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論用神格局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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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丁旺而煞不昂,又或辛丁并旺而乙根不甚深,是有力而非力之全,格之高而次者也。
徐注:如上甲用酉官,透丁為傷,壬癸雖同為去傷護官,而癸不知壬。
蓋壬合為去之無形,且有化木幫身之益,癸克不過強而去之而己,不如化忌為喜為情之至。
乙逢酉煞,以身強食煞并旺為合格,若稍有低昂,即非全美,必須運歲補其不足,方能發達。
如煞強丁弱,須行食傷制煞之運;丁旺煞弱,須行煞旺之運;辛丁并旺而身弱者,必須行祿旺之運。
不逢佳運,依然蠖屈,所以為格之次高者也。
譬如上議身強煞旺節,所引閻商陸三造,丙火傷官制煞,不知丁火食神制煞為有力何則?丙火逢辛反怯,不能顯其力。
此商陸兩造,所以不及閻造也。
原文:至如印用七煞,本為貴格,而身強印旺,透煞孤貧,蓋身旺不勞印生,印旺何勞煞助?偏之又偏,以其無情也。
傷官佩印,本秀而貴,而身主甚旺,傷官甚淺,印又太重,不貴不秀,蓋欲助身則身強,制傷則傷淺,要此重印何用?是亦無情也。
又如煞強食旺而身無根,身強比重而财無氣,或夭或貧,以其無力也。
是皆格之低而無用者也。
徐注:用神配合輔佐,全在合于日主之需要。
故合于用,則傷官可以見官;不合于用,則财官皆害身之物。
如印用七煞,本以印化煞生身為用,若身強印旺,煞印皆失其用,而旺極無洩,反日主之害,所謂偏之又偏也。
傷官而需佩印,必因身弱傷旺,故以印滋身制傷而得其中和,若身與傷官并旺,已無佩印之必要。
傷淺而加以印重,傷官被其克盡,印為破格之忌神矣。
煞強印旺必須身強,方能制煞為權,若身無根,則洩交加,烏能抵當?身強比重,而用财必須有食傷之化,或有官煞制比劫以護财,若财浮露無根,則被比劫争奪以盡。
所謂隻旺得一個身子,妻子财帛,皆無其份,其為貧夭無疑。
原文:然其中高低之故,變化甚微,或一字而有千鈞之力,或半字而敗全局之美,随時觀理,難以拟議,此特大略而已。
徐注:格局變化,非言說所能盡,譬如: 戊戌辛酉戊戌丙辰 壬戌癸亥甲子乙醜丙寅丁卯 辛金傷官為用,丙合辛金牽絆為病。
丙午辛卯戊寅甲寅 壬辰癸巳甲午乙未丙申丁酉 丙火化煞為用,辛金合丙牽絆為病。
兩造同以合為病。
上造丙辛遙合,牽制之力薄弱,下造丙辛貼近而辛在月幹,牽制之力強大;上造丙火生戊而戊洩秀,下造丙火須克去辛金,方能化煞生身。
格局高低,因以懸殊,其中變化,微之又微,在學者神而明之而已。
徐注:如上甲用酉官,透丁為傷,壬癸雖同為去傷護官,而癸不知壬。
蓋壬合為去之無形,且有化木幫身之益,癸克不過強而去之而己,不如化忌為喜為情之至。
乙逢酉煞,以身強食煞并旺為合格,若稍有低昂,即非全美,必須運歲補其不足,方能發達。
如煞強丁弱,須行食傷制煞之運;丁旺煞弱,須行煞旺之運;辛丁并旺而身弱者,必須行祿旺之運。
不逢佳運,依然蠖屈,所以為格之次高者也。
譬如上議身強煞旺節,所引閻商陸三造,丙火傷官制煞,不知丁火食神制煞為有力何則?丙火逢辛反怯,不能顯其力。
此商陸兩造,所以不及閻造也。
原文:至如印用七煞,本為貴格,而身強印旺,透煞孤貧,蓋身旺不勞印生,印旺何勞煞助?偏之又偏,以其無情也。
傷官佩印,本秀而貴,而身主甚旺,傷官甚淺,印又太重,不貴不秀,蓋欲助身則身強,制傷則傷淺,要此重印何用?是亦無情也。
又如煞強食旺而身無根,身強比重而财無氣,或夭或貧,以其無力也。
是皆格之低而無用者也。
徐注:用神配合輔佐,全在合于日主之需要。
故合于用,則傷官可以見官;不合于用,則财官皆害身之物。
如印用七煞,本以印化煞生身為用,若身強印旺,煞印皆失其用,而旺極無洩,反日主之害,所謂偏之又偏也。
傷官而需佩印,必因身弱傷旺,故以印滋身制傷而得其中和,若身與傷官并旺,已無佩印之必要。
傷淺而加以印重,傷官被其克盡,印為破格之忌神矣。
煞強印旺必須身強,方能制煞為權,若身無根,則洩交加,烏能抵當?身強比重,而用财必須有食傷之化,或有官煞制比劫以護财,若财浮露無根,則被比劫争奪以盡。
所謂隻旺得一個身子,妻子财帛,皆無其份,其為貧夭無疑。
原文:然其中高低之故,變化甚微,或一字而有千鈞之力,或半字而敗全局之美,随時觀理,難以拟議,此特大略而已。
徐注:格局變化,非言說所能盡,譬如: 戊戌辛酉戊戌丙辰 壬戌癸亥甲子乙醜丙寅丁卯 辛金傷官為用,丙合辛金牽絆為病。
丙午辛卯戊寅甲寅 壬辰癸巳甲午乙未丙申丁酉 丙火化煞為用,辛金合丙牽絆為病。
兩造同以合為病。
上造丙辛遙合,牽制之力薄弱,下造丙辛貼近而辛在月幹,牽制之力強大;上造丙火生戊而戊洩秀,下造丙火須克去辛金,方能化煞生身。
格局高低,因以懸殊,其中變化,微之又微,在學者神而明之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