    ”回答則是:“下文曰:‘見無禮于其君者,如鷹鹯之逐鳥雀也。

    ’謹對。

    ”還有要求考生對出某一句經文的注疏,答案也是要求考生默出注疏的原文,而不須也不許自作解釋。

    頗類于今日之“默寫”。

    呂夷簡的墨義試卷,南宋王栐在《燕翼诒謀錄》卷二《又試場所問本經義疏》條也有記載,所問尚有:“子謂‘子産有君子之道四焉’,所謂四者何也?”回答是:“對:‘其行己也恭,其事上也敬,其養民也慧,其使人也義。

    ’謹對。

    ” 《司馬光奏議》,卷三十七,《起請科場劄子》。

    《國朝諸臣奏議》,卷八十,《上神宗論取士之弊宜有改更》。

    可知所謂帖經與墨義,從内容講,重章句注疏;從形式講,尚死記硬背。

    既反映不出舉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也無法發揮其關于經義的個人心得和創造性見解。

    司馬光說:“有司以帖經、墨義試明經,專取記誦,不詢義理,其弊至于離經析注,務隐争難,多方以誤之。

    是緻舉人自幼至老,以夜繼晝,腐唇爛舌,虛費勤勞,以求應格,诘之以聖人之道,懵若面牆,或不知句讀,或音字乖訛,乃有司之失,非舉人之罪也。

    ”孫覺說:“學究諸科,多不通經義,而猥以記誦為工。

    記誦不能,則或務節抄,至斷裂句讀,錯謬文辭,甚可憫笑。

    ”可知帖經、墨義誤人之處。

    所謂離經析注,斷裂句讀,即緣“離摘經注以為問目”而緻。

     據司馬光治平元年所上《貢院定奪科場不用詩賦狀》:“所有進士貼經、墨義一場,從來不曾考校,顯是虛設,乞更不試。

    ”(《司馬光奏議》卷十三)《宋史·神宗紀》:“熙甯三年三月己亥,始策進士,罷詩、賦、論三題。

    ”關于宋代進士考試的項目,據《宋史·選舉志一》:“凡進士,試詩、賦、論各一首,策五道,帖《論語》十帖,對《春秋》或《禮記》墨義十條。

    ”可知諸科的主要考試項目帖經、墨義,按規定進士也是要考的。

    詩、賦、論、策四項則為諸科所無,在進士科乃是重點項目。

    其中詩、賦、論并稱“三題”,乃北宋熙甯科舉新增以前殿試的傳統節目。

    但取士的主要依據是詩、賦,特别是詩。

    如端拱元年(988)放榜之後,謗議蜂起,太宗意有遺賢,分三日複試下第進士,所出試題僅詩一首,五月十七日是《暑月頒冰》,十八日是《冰壺》,十九日是《夏雨翻萍》,并不取一般殿試詩、賦、論三題的常式。

     宋代殿試以“三題”為常格,起于太宗太平興國三年(978),據《長編》卷十九,是年九月甲申,“上禦講武殿,複試合格人,進士加論一首,自是常以三題為準。

    ”關于這一記載,元初馬端臨在《文獻通考》卷三十《選舉三》引“《(宋)登科記》所載建隆以來逐科取士,皆是一賦一詩一論,凡三題”,而辨其非。

    可能《長編》僅就殿試而論,《通考》則并省試與殿試言之。

    馬氏又說: 《文獻通考》,卷三十一,《選舉四》。

    按:祖宗以來試進士,皆以詩、賦、論各一首,除制科外,未嘗試策。

    天聖間晏元獻公請依唐明經試策而不從,寶元中李淑請并詩、賦、策、論四場通考,诏有司施行。

    不知試策實始于何年?當考。

     《長編》,卷一百零九,天聖八年八月癸巳條。

    《長編》,卷一百零二,天聖二年三月戊子條。

    晏殊(元獻)以“今諸科專取記誦,非取士之意也,請終場試策一篇”,事在仁宗天聖八年八月。

    同一建議,事實上天聖二年(1024)三月已用上封者言試行過了。

    由此推論,天聖二年進士科也一定兼試策,然後有本節開頭所引天聖五年正式下令“其以策、論兼考之”的诏書。

     《宋史·葉清臣傳》。

    根據《文獻通考》提供的線索,再加上拙稿後文即将提到的“宋進士以策擢高第,自(天聖二年葉)清臣始”,似乎很可立即得出北宋進士試策昉于天聖二年的結論。

    但是,如果進一步加以細考,可以發現,真宗初期,即有以策試進士的記載。

    如《長編》卷五十三,真宗鹹平五年(1002)十一月庚申條錄河陽節度判官張知白上疏。

    其言略雲: 今進士之科,大為時所進用,其選也殊,其待也厚。

    進士之學者,經、史、子、集也;有司之取者,詩、賦、策、論也。

     這裡提到的“有司”,當指禮部。

    據《宋會要輯稿·選舉》十四之十八記載,真宗鹹平元年(998)十月二十二日,開封府得解進士錢易嘗“上書指陳詩、賦、論、策題,言涉譏刺”,可知當時州郡發解,也已兼試詩、賦與策、論。

