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三百九十七法一百一十三方辨論
關燈
小
中
大
(附評陶氏謬說)
按長沙自序中。
但雲傷寒卒病論合十六卷。
自成無己注後。
王叔和本已不可複見。
未知其篇卷何似。
及嚴器之為成氏作序文雲。
聊攝成公。
注成傷寒論十卷。
有三百九十七法。
一百一十三方。
至宋林億等奉诏校理傷寒。
亦雲百病之急。
莫急于傷寒。
今校定傷寒論十卷。
總二十二篇。
證外合三百九十七法。
除重複。
定有一百一十二方。
以此推之。
方法之數。
雖出自後人。
然亦必有所因。
但惜其原本已失。
遠不可考耳。
觀前人指某條為一法。
某條二法。
又此篇共幾法。
彼篇又幾法。
皆屬勉強。
及至緊要之法。
反遺失而不錄。
所以王安道溯洄集中。
三百九十七法辨雲。
以有論有方諸條數之。
則不及其數。
以有論有方有論無方諸條通數之。
則過其數。
遂至寝食與俱。
細繹其說。
始悟其所計之數。
于理未通。
若以法言。
則仲景一書。
無非法也。
豈獨有方者然後為法哉。
且如論證論法。
與夫諄諄教戒。
按之以為準則者。
其謂之法乎。
非法乎。
閱王氏此論。
前疑已如冰釋。
然三百九十七法之說。
原非出之仲景氏。
未可強求印合。
大約六經證治中。
無非是法。
無一句一字非法也。
其有方者未嘗無法。
而法中亦未嘗無方。
故以方推之。
則方中自有法。
以法論之。
則法内自有方。
不必拘拘于三百九十七也。
若必支離牽合。
以實其數。
則鑿矣。
故未敢以臆見揣度。
膠泥古人之活法也。
至于一百一十二方。
現下論中者。
固可征信。
即後人加減失宜者。
亦可詳辨。
其有訛僞失真者。
亦不得不辨論也。
今人有一百一十三方之說。
蓋因朱奉議活人書誤以桂枝附子湯改為桂附湯。
重出于第十二卷之第十七方耳。
若去其重出者。
仍是一百一十二方。
後人又因一百一十三方之說。
而欲強合其數。
遂以蜜導膽導兩法。
分而為二。
以符其說。
而盛行于世。
活人書又于一百一十三方之外。
另增雜方一百二十六首。
如升麻湯。
陰旦陽旦湯。
黑奴丸。
霹靂散。
葳蕤湯。
五積散。
陽毒升麻湯。
葶苈苦酒湯之類。
其适于用者固有。
而不近于理者亦頗多。
至陶節庵傷寒六書之殺車槌三十七法。
既以仲景方改名增減。
又以各家之方改頭換面。
殊屬可笑。
如麻黃湯改為升麻發表湯。
增入升麻羌活川芎白芷。
不知升麻白芷已入陽明。
非太陽經藥矣。
又加江西豆豉一撮為槌法。
不知何意。
豈知仲景以麻黃杏仁俱為肺經專藥。
因肺主皮毛。
為内經開鬼門之要藥。
借之以開發腠理。
故能治頭痛發熱。
體痛嘔逆。
惡風無汗之傷寒。
陶氏不知經旨。
豈能窺仲景立方之義乎。
以桂枝湯改而為疏邪實表湯。
增入防風川芎羌活猶可。
而白術之加。
殊屬不解。
又加膠饴二匙為槌法。
既非桂枝原湯。
又非小建中湯。
叛經亂法。
莫此為甚。
小柴胡湯改為柴胡雙解飲。
既雲和解表裡。
又妄加芍藥之酸收。
而以生艾葉汁三匙為槌法。
令人難解。
葛根湯改為柴葛解肌湯。
不知仲景之葛根湯。
其有麻黃者。
為太陽無汗之傷寒。
初傳陽明而設。
其桂枝葛根湯。
為太陽有汗之中風。
初入陽明而設。
舍麻黃桂枝。
則風寒不辨。
入柴胡芍藥。
則經絡無分。
又加石膏末一錢為槌法。
邪尚在表。
豈可即用石膏。
況又止一錢。
真如兒戲矣。
白虎湯改為如神白虎湯。
如神二字。
已屬陋語。
況不分虛實。
概加人參五味麥冬等收補之品。
殊失仲景白虎湯及白虎加人參湯之義。
又加淡竹葉為槌法。
氣味輕薄。
其可謂之殺車槌耶。
桃仁承氣湯改為桃仁承氣對子。
增入柴胡白芍枳實。
且白芍為斂陰止血之藥。
則蓄血之治安在。
更以蘇木汁三匙為槌法。
豈以三匙之蘇木汁。
偏能破血而專力于此耶。
四逆湯改為回陽救急湯。
既雲回陽救急。