     上引兩例,反映的都是鹹平年間的情況,然則《長編》卷六十八,大中祥符元年(1008)正月癸未條又載: (參知政事)馮拯曰:“比來省試,但以詩、賦進退,不考文、論。

    江、浙士人,專業詩、賦,以取科等。

    望令于詩、賦人内兼錄考策、論。

    ”上然之。

     參校《宋朝事實類苑》,卷三十,《禦試許詳定官别立等》條引《筆談》。

    大中祥符元年(1008)後于鹹平元年(998)十年,從馮拯對真宗所說而為後者所首肯的這番話粗看起來,似乎祥符以前,禮部試(省試)進士并無策論。

    其實這是後世作為同義複詞使用的“考試”兩字在古代含義并不完全相同而造成的誤會。

    簡單地說,“試”是對舉子(應試者)說的,“考”則就主持者(考官)而言。

    前者猶言答卷,後者則是“考校”、“考判”的意思,即根據應試者的答卷和其他條件判定錄取與否及等級名次。

    沈括《夢溪筆談》卷一《故事一》曰:“舊制,禦試舉人,設初考官,先定等第。

    複封彌之,以送複考官,再定等第。

    ”說的就是這種情況。

     作為聯合結構的并列詞組“考試”,唐宋也已經有了。

    以為文力主“簡而有法”的歐陽修為例,他在《新唐書·選舉志》(上)中談到唐代貢舉程序時說:“縣考試,州長重複,歲随方物入貢。

    ”這“考試”一詞,即兼指考(校)和(應)試兩方面而言。

    如果僅指後者,則隻用“試”字,仍以同書為例,叙文宗大中八年事曰:“禮部複罷進士議論,而試詩、賦。

    文宗從内出題以試進士,謂侍臣曰:‘吾患文格浮薄,昨自出題,所試差勝。

    ”短短一段話中,重言“試”字三次。

    而同書《選舉下》叙武則天時事曰:“初,試選人皆糊名,令學士考判,武後以為非委任之方,罷之。

    ”前一“試”字,後一“考”字,決不能互換。

    由上述兩例,可知拙稿前文所述李唐科場不糊名與重詩賦之由來,而“試”與“考”原本分前後關聯但主要角色不同的兩道程序,亦即此可證。

     了解這一底蘊之後再來看上引大中祥符元年馮拯所說的那段話,所謂比來省試但以詩、賦進退,不考文、論,意思也就是前此禮部考校進士試卷,隻根據詩、賦的成績定去留,而不看策、論的水平如何,并不是“不試文、論”。

    後文“兼考策、論”自然也不是試以策、論由此開始,而隻是考校的時候除詩、賦之外,兼看策、論成績的意思。

     參知政事馮拯的這一意見被真宗采納後,大抵曾以诏令的形式頒布過。

    《長編》卷九十,天禧元年(1017)九月記事: 右正言魯宗道言:“進士所試詩、賦,不近治道。

    諸科對義,但以念誦為工,罔究大義。

    ”上謂輔臣曰:“前已降诏,進士兼取策、論,諸科有能明經者,别與考校。

    可申明之。

    ” 所謂前已降诏,可能即在祥符馮拯提議之後,“進士兼取策、論”緣上文“進士所試詩、賦”而發,不說“兼試”而說“兼取”(按:“兼取”亦即“兼考”,蒙後文“别與考校”而易言),足證祥符、天禧之間,近臣屢以詩賦、策論輕重為言,強調的是禮部考試的第二道程序,即考校舉業的時候對策論的忽略,并非指第一道程序,即所試項目的隻有詩賦而無策論。

     這一點我們還可由慶曆二年(1042)知制诰富弼所說的一番話來證明。

    其年二月五日,富弼上疏論進士之科“自鹹平、景德年後,條約漸密,然省試有三長,殿試有三短”,論到第二長時說: 《宋會要輯稿·選舉》,三之二十二。

    又:一日試詩賦,一日試論,一日試策,詩賦可以見辭藝,策論可以見才識,四方之士得以盡其所蘊。

    此二長也。

     可知北宋進士省試自鹹平、景德以來,即兼試詩、賦、策、論,且形成了以詩賦、論、策為三場,分試三日的固定模式,這與拙稿上文由鹹平元年錢易疏、鹹平五年張知白疏中所搜檢出的情況,正好一緻。

     現在再回過來看本節開頭提出的“比進士以詩賦定去留,學者或病聲律而不得騁其才,其以策論兼考之”,所謂兼考,也就是兼以策論定去留的意思,而兼試策論,實不自天聖始。

    這一點由《宋會要輯稿·選舉》三之十五所錄天聖五年正月十六日(己未)同一诏書有關部分可以看得更清楚,其文曰: 诏貢院将來考試進士,不得隻于詩、賦進退等第,今後參考策、論以定優劣。

     由知《長編》所雲“兼考”,乃是“參考”的意思,而主要效能,乃在“定優劣”即“進退等第”,屬于貢院考試進士的第二程序——考校範疇甚明。

     不過,在天聖科場改革之前策論已經成為實際上的進士省試和發解試的項目,并不影響天聖五年正月己未诏書對一代文風與學風改變的決定性意義。

    這不僅是因為就目前所保留下來,在當時發生巨大影響的有關文件中,它是最早的一個,而且還由下述三方面的情況所決定。

     《唐會要》,卷七十五,《貢舉上·帖經條例》。

    按:“雜文”本指論、表、箴、銘等各種體裁的骈文,唐玄宗天寶(742—756)之後,則專指詩、賦,詳(清代)徐松:《登科記考》,卷二,永隆二年八月條。

    (五代)牛希濟:《貢士論》,《全唐文》,卷八百四十六。

    詳(北宋)李昉等:《太平廣記》,卷一百七十九,《閻濟美》條。

    如前所述,真宗一朝,雖然已把論、策列為進士發解試與禮部試的後兩個場次(這樣的安排說明宋初進士加試論題,較策問要早,說已見前),但實際上決定去留的,仍隻是詩賦第一場,直到真宗末期的天禧元年(1017)猶是如此。

    其所以如此,原因大抵有三。

    首先是在逐場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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