又增入補滞收斂之人參白術五味半夏茯苓。
臨服又加麝香三厘。
不知無陽之證。
最不宜于發洩。
但雲傷寒卒病論合十六卷。
自成無己注後。
王叔和本已不可複見。
未知其篇卷何似。
及嚴器之為成氏作序文雲。
聊攝成公。
注成傷寒論十卷。
有三百九十七法。
一百一十三方。
至宋林億等奉诏校理傷寒。
亦雲百病之急。
莫急于傷寒。
今校定傷寒論十卷。
總二十二篇。
證外合三百九十七法。
除重複。
定有一百一十二方。
以此推之。
方法之數。
雖出自後人。
然亦必有所因。
但惜其原本已失。
遠不可考耳。
觀前人指某條為一法。
某條二法。
又此篇共幾法。
彼篇又幾法。
皆屬勉強。
及至緊要之法。
反遺失而不錄。
所以王安道溯洄集中。
三百九十七法辨雲。
以有論有方諸條數之。
則不及其數。
以有論有方有論無方諸條通數之。
則過其數。
遂至寝食與俱。
細繹其說。
始悟其所計之數。
于理未通。
若以法言。
則仲景一書。
無非法也。
豈獨有方者然後為法哉。
且如論證論法。
與夫諄諄教戒。
按之以為準則者。
其謂之法乎。
非法乎。
閱王氏此論。
前疑已如冰釋。
然三百九十七法之說。
原非出之仲景氏。
未可強求印合。
大約六經證治中。
無非是法。
無一句一字非法也。
其有方者未嘗無法。
而法中亦未嘗無方。
故以方推之。
則方中自有法。
以法論之。
則法内自有方。
不必拘拘于三百九十七也。
若必支離牽合。
以實其數。
則鑿矣。
故未敢以臆見揣度。
膠泥古人之活法也。
至于一百一十二方。
現下論中者。
固可征信。
即後人加減失宜者。
亦可詳辨。
其有訛僞失真者。
亦不得不辨論也。
今人有一百一十三方之說。
蓋因朱奉議活人書誤以桂枝附子湯改為桂附湯。
重出于第十二卷之第十七方耳。
若去其重出者。
仍是一百一十二方。
後人又因一百一十三方之說。
而欲強合其數。
遂以蜜導膽導兩法。
分而為二。
以符其說。
而盛行于世。
活人書又于一百一十三方之外。
另增雜方一百二十六首。
如升麻湯。
陰旦陽旦湯。
黑奴丸。
霹靂散。
葳蕤湯。
五積散。
陽毒升麻湯。
葶苈苦酒湯之類。
其适于用者固有。
而不近于理者亦頗多。
至陶節庵傷寒六書之殺車槌三十七法。
既以仲景方改名增減。
又以各家之方改頭換面。
殊屬可笑。
如麻黃湯改為升麻發表湯。
增入升麻羌活川芎白芷。
不知升麻白芷已入陽明。
非太陽經藥矣。
又加江西豆豉一撮為槌法。
不知何意。
豈知仲景以麻黃杏仁俱為肺經專藥。
因肺主皮毛。
為内經開鬼門之要藥。
借之以開發腠理。
故能治頭痛發熱。
體痛嘔逆。
惡風無汗之傷寒。
陶氏不知經旨。
豈能窺仲景立方之義乎。
以桂枝湯改而為疏邪實表湯。
增入防風川芎羌活猶可。
而白術之加。
殊屬不解。
又加膠饴二匙為槌法。
既非桂枝原湯。
又非小建中湯。
叛經亂法。
莫此為甚。
小柴胡湯改為柴胡雙解飲。
既雲和解表裡。
又妄加芍藥之酸收。
而以生艾葉汁三匙為槌法。
令人難解。
葛根湯改為柴葛解肌湯。
不知仲景之葛根湯。
其有麻黃者。
為太陽無汗之傷寒。
初傳陽明而設。
其桂枝葛根湯。
為太陽有汗之中風。
初入陽明而設。
舍麻黃桂枝。
則風寒不辨。
入柴胡芍藥。
則經絡無分。
又加石膏末一錢為槌法。
邪尚在表。
豈可即用石膏。
況又止一錢。
真如兒戲矣。
白虎湯改為如神白虎湯。
如神二字。
已屬陋語。
況不分虛實。
概加人參五味麥冬等收補之品。
殊失仲景白虎湯及白虎加人參湯之義。
又加淡竹葉為槌法。
氣味輕薄。
其可謂之殺車槌耶。
桃仁承氣湯改為桃仁承氣對子。
增入柴胡白芍枳實。
且白芍為斂陰止血之藥。
則蓄血之治安在。
更以蘇木汁三匙為槌法。
豈以三匙之蘇木汁。
偏能破血而專力于此耶。
四逆湯改為回陽救急湯。
既雲回陽救急。
又增入補滞收斂之人參白術五味半夏茯苓。
臨服又加麝香三厘。
不知無陽之證。
最不宜于發洩。